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理解執法難

理解執法難

發布時間: 2020-12-28 09:25:56

❶ 怎樣理解行政執法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行政執法,就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內定容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
行政管理廣義上包括行政事務管理、辦公事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產會計管理四個方面;狹義上指以行政部為主,負責行政事務和辦公事務。具體包括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推動、日常辦公事務管理、辦公物品管理、文書資料管理、會議管理、涉外事務管理,還涉及到出差、財產設備、生活福利、車輛、安全衛生等。所有工作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各種規章制度和人為努力使部門之間或者關系企業之間形成密切配合的關系,使整個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成為一個高速並且穩定運轉的整體;用合理的成本換來員工最高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標發展任務。

❷ 如何理解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公民參與

傳統行政法理論是以國家與社會、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二元對抗為前提發展起來的,其關注的重心是對行政權力的消極控制,即如何防止行政機關對公民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侵犯,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兩極對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現代社會,由於利益的多元化,行政行為不僅對行政相對人產生重要影響,而且會對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重要影響,形成三極甚至多極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現代行政法的研究從立法對行政的控制以及司法對行政的控制的關注,開始轉向對行政過程本身的關注,試圖通過對行政過程的調控,形成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和合作關系,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不論是在英美「法治」(rule of law )傳統之下還是在德國「法治國」(Rechtsstaat)傳統之下,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化、正當化的機制的意義不斷凸顯,公民參與從對行政處分過程的參與擴展到對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評價、行政救濟等行政過程的參與。本文以我國轉型期出現的典型事件——電動自行車事件為例,通過分析該事件中公民參與缺失的問題,探討我國行政機關在面對復雜的利益關系時,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公民參與機制,回應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①,確保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一、在禁與不禁之間——電動自行車事件的簡單回顧與反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的前前後後,全國各地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的公共政策問題上,各行其是。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率先以通告的形式限制電動自行車上牌②;2003年6月福州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並粗暴執法,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並最終訴諸法院[1,2];2005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成為首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立法例。電動自行車在這些地方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等理由頻遭封殺。而在另一些地方,如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市允許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後上路;哈爾濱、南寧則允許生產銷售而不許上路;廣州、長沙則出現了管理上的真空。[3]這是一個現代化建設高速發展的時代,這是一個公共資源越來越緊張的時代,這是一個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各種利益相互沖突與糾結的時代。在電動自行車禁與不禁之間,暴露出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存在的幾個重大問題:其一,行政決策過程沒有充分的公民參與,缺少民主性與正當性,主要表現為:復雜利益關系中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沒有得到充分考慮,廣大居民作為道路資源共同使用者的利益及其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專業知識作為行政決策的技術支持缺少充分的論證,等等。其二,司法權軟弱無力,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非常有限,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力度有限,公民利益受到損害後缺乏獲得法律救濟的制度保證,從而也抑制了公民事後參與的積極性。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涉及的利益主體千千萬萬,我們沒有看到因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報道。其三,在我國現有的規則審查機制之下,對規范性文件具有審查權的機關不作為,導致了對制定規則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後全國仍有不少地方無視該法的規定,自行其是,以地方性法規或行政決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再次將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問題擺到我們面前。限於篇幅,本文選取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角度來反思我國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以及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如何保障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二、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必要性以人民主權為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建立的傳統行政法律制度,是以立法機關的事前授權為前提、以司法機關的事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架構起來的行政法律制度,其重心在於確保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即運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規則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選民負責的行政官員對私人利益行使權力的行為得以合法化」。[4](P3) 但這樣一個制度模式僅適用於消極行政,即將行政行為限定在立法機關設定的合法性框架之內,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事。在立法機關的授權日益廣泛、行政職權不斷擴張、公民對行政權的依賴與期盼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為了使行政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各國皆呈現出逐步擴大行政的裁量范圍,賦予行政以不直接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積極能動地作出政策判斷之權能的傾向」[5],傳統意義上的行政法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功能被不斷弱化。這當然並不是說傳統的行政法的制約功能變得不重要了,而是說在此基礎之上,必須尋求新的更有效的制約與激勵機制,以適應不斷擴張的行政領域,更好地實現公共福祉。公民參與作為實現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機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得以廣泛採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訴求利益等方式參與行政決策過程,為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正當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民主制的重心由議會民主轉向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轉向行政中的民主。在我國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的進程勢不可擋,合法化、正當化的訴求日益強烈,行政機關自身也在為其行為的合法化、正當化而努力,以尋求民意的支持,從而更好地推進各項行政管理活動。以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代表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宣示即表明了政府在使其行為合法化、正當化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民主制度下,民主為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提供了制度手段,民主立法為行政權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證,民主行政又為行政權力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保證。電動自行車事件所暴露出來的公民參與機制的缺失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的制度性保障。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在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之間,不僅涉及行政決定直接指向的電動自行車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包括潛在的購買者與使用者)的利益,而且涉及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競業者的利益;不僅關繫到交通發展戰略,而且關繫到廣大居民選擇出行方式的自由;不僅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主體的利益,而且其影響擴展到其他行政區域;不僅涉及電動自行車的專業技術問題,同樣也涉及一般民眾對該政策的認知及態度。因此行政機關在面對如此復雜的利益關系,作出禁與不禁的行政決策時,除了要尊重法律的優先性之外,還必須通過民主行政程序,充分考慮民意及相關因素,重新審視其擬定的行政目的及實現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以作出最終決策,而不能簡單地以「污染」、「不安全」、「妨礙交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為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多元主體參與行政決策可以促使行政機關考慮相關利益,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性與正當性,形成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同時將糾紛解決機制前置,促成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妥協與讓步,化解沖突與矛盾,實現社會和諧。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諸多弊端,如:可能導致在行政決策過程中不同利益之間的對抗與沖突,使得行政機關難以抉擇;利益主體的參與也不可能避免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時偏向某種利益,如組織化的利益;民主參與機制也必然會造成行政成本的擴大與效率低下,等等。為了避免這些問題,行政機關可能會盡可能採用非正式的決策程序或者採用私法方式達成行政管理目的,造成利益代表機制的虛置。如在法律規定「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時,行政機關可能會選擇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書面提交意見等形式而避免採用正式的聽證程序。即使在法律規定採用正式聽證制度的領域,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性,行政機關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選擇決策方式。③ 盡管利益代表模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由此而否定利益代表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在行政決策中的意義。行政民主化的趨勢不可阻擋,公民參與行政過程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三、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一項行政公共決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為基礎,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賴於公民的廣泛參與及信息輸入,因此,有必要探討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筆者根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礎不同,將公民參與分為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和基於專家知識的公民參與。(一)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基於其主觀利益可能會受到行政決策影響而參與行政決策過程,其功能意義在於防禦行政權的濫用,以防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廣大的消費者、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業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競業者等主體的利益即屬於主觀利益,電動自行車的禁與不禁與他們的財產性利益息息相關。基於主觀利益進行的公民參與,因參與主體不同,可進一步分為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和組織化的利益主體參與。二者由於在人力、物力、財力以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差異懸殊以及利益受影響的程度不同,從而在參與動機與能力以及對行政機關決策的影響方面有明顯的不同。大量分散的、未經組織化的利益主體由於高額的組織成本和搭便車效應,缺乏足夠的動機參與決策程序,即使參與行政過程,也會因為在人、財、物以及信息等資源方面的限制而顯得「人微言輕」,因此,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個體的利益往往會被有意或無意地忽視。相對而言,組織化的利益由於其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利益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資源佔有方面都有更強的優勢,有更強的動機和能力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表達其利益訴求,進而影響行政決策,規制捕獲理論也由此產生。(二)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是指參與者以公民身份,作為政治生活共同體的成員而對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該種參與與參與者的主觀利益沒有直接關系,而是基於公民責任,基於對公共生活的關切而進行的參與。在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責任對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對公共決策有著重要影響,如圓明園防滲工程由於公民參與而被扭轉,孫志剛案由於公民參與而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以及在此次電動自行車事件中,許多學者紛紛質疑《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合法性,等等,這些事件都彰顯了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責任的重要性。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除了以公民個人的身份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之外,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也開始不斷凸顯,並促進了行政民主化進程。在國外,NGO組織在行政民主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演進,NGO在我國公共生活領域中的作用也開始顯現,並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部門的關注。如在貢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壩建設、與都江堰相鄰的楊柳湖水庫建設、怒江水壩建設、北京市動物園拆遷等事件中,由於NGO的積極參與而對公共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三)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基於專業知識的參與主要指的是專家參與。因為現代行政事務日益專業化、技術化,行政機關的決策必須經過對專業問題的科學論證才能實現決策的科學性與技術性,因此有賴於專家為其提供決策所必需的技術支持。如在電動自行車事件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如污染問題、安全技術標准問題、公共資源的使用問題、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問題,等等,都需要專家的廣泛參與和論證。但一項公共政策的出台,不僅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而且會涉及更廣泛的價值選擇和判斷問題,即使是同一領域的專家,也可能在專業方面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選擇,因此專家知識也並不能構成行政決策的唯一依據。公民參與行政決策過程,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左右行政主體的最後決策。決策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決策的最終出台,取決於信息的充足性、事務的專業性、利益的權重性以及相關的政策判斷及價值取捨等多重要素,取決於行政機關的最終判斷。通過公民參與,可以使得在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獲致結果的可接受性,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四、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權利體系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是現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參與的實現需要一系列權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權利是參與權、知情權和救濟權。(一)參與權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參與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在傳統行政法中,公民參與是通過選舉民意代表機關的代表來實現的。公民通過定期選舉的形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由代議機關以立法的形式約束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從而實現公民對行政機關的間接控制。在現代社會中,由於行政疆域不斷拓展,立法機關通過大量的授權性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裁量空間,民主的重心隨之由通過立法實現的民主轉向通過行政實現的民主,因此必須賦予公民廣泛的參與權,包括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權、行政政策實施過程的參與權以及行政政策評價的參與權,其權利形態可以表現為投票權、參與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表明意見權,等等。(二)知情權「對於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來說,關鍵在於實現行政機關和公眾對目標、過程和成果的共有,而其基礎就是信息共享。」[5] 信息共享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是公民的知情權;其二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基本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了解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積極表達意見,獻言立策,參與行政過程,否則不能有效參與行政決策過程。與公民的知情權相對應的則是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行政機關在作出公共決策時,除法定保密事項之外,有義務全面、准確、真實地公布行政決策的基本目標、手段、事實根據、政策的形成過程、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等信息。為此有必要建立經常性的、規范化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以保障公民及時獲得真實、有效的政府信息。④ 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形成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信息輸入與信息輸出的互動機制,使公民能夠更有效地參與行政管理活動,使行政機關能夠獲得更加充分的決策信息。(三)救濟權參與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資格,知情權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前提,而救濟權則是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證。參與權作為一項程序性權利而非實體性權利,對該項權利的保障,應當在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的基礎上保證司法最終救濟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是指「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之所以要堅持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並不是要否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程序選擇權,而是因為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授權范圍內作出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結果,當事人先利用行政救濟手段可以為行政機關自我改正錯誤提供機會,促使其反思行政決策過程,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6](P651—652)在此基礎之上,必須確保司法的最終救濟。為此,必須通過擴大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範圍,一方面保證受到損害的利益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策時,為相關主體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訴求。這樣的利益不一定必須是「合法權益」⑤,只要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實質利益」,「不管該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還是事實上的利益」,都應該承認其訴的利益。[7](P202)五、我國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保障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中並不缺少公民參與行政決策的制度性規定。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該規定為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提供了憲法依據。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如《價格法》(1998.5.1)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行政決策領域,《立法法》(2000.7.1)規定了公民有權參與行政立法過程,《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4.3.22)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行政許可法》(2004.7.1)規定了公民參與行政評價制度,等等。但是在這些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或者政策性規定之下,缺少一系列具體而微的精細的制度設計,包括決策信息公開制度、參與者的申請與審批制度、利益代表的遴選制度、專家制度、對話、協商制度,公布結果並說明理由制度等,以致我國現實中的公民參與行政決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⑥在救濟制度方面,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實體性權利保障為目的的,參與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的保障有其困難性,盡管如此,卻並非不存在法律救濟的制度空間。對參與權的救濟在我國也應遵循「窮盡行政救濟」的原則,首先通過正式的行政復議程序或非正式的行政申訴程序,由行政機關對其行政決策的民主性與正當性進行審視,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自律性救濟,並改進和完善其行政決策程序。在經由行政程序而救濟不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以行政程序違法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通過主觀訴訟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據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對行政決策過程進行審查,如果違背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則應確定行政程序違法。在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超越形式法治意義上的制定法准據主義,通過法解釋學,從憲政體系及行政法目的出發,綜合衡量各種要素,對公民是否享有參與權作出實質法治主義的判斷。這並不違背我國基本的憲政制度,相反,通過此類司法實踐,可以有效地推動我國法治主義進程。
滿意請採納謝謝

❸ 如何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黨的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接受采訪的權威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出現「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他們認為,關鍵是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強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增加行政執法過程透明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

❹ 對執法的理解是什麼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 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❺ 公務員面試題: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

1.
如果你是執法人員,在一次執法中,一個賣茶葉蛋的老婆婆看到你就跑,不小心摔倒了,你趕緊把她扶起來,她卻大聲說是你把她推倒的,旁邊很多圍觀的人沒有一個幫你說話,這時候你該怎麼辦?

對於這樣的突發事件,我首先對老婆婆表示理解,這裡面一定存在這誤會。要冷靜,做好解釋工作,進行文明執法活動。老婆婆沿街販賣茶葉蛋已經影響到整個城市的市容市貌,希望她能理解並配合我們的做好工作。遇到圍觀群眾過多,會影響交通情況,做好疏散群眾,留住老婆婆,

如果老婆婆固執,並且不願意配合我們的工作,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會因為她是老人而置法律法規與不顧.

要點在於老太婆跌到了,要先詢問察看老太婆有沒有跌傷了,畢竟人命關天,你對她的關心,也是下一步為自己平反的突破口。對群眾關心也體現出你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的高素質的體現。相信其他人看到了事情的過程也會為你說話的。還有執法時一般不會是你一個人單獨執法的,其次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都會有錄像的,老太婆想誣賴你是不會得逞的。

如果老太婆摔傷了,要及時送醫院,並盡可能通知其家人,並且在確定自己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為人道主義補償。
如果老太婆沒有摔傷,要及時的向其表明你的立場,並向在場的群眾作出說明。以免不明真相的群眾借機鬧事,並且及時的向上級領導匯報。萬一事態擴大,就要請公安部門出面維持秩序,並積極的公布事情真相和證據平息事態。
事後要向領導匯報事件的全過程 避免領導對你有負面看法 從而影響你以後的工作。

2. 作為城管人員,看到一些無證人員經營,不處罰有損城市形象,處罰來他們生活也很可憐,你作為城管人員,你會怎麼做?

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作為城管人員,首先不是對這些人員進行處罰,而是教育,讓他們了解相關的政策法規,讓他們自覺遵守。其次,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無證人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最後,結合無證經營人員的難處,制定解決方法,向上級部門匯報。從根本上解決無證經營。

構建城管和無證經營人員的和諧關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

3. 若你在執法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你會如何應對?

首先,如若遇到暴力甚至群暴抗法的突發事件,我會先穩定自己的情緒,穩定工作戰友的情緒。首要目標是從這種不利的很難控制的事件中全身而退。避免出現工作人員和工作對象的暴力沖突,安全撤離。

其次,認真分析出現暴力事件的原因。找到病根,才能正確看待和合適地處理暴力抗法事件。

再次,落實責任,如果是由於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突發暴力事件,那麼,要處罰相關責任人,給群眾一個交代,撫平群眾的情緒,以利將來的工作。如果,是由於極個別別有用心的壞分子的煽動而起,就應該嚴厲懲處相關人員。

最後,汲取此次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做好以後的工作。

城管看法類

1.
.一位城管人員面對無證亂擺攤情形感到左右為難,因為違規者振振有詞稱:我們是弱勢群體,處理我們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而事實上,違規者擾亂了市場秩序,帶來安全隱患。面對此情形,你如何看待和處理?

如何看待是關於法制方面考察,要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方面考慮,如何處理應當從以人為本方面加以考慮。

2.
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城管: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二者矛盾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出現流血事件,你怎麼看這個問題?自己加一追問:反映了什麼深層次問題?

一、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暴力行為,引發眾怒。

二、小商販存在暴力抗法的行為

三、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

此問題反映的深層次問題:

一、國家工作人員在執法工程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

二、國民的素質還有待提高

三、社會各成員之間的理解和溝通機制不夠暢通,加強溝通

3. 現在城管對於小商販擺攤、黑車拉客管理甚嚴,而小商販等都認為城管很不近人情,拿著國家的錢來壓迫弱勢群體。對此,你有何看法?

第一題我是這樣思考的:第一,對於這種小商販擺攤、黑車拉客的現象還是應該加強管理,不能說因為人民群眾反映我們,就違背執法原則,特別對於一些暴力抗法的行為嚴格執法。

第二,群眾反響強烈,說明我們在執法的過程中有做得不對的地方。這需要我們改變一下工作方法,端正一下工作態度。要盡量對小商販等進行勸阻,不能依仗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對群眾惡語相向,甚至野蠻執法。

第三,對於小商販、黑車司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無業人員。我們應該多從他們的角度考慮問題,學會換位思考。要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必須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讓他們有比較穩定的收入,政府應該廣開門路,切實解決就業問題。使佔道經營問題更好得到解決

4.
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城管: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二者矛盾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出現流血事件,你怎麼看這個問題?

城管和小販的矛盾由來已久,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覺得造成這個現象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從城管的角度來看,他的工作就是維護市容市貌,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對於流動攤販、佔道經營、無證經營和無衛生許可證的小販進行驅趕也是他們的工作之一。不過有些城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沒有體諒到商販的心情,在言語和行動上有些粗暴,這就造成了商販所說的,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

其次,對於小販而言,很多小販都是下崗職工或者進城務工農民,他們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下,為了糊口,才擺攤經營。由於所受教育和環境的原因,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知道,對於城管的工作也不理解,有些小販在城管進行驅逐時,對城管出言辱罵。

第三,解決城管和小販之間的沖突,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要加強城管自身素質的建設,增強其文明執法的意識。二是社會上加大對於市容市貌和合法經營相關法規的宣傳。三是政府應該多關注下這部分人群的利益,幫助他們尋找其它就業機會,或者引導他們從事正當的商品買賣。

最後,從這個現象,我們還應該學習到,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注意溝通交流之外,還要學會換位思考,多為他人著想。這樣才能增進與他人之間的互相理解,構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❻ 如何理解和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執法是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職要求,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常態下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對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對執法者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提出的更高標准。如何正確理解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切實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如何理解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其中,嚴格是執法基本要求,規范是執法行為准則,公正是執法價值取向,文明是執法職業素養。
嚴格,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執法者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執法,執法必須嚴格,不能隨意執法,濫作為或不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要求我們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我們的公權力,我們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不能用公權力來謀私利。現實中有的領導幹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把「權從哪裡來、應該怎麼用」這個重要問題想清楚、弄明白。他們有的錯把權力當成待遇,心裡想的是追求「特權」;有的把權力當成權威,搞獨斷專行;還有的甚至把權力當成商品,為一己之私而貪權、弄權,搞權力尋租等等。最終走上了黨和人民的對立面,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所以,我們必須明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和利益觀,認識到自己是在為黨和人民掌權用權,必須把服務人民群眾作為用權的根本目的,把群眾滿意作為用權的根本標准。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規范,是指規范執法的程序,就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做到實體與程序並重。常言道:「不依規矩不成方圓」。什麼是規矩?對執法者來說法律法規就是規矩,不依法執法就是亂執法,就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如何規范執法?就是要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模式、程序、規則、軌跡完成執法的全過程,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執法辦案中既要確保適用法律准確,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也要確保程序合法。實踐證明,執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是依靠嚴謹的程序規范來實現的。程序是規范的保證,規范是嚴格、公正的保證,違反程序執法,就是違規甚至違法。執法者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執法,通過規范程序保證嚴格執法,樹立執法權威和執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義,對執法者來說就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象徵,是時代的呼喚,是人民群眾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執法者追求的價值取向。公正是為政之道,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每個執法者都應當潔身自好,一身正氣,不諂媚,不貪小便宜。公是針對私的,要求執法者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用法律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維護一已私利;正是針對邪的,要求執法者用法律來維護正義,懲治邪惡。公正執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要秉公執法,鐵面無私,讓遵紀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不管是什麼人,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人尚且能做到 「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在法律十分健全的今天,我們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執法、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人民群眾的期盼,促進社會和諧。古人雲:「公生明,廉生威」,意思是只有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明辨是非,只有清政、廉潔才能使人不為權勢左右,平生威嚴。
文明,是指執法者文明的形象。文明是相對於簡單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對人的一種態度,有禮有節、春風化雨、以理服人、以禮待人。文明執法就是要警容嚴整、言行文明、舉止得當,做一個不怒而威的執法者,不僅能夠使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更能取得群眾的支持和理解,達到以文明形象取信於民的執法效果。司法實踐中,文明執法就是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決糾正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保障人權。文明執法就是要加強警察職業道德建設,消除特權思想,做到舉止規范、態度和氣、用語文明、熱情服務。人民警察必須以文明的態度,秉承職業操守,在執法過程中從細節入手,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在人格上給予尊重,使每一起案件既體現法律尊嚴和權威,又體現人民警察人性化執法的精良素質,使有罪的人認罪服法、案件當事人心服口服,對嫌疑人堅持無罪推定,對上訪的人實行有理推定,使我們的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體現人情味,展現法治美。
二、如何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執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黨中央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們的要求。嚴格、公正、文明作為執法活動的最高標准,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轉變執法觀念,自覺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公安機關的首要任務。那麼,如何正確貫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呢?
強化服務意識,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意識指導實踐,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執法工作必然要求我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堅持執法無小事,細節系大局,要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穿到執法辦案全過程,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牢固樹立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服務意識,堅決克服就辦案而辦案、機械辦案的傾向,要從大局出發,從長遠著眼,執法想到穩定,辦案想到發展,切實做到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相統一;要針對當前執法活動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進一步細化各類執法標准,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法的隨意性,推動各項公安業務工作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強化法治意識,規范執法,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執法質量的保證,執法質量是公安機關的生命線,而執法質量的高低,取決於執法行為的規范與否。因此,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大力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當前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並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事實是靠證據來證實的,而證據必須依靠嚴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獲得,才能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真實合法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程序規范,才能保證實體合法。只有將全部公安執法活動納入規范化,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規范執法語言和動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違反程序、不作為、亂作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執法為民。
強化大局意識,公正執法,維護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時代的呼喚,人民的期盼,更是執法工作的價值追求。我必須站在維護全社會穩定的大局上,公正執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如果執法者不站在維護全社會和諧穩定的立場,公平公正執法,該處罰的不處罰或者同事不同罰,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會失去了最起碼的公平正義,就會引發大量社會矛盾,破壞和諧穩定的良好社會環境。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矛盾凸顯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社會矛盾頻頻發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呈多發局勢,短期內難以根本扭轉,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緊緊圍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一著眼點、著力點,牢牢把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這一執法工作生命線,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增強執法素養、提高執法水平,堅定不移地做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者、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強化人權意識,文明執法,保障人權。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是時代的主旋律,是公正執法的根本。文明執法就是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決糾正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使執法辦案獲得理解和支持,在執法辦案中展現警察隊伍的良好素質,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轉變服務態度,大力提高服務和執法質量,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保障人權。做到語言不粗俗、行為不粗暴、態度不蠻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盡可能融法、理、情於一體,切實解決「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問題,將執法與群眾關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轉化,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執法真正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❼ 面試題:做為執法人員在執法當中有老百姓刁難和不理解怎麼處理

我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但是我想,應該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必須予與糾正的。我們也是為了老百姓好。在條件允許下,我們應該盡量解釋。對那些刁難,我們需要向前輩學習,用更多聰明的辦法,給解決掉,不魯莽,不沖動。

❽ 如何准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基本內涵

1、明確執法的對象為「民」,牢記為民服務的宗旨。

公安姓「公」,民警姓「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的根本宗旨,是公安機關的「紅色基因」。要牢記宗旨、激活基因,明確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道理,才能真正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2、明確人民警察代表國家形象,捍衛社會公平。

對普通群眾而言,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就代表了「國家」、代表了「政府」。公安機關是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國家公權力,既是法律的「捍衛者」,又是人民的「守護神」。要「肩扛公正天平」,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扛在肩上。

3、明確人民警察的正義內涵

明確人民警察的正義之責,要「手持正義之劍」,把懲治犯罪、保護群眾的利劍握在手中,做到替天行道、懲惡揚善,為民請命、為民除害。

4、堅持民意警務的導向。

群眾的需求和滿意是所有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不超出職責范圍,都要想方設法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讓群眾真正得到實惠,感受到我們的真心實意。

5、強化便民服務的意識是關鍵。

強化便民服務的意識,更多地從使用者而不是設計者的角度出發,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不僅要在空間時間上更加便民,還要在情感互動上更加親民,讓措施真正落地、讓效果真正顯現、使群眾真正滿意。

❾ 如何理解執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

【摘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繼續完善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始終以一個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各種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同時,其還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做出公正的裁決,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秩序,保護了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司法中向來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稱的。但是,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使我們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決結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發揮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該如何定位,法院是一個只能依法律條文進行案件裁決的「法律匠」,還是一個可以依據法律精神和法學理論進行案件判斷的司法者。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司法自由裁量權。近年來,司法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受到廣大民眾的關心,同時也受到司法界的關注。因此,筆者結合自己的理論研究和實際的司法工作經驗,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以期為該領域的研究提供借鑒。
【關鍵字】司法自由裁量權,必要性,存在的問題,監控措施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的司法界開始越來越關注司法自由裁量權。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學家看來,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是絕對的法官,因為其創造規則。當然這種說法也是有道理的,其從另一面說明,每一個國家或者是社會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風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漏洞,然而事實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成文法的彈性就造成了法律統治的欠缺。這就為司法實踐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創造了可能。對我國來說,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權普遍的存在,我們不能對其忽視,同時也不能去消滅或者是遏制這種現象,我們唯一能夠做的就是對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監控,保證期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正確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問題。
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涵義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1.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內涵
「自由裁量權」一詞是舶來品,這個詞在西方社會具有很多種意思,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權是一種選擇權。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淵源,我們可以將其追溯到英國衡平法時期。英國的衡平法,首先確立了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當然,對普通法系最為重要的貢獻就是創設了司法自由裁量權,也可以說是審判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作為適用法的過程,是和司法審判活動與生俱來的[1]。自由裁量在我國的法學界以及司法實務中,多被稱為司法自由裁量權。當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疇,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檢察院及其檢察官。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內涵,我國和世界上許多的學者都有著很多的說法,例如有些法律學者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一種選擇權,大致的意思就是說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2]
對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該種定義,具有其合理性,關鍵是該種內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實質內容,也就是自由的選擇。然而這種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圍之內。用我們更為通俗的語言解釋就是說,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了兩種以上可以進行選擇的處理方式時,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解讀做出自由的取捨。當然,筆者認為,所謂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司法人員在處理具體的司法案件過程中,享有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選擇如何認定案件的事實、如何運用證據、如何運用法律去處理一個案件的許可權。
當然,我們應該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等同於法官的審判自由裁量權,因為司法自由裁量權還包括檢察院及檢察官在司法實務中的運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同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樣,司法自由裁量權也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種客觀的現象。「由於法律規則對社會生活調整的局限性,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的統治不可避免地蘊含了自由裁量權的存在」[3]。這更加說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會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備必然產生司法自由裁量權
國內有一些法律界的學者曾認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未做規定或者是規定有缺失的情況下,法官根據法律的授權,同時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圍內依據公正的原則進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權力[1]。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其實,司法活動就是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肯定存在著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現這種現象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通常來說,立法越是詳細、具體,自由裁量權就會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動的,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是人在發揮主觀能動性。法律的適用必須要依賴人來操作,就算是再完備詳細的法律,其實施也需要自由裁量。古語有雲: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條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對號入座進而處理具體的案件,必須要有辦案人員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去裁量適用。所以,不管立法者對法律的規定是多麼的詳細,只要司法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擁有判斷和選擇的可能性,就存在著自由裁量權」[3]。司法者往往是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精神,通過自由心證形成內心確信,進而做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案件的裁決是否公正客觀,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者的主觀判斷了。
(三)由於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靈活性或者說是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和空間,還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語言,這些彈性的條款和模糊語言體現了一種立法技術,這是立法的靈活性以及原則性的結合,這些彈性條款和模糊語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權。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統治,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會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社會同司法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問題,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危險性分析
在我國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對西方的司法中心主義以及司法獨立理論所折服,對於現實司法實務中的一丁點違背公平正義的裁決無法容忍,促使他們不斷的從消極的一面來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危險性。
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的司法活動就是多元的主體在多元化的話語結構中為了達成更為妥當性的結果從而對法律的含義進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構,這也就是說,法官、律師以及當事人,還包括新聞媒體等的言論自由權以案件為平台就法律規范是什麼,以及該如何解釋進行討論,在保證程序的正當性的基礎上得出具有民主意義的共識。特別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備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權在正當程序所提供的空間領域和時間順序中擔當者溝通和加工機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將法律秩序同社會秩序以及職業道德、普通民眾融合起來,另一方面又以國家的名義主持著糾紛並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結論。
筆者根據自己的研究,結合相關的理論和實踐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的完美,其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危險性,這些危險性的存在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礙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根據筆者的總結,司法自由裁量權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危險性:
1.自由裁量權和分權理論是沖突的
根據憲法以及法律的理論,立法權和司法權是嚴格分離的,法官並沒有創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質的解釋的權力,應當要求法官將作出法律解釋的權力交給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作出更加權威性的解釋,從而指導法官去處理案件。通過這種分權,就杜絕了法官造法現象的發生,預防司法專橫從而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威脅,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和該理論存在沖突性。[4]
2.削弱對法律至上的信仰並置法院於危險之地
司法自由裁量權實質上就是將法官的個人價值觀以及對法律的理解運用到具體的案件判決中,有將自己的偏好置於法律之上的嫌疑,這將會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正是由於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使得人們認為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採取一些比較隨心所欲的行為。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里一針見血:「霍姆斯法官曾經寫到,即便是一隻狗也知道被絆一下和被踢一腳之間的不同。我們還要補充一句,如果狗主人為同一件事情時而獎賞時而懲罰,就是一條狗也會不知所措。法律的各種儀式體現(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應當有相同的判決。」[5]
一旦法律不能夠很好的對法官進行約束的時候,權力的正當行使就很難得到證明。自由裁量權過大使得人們認為法官不遵守規則從而對規則進行歪曲,法官的一些個人意見因為沒有參照一定的客觀標准,從而輝顯得模稜兩可,使人們感覺不到法官的中立。[6]
如果認為法官也是受規則所約束的,那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會收到外在范圍的限制。這就會出現一個結果,那就是法官的權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就比較容易證明,從而對政治決策者的威脅就減輕了。[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會威脅到司法的獨立,降低司法的權威性。因為「法院在與其他機關對抗中很少取勝。實際上,對於旨在限製法院權力的報復行動,法院往往是脆弱的。因而司法獨立可能因司法能動主義者和挑釁性的判決而受到威脅」[8]。而憲政對我們的要求是要確保法院是一個「危險性最小的部門」(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損新法治理念的確立和生長
特別是在社會的變革時期,廣發人民的價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現多元化和復雜性,人們對於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確立。林毓生在其《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一書中深刻指出「經過(五四運動)反傳統思潮的洗禮之後,我們傳統中的各項權威,在我們內心當中,不是完全崩潰,便是已經非常薄弱。當傳統的權威與實質的權威,在以自己為中心的民主社會里失去了權威性的時候,個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風氣的反映而已」[9]。
所以,為了能夠統一行為模式,我們需要通過規則將選擇出的新的法治理念進行明確,從而避免因為多元化的價值訴求所可能造成的社會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在社會的轉型期和變革期,同傳統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停留在制度的層面,並沒有內化到人民的內心思維結構中。如果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法官就會因為各種因素從而導致其裁決背離了新的法治理念,這不僅會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權威,同時還會由於法官的價值觀以及個性的差異導致法制的不統一。
一個法律制度的轉變本身就是一個十分矛盾的事情,因為法律追求的是穩定性和連續性。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經歷了急劇的變化,就會隨之出現對法律權威淵源的合法性問題的討論。如果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牢固的確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繼續發生的危險。[10]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造成不間斷危險的因素,因為縱然法官不能夠在短期內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權的缺乏也不會從根本上對新的法治理念的權威性造成破壞。
四.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法官對於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水平較低。
我國法院的很多法官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水平較低,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他們很少了解什麼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在什麼情況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該注意的問題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程度等。這主要是我國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不高,在司法實務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決書中沒有法官自己對於該案件的觀點。當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實務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對於法律的把握,以至於很多的裁決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的。這是我國司法實務中常見的自由裁量問題,這對於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權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響。
2.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書的製作商
(一)司法裁判文書的結構簡單,不能夠完全的反映整個訴訟活動,包括從案件的起訴、立案審查、辯護、代理等這些過程,顯得過於的簡潔。
(二)司法裁判文書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羅列法院的觀點,講述法官的觀點,而對於當事人以及辯護人、代理人的觀點沒有做過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錶述。即使有的法官對他們的意見進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筆帶過而已,根本無法體現出法官的專業水平和對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國的法官在進行案件裁決的時候,特別是在製作判決書的時候,對於案件事實的敘述太過簡單,並且還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色彩,這就顯得司法自由裁量權太過任意,無法體現司法的權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製作裁決文書的時候,特別是對於證據的敘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實、證據確鑿」等這些比較籠統的詞語進行概括,缺少法官對於證據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證據鏈條的剖析,使得當事人及律師在閱讀裁判文書的時候,十分的不理解,這就是法官在運用證據的時候,說理不充分的表現。
(五)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的時候,對於判決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較少,這也是我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理論性較弱使得判決書不具有說服力,同時合議庭對於案件的意見和審結報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會各界特別是當事人無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維以及自由裁量的過程。
3.我國司法界缺乏對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導原則
我國最為基本的法律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但是在大多數的人看來,法律是已經明確的成文的法律規則,這就對法官在司法實務中行使自由裁量權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在司法實務中,至今還沒有出現一個比較詳細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導性原則,從而指導法官正確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4.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法官難以獨立裁量
在我國的憲法以及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案件。但是,在司法實務中,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很難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勢力的干擾,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依法獨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有效監控措施分析
1.提升法官的素質,監控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法律條文雖然是死的,但是運用法律條文的人是活的。司法自由裁量權能否正確的行使,關鍵要取決於人,主要是法官的職業道德,法官的專業水平以及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在現代的中國法治社會,要求每一個法官都具有這些素質是不現實的,但是這必須要成為我們努力的方向。「能小能」是一個問題,「應小應」是另外一個問題。法官作為國家的司法執法者,必須要擔當起維護一切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對於有人擔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適用法律會很難控制的說法並不是沒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應該太高法官進入的門檻,對於想進入法官行列的人應該在程序上和條件上嚴格把關。
例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參照條件。同時對於那些已經是法官的人,應該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機制,對他們形成一種威懾。其次就是要不斷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提升法官的業務水平。要充分的發揮一些大專院校在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的有事,將理論研究同實踐相結合,為法官能夠科學的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2.建立重大案件審判和裁決的聽證制度,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公平行使
建立重大案件審判和裁決的聽證制度就是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反對方的意見,從而為正確的裁判創造條件。聽證會制度在我國還僅僅是在行政處罰、立法程序等領域推行,在司法審判領域還沒有出現聽證會制度。在美國等這些西方國家,其司法領域的聽證會制度已經十分的成熟了。其對於一些影響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會舉行司法聽證會。司法聽證會制度有利於法院更好的公開審判,使司法能夠更好的接受社會的監督。
但是,筆者在這里需要闡明兩點,一是司法聽證會制度同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是有區別的,二者雖然都強調公開性,但是後者只是允許一小部分人對案件進行旁聽並發表一些意見,而前者則要求與會者說話,給那些持有不同意見的人提供闡明觀點的機會,換句話說,司法聽證會制度就在於讓司法者去傾聽。當然,我們還應該考慮到辦案效率的問題,因此,對於聽證會制度,只能夠適用於那些案情重大、影響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運用自有裁量權方可做出裁決的案件。來自公眾的支持是法官對重大疑難案件當機立斷做出裁決的重要推動力,同時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力量。
3.從司法環節上制約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
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理程度?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適當,司法者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或幅度內,酌情作出合理決定。「法律的適用過程並非是一個簡單的將規則適用於特定事實從而自動產生出某個具體決定的機械過程。」[3]法官決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應通過對個案的具體審理、法律的具體理解適用,縮小法律與現實之間的距離[2],作出適當的選擇。適當就是合理、准確,合理是對自由裁量權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體現司法正義;准確是對法律規則或原則的理解無誤,自由裁量的結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出於正當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司法自由裁量要滿足人們追求「個體化正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體現法治社會的公正與正義。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結果越接近正義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司法人員應出於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排除出於個人非正當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杜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無限制的自由選擇,它必須在權利的邊界以內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權就失去了正義性。大法官道格拉斯說:「當法律使人們免受某些統治者———某些官員、某些官僚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統治之時,法律就到達了最佳狀態———無限自由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它人為的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有破壞性。」[11]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對於法律的完善,對於糾紛的正確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自由裁量權是法治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司法裁量權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並且司法自由裁量權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在司法實務中有必要加強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監控和約束,這不僅僅是法治社會法治成熟的標志,同時也是也是一個國家法治健康完備的反映。司法自由裁量權同法治社會並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對敵人,其完全可以通過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強司法的監督來平衡二者的關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權適應法治社會,並進而促進法治社會的前進。相信在我國法治社會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權一定會得到更好的規范,推動司法權威的建立和不斷深化。
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伍發財律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1]盧宇容,王明達.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J].中外法學,2001,(3).
[2]沈巋.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EB/OL],引自中評網.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1]盧宇容,王明達.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J].中外法學,2001,(3).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4][美]梅利曼.大陸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9,86.
[5][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北京:三聯書店,1991.49.
[6]Milton Handl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nti-trust Laws:A Critic』s Viewpoint, Georgia Law Review 1,1967.P350.
[7][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60,79,131,68.
[8][美]彼得?倫斯特洛姆.美國法律詞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44.
[9]林毓生.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M].北京:三聯書店,1996.8-12.
[10][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M].北京:中國大網路出版社,1993.18-19.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2]沈巋.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EB/OL],引自中評網.
[11]焦南凡.略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J].行政與法,2002,(6)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