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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研究中心

發布時間: 2020-12-29 02:32:33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部門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50名,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專職委員2名。內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經濟發展司、文化宣傳司、教育司、國際司、規劃財務司、人事司等8個職能司(廳)。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的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轄有民族大世界商場、國家民委招待所等。
為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民委轄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還招收一部分漢族學生。國家民委所屬的中央民族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著培訓少數民族幹部的一部分工作。
國家民委轄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如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中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國民族博物館、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民族團結雜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畫報社、中央民族歌舞團、民族文化宮及中國民族經濟開發服務總公司等。原屬國家民委的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民族旅行社等企業已與機關脫鉤。
國家民委負責指導地方民族工作,與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國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門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系。 辦公廳: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安排委領導活動;承擔聯系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國家民委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會議活動管理和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委內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委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慶祝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和有關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值班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在京直屬單位文電、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擔民族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參與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的婦女兒童、人口與計劃生育、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檢查司: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系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發展司: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規劃管理和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宣傳司: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新聞報道;承擔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指導直屬文化宣傳單位的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教育科技司: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款;指導民族語文機構和直屬民族院校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研究擬定民族事務方面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規劃;承辦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境外少數民族同胞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歸口管理民委系統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務;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承擔國家民委部門預算、機關本級財務收支和民族工作經費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國家民委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采購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采購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系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直屬社團管理工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負責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和反腐倡廉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承辦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糾風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參加學習和有關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工作;具體組織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承辦老年大學有關事宜,組織開展老齡教育和文體活動;負責辦理離退休幹部喪葬事宜;負責局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研究室(民族問題研究中心):起草有關民族工作和國家民委綜合性的重要文件文稿;組織對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問題,以及世界民族問題、涉港澳台民族問題和人權問題的研究;組織、協調國家民委重大調研活動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的規劃、立項、驗收及評獎等工作;指導全國民委系統的民族研究工作,聯系有關民族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專家學者,組織並參與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和有關民族工作決策咨詢論證活動;整理、編撰民族工作和國家民委重要文獻,負責編發有關刊物和年鑒;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中心:承擔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民委系統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化建設、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政府網站,協助有關部門宣傳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承擔組織、協調、聯絡、指導民族地區搶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工作;起草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草案;承擔組織制定少數民族古籍重點項目規劃及全國性重大課題的規劃與實施工作;承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人才培養培訓和少數民族古籍資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民族古籍》刊物的編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宣傳與交流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服務中心(局):承擔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委機關保衛、人民防空、交通安全、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運動和義務獻血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在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和人民防空的業務工作;承擔機關交由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單位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的機構職責

(一)研究擬訂稅制改革總體方案,參與各稅種改革方案研究工作;開展宏觀經濟與稅制改革專題性、前瞻性政策研究;研究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及稅收管理體制的有關事宜;研究提出完善分稅制的有關建議;研究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情況。
(二)研究國民經濟運行與稅收政策的關系,研究稅收政策與其他宏觀調控政策的關系,提出運用稅收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調查研究涉及多稅種的、體制性的綜合、專題類稅收政策問題,組織協調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會簽局內稅收政策文件;牽頭組織清理、評估到期的綜合性稅收優惠政策;承擔與國務院各部門涉及多稅種的綜合性體制改革和政策研究的聯系工作。
(三)研究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和中國加入議定書的有關規則、承諾,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的有關稅收事項,組織辦理涉稅反補貼案件應對工作;對與世貿組織及其規則有關的全球或區域性經貿條約、協定中涉稅內容,會商相關司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稅務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總體規劃、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匯總、編制稅收立法計劃;起草或組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承辦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局外非稅收類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的會辦工作;承辦局外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
(六)定期組織實施對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反饋工作;匯編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承辦稅務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審查工作;組織擬訂稅收行政許可和審批等制度辦法。
(七)牽頭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工作;指導、協調稅務系統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承辦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召開案審會,起草案審會議紀要並監督執行。
(八)辦理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賠償案件,以及總局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稅務系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賠償和行政處罰工作,承辦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備案等基礎性工作;擬訂稅務行政處罰、復議、應訴、賠償的規章制度;審核認定稅務行政復議、應訴人員專業資格;收集、整理、反映稅務行政案件中的稅收政策、征管等方面的問題。
(九)指導稅務系統政策法規工作。
(十)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怎麼樣理解出版產業政策法規的發展

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旅遊景觀規劃設計研究所怎麼樣河南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是在省委書記徐同志的指示和倡導下成立的,是全國第一家省市(區)范圍的民公助性質的非政府非企業研究機構,上級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政協,省政協主席王全書擔任名譽院長。研究院經河南省民政廳正式注冊登記,於2006年5月31日正式成立。省委書記徐光春帶領省四大班子主要領導為研究院掛牌。王全書主席作重要講話。研究院的成立,是河南省文化體制改革創新的產物,是省委、省政府實施文化強省戰略的產物。河南省旅遊規劃設計研究所是河南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的二級機構,是集策劃、規劃、設計、學術研究於一體的專業機構。主要從事旅遊投資項目與文化建設項目的策劃、主題公園、城市空間環境、城市旅遊發展、城市改造與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是在原綜合經濟研究所、體制改革研究所和價格研究所基礎上合並組建的一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文名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地點上海市成立時間2007年12月21日歸屬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構歷史經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於2007年12月21日正式掛牌成立,歸屬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院主要職責是重點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任務,以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開展研究。承擔國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提供各類咨詢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關注並研究其他經濟社會領域重大問題,承接社會委託的各類研究課題;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等。職責職能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屬的、從事政府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一、職責定位(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政府決策咨詢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二)重點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任務,以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開展研究,承擔國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工作,提供各類咨詢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三)與本市現有研究力量實行錯位互補,定位為綜合性研究、理論性研究和應用性研究相結合,突出綜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四)開展國際合作研究以及與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向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涉外信息參考資料和政策建議。同時,以政府決策咨詢研究項目為紐帶,引進外智和外腦,致力於擴大政府決策咨詢研究的社會參與度,致力於發展成為國內一流決策咨詢研究人才集聚的開放式研究平台。(五)在重點開展政府決策咨詢研究工作的同時,關注並研究其他社會領域重大問題,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六)承接市委、市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交的其他任務。二、具體職能(一)圍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問題開展跟蹤、超前研究,提供上海經濟社會發展與加快建設「四個中心」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分析研究經濟形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經濟運行預測、預警和監測,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跟蹤分析國際、國內和本市產業發展情況,研究並提出產業發展、結構優化、布局調整和高新技術發展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二)研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比較與借鑒改革開放領域的國際國內經驗,提出有利於形成科學發展的體制與開放環境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推進政府、企業、市場和社會整體改革的操作思路、推進路徑與政策建議;參與重大改革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推進經濟與社會等各領域改革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三)研究價格重大理論與實證問題,監測與預測價格總水平波動情況,參與提出價格調控思路與政策建議;參與政府管理商品與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模式與改革的政策建議;編輯價格信息資料,提供價格信息服務。(四)分析研究上海城市經濟社會與基礎設施、環境和資源的發展狀況,提出相應的發展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發揮中心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與實施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思路,促進市場流通與產業協作,提升區域競爭力與推動長三角地區聯動發展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長三角地區重點領域的合作思路與政策建議。(五)研究上海社會發展與社會建設的戰略和思路,提出加快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社會事業改革、完善社會管理模式、促進社會發展體制機制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住房制度及加強社區建設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六)研究上海交通發展狀況與行業政策,提出綜合交通發展和公共交通戰略思路、規劃建議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加快形成上海可持續能源生產方式與消費模式,促進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協調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推進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突破能源瓶頸約束、保障能源安全、完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七)研究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思路、路徑及舉措,研究提出促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研究並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戰略思路,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與政府收支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1]內設機構1、公室承擔院行政管理工作,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日常行政管理事務運作;負責行政公文處理、重點工作督、檔案管理、會務保障、秘書事務、保密工作、安全維穩;負責院信息化相關工作;負責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產管理、接待聯絡、後勤服務、信訪工作;承擔院行政班子交的其它事項。2、人事部(黨委、紀委)承擔院幹部、人事、外事、黨務、紀檢工作;負責院管幹部任免、人才培養、崗位設置管理、人員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用管理、人事檔案管理、黨員信息管理、勞動工資、外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協助抓好黨建、黨員管理、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協助指導工會、團組織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受理舉報、控告,協助信訪接待;承擔院黨委、紀委交的其它事項。3、科研管理部承擔院科研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組織編制實施年度科研計劃,組織協調科研項目運作,組織國內外、院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編制科研經費預算,負責科研信息與成果檔案管理;負責院立項重點課題管理;承擔院專家委員會公室職能;承擔院學術委員會公室職能;負責院各類課題的合同管理;組織協調課題成果的評審和評獎;負責院專家信息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4、經濟研究所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綜合性、宏觀性問題開展戰略研究。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四個中心」建設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及項目論證和方案策劃;加強經濟運行預測、預警和監測,跟蹤分析國內外和全市經濟形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跟蹤研究國內外和全市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發展政策,提出產業發展、結構調整、布局優化的決策咨詢意見和策略規劃;研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發展戰略及策略規劃。5、體制改革研究所研究經濟、社會、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比較與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提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戰略及體制機制創新的決策咨詢建議;組織開展重大戰略、改革思路、開放模式的課題研究、規劃編制和方案制訂;跟蹤研究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6、價格研究所研究價格領域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價格總水平、主要價格結構、重要商品價格的運行規律;研究宏觀層面的價格政策機制;參與價格調控監管方面的政策研究;參與政府管理價格改革、調整方案的前期研究。7、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全市社會發展與社會建設戰略規劃和發展思路研究,提出教育、文化、醫葯、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發展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深化社會事業改革、完善社會管理模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體制機制的思路與政策;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及社區建設規劃思路和政策建議。8、城市區域經濟研究所研究全市城市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城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研究特大型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研究全市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特別是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決策咨詢意見;研究全市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鎮體系發展規劃和政策。9、金融研究所研究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規劃、思路發展、實現路徑及政策舉措;研究提出促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研究深化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的思路與政策建議;研究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戰略思路,提出政府收支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10、能源交通研究所以能源和交通為主要研究方向,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及標准等提供理論依據和決策建議,並為社會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研究能源和交通領域的戰略、規劃、政策、產業、體制機制等決策咨詢意見;搭建開放式的研究平台,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舉能源和交通領域的國際性學術論壇,組織研討和專業培訓。11、信息咨詢中心(編輯部)承擔全院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網路設施及設備、計算機系統監控、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科研資料庫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以及網站信息的更新維護;負責科研信息的採集、加工、存貯、整理和提供,以及報刊、雜志和情報資料的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有關課題與決策咨詢工作。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的刊物和科研成果資料;負責開發、編輯、出版發展改革方面的信息資料、內部研究成果。[2]領導成員編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研究院院長肖林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書記、副院長王碩佟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長汪勝洋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院長齊峰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黨委委員、總經濟師唐憶文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副總經濟師馬海倩[2]專家隊伍

⑷ 整頓與規范:推進小礦有序發展——訪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彥英

編者按 當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正在進行。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表示,整頓規范工作開展兩年多來「治亂、治散、治本」成效顯著,但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礦山企業「多、小、散、亂」,礦產資源開采粗放、破壞浪費的情況還沒有根本改變。

小礦往往是秩序整頓與資源整合工作的主要對象和重點內容。前不久,由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牽頭組成、由中國礦業聯合會和中科院地理所部分專家參加的課題研究小組共同完成了《我國小礦有序發展政策研究》。該課題研究成果不僅對編制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而且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也有參考意義。由此,記者采訪了課題項目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彥英,請他結合課題成果與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與規范工作,介紹加強小礦管理,使之有序發展的理論研究。

去年2月,國土資源部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委員會決定開展第二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重大專題研究,《我國小礦有序發展政策研究》就是其專題之一。前不久該項目正式結題,專題研究報告新鮮出爐,課題組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回顧了我國小礦的歷史沿革,評價了小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著力分析了小礦開發利用現狀,剖析了我國小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研究和借鑒了國外小礦管理的經驗,並提出了政策性建議。課題研究報告內容也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提供了小礦管理及其發展政策的參考依據。

一、小礦界定:小型礦山企業和小礦山企業

問:根據課題研究,我們該怎樣定義或者說界定「小礦」?

答:小礦是個世界性概念,國外對小礦的界定與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不同國家提出了不同的解釋。課題組經過調查研究發現,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小礦的定義綜合考慮了多個原則,有以下共同點:大多數國家小礦采礦活動只限於本國國民;不需要技術工人和復雜的技術;勞動密集型;資本投入水平和生產能力通常較低;從單純的手工活動到採用機械設備和基本技術的先進小礦之間有較大的轉換空間。

課題研究報告建議「小礦」的內涵歸納為:小礦是指小型礦山企業和小礦山企業。前者一般是指礦山開采規模達到小型礦山標准,所佔有儲量為小型礦床規模或礦床規模不清的礦山企業;後者一般是指礦山開采規模為小型礦山生產規模上限1/10以下,佔有儲量為小型礦床以下的礦山企業,包括零星的個體采礦。

問:近年來,我國小礦發展狀況如何?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的劇增使礦產品市場逐漸旺盛,帶動了小礦的快速發展。從全國各省(區、市)非油氣礦產資源礦山統計看,在礦山企業中,小礦數量均占絕對優勢,此外還存在大量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小礦。

近些年來,隨著國務院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開發秩序的整頓,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頒布實施以來,「關閉」和「整合」的主要是小礦,小礦數量已有較大幅度的減少,而質量和規模將有較大提升。當前「整頓和規范」力度還在加大,各地對礦產資源的整合在繼續深入,同時,「礦業熱」的帶動使新辦小礦也在動態中繼續發展,小礦的各項指標還將繼續變化、提升。

總體來看,我國小礦發展呈現良好態勢。

二、正確看待小礦:興其利除其弊

問:我們該如何正確看待小礦發展?

答:人們對小礦發展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小礦「臟、危險並且破壞性大」,應該被禁止;也有人認為小礦是「有利可圖的生產活動」,「是脫貧致富的簡單方式」。課題研究報告建議,對於小礦發展,我們應該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在看到小礦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及其負面影響的同時,也要認識小礦發展的積極作用。

小礦的發展是由我國大礦少、小礦多的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特點所決定的,小礦是我國礦業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國幾十年來,我國小礦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體制改革而變化的,在一定意義上說,小礦的發展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礦業繁榮等方面依然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回顧小礦的發展歷史,小礦開發使小型、零散的礦產資源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品的需求。

今後我國市場經濟將持續發展,對能源和礦物原材料的需求將會更強勁,礦產資源對經濟建設的約束性將日趨嚴重,必須以發展礦業來解決這個矛盾。因此,在相當長時期內小礦的存在和發展仍是必要和必然的。

問:當前我國小礦發展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答:雖然我國小礦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是客觀事實,功不可沒,但調查研究發現小礦發展存在的問題仍然突出,有的還比較嚴重:

首先是「多、小、散、低、亂」的現象比較突出。多是指小礦企業數量眾多;小是指其生產規模小;散是指小礦的離散度高,大部分分散在廣大山區和農村;低主要是指大部分小礦經營管理粗放,開采技術水平低,產品附加值低,企業員工素質低,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低;亂是指小礦開發秩序混亂。雖然經過整頓和整合,小礦的數量規模得到壓縮,質量有所提高,但「礦山數量過多、規模偏小,布局分散,經營粗放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其次是小礦開發中礦產資源浪費比較嚴重。由於各種因素影響,小礦發展沒有規劃,布局結構不合理,監管不到位,開發秩序混亂;亂采濫挖、采富棄貧、采主棄副、以采代探、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蠶食大、中型礦等急功近利、掠奪式開采現象以及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等非法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都對礦產資源造成極大破壞和浪費。

此外,小礦開發對礦山生態環境破壞比較嚴重,而且小礦安全事故頻發、事故隱患較多已成共識。

問: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答:究其原因有對小礦認識不全面,觀念有待轉變的因素,有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不規范的因素,也有對小礦的開發管理缺乏分區分類管理辦法的原因,還有監管不到位與基層管理力量薄弱的原因。另外,礦產資源開發的利益配置機制不完善是小礦開發諸多問題的又一深層原因。

三、整頓、規范與整合:讓小礦有序發展

問:針對我國小礦發展現狀及其問題,課題組提出了哪些對策建議?

答:課題研究報告提出了小礦有序發展的六項政策建議:

第一,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則,統一對小礦的認識,實事求是地評價和全面認識小礦在礦業乃至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樹立正確的小礦發展觀。

第二,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政策引導。首先,明確小礦的法律定義,完善對小礦管理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要求和規定,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障小礦企業的投資者和礦業權申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制定相關政策,在進行礦產資源規劃、有償出讓礦業權時,對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小礦實行分類分區管理。此外,還要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改善礦業整體投資環境,合理徵收稅費,增強小礦企業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礦產資源規劃應對大、中、小礦的發展都給予重視,明確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和准入條件,明確礦山環境保護和防治、土地復墾的要求和指標等,統籌規劃、協調小礦的開發。

第四,加強結構調整和優化布局是促進小礦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措施,也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與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的主要任務,要積極推進小礦的布局結構、企業組織結構、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第五,依法建礦,規范程序,明確要求。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小礦的開采應經過以下程序: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進行礦山項目可行性研究;采礦工程設計;礦山建設投產。此外,要對小礦進行綜合改造,明確對所采資源的利用水平的要求,搞好小礦開發的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並嚴格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加強管理,搞好服務。首先,在各級礦政管理部門內要有機構和專人負責小礦管理,建立由政府領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相關政府部門與相關組織各負其責、協調管理的機制。其次要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對小礦給予協調、指導和扶持,發揮行業協會或其他中介機構的服務作用。其次,要規范中介行業自律。此外,要借鑒國外經驗,加強小礦研究。

問:國外小礦管理有哪些可借鑒的經驗?

答:世界各國都高度關注小礦的作用和發展。國家礦業政策、發展目標和戰略對大礦和小礦應該同等對待。課題研究通過分析先進國家的小礦管理案例,認為國外有一些基本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制定小礦發展戰略;健全完善小礦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定小礦發展規劃、計劃;健全管理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開放的市場體系,服務礦產品銷售;建立小礦協會,發揮橋梁作用。

問:課題研究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中的小礦管理有什麼具體建議?

答:當前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合資源的過程中,要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運用市場規則依法處理好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研究報告建議制定小礦管理辦法,總結並鞏固整頓、規范與整合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各省(區、市)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修改《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根據不同礦種、不同地區分別制定小礦勘查、開採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對於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中如何積極推進小礦的布局結構調整與優化,研究報告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符合礦產資源規劃中關於鼓勵、限制、禁止采礦權設置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資源整合,實現規模開采,避免新的礦業糾紛產生;要和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嚴格准入條件要求。

在小礦的企業組織結構調整方面,報告建議各地在落實整頓、整合措施時,應明確相關的規劃意見和具體指標,合理規定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因地因礦制宜,主要採用市場運作方式促進大中型礦山與周邊小礦的兼並、聯合、重組。引導小型礦山企業著力改善經營管理方式,逐步向股份制、現代企業制度過渡;堅持企業自身的資本原始積累,預留擴大再生產資金,實行以礦養礦、滾雪球式發展的模式。

關於技術結構調整,雖然小礦情況復雜,有的適於先進工藝機械開采,有的可能只適於手工採掘,但總體上應推進先進採掘技術的應用。因此要淘汰落後工藝技術,發展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提升小礦的裝備水平和機械化水平。

對於小礦的產品結構調整,研究認為其目標是減少原礦產量比重,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優勢、特色及深加工產品比重,提高產品質量,延長產業鏈,增加附加值,形成具有一定優勢的品牌。

此外,研究報告建議按節約資源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加強小礦開發中對尾礦、廢石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提高其再生利用水平。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08年4月11日,《中國國土資源報》采訪記者毛志紅)

⑸ 外資研發中心相關法規

一、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形式及經營范圍

(一)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也可以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

(二)研發中心是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研發內容可以是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研發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也不得從事非本研發技術成果的其他技術貿易和除中試外的生產活動。研發中心可以轉讓自己的研發成果,可以委託或聯合開發的形式與國內科研院所開展合作研發。研發中心不包括培訓中心。

二、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設立條件

(一)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研發中心用於研發的投資應不低於200萬美元;

(二)研發中心應配備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占研發中心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80%。

三、外商投資研發中心設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資、合作、獨資形式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由省級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內部設立研發中心:

1、設立研發分公司或獨立研發部門,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機關按相應許可權審批,但如屬限額以下限制甲類企業,一律由省級審批部門審批(或按下款受理備案);

2、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獨立研發部門,如企業經營范圍已包含「研究」或「開發」業務的,應補報獨立研發部門的有關材料「見本條第(三)款」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如企業經營范圍中未包含上述業務的,應修改合同、章程,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備案及增項企業的資格認定條件同第二條。

(三)上報審批機關的申請報告應增加下述內容:

l、研究開發的方向、領域,主要任務和實施計劃;

2、場所、人員及有關科研條件的情況;

3、進行研發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用途、數額,相應的財務預算報告;

4、在投資總額內或自有資金進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及研發過程中的研究樣品、化學試劑清單;

5、關於研發內容先進性的說明及研發成果的歸屬。

四、其他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研發中心應依法開展研發經營活動,設立研發中心的投資必須用於從事研發經營活動;

(二)以獨立部門或分公司形式設立的研發中心所需經費應在設立該中心的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中單獨列帳,單獨核算;

(三)限制甲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獨立部門和分公司形式的研發中心的投資不得高於企業投資總額的50%;

(四)研發中心每年應將其上一年度研究開發進展及經營活動情況於3月31日前上報審批機關;

(五)研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見附件。

⑹ 中國政府部門有哪些

中國政府部門有中央和地方之分:

1.中央政府部門——國務院共設置29個部、委、行、署,1個辦公廳,15個直屬機構和6個辦事機構。

2.地方政府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50多個行政機構;除辦公機構以外,其他行政機構大體可以歸納以下四類:

①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如監查、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外事、人事、編制、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僑務、機關事務等廳、局、委員會或辦公室。

②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如計劃、經濟、外貿等委員會,審計、財政、勞動、稅務、統計、物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廳、局。

③財政經濟專業管理機構。如冶金、化工、機械工業、機電工業、紡織工業、物資、農業、林業、水利、糧食、商業、工商行政等廳、局、委員會。

④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管理機構。如科學技術、體育運動、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高等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廳、局、委員會。

(6)法規研究中心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部門的職能表現

1.政治

政治職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政府擔任著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種合法權益,保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協調人民內部矛盾,打擊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等職能。

2.經濟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3.文化

文化職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宣傳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引導人們抵禦各種錯誤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另一方面,政府組織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努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4.服務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的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當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⑤簡政放權,引領創新。

⑺ 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能

一、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能

1、服務功能

服務於黨的政治路線和中心任務,是新時期黨的組織工作的基本原則。組織部門作為具體負責黨的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其服務職能十分明顯。

2、參謀功能

組織部門需要經常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對所管轄的黨組織、黨員和幹部的情況比較了解,對上級有關組織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規定比較熟悉。

3、執行功能

組織部門是在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黨委是組織工作的決策和領導機構,組織、幹部部門是執行機構。凡黨的建設和幹部工作的重大問題,一旦經黨委討論決定後,組織部門要認真、堅決執行,不能自作主張,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組織部門是協助黨委管理黨組織、黨員和幹部的職能部門。組織部門要根據黨中央和本級黨委的指示與意圖,加強對黨的組織成分、組織形式、組織制度的管理,加強對幹部的管理

5、指導功能

組織部門在組織工作方面有檢查指導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各級組織部門對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的指導;二是各級組織部門對所屬單位整個幹部工作的計劃指導與政策指導;三是上級組織部門對下級組織部門的具體業務指導。

6、監督功能

組織部門的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檢查、監督各級黨組織和黨委是否認真遵守黨綱、黨章、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認真落實黨的各項制度,是否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否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幹部工作的各項指示是否得到落實等。

二、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的區別

工作內容不同,人事部門是對人才的引進與最初的培訓,以及後期的考核。而組織部門是為了加強領導班子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的

三、組織部門的含義

組織部是市委組織部是市委主管組織、幹部工作的職能部門。

(7)法規研究中心擴展閱讀:

組織部門的作用:

1、指導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對下級黨委、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上級黨委的指示和決議、民主集中制方面;對廣大黨員在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方面;對所屬組織部門在履行組織工作職能、提高組織幹部的素質方面;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導作用。

2、保證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必須貫徹黨的政治路線並確保黨的政治任務的完成,這是黨的組織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我們黨的歷史經驗證明,正確的政治路線還要由正確的組織路線來保證。在有了一條正確的政治路線,並且確定了相應的組織路線以後,黨的組織工作發揮著關鍵性的保證作用。

3、管理作用

黨的組織工作對黨組織、群眾組織和政治工作機構等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組織工作根據黨的政治路線和政治任務,依據黨的章程和管理原則、管理制度、管理體制、管理形式等,通過管理活動,把黨組織建設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

4、監督作用

監督作用是黨的組織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組織工作的監督,既包括對黨的工作和自身建設的監督,也包括對國家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監督。

5、調控作用

調控作用是黨的組織工作在組織內外交流、聯系、傳遞信息中,對各種人員、各個部門、各種組織環節進行科學調控,以充分發揮整體效能,實現組織目標的功能。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⑻ 生物與法律

一、歷史沿革

上海大學法學院前身是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最早可追朔到始建於1978年的復旦大學分校法律系和建立於1988年的「上海工業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及「上海科技法聯合研究所」。
復旦大學分校法律系是文革後上海地區最早和國內最早之一恢復和開展法學教學和研究的單位。1985年,復旦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學院等五所大學的分校合並組成原上海大學,原復旦大學分校成為上海大學文學院,該系遂改稱上海大學文學院法律系。1993年,因上海法律專科學校(與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兩校一體)加入原上海大學,稱上海大學法學院,文學院法律系改稱為文學院涉外經濟法系。1998年10月,原文學院涉外經濟法系與原知識產權學院進一步合並成為新知識產權學院。
「上海工業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建立於1988年,1991年,該中心與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科技大學、上海社科學法學所等單位的相應機構共同組建了「上海科技法律聯合研究所」,方明倫常務副校長兼任該所所長,該所本部設在上海工業大學。1994年5月,原上海工業大學、上海科技大學、上海大學和上海科技高等專科學校合並組建新上海大學,當年9月,由錢偉長校長親自倡導與聯系,香港星光傳呼集團董事長黃金富先生當年首期各捐贈200萬元人民幣,合同約定十年內今後每年再各捐資100萬元人民幣,在北京大學和上海大學各建立一所知識產權學院;方明倫常務副校長親力親為,指揮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建立與建設工程,並兼任知識產權學院院長。1998年10月,知識產權學院與文學院涉外經濟法系合並,組建成為新的知識產權學院。自1994年建立知識產權學院直至2002年的八年間,一直由上海大學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方明倫教授兼任院長。現任院長為陶鑫良教授。
2004年,原上海大學法學院(與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兩校一體,辦學地點在青浦野馬浜)獨立成立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大學黨委經過討論任命王衛國教授為院長,重組了新的上海大學法學院,辦學地點在寶山區上大路99號上海大學本部院系綜合樓B樓四樓。

二、發展現狀

上海大學法學院下設知識產權學院、法律系和金融法系。另外設有比較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研究中心。學院現有法學碩士授予點3個(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學和刑法學),本科大法學專業1個(下設三個方向:金融法方向、知識產權法方向和刑事司法方向),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專業1個,成人教育法學專業專科、本科和專升本教育點各1個。 學院現有近600名本科生、130多名碩士研究生和數百名成人教育學生,多年來已開設出本科生、雙學科生、碩士研究生、在職研究生班、培訓班共五個層次的幾十門法學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和知識產權系列課程,完成了一批富有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科研論著與其他成果。
學院所屬知識產權學院是我國高等院校中最早設立的兩所知識產權學院之一(另一所為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是一所開展法學教學與研究並以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與研究為特色的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從1994年成立至今,已經培養十一本科生和多屆雙學科本科生千餘人;從1996年起已經和正在培養法哲學、法律文化、法社會學、法學方法論、犯罪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司法心理學、比較行政法學、知識產權法學、金融財稅法學、憲法與公民權等研究方向的碩士研究生數百名;同時還舉辦了一屆知識產權管理在職研究生班和面向全校開設知識產權公共課程,並且為社會進行知識產權培訓數萬人。
學院所屬金融法系開設的金融法專業方向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將上海建設成為國內、國際金融中心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學生在大學低年級完成普通法學主幹課程之後,進一步修習金融與資本市場的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知識和金融法律、法規及其原理的專業課程,在了解和熟悉金融、財會、資本市場運作的一般知識的基礎上,全面學習和掌握諸如:銀行法、證券法、會計法、保險法、信託法、票據法、公司法與破產法、金融證券業律師實務、上市公司運作法律實務及相關專業法律知識,成為既懂金融行業實務操作又具備專業法律素養的復合型專門人才。
學院擁有一支以教授、副教授為骨乾的教學、科研和司法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師資隊伍,承接了多項國家級、省部級的科研項目以及市級立法機關的立法課題。知識產權學院是國內最早招收學習研究知識產權法律和管理的本科生教學單位;原文學院涉外經濟法系是上海地區文革後最早恢復和開展法學教學和研究的單位,近二十年來為司法部門培養了大量的優秀法律人才,滬上許多著名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均畢業於該系。
學院重視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和思考問題的能力,通過開展演講賽、辯論賽和模擬法庭審判活動,培養學生敏捷的思維反應能力和口才。學生將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學院聘請一批國內外著名學者、專家為兼職教授,不定期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院講學和進行學術交流。多年來,學院在教學和科研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產生了相當的社會影響。
學院畢業生就業方向,主要是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專利和商標事務所、政府各級管理部門、海關、邊防檢查、外貿部門、三資企業、銀行和其他企事業單位。

三、學科發展規劃

法學院根據上海大學的整體定位和整體戰略目標,根據上海市和長江三角洲在新世紀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規劃,根據學院的現狀和可能發展條件,經多次研究討論,提出以下發展目標:發揚「自強不息,求實創新」校訓校風,拆除「四堵牆」,「堅持教學、研究二個中心」,「培養一個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的人」。與時俱進、銳意創新、審時度勢、揚長避短、凝聚力量、重點突破、服務上海、輻射「長三角」、面向全國,以知識產權法和金融法為學科生長點、支撐點;形成特色,培育特長,構築制高點,以學科建設為主導,以本科生教學為中心,教學與科研緊密結合,在2010年前完成學院由教學研究型向研究教學型的轉化,再經過20年的不懈努力,躋身於國內一流法學院之林。具體而言,學院在2010年要達到的目標為:
(一)學科發展目標
通過對世界一流法學院和國內一流法學院的研究調查,知己知彼,審時度勢,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揚長避短,形成鞏固和推進科研和學科特色,注重應用研究和研究應用。2010年前再構築一至二個學科高地,在知識產權方面、金融法方面形成並鞏固學科優勢,維持「本市前列,國內先進」的平台,進而在2010年爭取達到並保持「國內前列,國際參與」的平台。
(二)教學發展目標是
全力爭取三年內形成一支教學與科研綜合能力較強的師資隊伍,建設系統、科學、與時俱進的教學體系;建立規范、激勵、有序的教學管理規則、組織編寫一批理論結合實踐的,反映學術研究前沿的優秀教材。同時積極、穩妥地引進和使用外語原版教材,開設多媒體課程和雙語教學課程,全力提高本科教學和研究生教學質量,培養基礎知識寬厚,專業特色鮮明,能研究善實踐的高素質法律人才。至2010年形成鮮明的科研引領教學、教學滲透科研的、體現研究教學型學院特色的教學體系。
(三)隊伍建設目標
目前法學院有教職員工40餘人,其中專業教師30人,承擔著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任務。學院將通過大力提升現有師資水平和加速引進優秀人才的「雙管齊下」措施,至2010年建立一支基本規模50人以上,平均年齡40歲以下,博士學位比例在30%以上,國內知名學者比例佔10%以上的智力資源配置優化,各學科人才分布合理的教學與科研「比翼雙飛」的師資隊伍。

⑼ 請問成立外資研發中心要符合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1、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是我國鼓勵的外商投資產業,但所研究的課題不包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

2、外資企業投資成立研究開發中心有兩種形式:A、投資設立新的研究開發有限公司;B、在外資企業內部是設立獨立部門或分公司進行研究開發。

3、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設立條件
A、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研發中心用於研發的投資應不低於200萬美元;
B、研發中心應配備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占研發中心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80%。

4、外商投資研發中心設立程序
A、備齊相關法律文件,向省商務廳報批;(法律文件很多,主要包括律律師出具的法律可行性報告、律師出具的設立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專業技術人才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資信證明、研究場所使用證明……等等很多很多)
B、如設立新研究開發公司的,需出具《申請報告》,申請審批後辦理工商登記。
C、如在企業內設立研究開發部門的,需辦理增加經營范圍業務申請。

外商投資的,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是《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法規不多,但涉及的政策非常多,而且各的省的地方政策也各有小異。建議貴司有條件的,聘請專業律師介入代理完成相關法律文書准備工作和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代理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的,律師費為50000元,如需省外出差的辦案的,差旅費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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