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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執法主體

發布時間: 2020-12-28 04:46:20

㈠ 為什麼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的那些法律法規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
(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35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1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56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徵求毗鄰下游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栽定。

《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03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燃煤裝置,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其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23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3頁。
第二章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二章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全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38頁。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三章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51頁。
第二章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者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都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4號,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影響評價工作手冊》2003年版第12頁。
第一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的,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震動、熱污染、放謝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詳見15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65頁。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公民意味著什麼
文章來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發展規劃,都要先環評、後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是避免「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經濟發展規劃,相對於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後對環境的影響更巨大,范圍更廣泛。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於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將環評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指出,「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恆遠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和防止因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態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之處,是要求政府做環評。這對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等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祝興祥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說,「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設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如果不對所起草的規劃組織環評,都將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哪一級審批機關,如果審批了沒有組織環評的規劃,都要負法律責任--相信無論哪一級政府,哪一個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
無論是專家還是普通居民,在環評中都有了發言權
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和教訓,都昭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在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勢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就鼓勵公眾參與,其意義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歷史上首次對公眾參與環評做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剛性規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該法還明確規定,無論是規劃還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都要「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環保界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對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壞隱患。
關鍵在於落實
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到實處?
首先是要盡快出台法律的實施細則。無論是政府組織規劃環評,還是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我國歷史上都是首次,均無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學的實施細則至關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和程序,力爭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關實施細則。
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理解和掌握程度,決定著這部法律的落實情況。因此,有關機關要真正重視,認真學習、領會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做好實施法律的准備工作。
與其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並進行相關的技術、知識儲備,也是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一位關心生存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

㈡ 關於環保的事例

正面:

1、田桂榮從事環保工作。

她自費9萬余元,回收廢舊電池65噸1998年,當她得知廢舊電池對人類有強烈危害時,毅然決定自費回收廢舊電池。她用綠色條幅製作了3000面三角旗,寫上回收廢舊電池的地址以及電話:製作了600個透明的廢舊電池回收箱、5萬張環保倡議書,到市內各學校發放。

在《新鄉日報》上以個人名義發出了題為《不要再糟蹋地球了》的倡議書。從此,田桂榮憑著一個環保志願者質朴的情感和對環保前前所未有的關注,走街串巷,以每年2分錢的價格回收廢舊電池。她還組織了大量環保宣傳活動,利用地球日,環境日,節假日開展環保宣傳,並通過電視,報紙使更多的人認識到了廢舊電池的危害。

五年來,她個人投入9萬余元回收65噸廢舊電池,使近700萬平方米的土地免遭廢舊電池污染。二、積極開展多種環保宣傳實踐和環境教育活動田桂榮利用節假日在全省各地個人自費組織大規模的環保宣傳活動,僅在鄭州,新鄉就組織了「綠色申奧萬人簽名」,「生命之網愛環保」等大型活動38次,參與人數達26萬人。

同時,她還義務為大學生講授環保知識。幾年來,田桂榮曾到國內的110多所學校為30多萬學生宣傳環保知識,講解廢舊電池的危害性,直接受眾達360多萬人。每逢寒暑假,田桂榮自費組織環保志願者考察白色污染,河流污染,濕地保護等環保課題。

為了保護母親河,田桂榮率領30多名大學生多次冒酷暑,徒步150公里沿衛河,人民勝利渠,共產主義渠,沁河和黃河考察排污口,進行水源污染,水質分析,與排污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進行面對面的斗爭,並向上級環保部門遞交考察報告24份,為進一步保護母親河,凈化水質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資料。

2、吳慶賢——基層老黨員吳慶賢的生態扶貧故事。

黎平縣雙江鎮四寨村,一個因樹而美的侗寨,被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村裡的風雨橋、鼓樓、學校、侗家民居,以及侗家人冬天取暖的木柴,皆取材於山。村頭古樹虯枝,溪水淙淙。村落四周古樹環繞,連綿的杉樹挺拔聳立,日日年年守護著這個侗寨。

飲水思源,四寨村的美麗,飽含「貴州造林王」、共產黨員吳慶賢的汗馬功勞。

從不惑之年棄商造林,到年逾古稀痴心不改,30多年光陰彈指一揮,吳慶賢風雨無阻地種樹護綠,在山上存了數千萬元綠色財富。盡管日子清貧,他卻不肯為自己輕易砍一棵樹。然而,當公益事業和侗家人建房需要用木材,他又毫不猶豫地捐獻和贈送。他用執著和堅守、無私和奉獻,感動著鄉親,把種樹護綠的事業做成奔向小康的支柱產業。

據統計,到2015年底,吳慶賢種植苗木500多萬株,累計造林55000畝,木材總方量達25萬方,經濟價值達2500萬元,並帶動鄉親們造林5萬多畝,使雙江鎮的森林覆蓋率從1984年的47%增長到現在的75%。吳慶賢因造林面積貴州第一、全國第二,被譽為「貴州造林王」,獲得全國綠化委員會授予的「全國綠化獎章」,成為國家有關部門聯合評選出的「中國生態英雄」。

反面:

1、英國倫敦的煙霧事件 。

素有霧都之稱的英國倫敦,1952年12月5日—8日期間,又被濃霧籠罩。這期間許多人突然患呼吸系統疾病,一下住滿了倫敦的各家醫院。四天中,死亡人數較常年同期增加4000多人,死亡者以45歲以上最多,約是平時死亡人數的3倍,1歲以下的死亡較平時增加1倍。

事件發生的1周中,因支氣管炎、冠心病、肺結核、心臟衰竭的死亡人數分別是平時同類病死亡人數9。3倍、2。4倍、5。5倍、2。8倍,因肺炎、肺癌、流感等呼吸系統疾病死亡的人數較平時均有成倍增長。事件後的兩個月里又有8000多人死亡。

人們就此事件分析認為,這於倫敦當時大量的耗煤有關。事件期間塵粒濃度最高達4。46毫克/米3,為平時的10倍,SO2濃度最高達平時的6倍,在濃霧的特定條件下,煙霧中的Fe2O3促使SO2氧化成SO3,從而形成H2SO4,並凝在微塵上,從而形成酸霧,成為這一事件的殺手。

2、日本四日市事件 。

四日市位於日本東部海灣。1955年這里相繼興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廠,化工廠終日排放的含SO2的氣體和粉塵,使昔日晴朗的天空變得污濁不堪。

1961年,呼吸系統疾病開始在這一帶發生,並迅速蔓延。據報道患者中慢性支氣管炎佔25%,哮喘病患者佔30%,肺氣腫等佔15%。1964年這里曾經有3天煙霧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殺。1970年患者達500多人。

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據報道,事件期間四日市每年SO2和粉塵排放量達13萬噸之多,大氣中SO2濃度超過標准5—6倍,煙霧厚達500米,其中含有害的氣體和金屬粉塵,他們相互作用生成硫酸等物質,是造成哮喘病的主要原因。

3、日本水誤事件 。

在日本南部九州灣有一個叫水誤的小鎮,這里居住著4萬居民,以漁業為生。1939年開始,日本氮肥公司的合成醋酸廠開始生產氯乙烯,工廠的生產廢水一直排放入水誤灣。

該公司在生產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時,使用了含汞的催化劑,使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汞。這種汞在水體中,被水中的魚食用,在魚體內轉化成有毒的甲基汞。人食用魚後,汞在人體內聚集從而產生一種怪病:患者開始時,只是口齒不清,步履蹣跚,繼而面部痴呆,全身麻木,耳聾眼瞎,最後變成神經失常,直至躬身狂叫而死。

1972年據環境廳統計,水誤鎮共患水誤病180人,死亡50多人,就在新線縣阿赫野川亦發現100多水誤病患者,8人死亡。據報到,患者人數遠不止此,僅水誤鎮的受害居民,即達萬餘人。

城管局和執法局的區別 懂的來

1、執法地位不同。執法局有合法執法地位。它是將原來城建、規劃、環保等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拿出來,統一由新成立的執法局行使。原來那些執法局則只行使行政許可權(審批權)。而過去的城管是地方「武裝」,沒有行政執法資格。

2、單位編制不同。執法局是國家人事部門認可的,有正規編制和經費,是執法主體。受行政人員編制限制,多數地方執法局人員是事業編制但參照管理,而過去的城管不在編制,沒有經費保障,多是依靠罰款生存。

3、執法范圍不同。因為執法局是將許多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權歸在一起管理城市,所以它的管理面更寬,而過去的城管主要是管小商站販,涉及面很窄。

4、歷史功績不同。執法局是大的城市執法,它是執法主體,有正式編制和事業經費,可以更加合理科學進行城市綜合管理。但也不能抹殺了城管的成績,畢竟它在多年的城市管理中也作出過積極貢獻的。

(3)環保執法主體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4、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城管局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區域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區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㈣ 環保手續怎麼辦

有關環保手續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申報、審批和報建、廢物進口審批管理、排放合格車型目錄申報、特種車輛污染物排放審核、機動車排放污染道路抽檢執法及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等。以下僅簡單介紹其中兩大項,其他方面有關手續的辦理在廣州市環保局及有關部門均有免費提供的詳細介紹和辦事指南手冊。

建設項目環保申報:

辦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申報手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各階段申報的資料,必須符合相應階段資料在數量和質量方面的要求,各種表格必須填寫清楚。2.各階段申報的資料,必須取得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局(總公司)的環保機構的預審意見。3.各申報資料必須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其中設計圖紙還必須加蓋設計單位設計專用章,環境影響報告加蓋評價單位業務專用章。4.按規定須取得專業咨詢單位的咨詢意見或其他主管機關審批意見或按規定應交繳其他費用的建設項目,應將咨詢意見、其他主管機關審批意見和繳費單據的復印件,連同申報資料一齊附送。5.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按規定提交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監測報告單》。「監測報告單」的有效申報期為監測報告簽發之日起三十天內。6.按規定需要提交電腦軟盤的,要盡量確保其無病毒污染。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簡明程序:

選址(或定點)階段:通過填報《環境影響報告》,確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

報建階段:將主體工程設計圖與防治污染設施設計圖送審,取得《建設許可證》後,才能開工。

試車:給防治污染設施予以一個合法的調試期。

竣工驗收:檢驗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環保規定,驗收合格後取得環保局驗收批復或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

環保行政處罰程序:

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是環保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其行政處罰程序如下:立案———現場調查取證———調查終結———陳述申辯———聽證———審議———處罰決定———送達———復議或訴訟———執行———結案。

㈤ 為什麼開發區的環保局沒有獨立行政權力

你的「獨立行政權力」是指「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吧。
所謂「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機關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主體,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體。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取得合法資格的主要依據是政府的正式決定和編制部門的執行決定,即「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編制部門的「三定」方案是設立行政機關最重要的依據。按照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其行政執法許可權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登記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資格的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依法行政。開發區環保局是否有獨立行政權力,要看各地的具體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獨立行政權力的。

具體實踐中,由於對開發區環保局有無執法資格的認識不一致,導致各地在開發區設立環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樣,歸納起來有5種類型:
一是在設區的市,由市環保局委託開發區分局以市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設區的市,由市環保局下文,將本機關的登記權、監管權和處罰權,授權給開發區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三是由地市級人民政府下文,將登記權、監管權和處罰權授權給開發區分局;
四是由省級人大授予開發區分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五是直接由開發區分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㈥ 這油煙污染,雜訊污染不屬於城管管吧,市容市貌管理條例又沒有這些東西,這執法主體應該是環保部門吧

這種污染當然歸環保組織了,他們應該去監管這些雜訊啊,油煙保證市民的生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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