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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警察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28 11:51:18

⑴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執法,如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治安

一、增強對民警安全保護思想認識。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對民警的安全防護工作置於頭等位置。各基層單位負責人要以對民警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加以防範。要切實克服麻痹思想,把民警執勤執法安全保護作為提高交警隊伍戰鬥力的重要措施經常抓,做到警鍾長鳴。
二、對民警開展經常地安全防護教育。結合近年來發生的公安民警因公傷亡事件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加強民警安全意識教育,要時時提醒民警注意安全防範,增強安全意識。基層單位要在不斷提高民警業務技能的同時,對民警在執勤中的站位、防護設施的應用等相關情況納入考評考核。不定期地組織民警進行防衛技能、防護措施、安全防範知識的培訓和實戰演練,並在業務學習中,把執勤安全防護作為學習的重點,使民警牢固掌握各項戰術技能,確保民警遇突發事件時,能夠從容應對,果斷處置。
三、嚴格落實交警安全防護措施。一是嚴格落實《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二是執勤執法中一律要穿反光背心,不雙向攔車、不在視線不好的路段攔車檢查、不追車。三是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四是遇夜間、霧天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要有前瞻性地做好警戒和擴大防護范圍,保證安全。
四、強化交警裝備措施保障。對警用車輛、警燈、警報器及指揮棒、反光背心、手電筒等執勤執法裝備經常檢查,對缺損的裝備及時補配,舊的、損壞的及時更換,確保執勤執法民警人人都有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裝備。進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完善「電子警察」建設,不斷提高非現場執法率,減少民警執勤執法風險。

⑵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內容摘要:國家保障人權的理念已經體現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 在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貫徹保障人權原則顯得尤為重要。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侵犯人權現象表現在: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加強人權保障: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 人權保障 公安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我國的公安機關在長期的公安行政執法的進程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形成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人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並被付諸實踐,公安行政執法方式日益公開化,公安機關建立了科學、規范的公安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建立了一套規范的執法監督機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漠視行政相對人的人權甚至侵犯人權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導致侵犯人權的主要內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漠,文化和業務素質低下,不重視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的學習,認為那是公安法制部門的事情,對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識,近年來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的負面案例都與辦案人員的素質有關。

盡管上級公安部門一再強調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但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由於警力不足,仍然聘請了為數不少的治安員、協管員充當「臨時民警」,之所以稱他們為「臨時民警」,是因為他們的職權大大超過了治安員、協管員的職權,他們有時還能夠著裝參與執法,例如筆者曾經下派鍛煉過的某基層派出所的在辦理部分治安案件時,詢問和調查取證都由「臨時民警」完成,最後由正式民警簽字以應付上級檢查,在行政訴訟中這種證據是經不起法庭認真核查的,這種情況在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中很常見。執法實踐中,由基層派出所僱用的「臨時民警」執法造成侵犯人權的案子並鮮見: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聘請的治安員吳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將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後帶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認有賣淫行為,並對其進行毆打、不許上廁所。次日該所警長張某得知此事後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員董某、警校實習生李某繼續對尚某進行審訊。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從派出所辦公樓的三樓跳下,致腰椎三、四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癱,雙踝骨、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導致案件查處困難,相對人權益得不到保障。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辦理公安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主動,不應坐等證據、線索,而應通過積極的工作,以小見大,主動開辟信息渠道,發現線索來源。案件中有些證據轉瞬即逝,必須及時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證據;有些證據由於隨著時間、條件、環境的變化,有可能出現因串供、現場被破壞、物證滅失或被侵害人、證人記憶遺忘以及其他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情況,如不及時收集,將可能給辦案帶來困難和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張某因瑣事與其他三名男青年發生口角後被毆傷,派出所民警出現場之後,張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毆的經過,但民警未能及時詢問取證,致使打人者無法認定,遲遲不能結案,造成事主對公安機關工作嚴重不滿。③所以加強證據意識,合法、及時地取證,對於公安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快速處理案件,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為執法民警統一配備了錄音筆,方便了民警執法取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引發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民、法人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已經成為引發國家賠償的一個重要原因。公安機關擁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處、戶籍、身份證、外來人口、治安防範、限養和禁放等廣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力既是公安機關的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既是權力,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拒絕履行這些法定職責時,治安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亞溝鎮中學學生袁某來到學校的微機室玩電腦,微機室老師張某等3人以沒到上機時間為由讓袁某立刻離開,袁某不服和張某等人發生了沖突。沖突中,15歲的學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錶、眼鏡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後來,校長趕來才將袁某從地上扶起,並通知袁某的家長將他送到醫院醫治。後經診斷,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積外傷。見到自己的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打傷,袁某的父親既心痛又氣憤,便來到阿城市公安局亞溝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調查。但是幾個月過去了,派出所既沒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沒有對這起事件作出處理。無奈下袁某的父親將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內,對袁某的父親報案稱自己的孩子被老師打傷一事予以立案調查處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後仍然沒有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8月初,袁某的父親又將此事上訴到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阿城市公安局未對袁某的父親陳述袁某被3名教師毆打的事實及報案記下筆錄,也沒有告知袁某的父親已經立案並調查處理,不符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處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阿城市公安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此案履行法定職責。④

四、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導致侵犯人權:

(一)濫用處罰權,為錢執法

行政執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執法中,表面上「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實際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縣級市財政局和公安局就罰沒款的分成沒有達成協議,財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罰沒款的40%上交地方財政。60%返還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公安局上半年沒有搞創收,下半年達成了二八分成的協議,公安局又開始搞創收了。不可否認的是,地方財政的困難,財稅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機關領導的不良利益觀和政績觀,導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國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達罰沒和收費指標的情況下,仍然非法運用公安行政權力搞創收,把執法當作一種創收的手段,規定罰款指標,並將完成情況列入考核目標。其他指標沒有完成不要緊,罰沒指標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導致民警為了完成罰款指標而不惜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以財產處罰來代替其它的處罰,熱衷於抓賭、抓賣淫嫖娼,然後以罰代管,依罰代法;巧立名目亂收費,諸如「戶口安置費」、「治安費」等等,只要能搞到錢,老百姓的意見、反感都可以置若罔聞。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適當,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適當的處罰,不能畸輕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量罰失當,就會導致不當處理,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危害,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目的。但由於目前對自由裁量權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正的處罰不能從執法環節發現,責任的追究也無從提起。顯失公正的處罰雖然從形式上並不明顯違反法律條文規定,但嚴重違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原則,嚴重違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這在實踐中情況比較多見,表現在:①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未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②不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刑事案件處理;⑤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勞動教養處理;⑥應當勞動教養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不處罰;⑧漏處罰違法行為人等。

五、因相關立法的缺陷導致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

勞動教養是目前廣泛運用的一種行政措施,據有關資料統計,近幾年每年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有10萬左右⑤,由於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制度,其設立的機關、適用的對象、審批機構混亂等原因,已經遭到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 成為國際社會指責我國政府不尊重人權的口實。勞動教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適用對象上濫用,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規定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而對「 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有關部門隨意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提供了依據。隨後,公安部以及公安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了不少關於勞動教養的規范性文件,勞動教養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著沖突,關於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的規定很混亂,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關於勞動教養的這種混亂規定不僅不利於社會治安的全方位的綜合治理,而且人為地造成公民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狀況,破壞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統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嚴重侵犯。例如:在基層公安機關,對證據不足、不能採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於下一步的偵查,往往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勞教,這顯然有悖於勞動教養的初衷。

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賣淫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3)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根據上述規定,對凡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賣淫、嫖娼人員,都可以進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對上述四種特殊情況的的賣淫、嫖娼人員,按字面意思解釋,必要時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對什麼樣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進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確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和標准。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教大,難以保障相對人的人權。



針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侵犯人權的現象,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

一、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國《立法法》第9條規定,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等事項的制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通過法律來制定,所以,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改變目前由行政法規和規章來規定的混亂局面。對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實施程序、條件等問題也要作出明確而科學的規定,即使情況緊急而採用的即時行政強制措施,也應規定嚴格的事後審查程序。現階段,應該對有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應該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盡量在立法層面上消除侵犯相對人人權的隱患。最終的目的是採用科學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強製法》或《保安處分法》,徹底解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問題。

二、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

為了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一是必須對執法主體進行人權保障的知識教育。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現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體現在執法活動中就要求執法者必須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⑦,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很難自發形成,非常有必要對執法主體進行關於人權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只有當他們對人權的有關知識,特別是??才有可能在執法過程中自覺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權。二是必須強化執法主體的程序、證據意識,培養執法民警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其他各項法律規定的良好習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方法培養執法民警的人權理念和程序、證據意識,在內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義,真正起到轉變執法觀念的作用,消除長久以來根植在執法民警頭腦中的「執法即管人」、「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

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內部執法監督的方面,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等執法規范,加強對基層執法民警的考評,真正做到貼近一線、結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學合理地開展考評,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與問題,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在外部執法監督方面,公安機關應該拓寬警務公開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公安機關的辦事許可權、執法制度、辦事程序、執法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治安案件實行公開裁決,落實聽證制度、監督員制度、警民聯系制度、案件回訪制度、領導公開接訪制度等,不斷暢通外部監督渠道,自覺地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自覺地把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

隨著公安行政執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力度的不斷加大,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為此,公安機關要完善人事、培訓制度。一是要進行公安機關的人事制度改革,「嚴把進人關,打通出口關" 。雖然目前公安機關錄用警察方面把關較嚴,一般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過調動的辦法將一些素質不高的人員調入公安系統,還有轉業軍人的接收問題,公安機關應該嚴格執行「逢進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質差的人員進入公安系統。在嚴把進人關的同時,打通出口關。應當實行嚴格的淘汰制度,對於那些實在不適合公安工作的人員,通過嚴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無須太高,但對於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訓制度。為了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應當說近幾年公安機關在培訓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錄用的警察要培訓,晉司、晉督、晉監都要培訓,還有各種各樣的業務培訓,但由於培訓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際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方面起的作用並不大。各級公安機關應該狠抓培訓質量,不流於形式,最重要的是嚴格考試環節,對於考試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給予其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的,堅決予以降職使用或調離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壓力的培訓是難以取得好的培訓效果的。

⑶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執法,如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穩

論執法為民

摘要: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立警的根基,堅持執法為民必須正本清源,從根本上消除執法實踐中的偏頗做起。要做到執法為民必須努力實踐,在制度上確保公正文明執法落到實處。堅持執法為民必須努力實踐,以親民利民的實際行動取信於民,在制度層面上確保公正文明執法落到實處。要多辦實事、制度創新、標本兼治,把握執法為民本質,明確其必要性,要實現執法為民的宗旨,就要在思想上樹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觀念。新時期對公安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只有提高自身素質,才能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關鍵詞:執法 為民 制度創新 服務 規范 革命

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立警的根基,執法的准則,力量的源泉,是全部公安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生命線。無論解決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中的突出問題,還是推動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方面開拓新局面,至關重要的是要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把執法為民的思想植根於廣大民警頭腦之中,貫穿於執法活動的每個環節,落實到公安隊伍建設的各個方面。

解決好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這一重大問題,是公安機關始終堅持自身性質和宗旨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作為武裝性質的國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執法力量,始終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相信和依靠群眾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把保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作為全部公安執法活動的最終目的,這是公安工作的最高價值追求和根本目標導向。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為了群眾,是公安機關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大力發揚這一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對於公安機關始終堅持自身的性質和宗旨,保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民群眾是推動社會進步的主體,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決定性力量,只有充分相信群眾,處理好打擊與保護的關系,將二者統一於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實踐之中,才能切實維護憲法賦予人民的各項權利,保護人民致富創業的熱情,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人民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只有處處依靠群眾,才能從人民群眾中汲取前進的石竭力量,確保公安工作戰勝各種困難和風險,不斷取得新的發展進步。公安機關來自於人民、服務於人民。只有一切為了群眾,做到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為人民做實事,做好事,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支持,始終立於不敗之地。

堅持執法為民必須正本清源,在執法觀念上進行深刻革命,努力實現人民警察的本色回歸,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其重要根源就在於執法觀念上的思想混亂,是非不清,一些不合時宜的,模糊的甚至是錯誤的觀念盛行,長期以來左右著一些領導幹部和民警的思想和行動。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當務之急就是要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真正在思想觀念上從不合時宜的傳統模式和習慣做法中解放出來,在思想感情上把淡化了的親民之情民本思想強化起來,實現人民警察的本色回歸。

從公安機關執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偏頗做法來分析,一些不合時宜的模糊認識和錯誤觀念突出表現在:受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習慣於戴著有色眼鏡看人看事,片面強調公安機關是黨和政府的「刀把子」,忽略其人權保障職能,導致執法中往往搞「有罪推定」,把外來流動人口等同於犯罪高危人群,把人民內部矛盾推斷為不穩定因素,把一些傷害群眾感情的做法看成是「矯枉必須過正」;不能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導致執法中的重打擊、輕保護,重管理、輕服務,重程序、輕實體;以偏概全,用特殊取......

⑷ 無證交警,受法律保護嗎,無證警察上路執法,發生沖突,當事人會以妨礙公務罪,定罪嗎

警察法里有規定,交警上路要帶著警官證,但相對於司機而言,交警有給他出示自己證件專的權屬利,而沒有必須給司機出示自己證件的義務!一般人要是給你出示證件,說明他要對你採取強制措施了!司機相對於交警來說,首先必須出示自己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兩個證都沒有帶,才要出示身份證!警察只要穿著警服就受法律保護,你可以去投訴他不帶警官證,但你要是跟人發生沖突,肯定就是妨礙公務罪!

⑸ 警察執法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嗎

今天(9月2日),一段警方執法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刷屏」。視頻中,一名抱著孩子的女子與一名警務人員發生爭執,並推搡警務人員。多次被推搡後,該警務人員突然伸手控制該女子,隨後該女子和懷中的孩子摔倒在地,孩子在地上哇哇大哭……


當然,視頻也顯示,在女子對警務人員多次推搡的時候,當事警務人員保持了一定的剋制。但警務人員採取的控制措施,導致了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從情感角度看,這個結果讓人難以接受,沖擊了公眾的心理邊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警方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治警,始終要求民警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針對這一本不該發生的事件,將進一步強化全警法治意識,規范全警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整體履職能力和服務群眾水平。

對警方來講,這次事件是一記警鍾,提醒執法人員要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

警察執法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安全,若是超越了權力運行的邊界,甚至因此而侵犯了公民合法權利,執法者應該受到懲治。這是法治社會最起碼的要求。

警察執法也不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在松江這起事件當中,執法的邊界在哪兒,有必要捋清楚。糾正違法停車行為、制止女子推搡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女子予以人身控制,這些都在警察執法許可權之內。但在控制女子的過程中,警務人員不顧女子懷抱兒童之人身安全而實施控制行為,則超越了執法邊界。

不能因為是執行維持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忽略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不顧公民合法權利的執法行為,無助於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只會製造新的社會矛盾。

公權力維護的是公眾利益,盡管如此,當遇到更正當的私權利的時候,它仍然需要約束,仍然有其邊界,能否准確把握這道邊界,考驗執法者的水平。同時,執法者要習慣在這道邊界內工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這么個道理。

⑹ 如何維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利

淺議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無論在履行督察職責、辦理違法違紀案或者維權案件,警務督察部門和維權機構都必須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切忌主觀臆斷,先入為主,憑想像辦事。
二是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在全部的維權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的授權范圍、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開展工作。
三是堅持自覺接受監督的原則。維權工作人員和督察人員在履行職權、進行維權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認識接受監督的重要性;要增加維權工作和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廣泛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包括接受黨政領導、各級公安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盡快建立維權工作機構,完善維權工作機制。2005年9月,公安部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都要建立「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維權委)及其專門的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維權辦」)。此外,還要重視完善工作機制,一是配齊配強維權專門工作人員。二是完善維權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強化「維權辦」內部建設,細化工作目標,建立健全請示報告、信息搜集、檔案管理、數據統計等工作制度。三是明確「維權委」的主要職責任務,各警種、各部門的職責任務,理順規范工作格局和辦事程序。
(二)加強輿論宣傳工作,贏得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新聞媒體,全面真實地報道對民警進行惡意投訴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大張旗鼓地宣傳公安民警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先進事跡,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和處理結果及時公開曝光,努力營造民警依法執法的良好外部輿論環境;三是針對誣告陷害、惡意投訴、妨礙公務、襲擊民警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媒體廣泛宣傳其危害性、違法性,讓全社會人民譴責,達到預防和警示的效果。
(三)加強隊伍自身建設,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素質強硬,能夠公正文明執法,對有效遏制侮辱、謾罵、威脅、惡意誣告陷害民警,襲擊民警、暴力抗法等案件的發生,減少民警自身損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用好用活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積極完善有關維護正當執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一是從國家立法方面來講,要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為維權機構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二是從實際出發,積極與檢、法、司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制發規范性文件,明確維權機構的職能、性質、任務及職權,賦予維權機構對維權案件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及參與權。三是要積極溝通協調檢、法、司等部門,統一對涉警案件上的認識,形成合力,從重從快從嚴打擊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深化「大練兵」活動,努力提高民警自身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一是要樹立法律思維方式,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頭腦清醒、判斷准確,做好取證工作,為下一步的處理打下基礎。二是加強鍛煉,提高自身的體能和技能,努力達到一對一能戰勝,一對二能制伏,一對三不吃虧。三是意識到自己權益被侵害時,要積極抗爭,力所能及地保護好自己,絕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說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這個有力武器,據理力爭,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加大打擊處罰力度,嚴懲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對各類暴力襲警、惡意投訴、誣告誹謗、妨礙公務等侵權案件,要以辦大案、要案的決心和力度進行查處,沉重打擊其囂張氣焰,震懾犯罪分子,決不讓其形成氣候。二是在所有涉警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拒絕任何人向辦案民警打招呼,決不允許降格處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打擊。三是將侵害人通報於其所在單位、所住社區和新聞輿論機構,最大限度發揮懲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七)全面履行督察職責,發揮維權職能作用。各級警務督察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監督觀念,增強維權服務意識,在嚴肅執法執紀,查糾處置少數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同時,切實擔負起保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的職能。
(八)開展調查研究,搞好與當地黨委政府的關系,努力搞好維權工作。一是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維權工作遇到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對維權過程中反映出的公安執法薄弱環節,要督促相關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規范,加強業務培訓,改進執法措施,強化自我防範。二是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及時匯報工作,最大限度地贏得他們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減少並逐漸杜絕非警務活動,盡力爭取財政經費的大力支持,加強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減少民警傷亡事件的發生。
(作者為甘肅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民警)

⑺ 如何加強民警權益的保障

一、 從案件發生的種類來看
就筆者所在城市去年發生了起民警受到違法犯罪嫌疑人辱罵毆打的妨礙執行公務案件,其中因處警人員太少而無法阻止多人打架斗毆,形成事態擴大的2起;因違法犯罪嫌疑人酒後滋事,處警民警制止其滋事行為時被毆打的3起;因交通違法處置、征地拆遷矛盾、干擾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秩序等情況引發毆打交警、出警民警的3起。
二、從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上升的原因來看
1、受社會大氣候的影響:在國家提倡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公安機關的執法環境、執法力度相應受到一定的影響,在處理這類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時,往往考慮的是群眾感情,推進和諧社會需要,對妨礙警察執行公務行為只是教育教育一下、賠禮道歉了事,讓處警民警受到了一些委屈。同時,新近出台的執法過程中發生執法過錯所實行的過錯追究制也束縛了民警的手腳,稍不注意就可能犯錯不合符執法程序規定被責任追究,輕則紀律處分、重則可能被開除辭退甚至到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民警執法過程中的工作積極性。
2、打擊處理偏低:對發生的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涉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由於種種因素往往在處理時是雷聲大雨點小,處罰較輕,對違發人員來講違法成本較低。如:今年發生在筆者所在城市的3起因違法犯罪嫌疑人酒後滋事,處警民警制止其滋事行為時被毆打的案件,雖然當時兩起都給予了刑事拘留,最後還是轉治安處罰,沒有被逮捕起訴;今年8起侵犯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案件,違法犯罪嫌疑人一共12名,其中有兩起案件5名違法嫌疑人,只是受到了一定的教育處理,讓那些有嚴重過激行為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輕易而舉逃脫了法律的嚴重懲罰。
3、執法環境惡劣對民警要求越來越高:隨著社會發展進程,城市化規模的擴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和政府工作人員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稍不如意,達不到自己的願望就可能發泄不滿情緒,如果一旦一線執法民警在執法過程中不注意,發生一點很小的過錯就可能被群眾指責大罵,發生起鬨,甚至可能由此引發影響非常大的群體性事件,如果一旦被一些不良新聞媒體再添油加醋渲染,給民警執法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很可能導致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工作難以開展不說,更可能使民警執法行為消極。人非聖人孰能無過,但現實執法工作中老百姓不允許民警犯錯,因此給民警執法工作帶來了要求越來越高要求。
4、公、檢、法幾家協調機制不健全。從筆者所在城市今年上半年發生的幾起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涉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處理來看,由於公檢法各自認識上的不統一,8起案件違法犯罪嫌疑人一共12名,當時採取了刑事拘留的有7人,只有1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起訴訟判了刑,並且還是緩刑;另外6人中有3人被取保候審,3人轉了治安處罰,使多數違法犯罪嫌疑人受到從輕處理,根本沒有起到打擊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質效,也沒有形成強大的震攝作用。
三、提高打擊處理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的有效對策
1、積極啟動民警維權機制,穩、准、狠地打擊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首先,各級公安機關領導要高度重視,特別是一把手要親自協調,調動相關領導、相關警種參與處置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在各地公安機關建立起的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委員會基礎上,加大工作運轉力度,全力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其次,結合《公安機關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規范》出台,制定切實可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各警種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規范中的職責,各施其職,扎實開展工作,實實在在維護好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再次、警務督察部門作為維權牽頭單位,要隨時主動啟動工作程序,並通過各種手段依法維護民警被不法侵害的各類案件的辦理,積極打擊侵害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要認真受理民警本人及其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保障申請,積極調查核實,及時答復正名,並採取有力措施及時疏導民警因受侵害引發的不良情緒,組織開展心理輔導,緩解民警的心理壓力。最後、建立好侵犯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案件的預防和處置機制,要充分結合公安部開展的執法環節安全活動,加強民警經常性的執法安全防範措施教育,適時有針對性開展警務技能和實戰技能訓練,提高民警對妨礙執行公務案件行為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2、溝通協調好檢法兩家,嚴厲打擊妨礙執行公務行為。
建立健全公檢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聯系協調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座談討論,針對重點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共同對該類違法犯罪案件進行探討,在首先確定執法民警是依法履行職責前提下,做到對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的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重處、重判、嚴懲,用足用夠法律手段讓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和暴力襲警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壓制住其違法犯罪的囂張氣焰。
3、提高民警現場處警能力,加強防範意識、保護意識和證據意識。 從今年我局發生的幾起妨礙民警執行公務案件來看,案件發生後,縣局雖然迅速啟動了民警維權機制,迅速進行了處置,但從中也發現了一些屬於我們民警自身素質存在的問題,致使部分妨礙民警執行公務案件在法律范圍內不能得到有效的打擊處理。一是表現在現場應急處置能力不強。以今年元月21日晚,旭陽鎮趙明遠等人酒後到榮縣新城上島茶坊滋事,河西派出所民警在處警時被打一案為例:派出所在接到上島茶坊有人酒後鬧事的報警指令後,倉促出警,在派出所無更多的值班人員的情況下,只有一名民警和一名協警駕駛警車趕到現場,當出警人員無力制止趙明遠亂砸上島茶坊內財產時,只好站在茶坊外觀看,導致圍觀群眾不滿。最後在特巡警趕到後才將肇事者強制帶離現場。既然接到報警時就知道是一夥人酒後鬧事,在警力不足情況下,出警民警沒有第一時間報告相關領導,請求特巡警等相關警種支援,以足夠的警力控制住事態,將肇事人員強制帶離現場。事後,由於是春節大年三十前夜晚發生的事,各自忙於過年等多種原因,參加案件辦理的民警也沒有在第一時間內及時走訪調查取證當時現場的圍觀群眾,致使一些清楚看見案件發生始末的目擊證人過節後離開榮縣,無法及時調查取證,甚至過後部分目擊證人根本不願意再作證,以致於該起民警被毆打的妨礙民警執行公務案件最終未被檢法兩家採納,對趙明遠只是以尋釁滋事予以定罪處理。二是民警自身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案件和暴力襲警案件的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出於維護自身的不當利益,阻礙警察依法制止和處罰其違法行為;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泄私憤;有的純粹是由於目無法紀而尋釁滋事,例如一些慣犯、累犯和個別易沖動的青少年以及一些醉酒的人。但在處置上,我們的民警辦法不多,不能有針對性地採取相對有效措施,甚至個別年輕民警遇到危急時束手無策,不能針對現場處警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控制,分化瓦解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個別還因為語言行為不當造成群眾誤解起鬨和圍攻。如去年發生在旭陽鎮的一起因買賣糾紛發生的報警案件,我們的出警民警在處警中語言行為不當,引發報警人糾纏,繼而發生對民警的抓扯,將民警警服撕破,雖然最終得到了有效處理,但從中也反映出我們民警的自身素質不高,已不能適應現實實戰要求。三是部分基層民警對妨礙民警執行公務案件存在觀念性不強,警惕性不高的情況,多數缺乏必要的自我防範和保護意識,在處置上存在麻痹思想,缺少最起碼的安全知識,有的出警時不佩戴武器、警械;已配發了現場記錄儀的派出所有人不會使用或者不用,直接導致部分侵權案件一些現場證據沒能及時採集,事後調查圍觀群眾又因多方原因無法收集,致使最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處理起來形成兩難局面。
4、強化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法律宣傳,提高人民群眾對警察依法執法權益的認知
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代表著國家和政府的形象,抗拒警察執法,拒絕、阻礙警察履行公務,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公然挑戰。從近年來我局阻礙民警執行公務和暴力襲警事件來看,相當一部分則是發生在普通群眾之中。這既說明了我們群眾法制意識還非常淡薄,同時也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警察的執法權威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在加強警察隊伍的自身建設,正確履行職責的同時,要強化法律宣傳,採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方式,提高人民群眾對警察依法執法權益的認知,化解個別群眾因多種原因對警察執行公務產生的誤解和偏見,消除人民群眾與警察之間的心理隔閡,做到警民關系的和諧而不是在情緒上形成對立,這是預防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案的一個有效途徑。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樹立良好執法形象也是預防和減少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案件的關鍵。對於當前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案件頻頻發生,我們公安機關,尤其是每一名民警必須要有一個清醒地認識: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公正文明執法,是贏得群眾支持的根本。
威信是一點點累積起來的,形象也是一步步樹立起來的。作為公安機關的每一名民警,我們隨時都要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思想,切實轉變執法觀念,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傷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在當前正在開展的「警民親」活動中,我們更要從點點滴滴做起,積極加強和改進和諧警民關系建設,牢固建立警民魚水關系基礎,用過硬的業務素質、穩定的治安秩序、公正的執法效果、良好整體形象去贏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去真正樹立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從而在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阻礙民警執行公務案件的發生

⑻ 人權保障與警察執法是不是矛盾對立的

警察執法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現象上有矛盾,但本質上是統一的。盡管警察工作時常因人權因素而受掣肘和委屈,人權理念仍應根植於每一個警察的信仰之中。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要克服情感障礙

沒有哪國的警察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做到完美無缺、無可挑剔。在與犯罪深入打交道的職業生涯中,在目睹了那麼多慘無人道的血腥罪行之後,對罪犯的痛恨常常深入警察的骨髓,其程度遠非常人可比。對犯罪分子的痛恨和不齒,甚至已經成為警察文化的一部分,從感情而言,讓警察「尊重」犯罪分子,確實有些強人所難。警察執法與尊重人權之間的矛盾,很大一部分根植於人的理性與情感對抗之中。人是感情動物,警察更富血性男兒。但警察有感情,但執法更講理性,對犯罪的仇恨不能沖昏警察的頭腦,人權理念仍應根植於每一個警察的信仰之中。

二、警察要理解人權、信仰人權

每一個守法良民與哪怕是最凶惡的罪犯在身份上都有一個相同之處,那就是公民身份。罪犯依據公民身份獲得的基本權利如果得不到警察的尊重,就容易在全社會引起公民地位的危機感,就會人人自危。警察的權力,涉及並影響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涉及到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重要、廣泛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受到有效制約的權力才是安全的權力,人權就是這樣一種制約。每一位警察,同時又是一個公民。當站在公民這個角度思考問題時,這個道理不難理解。

三、人權標准不能被「神化」

可以說,警察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尊重和滿足,是以國家所具備的成本支付能力為基礎的。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一個人權標准極高的國度里。但如果確立的人權目標過高,就會降低警察機構履行職責的能力。警察如果真的降低了破案效率,民眾當然強烈不滿。與其讓這么多人不滿,警察當然選擇去「得罪」少數人,寧可侵犯他們的人權也要破案。這又會使警察的人權記錄不佳,形象受損,指責和批評聲不斷。所以,國家必須合理地確立本國人權的具體標准。

四、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和諧

盡管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一些矛盾現象,但這些矛盾完全可以通過感情與理智、成本與收益的統一得到解決。承認人權有成本,並不是推論可以不講人權或少講人權。恰恰相反,因為我們支付這種成本的能力正在飛速提高,我們越來越有條件講人權。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人權正從一種奢侈品變成生活必需品。社會從人權理念中獲得的回報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 也可以說,人權是和諧的紐帶,和諧則是人權發展的最高境界和本質要求。

五、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有國際視野

因為存在經濟全球化和犯罪全球化的現實,所以需要警察執法的全球化、國際化。在國際警務合作過程中,圍繞著人權,有觀念和制度上的摩擦、沖突,也有觀念和制度上的交流、接軌。例如,證據收集與採信規則的差異,常給合作造成很大的障礙。而這種具體規則差異的背後,往往是人權觀念的差異。要完善國際合作,還要在完善國內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加強人權保護、取得合作夥伴的信任上下功夫。處理這些問題,就要有一定的國際視野。

⑼ 我現在越來越不明白了,警察的使命到底是保護人民還是機械地執法逮捕和擊斃罪犯是為了保護人民還是僅僅

那我來告訴你,如果誤殺人質,警方會成立調查小組調查這個誤殺人質的警察,根據其性質做出判罰,輕則免職,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⑽ 人民警察如何保護好自身安全(外一篇)

公安隊伍是和平時期犧牲最大的一支隊伍。近年來,每年都有幾百名公安民警犧牲在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第一線,另有數千名民警負傷,可以說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保證執法者安全的問題,隨著一次次暴力襲警事件的發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這從側面道出了警察執法中自身安全問題的嚴峻性,也可以說是職業警察的無奈和悲哀。那麼如何確保公安民警的安全免遭侵害呢?本人結合實踐談談粗淺看法。
一、牢固樹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一個人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增強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是人生的第一關鍵。所謂安全意識,是指人民在出行、處事等各種活動中,必須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有效地保護自身安全、群眾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同時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作為一名執法者,必須將確保自身安全牢記心中,貫穿於執法的全過程,不可以有絲毫的麻痹、鬆懈和僥幸。在執法活動中,要始終保持臨戰的狀態和高度的警惕,可以說充分的心理准備和自我防護意識是有效進行自我保護和圓滿完成任務的重要前提。特別是身處執法一線的各級指揮員,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以對黨的事業和對民警生命健康、家庭幸福高度負責的態度,在組織指揮各項執法活動中,首先要想到安全,強調安全,確保安全。
二、有針對性的學習是保護生命的前提
多年的執法實踐使我體會到,人民警察要保證自身安全,關鍵是要民警學會執法,會運用法律規范自己。這就要求我們要認真學習《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准確、適情、適度、全面地適用法律、法規的條款,來實現確保自身安全的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要學習執行警務活動的各項規范程序和警務實戰技能培訓,使自己不斷增強警務規范意識、安全防範意識,會徒手防衛與控制技術、會使用警械、會搜身帶離、會使用武器、會通信聯絡、會現場急救,掌握警務戰術基礎動作、掌握盤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車輛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築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來實現克敵制勝,保護自身安全。
三、走群眾路線是保護生命的基礎
是否會做群眾工作、群眾工作效果如何作為衡量派出所民警素質高低、工作好壞的重要標准之一,真正掌握開展群眾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實提高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動群眾和加強治保組織、群防群治隊伍建設,依靠村委會,組織內部單位、對調查取證能夠提供極大的幫助,對民警的生命保護更是最大的幫助,不會走群眾路線的民警是一個面臨犧牲最大的民警。
四、執法規范化是保存生命的關鍵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從建立健全各項執法規范入手,對執法民警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是一些民警在執行盤查、追緝堵截、抓捕、訊問、辨認現場、押解等任務時,不能按照執法規范、技戰術要求和安全規定認真執行,致使民警出現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我們還必須樹立人性化的執法理念,減少社會對抗,避免激化矛盾,堅決避免因執法不當引發暴力抗法的發生,從而避免給自身帶來不應有的侵害。 二、夫妻和家
家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社會學家說家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婚姻學家說家是風雨相依的兩人世界;文學家說是寶蓋下面養著一群豬。究竟什麼是家呢,許多人認為這是一個不值得思考的問題。那麼先讓我們來聽一個故事吧。有一個富翁醉倒在他的別墅外面,他的保安扶起他說: 先生,讓我扶你回家吧! 富翁反問保安: 家?!我的家在哪裡?你能扶我回得了家嗎?。保安大惑不解,指著不遠處的別墅說: 那不是你的家么?富翁指了指自己的心口窩,又指了指不遠處的那棟豪華別墅,一本正經的,斷斷續續地回答說:那,那不是我的家,那隻是我的房屋。
家不是房屋,不是彩電,不是冰箱,不是物質堆砌起來的空間。物質的豐富固然可以給我們一點感官的快感,但那是轉眼即逝的。試想,在那個空間中,如果充滿暴力和冷戰,同床異夢,貌合神離,家將不成為其家。而成為一個爭斗的戰場。汽車,不過是這個現代化的戰場中的悲劇的擺設品罷了。難怪有一些大款自我解嘲道: 我窮得只剩下錢了!
家需要有愛的親人。需要那份特別的真情實感,兩個相互牽掛的人就是家,家在這里上升為一種信仰,一種宗教,一種支持精神力量。
家是愛的聚合體。試看天下之家,皆為愛而聚,無愛而散。
家是一個感情的港灣,家是成長的搖籃,家是一個靈魂的棲息地,家是最能讓自己放縱的地方,家是一個精神的樂園。家就是你和你家人在一起的情感的全部.擁有它時,它平凡如柴米油鹽醬醋茶;失去它時,掏心掏肝也找不回。
沒有家庭的和諧,就沒有社會的和諧,沒有家庭的平安,就沒有整個社會的安寧有序。家和萬事興。
家是一種文化;家是一段時光;家是一種情懷。夫妻好比兩條腿,要站穩,要走路,誰也離不開誰,為何一條腿對另一條腿總是抱怨不休。有夫妻說結婚數十年無矛盾無分歧 ,可以斷言,他們至少有一個人對家庭毫不負責,對對方毫不關心。
婚姻是舒服著的煩惱。家庭不是講理的地方,夫妻之道難得糊塗。倘若兩個人誰都不願糊塗,這個家庭永無寧日。托爾斯泰說: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
最佳的婚姻配署不等於最佳的婚姻狀態,沒有對男人的仰視,沒有對女人的欣賞,愛情將無從發生。婚姻將無從纏綿,愛在於迷,過分的清醒,盤算和比較,這不是愛情。美滿的婚姻,愛情加良心就是一切。婚姻是純潔的自私,愛情是神聖的貪婪。一旦對你不再自私了,說明你對她已不再重要了。
婚姻就象泡茶,第一道茶象戀愛,濃烈馥郁香; 第二道茶象新婚,清新可人;第三道茶則象剛過蜜月或蜜年的婚姻,平淡如水,需要我們用平常心去品味,才能領略到其中的真趣。
錢鍾書說:家庭是金漆的鳥籠,籠子外面的鳥想住進來,籠子內的鳥想飛出去。
當今離婚是富貴病,窮則想安,富則想變。沒有愛情的婚姻不穩定,只剩下愛情的婚姻也不穩定,時間和距離能使愛情升溫和降溫。最差的女人也想找到個優秀的男人,最差的男人也想找到個優秀的女人,所以,婚姻是個永恆的遺憾。
結婚認真,離婚草率,再婚認真加草率,結婚是需要,離婚是被迫,再婚是需要加被迫,結婚好幸福,離婚好痛快,再婚好愜意,幾經折騰後發現,天下的對手一般凶。
男人是哲學,女人是詩。沒有詩的哲學是枯燥的,沒有哲學的詩是膚淺的。哲學理性而詩感性,男人要想讀懂詩,要先弄明白自己的哲學,女人想要理解哲學,就要先明白自己這首詩,深度的哲學只有配上適當韻味的詩才能共鳴,於是最好的不一定適合你,適合你的才是最好的。
都說老婆是人家的好,其實腳大鞋小都知道,愛妻子也愛情人,摻了水的假酒,是水還是酒,愛丈夫也愛情人,只有愉快的起點,沒有愉快的終點。好男人太多,不可與丈夫比,好女人太多,不可與妻子比,那是危險的。
見達官顯貴不攀比,不比丈夫之無能;見美貌風騷無邪念,多想夫妻之恩愛。女人的軟弱是假象,軟弱但不可欺,想制服女人的男人,有幾個不被女人制服。女人不是弱者,女性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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