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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性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28 11:44:46

1. 執法局的性質是什麼

執法抄局的性質是行政機關。襲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許可權;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2. 什麼叫非接觸性執法

所謂「非接觸性執法」,即執法人員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獲取有關當事人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形成當事人「零口供」下的完整證據鏈;再通過留置或郵寄送達等方式,完成「零接觸」下的告知程序;最後通過法院非訴執行,保障行政處罰執行到位。

3. 城管和執法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察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城管執法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是城市政府負責綜合執法監察的主管部門,屬政府機構,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按照中央的要求,城管綜合執法局的機構性質是政府機構,城管執法監察員應屬於政府公務員編制。雖然北京等城市的城管綜合執法局從成立之初就是政府機構,城管執法監察員都是公務員編制,但由於歷史原因,城管綜合執法監察制度的發展呈現出自下而上的探索,一些城市的城管綜合執法局還不是政府機構,甚至是事業單位,執法監察員還是事業編,這些與中央對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不符,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推進將通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規范得到根本解決。

城管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全面推進集中行使城市綜合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城管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城管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監察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推進執法監察一體化,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城管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
城管綜合執法監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城管物聯網平台投入運行,保障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更名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基礎上增加了「監察」,正式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工作會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就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體」智慧化升級。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出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發布,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規范。

參考資料:
宋剛,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J]. 城市發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編輯部. 綜合執法改革與大數據環境下的橄欖型城市治理結構[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9):3-5.
本刊編輯部. 以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5):3-4.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EB/OL]. 城市管理與復雜性, 2018.

4.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3、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4、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

相關拓展:

1、執法

(1)執法的含義: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2)執法的特點: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3)執法的原則:依法行政的原則;講求效能的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2、司法

(1)司法的含義:司法,又叫法的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運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2)司法的特點: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將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司法活動要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從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司法權正確、合法、及時地行使。司法活動要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3)司法的原則: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 城管執法的性質是什麼

惡劣 殘忍 無恥

6. 什麼是授權性的執法部門

行政執法主體分為三大類:職權性執法主體、授權性執法主體和委託執法主體。職權性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本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的相應行政職權並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授權性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以外的單行 法律 、法規及規章的授權規定而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委託執法主體實際上不是法定執法主體,而是職權性執法主體的委託行為。

7. 秉公執法形容人什麼性各

秉公執法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bǐng gōng zhí fǎ,基本意思是公正地執行法律。秉公,做事秉持公正之心。

8. 什麼是選擇性執法

選擇性執法,是法制實踐中客觀
存在的一種現象,關於它的定義
有褒貶各異的兩種版內本:
其一是指執法容主體對不同的管轄
客體,刻意採取區別對待、有違
執法公正的問題;
其二是指國家根據情勢變化,試
圖獲得靈活性和實效性,而在執
法上做出的調整。

9. 什麼是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採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

10. 什麼是職權性行政執法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相應行政職權並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它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的標准,可對行政主體作出不同分類,這有利於深化認識。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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