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原則
A.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有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原則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
1、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B.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一)處罰法定原則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救濟原則
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