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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動火作業審批有效期為

發布時間: 2020-12-28 03:13:56

❶ 工廠里電焊、砂輪切割、砂輪打磨,這些都屬於動火作業嗎動火作業審批表每天都要做嗎

廠里的電氣焊作業(不包括設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電氣焊作業場所)屬於動火作業內,必須辦容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一般根據電氣焊作業項目的時間來申請,不需要每天都申請。另外,砂輪切割、砂輪打磨等產生火花的作業項目,如果屬於一般沒有火災、爆炸等危險性場所業,不需要辦理審批;但是如果在易燃易爆有危險的場所作業時,必須要履行動火作業審批。具體規定,詳見你廠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❷ 《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來參考。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8小時
二級不超過72小時

工業動火許可證是動火現場的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許可證只限一處一次使用.一級工業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事審批手續,最後將辦事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 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1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2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存查。

  6.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1個工作日內有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本周工作日內有效。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領導終審批准簽字,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終審批准簽字,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申請部門(車間)負責人終審批准簽字,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

❸ 動火審批怎麼填

施工現場三級動火申請審批表
施工單位:×××建築工程公司
工程名稱:×××住宅小區13#樓
動火等級:三級

動火須知:
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質的場所;
7、一級動火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審批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企業保衛部門或消防部位審查、審批後方可動火。(重要項目的動火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

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業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申請。
3、二級作業申請審批表由項目負責人填寫,並附安全技術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批准。

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的均屬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作業由作業班組填寫動火申請審批表,項目負責人批准。
3、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後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申請。 動火部位:在 進行鋼筋焊接。
動火時間: 2006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

防火措施 :
1、電焊、氣割,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
2、操作前應檢查所有工具、電焊機、電源開關及線路是否良好,金屬外殼應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進出線應有完整的防護罩,進出線端應用銅接頭焊牢。
3、每台電焊機應有專用電源控制開關。開關的保險絲容量,應為該機的1.5倍,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完工後,切斷電源。
4、清除焊渣時,面部不應正對焊紋,防止焊渣濺入眼內。
5、注意安全用電,電線不準亂拖亂拉,電源線均應架空扎牢。
6、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採取防火措施,並應指定專人防火監護。
7、電焊時應正確使用防護面罩和專門手套進行操作。
審批意見: 同意按上述防火措施進行三級動火。
批准人簽名:
2006年 月 日
焊工姓名: 監護人姓名:
操作證號碼: 申請動火人簽名:
申請日期 2006年 月 日
表(十二)註:本表一式4份,動火人、監護人、審批人各1份,工地留存1份。

❹ 三級動火證有效期多久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後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作無證動火。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24h);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為6天(144h)。時間均應從火災危險性動火分析後不超過30min的動火時算起。

(4)二級動火作業審批有效期為擴展閱讀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❺ 動火作業安全 哪些事項要注意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准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作業票制度。工業動火作業票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第四條 工業動火作業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二級、三級動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後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准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與動火方案和動火票不符的動火。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煉油化工、油氣管道、油氣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八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於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8)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於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於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於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於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5)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8)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9)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九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於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於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按規定不允許動火的帶油、帶壓或帶有其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確因生產需要的動火為特殊動火。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第一十條 動火作業前,由生產單位(動火部位所在單位)申請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工業動火作業票》,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准後方可進行工業動火。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對審核過的《工業動火作業票》,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乙方單位自行負責動火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乙方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一十二條 油氣生產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由分公司所屬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送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及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審查,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備案,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所屬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經二級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工業動火作業票》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三級動火。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所屬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經基層生產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審查,由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批准,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由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後,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票》並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票》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十三條 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施工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並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由廠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現場確認措施落實,審查合格並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認後,方可動火作業,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施工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並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後方能動火,並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特殊動火,必須經廠領導、廠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並制定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後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方可動火。並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一十四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施工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負責審查和批准。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一十五條 施工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按照批準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嚴格組織施工;
(2)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3)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4)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5)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
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措施搶險,並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一十六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和施工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並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後方准動火;
(3)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動火過程中,雙方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後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七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雙方動火監護人在雙方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並經過嚴格的培訓;
(3)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票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後方准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動火完工後,雙方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一十八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2)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3)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准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後,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後方能繼續動火;
(5)熟悉並掌握應急預案;
(6)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九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2)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現場安全監督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對照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並馬上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待隱患整改後,方准許繼續作業;
(6)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
(7)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後,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並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註明後方可撤離。
第五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 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必須隨時掌握動火現場情況,檢查防火措施,如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動火。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有權隨時檢查動火現場。如發現違反動火制度或繼續動火有危險時,可收回動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處理有關責任者。
第二十二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一般情況下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緊急情況下經請示本級動火審批人(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技術、生產的領導)批准同意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採取緊急動火措施,事後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第二十三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四條 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工業動火作業票》代替。
第二十五條 機具要求
(1)採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於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並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二十六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氣體檢測超過1h後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於23.5%(體積)。
(3)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5)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20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1)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後,要分析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2)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采樣分析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分析結果報出後,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二十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後,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後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採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第三十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台,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2)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並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3)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4)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
(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三十二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的帶壓不置換動火。除做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外,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時,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到現場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2)做好現場監護,必要時應根據安全措施要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負責監護。
(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前,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召集生產調度部門以及與動火作業有關的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必須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可靠的應急措施。
(4)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如壓力出現異常必須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後由動火作業審批人簽字認可,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安全可靠,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後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❻ 化工廠什麼情況下申請動火作業及此過程的注意事項

為進一步規范動火管理、明確動火許可權審批及動火過程的崗位職責,依照公司「陝龍煤發〔2013〕34號」文件有關動火管理之規定,結合我廠實際,現做如下規定:
一、動火分級
(一)動火作業分級
按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
在凈化工段、壓縮工段、深冷工段、變壓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區域的設備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煤氣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倉上方、鍋爐煤氣管道範圍(函水封、羅茨機)、及其它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熱動車間除煤倉上方、鍋爐煤氣管道範圍(函水封、羅茨機)以外的區域;甲醇車間的第一循環水、除氧空壓站;LNG車間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鋰崗位;綜合車間的配電室、信號中轉站;化驗室;車間辦公室等在動火周圍無可燃物,對生產設施和人員安全不會造成影響的作業。
(二)動火作業審批程序
所有的動火作業都必須經過審批,並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1、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前1-2天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方案、動火部位簡圖。由生產副總或總工以下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前1天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廠長以下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在動火前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車間主任及安全員審批簽字。
(三)安全動火須知
1、在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下列三條原則:
(1)凡能夠移動或拆卸的盡量到非禁火區進行;
(2)能夠使用其它辦法代替的盡量不動用明火;
(3)必須動用明火的,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好相關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禁火區域包括:甲醇生產裝置區、LNG生產裝置區、焦爐煤氣氣櫃、LNG罐區、甲醇罐區和甲醇生產中間罐區、鍋爐煤氣管道、加壓羅茨風機、煤氣安全水封等。
2、各類動火作業必須要有專人監護,一級動火作業由車間領導、安全員及設備科、安全生產技術科、廠領導、安全生產部及公司領導現場監護,並通知公司消防隊;二級動火作業由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全程監護,廠部安全部門要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三級動火作業由當班生產人員全程監護。
3、《動火作業票》有效期限:一級為8小時,二級為16小時,三級為三天。若動火時間需要延長,中途間隔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不需再辦理動火證,時間超過4小時的,必須重新辦理。否則按無證動火論處。
4、需要進行動火分析,必須按要求進行分析,合格後才可進行作業。
5、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應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經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寫明的具體安全措施確已落實,才可動火。動火手續不規范,安全措施不全,動火執行人有權拒絕作業。
6、動火作業中,氧氣瓶、乙炔瓶間距應在5米以上,氣瓶距火源應在10米以上,並嚴格按氣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
7、焊機接電由電工負責,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❼ 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什麼法律法規的

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7)二級動火作業審批有效期為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動火等級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和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訂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❽ 施工現場進行一級動火作業前,應由什麼審核批准

1、一來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自火申請表和由項目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批,並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或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3天。
2、二級動火作業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4天前提出申請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領導審批。
3、三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班組長在動火前7天提出申請,報項目防火管理人員批准

❾ 動火令申請時間期限

根據您動火作業的內容和需要,開動火證的時候 寫上期限 。

5.3 動火作業版分級
5.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權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3.3二級動火作業
(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現場確認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3.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4.8《許可證》中用火作業有效期限
(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
(2)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48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重新確認動火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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