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與刑事
① 如何區別行政犯與刑事犯
對此一問題,學理上有本於傳統的「自然犯」與「法定犯」的概念,即羅馬法所謂「mala
in
se」與「mala
prohibita」的觀念,認為刑事犯是屬於自然犯,也就是指一個實質上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違法行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一般社會正義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屬法定犯的性質,其行為在本質上並不違反倫理道德,但是為了因應情勢的需要,或貫徹行政措施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者,加以處罰。
以刑事犯與行政犯區別的理論而言,大抵可分為「質的區分說」、「量的區分說」及「質量的區分說」。
依照性質區分說的見解,一般刑事犯或司法犯(Justizdelikt)是指具有特定法益侵害性的行為;而行政犯(Verwaltungsdelikt)則指對於行政作用秩序的維持,違反服從義務的行為而言,也即行政犯僅關系於「行政利益」的侵害,而非「法益侵害」的問題。從而,行政秩序犯的處罰意旨,乃是一種「義務的警告」與刑罰之具有「倫理、社會的非難性」,性質迥異.
量的區別說又可分成兩派,一派是否認一切區別意義,另一派則是承認以「行為之輕重」作為量的區別。
1、否認一切區別意義說
主張此說之學者有Wachenfeld及Berolzheimer,其主要見解認為行政不法亦含有「法益之侵害或危險」,故否認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意義[22]。
2、以行為之輕重程度為區別標准
此說亦根本否認行政不法行為與刑事不法行為間有任何「質」的差異,而認為至多僅在行為違法性之輕重程度不同,而具有「量」的差異而已。換言之,此派學者認為行政不法行為只是一種比犯罪行為具有較輕的損害性與危險性的不法行為,或者是在行為方式上欠如同犯罪行為的高度可責性的不法行為,行政犯或違警犯在事實上即是一
種「輕微罪行」。
質量的區分說
此系質的區別說及量的區別說之綜合見解。此說認為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兩者不僅在行為的量上,而且在行為的質上均有所差異。刑事不法行為在質上顯然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杜會倫理的非難性,而且在重土具有較高的損害性與杜會危險性;相對地,行政不法行為在質上具有較低的倫理可責性,或者不具有杜會倫理的非價內容,而且其在量上亦不具存重大的損害性與杜會危險性。
②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
4、處罰的種類不同。
5、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6、處罰的作用不同。
③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1、制裁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
刑事處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2、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刑事處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3、處罰種類不同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4、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在刑事領域,行為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積極的追求行為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應該預見到結果發生但是沒有預見到。
或者是已經預見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自己可以避免,這樣的心理狀態對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確定有著決定意義。
但是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的確定並不是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5、制裁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
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執行。
④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從違法的嚴重程度分,一般違法行為受行政責任;嚴重違法行為受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不同,一般違法行為只收行政法約束,刑事責任受刑事法律約束。
⑤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區別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
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5)行政與刑事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龍華法院對公訴機關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殷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這是龍華法院全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公開審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
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⑥ 行政和刑事有什麼區別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區別: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⑦ 刑事與行政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刑罰)都是國家機關針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作出的處理,但是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行為人的影響也是不同的。主要來講,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實施,刑期較短或者是剩餘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來實施,管制交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拘役交給拘役所來執行等。有些刑罰如罰金也可以由法院來執行。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⑧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內律、法規,容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