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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法和刑事司法

發布時間: 2020-12-28 21:01:55

Ⅰ 刑事司法機關與刑事執法機關一樣嗎

兩者當然不一樣。

1、狹義的刑事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
廣義的刑事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
公安機關屬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 因此公安機關具有雙重性。

2、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
故刑事執法機關也應隸屬於政府的派出機構。應該只有公安機關是。
因為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它和行政執法等其他機關雖然都屬於行政機關的范疇。
以上是本人的一種理解,資料僅供參考。

Ⅱ 刑事司法措施和刑事執法措施有何不同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專案件的專門活動。
執法屬,亦稱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嚴格講,司法和執法是不同類型的活動。刑事司法措施是現在的刑事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規定的。沒有關於刑事執法措施的專門定義。

Ⅲ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刑事司法機關還是形式執法機關還是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

你好:
你這個問題,我幫你分析一下,首先
1. 刑事司法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公版安機權關盡管有一定的司法職能,例如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但是絕對不能叫「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
2.這個答案其實是:刑事執法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因而公安機關不僅是治安行政機關,同時又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刑事執法機關。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還有不明之處,請繼續追問,謝謝

Ⅳ 公安機關是刑事執法機關還是刑事司法機關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因而屬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屬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1、立案權。2、偵查權。3、執行權。

Ⅳ 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1、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性法規以及合法的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無權規定刑事處罰。

2、處罰實施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因此只能由法院實施。

3、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即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過細的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5)刑事執法和刑事司法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的表現:

通常採取:

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Ⅵ 刑事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一樣嗎

刑事執法權是行政執法權的一種。在我國,刑事執法權由公安局、安全局和檢察院(檢察院嚴格來講只是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公安局只有行政權而無司法權這是無庸質疑的,當然有不經判決而直接決定勞教的權力,但這只是不規范之處)行使。
刑事司法權是司法機關的專有職權.

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具體銜接哪些方面

1、行政處罰法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行政處罰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已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首先,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只有刑法予以規定,行政處罰法只是規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無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其次,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走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偵查機關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屬於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偵查機關,即使讓行政機關繼續承辦案件,因為其不具有偵查權,很難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再次,刑事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具備行政機關沒有的權力,即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這樣對於案件偵破和辦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基於上述理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時候,發現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交給司法機關。
但是在行政處罰法中只是針對移送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如何去移送,卻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但是,不管怎樣,也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
2、刑事訴訟法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該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對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都應當接受。然後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來確定如何處理。所以,根據本條規定,司法機關在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犯罪線索,應當無條件的接受。這也就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在法律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該條也沒有專門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做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接受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的時候,那些資料需要接受,那些資料是不應該作為立案的證據,本條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3、行政規章和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見,進一步了明確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操作思路和辦法
2001年國務院頒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第6條規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先後出台了多項文件對其進行規范:如200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4年《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2006年《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2011年《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等。
上述規定,針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證據的搜集主體為公檢法三機關、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搜集到的證據移送給司法機關之後,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來用,在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前曾經存在著爭論,但是由於上述規定的存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了操作,但是由於追究單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責任,所以在沒有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下,在實踐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辯護人的質疑,這也往往成為了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時一個重要的辯點,雖然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在採信行政機關執法中搜集的證據,但是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Ⅷ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薛江武認為,當前造成"兩法銜接"不暢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是法律層級較低,制度剛性不足,影響了"兩法銜接"工作推進力度。由於相關法律中沒有對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規定,目前"兩法銜接"制度框架主要為行政法規、地方規定和各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會簽的規范性文件,協調性安排多,強制性規定少。而且,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各個參與主體思想認識不一、參與熱情懸殊,往往是檢察機關"一頭熱",部分行政執法部門缺乏法治思維,對"兩法銜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門主義、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導致一些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對"兩法銜接"工作消極對待、簡單應付,推動"兩法銜接"機制建設和制度落實的內在動力不足、外在壓力不夠、整體合力不強。二是監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暢,制約了"兩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別是在行政執法機關多頭執法、行政處罰權力分散行使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信息整體上仍然處於情況不清、底數不明的狀態,必然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及時獲取犯罪線索,檢察機關發現監督線索的能力也嚴重受限,立案監督無法有效實施,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的效果。三是職能延伸有限、監督手段乏力,無法保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果。當前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立足於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適當向前延伸監督觸角,雖已涉及行政執法領域,但整體上還是一種刑事立案監督。此外,案件移送標准不明確、證據標准不統一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兩法銜接"工作效果。

Ⅸ 刑事司法權和刑事執法權

應該是正確的

Ⅹ 公安刑事執法與公安刑事司法是一個概念嗎

司法是上層概念,司法包含了執法這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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