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參事
⑴ 哪些法律屬於行政法
最主復要有:中華人民制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等等
⑵ 台灣的「五大院」是哪五大我知道有「行政院」,「立法院」
台灣的「五大院」:「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根據台灣當局「憲法」規定,「行政院」是台灣當局最高行政機關,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和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系事項;「行政院」對「立法院」所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重要政策有異議時,須經「總統」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復議,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員」表決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根據台灣當局「憲法」規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組成,具有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務之權。對於「立法院」的職權,自1990年後經歷次「修憲」,作了較大變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職權尚包括:提「憲法」修正案、決議變更領土、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並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司法院」系台灣當局的「最高司法」機關,主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下設秘書處、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第四廳、參事室、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公共關系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系台灣當局最高考試機構,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成。下設秘書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訴願審議委員會、考銓叢書指導委員會、考試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等機構。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幹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綜理院務,並為「考試院」會議主席。
「考試院」設考選、銓敘兩部,分別掌理考選行政與文職公務員之銓敘,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另外設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考試院」名義上仍為台灣當局的最高考試機關,實際上已形同虛設。
根據台灣「憲法」規定,該院是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1948年5月在大陸選出「監察委員」180人,任期6年,於1954年5月期滿。國民黨去台後,蔣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聘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