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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28 14:00:34

『壹』 什麼叫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回謂有配偶,答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貳』 行政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補償的主體是國家,義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它行政主體。這就內使得行政補償區別容於其他主體的補償。

(2)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生的,須是國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這使得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相區別。

(3)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這符合憲法的規定,也說明了行政補償作為公益與私益平衡機制的本質屬性。

(4)補償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特別損失。只要是損失了合法的權益(包括實體權益和程序權益),就應予以補償,不限於目前國家行政賠償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范圍。

『叄』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根據何種內原則來判斷賠償責容任是否歸屬於國家。歸責原則是行政賠償的重要理論基礎。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違法原則是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①侵權主體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②侵權主體實施了違法的職務行為;③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④違法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⑤行政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不屬於賠償范圍的,均不予賠償。

『肆』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專行政權力,產生法律屬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為依法提供資訊或者情報信息的行為,即屬於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

行政事實行為一經做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行為的後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

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法律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直接表現為主體的動作,並以該種行動對外界產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變化,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財物的銷毀等

參考資料:中國憲治網-論行政事實行為的界定

『伍』 簡答題 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一)什麼是違法;(二)什麼是「執行職務」。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但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他人撞傷)。
損害後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系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系應採取什麼樣的因果關系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行為並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於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陸』 什麼是稅務賠償,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

(一)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稅務行政賠償區別於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徵就在於,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或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所在的稅務機關。這里所說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指在稅務機關內行使稅收管理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工、服務人員,如司機、炊事員等,因為這些人通常不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征管職權。例如:稅務機關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導致的賠償,不能從國家財政列支的國家賠償費用項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負責,適用民法調整。

同時,也只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造成的損害,才有可能導致稅務行政賠償。如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就構不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國家不負責賠償,而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經費予以賠償,或者由稅務人員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賠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

所謂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就是指在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實施的一切活動,這里的「時」並非指時間,更不能解釋為上班時間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國家負責,下班時間國家不負責,而是指關聯,即在客觀上上足以確認為與稅收征管職權相關的行為。其中,稅務機關為了實施稅收征管職權,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針對普遍的對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務行為,侵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屬於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應當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行使稅收征管職權,依法針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採取某種行政措施的單方公務行為,而不是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人和事往往是不特定的和不具體的,一般情況下,它不會自動地直接產生損害後果。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只有在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適用它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有可能發生侵權,所以國家無須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負賠償責任。

(三)必須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而它不同於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原則並不過問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而是以法律、法規作為標准來衡量行為。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那就是違法,造成損害的,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卻是「歪打正著」,以法律,法規衡量其行為,客觀上並未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那就不是違法,就不能導致國家的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違法,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還應當包括不行使法定職權的不作為行為而造成的侵權,不僅包括程序上的違法,而且還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具體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或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或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形式。另外,由於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此對稅務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自由裁量、靈活機動地處置問題而發生的裁量不當的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所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指損害後果已經發生,之所以強調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是因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的後果,例如:縣稅務局未查明偷稅事實就決定對納稅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所有手續已經辦妥但沒有去實際執行,或者在未實際執行前被復議機關復議撤銷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種情況下就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自然就不產生損害贈償問題,而只有在損害後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既包括確已存在的現實的損害,也包括已經十分清楚的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納稅人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而非其他權利。如政治權利等。

(五)必須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

只有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法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同納稅人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才能構成。這個因果關系就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後果必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為與彼結果之間沒有這種緊密的、必然的聯系,因果關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因此,確認稅務機關為某一合法權益損害後果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損害後果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且舉證責任一般要由賠償請求人即納稅人承擔。

『柒』 問68: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任何主體承擔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首先必須就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行政賠償是否成立,關鍵要看構成行政賠償的以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並齊備:

(1)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已發生或者必然會發生。行政賠償因行政侵權行為而發生,但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須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無損害也就是無賠償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這里損害是指已經發生並客觀存在的或者未來一定時期內會發生的損害,而非假想的或者非現實的損害,對後者,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對人也不得請求賠償。

(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這包含以下含義:

①致害主體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上,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雙重法律身份的主體:當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法、行政法上的權利及義務主體,從事國家管理活動,作出的行為是國家公職行為;而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以機關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出現,參與民事活動,作出的行為就是民事行為。公職行為與民事行為因其主體身分性質不同,導致其各自的法律後果也就不同。國家對行政侵權承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而由民事行為引起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則只屬於一般民事賠償責任。

②致害行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到賠償的權利: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強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權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a.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b.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c.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d.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引起的損害事實都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而只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發生。

③損害事實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即是某種損害的發生,是由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二者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前因後果關系,如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④侵權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在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發生的,而且是因執行公務而導致的。若完全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私人行為,則即使是在其執行職務期間所為的行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也不能構成行政侵權責任,只能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只有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違法行使職務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3)致害行為在性質上屬於違法行為。只有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之下,該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能發生行政賠償責任。這里所指違法,不僅包括形式上、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性質上、實體上的違法。

(4)致害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侵權賠償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只要是由行政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是行政賠償的必備條件,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在完全具備了以上條件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行政賠償。同樣,當以上條件具備後,對侵權行為負責的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捌』 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一)什麼是違法;(二)什麼是「執行職務」。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但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他人撞傷)。

損害後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系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系應採取什麼樣的因果關系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行為並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於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玖』 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稅收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徵收和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里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員僅指具有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這首先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稅收徵收和管理職權的職務行為,稅務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稅務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稅收行政賠償。其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里的違法,既包括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實體上的違法;既包括形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內容上的違法;既包括作為的違法,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
3.存在損害事實。稅收行政賠償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所謂的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損害結果已經發生。這種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並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造的。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稅收相對人合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4.稅務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我國稅收行政賠償的實踐中,如何確定因果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即作為原因的行為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並不要求該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拾』 罵人犯法嗎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謂名譽是對特定民事主體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形象等方面的社會性評價。要准確判斷他人是否對自己的名譽構成了侵權,您需要了解以下知識:1.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方式包括侮辱和誹謗。侮辱,即通過文字、語言、圖片公然辱罵、羞辱他人;誹謗,即故意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2.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這是名譽侵權的結果要件,必須存在這一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導致這種評價降低,才構成侵害名譽權。3.是否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判斷標准,只要針對他人的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為第三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即已經公開或者可能被公眾所知,就可以推定出他人的名譽權因此遭受到了損害。這里的可能被公眾所知是指雖然無法證明該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被第三人知曉但根據其所發布平台、發生場合的開放性、傳播性足以使第三人知道。因此,在網上發布侮辱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侵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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