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日期
發布時間: 2020-12-28 18:06:39
❶ 《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行政強製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復議法》中的「5」日和「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只有兩個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該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規范中皆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一般來講,3日、5日、7日這些較短期限都應當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本身時間較短,如果算自然日,趕上節假日國家機關不上班,就會使得公眾喪失期限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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