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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28 19:53:17

⑴ 如何認定探礦權申請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問題】

2005年5月23日,A公司向甲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了辦理高嶺土普查項目勘查登記申請。年11月2日,省國土資源廳以申請勘查范圍與劃定煤預查區重疊為由,作出《探礦權申請不予登記通知》。 A公司以甲省國土資源廳作出行政行為時間超出法定期限,適用依據錯誤為由,向甲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省人民政府認為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探礦權申請不予登記通知》超出法定期限,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省國土資源廳的行政行為,責令其在40天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甲省國土資源廳在規定期限內,認為A公司申請高嶺土普查項目的勘查范圍屬於B市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煤預查區,不符合《B市礦產資源規劃》,根據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登記。

問:1.甲省人民政府撤銷省國土資源廳的行政行為,責令其40天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A公司申請的高嶺土勘查項目是否違反《B市礦產資源規劃》,是否可以進行探礦權登記?

【分析】

關於甲省人民政府撤銷省國土資源廳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探礦權申請審批登記屬於重要的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對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登記管理機關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詢。」省國土資源廳2005年5月23日收到A公司的探礦權登記申請,11月2日才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超出了法定40天的期限,屬於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撤銷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不予登記的行政行為,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甲省人民政府的行為是正確的。

關於A公司申請的高嶺土勘查項目是否違反《B市礦產資源規劃》,是否可以進行探礦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認為,違反礦產資源規劃,不能進行探礦權登記。主要理由包括:①《B市礦產資源規劃》是經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內。A公司申請的高嶺土普查項目的勘查范圍,與《B市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煤預查區重疊,屬於不符合《B市礦產資源規劃》。②《B市礦產資源規劃》屬於地區性礦產資源規劃。根據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地區性礦產資源規劃和全國性礦產資源規劃、行業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共同構成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符合市、縣等地區性礦產資源規劃,也屬於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③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得批准佔用儲量登記申請,土地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第三條中規定,「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的重要依據。」「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批准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准用地。」第七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處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原則和要求,服從國家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根據上述規定,省國土資源廳作出對A公司探礦權申請不予登記的決定。

筆者認為,對A公司申請的探礦權是否違反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據法律和政策進行具體分析。國土資源部下發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規定,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的重要依據,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但如何認定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是問題的關鍵。第一,雖然A公司申請高嶺土普查項目的勘查范圍屬於《B市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煤預查區,但《 B市礦產資源規劃》對該區域是否可以設置其他礦種的探礦權尚未明確規定,所以不能因此認定A公司的探礦權申請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第二,礦產資源規劃屬於宏觀性、戰略性、指導性規劃,特別是根據礦產資源的自身特點,礦產資源規劃無法准確確定規劃的礦種、礦區范圍和實際情況一致。所以不能把《B市礦產資源規劃》作為強制性規定,探礦權申請人申請勘查礦種與規劃確定礦種的預查區重疊,就認定為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第三,《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規劃管理機關在參與探礦權審批會審和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審查時,主要審查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關於鼓勵、限制、禁止勘查礦種和區域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礦產資源規劃沒有明確禁止勘查的礦種和區域,應當允許進行探礦權登記。 類似的結論在國家規劃礦區管理的政策中也得到了印證。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國家規劃礦區礦權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6號)中規定,「在國家規劃礦區內設立其他礦種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對國家規劃礦區內規劃礦種進行勘查開發的承諾,並嚴格進行監督管理」。由此可見,國家規劃礦區也可以設置規劃礦種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

因此,筆者認為,在規劃確定的礦種的預查區、調查評價區內設置其他礦種的探礦權,除規劃明確規定禁止設置其他礦種的探礦權或者不符合該規劃區域的礦權設置方案的,行政主管機關都不能以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為由,對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不予登記。即甲省國土資源廳不能以A公司申請的高嶺土勘查項目違反《B市礦產資源規劃》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探礦權登記。

⑵ 在已有采礦范圍以外探礦原采礦證是否有效

你說的這個范圍之內的采礦還是可以的,因為它的效果比較不錯,讓你能夠滿意。

⑶ 重金求《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探礦權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2號)

如有幫忙,請採納,謝謝。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公 告

2012年 第3號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采礦權
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遼寧省政務公開規定》(遼寧省政府令第270號),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采礦權審批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及《關於印發〈遼寧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7〕2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采礦權審批要件目錄規范公告如下:

一、劃定礦區范圍審批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2.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
3.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證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5.市、縣現場勘察責任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地質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縮小礦區范圍,提交劃出范圍礦產資源開采現狀報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現狀及剩餘資源儲量等相關內容);
9.開採煤炭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0.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提交年檢合格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11.申請採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確認書;
12.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文件;
13.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提交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或礦業權設置方案及整合協議;
14.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權新立審批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
4.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7.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意見;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0.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1.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開采黃金礦產批准證書(復印件);
1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13.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在提出采礦登記申請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勘查許可證注銷申請;
14.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15.申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競得人或中標人提交招標拍賣掛牌公告、采礦權成交確認書、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等有關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采礦權延續審批
1.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於采礦權有償延續登記的,還應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7.礦山開采現狀實測圖紙;
8.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種大中型資源儲量規模的,提交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其餘的提交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已提交過相關資料的,可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已提交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可僅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12.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原技術改造礦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項批復;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驗收批復;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采礦權轉讓審批
1.采礦權轉讓申請報告;
2.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轉讓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的證明,證明材料內容還應包括: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及礦山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協議取得的,提供生產滿5年的證明;
6.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屬無爭議證明;
7.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證明;
8.采礦權價款評估備案證明;
9.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10.受讓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
11.受讓人開采該礦礦產資源的資質條件的證明;
12.國有和集體礦山企業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並同時在采礦權轉讓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13.采礦權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同時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和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人還應提交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采礦權變更審批
(一)擴大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備案證明;
7.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8.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11.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2.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3.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4.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縮小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土地復墾、環境恢復治理)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7.變更後的礦區范圍圖;
8.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9.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變更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變更為國家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的,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
11.變更開采方式的,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環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意見;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變更礦山生產規模、增減開采礦種: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11.煤炭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生產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 采礦權轉讓需要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供采礦權轉讓批復及采礦權價款處置等費用的有關憑證(包括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受讓人繳款承諾書);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六、采礦權注銷審批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礦區范圍圖;
4.閉坑地質報告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准文件;
5.關閉礦山報告及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6.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匯交證明;
7.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及相關費用繳納情況證明;
8.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七、采礦許可證換領、補領審批
(一)采礦許可證換領
1.采礦許可證換領申請書;
2.采礦權人損壞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許可證補領
1.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補領申請報告;
2.采礦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3.刊登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原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八、采礦權抵押備案
1.抵押備案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貸款合同;
4.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要件;
6.采礦權權屬無爭議證明。
上述審批、備案事項屬於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還需提供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⑷ 探礦證和采礦證如何辦理

附四: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 按照行政審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現對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上報電子文檔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提交紙質申請資料的同時,需提交電子文擋。 二、報送的電子文檔一律使用 5 寸或 3 寸光碟存儲,要求一項目一盤,提交電子文檔的資料(各類掃描件、 word 文檔等,)全部儲存在光碟內,光碟表面應標注項目名稱。 三、申請人要對提交的電子文擋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當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擋不一致時,退回申請人修改後重新申報。 四、電子文檔製作的技術要求: (一)製作的電子文檔實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報資料目錄,以 \" 材料清單 .txt\" 命名;申報資料中的各電子文檔,以 \" 申報資料詳細名稱 + 文件格式 \" 命名。申報資料的電子文檔,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電子文檔報送標准》中的分類及《國土資源部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所列材料順序,建二級文件夾分類保存。 (二)規定申報材料為 word 文檔格式的,同時申報材料中包含有圖片等掃描材料的,應在 word 文檔中插入掃描文件。 (三)提交電子文檔採用以下格式: 1. 報送材料清單(目錄),採用 .txt 文本格式,材料清單中所列資料是否已提交電子文檔,應予以註明。 2. 凡《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電子文檔報送標准》中所列需提交 word 文檔以 .doc 格式提交(有內插表格、圖件的,要求能正常瀏覽)。簽字蓋章的部分需進行掃描,保存為 jpeg 格式後,按先後順序和圖像插入形式保存到 word 文檔的最後面。 3. 表單類資料,包括各類申請表、呈報表等,全部進行掃描,保存為 tiff (多頁)、 jpeg (單頁)格式。 4. 各種證件、證明、圖件類資料,包括各種證明文件、證照原件、各種繪圖等,採用 tiff (多頁) jpeg (單頁格式保存)。 (四)掃描注意事項 1. 選擇適當的解析度:圖紙、文字採用 20odpi ,照片採用 1oodpi 。 2. 選擇合適的消藍方法:對藍幅圖掃描時應進行消藍處理。 3. 選擇合適的顏色:線條類圖件或文字類資料採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圖件類採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圖件採用真彩掃描。 (五)其他耍求 1. 格式轉換:各單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擋拮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轉換處理。 2. 圖像修飾:檢查掃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掃描質量,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反轉、調整、糾斜、去污、合並等處理。(六)申請登記書電子報盤軟體下載: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首頁> 公共信息 > 信息服務 > 信息化 > 軟體下載 > 探礦權、采礦權軟體。 新設探礦權提交以下電子文檔(製作格式和標准按照以上公告要求): 1. 探礦權申請登記書(附電子報盤)(掃描); 2. 申請的區塊范圍圖(掃描); 3. 申請人營業執照(掃描) 4. 勘查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掃描); 5. 地質勘查合同(掃描); 6. 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掃描); 7. 勘查實施方案( word 文檔,掃描加蓋紅章的頁面); 8. 交通位置圖(掃描); 9. 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掃描)。 附五:國土資源部新設探礦權審批程序 (一)接收申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進入下一審查程序;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一並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三)探礦權設立情況核查 主辦司局在審查探礦權申請符合要求後 , 給申請項目所在省廳(局)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核實申請勘查范圍內設置探礦權的相關情況。 (三)受理 主辦司局在收到申請項目所在省(區、市)廳(局)核實回復意見後,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並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四)、會審 1 .編寫項目情況簡介 主辦司局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後,編寫項目情況簡介,送部內 8 個會審司局會審。 2 .會審司局會審 會審司局在收到會審項目情況簡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返回書面會審意見給主辦司局。 3 .會審意見匯總 主辦司局匯總各會審司局的意見,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部探礦權會審會議審議。 4 .會審會議審議 會審會議由部領導或其委託人主持,主辦司局匯報探礦權申請審查情況,由會議會議審議決定。 (五 ) 結果通知 准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探礦權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六 ) 頒發勘查許可證 1 .探礦權申請人按要求完成了相關要求的事項,並繳納探礦權登記費、使用費以及價款後,主辦司局將收費通知單交政務大廳,政務大廳與財務司聯系,領取繳費發票; 2 .政務大廳從財務司領取繳費發票後,通知主辦司局印製勘查許可證,同時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 3 .政務大廳將勘查許可證和發票交探礦權申請人,同時將探礦權申請人的領取勘查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交主辦司局備案。 (七)備案、公告 1. 主辦司局將探礦權登記項目備案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項目所在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 主辦司局負責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八)資料歸檔 主辦司局將批復後的全套材料整理歸檔。 (九)收費標准 1 探礦權登記費 標准:對受理的每個探礦權申請項目收取登記費 100 元 2 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 100 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⑸ 怎麼在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官網上面查詢探礦權審批結果

外網不能查詢,可到省國土廳窗口請工作人員在內網上幫助查詢,記得帶上報件回執單

⑹ 探礦權是如何審批的

探礦權申請人申抄請探襲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國土資源部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勘查石油、天然氣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探礦權審批流程圖

⑺ 國家對探礦證准許辦幾年

探礦權是指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國家對f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由國務院地質^產部門及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探礦權審批程序
(一)接收申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進入下一審查程序;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一並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三)探礦權設立情況核查
主辦司局在審查探礦權申請符合要求後,給申請項目所在省廳(局)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若是涉外企業申請探礦權,還需向總參作戰部發函;若是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向國家海洋局發函),核實申請勘查范圍內設置探礦權的相關情況。
(三)受理
主辦司局在收到申請項目所在省(區、市)廳(局)核實回復意見後(若是涉外項目,還需軍事部門的核實回復意見;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國家海洋局的核實回復意見),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並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四)會審
1.編寫項目情況簡介
主辦司局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後,編寫項目情況簡介,送部內8個會審司局會審。
2.會審司局會審
會審司局在收到會審項目情況簡介後的5個工作日內,返回書面會審意見給主辦司局。
3.會審意見匯總
主辦司局匯總各會審司局的意見,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部探礦權會審會議審議。
4.會審會議審議
會審會議由部領導或其委託人主持,主辦司局匯報探礦權申請審查情況,由會議會議審議決定。
(五)結果通知
准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探礦權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六)頒發勘查許可證。

⑻ 探礦權審批權許可權是國務院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有 還是市縣兩級具有 行政執法考試題目

探礦權審批權許可權是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有。國務院第240號令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1.煤 2.石油 3.油頁岩 4.烴類天然氣 5.二氧化碳氣 6.煤成(層)氣 7.地熱 8.放射性礦產 9.金 10.銀 11.鉑 12.錳 13.鉻 14.鈷 15.鐵 16.銅 17.鉛 18.鋅19.鋁 20.鎳 21.鎢 22.錫 23.銻 24.鉬 25.稀土 26.磷27.鉀 28.硫 29.鍶30.金剛石 31.鈮 32.鉭 33.石棉 34.礦泉水。)
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並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⑼ 內蒙探礦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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