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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7 22:03:50

❶ 請問女工衛生費用是哪部法律法規規定的

女工衛生費用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經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88年9月1日發布並實施。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由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時任總理李鵬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勞保費法規擴展閱讀:

規定正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❷ 請問國家關於勞保用品發放的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內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容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拓展資料:

勞動用品的主要分為:

  1. 安全帽類

    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 呼吸護具類

    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養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 眼防護具

    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沖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 防護鞋

    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目前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鹼、耐油、防滑鞋等。

  5. 防護手套

    用於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於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❸ 勞保用品發放標准,國家有相關法律和規定嗎

有相關法律的,不過年代比較久遠了,已經跟不上現有的企業發展。版

所以企業配權備勞保用品還是要依賴於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自身對安全的需求

  2. 安全評價

  3. 職業衛生評價

只有依照了這些客觀檢測的數據,才能知道貴司有什麼方面可能會導致員工工傷或者職業病,以此才能更全面的配備勞保用品,如有任何疑問,歡迎私信。

❹ 企業發放勞保津貼或勞保費,有沒有法律法規或標准

沒有標准,金額不限。其實可以用該津貼來促使現場員工佩戴勞保防護用品,畢竟我遇到的大部分員工都不願意按標准佩戴勞保用品。
來自 安全家 知識社區。

❺ 勞動法那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扣為工人發放的勞保用品費用

你好,用人抄單位的行為違法,勞保用品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應當由勞動者支付費用,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❻ 什麼是勞動保護法規

答:勞動保護法規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法律和規程。其中有安內全技術的規程與辦法;容工業衛生的規程與標准;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的規定;女工的特殊保護;處理傷亡事故的規程;以及為了監督這些法規實施的組織制度,以保證勞動者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勞動。

❼ 求一個關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目錄就行)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規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失效] 1992.05.18
2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釋(命中3條)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1986.11.08

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7.06.29
2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建築業、住宿和餐飲業開展簽約行動的通知 2007.04.18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05.25
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5.01.14
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3.07.31
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02.09.25
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2001.12.26
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2001.11.05
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2001.02.02
13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機關聘用合同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1998年上半年非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進展情況的通報 1998.08.28
16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8.01.26
1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10.10
1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1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20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未簽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1997.07.11
21 中國科學院人事局關於下發《中國科學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傳提綱》的通知 1997.07.08
22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05.07
23 郵電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1997.04.23
24 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勞動部關於加強集體合同審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3.03
2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1.14
28 勞動部關於加強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
30 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關於加快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9.27
32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對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7.08
33 農業部、勞動部關於鄉鎮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04.26
36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4.26
37 勞動部對「關於中央直屬企業集體合同報送審查問題」的答復 1996.04.24
38 勞動部關於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6.04.12
3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2.15
40 勞動部關於訂立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02.13

❽ 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勞動保護費只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么

不是的
勞動保護費是為員工安全生產購置的物品相關費用,例如工作服、保護手專套、護眼屬鏡等等。具體計入什麼成本費用科目要看這些勞保費的使用目的,如果是給一線生產工人采購的,直接用於生產產品,應當計入產品成本。
只有為無法計入產品成本的間接人員例如管理層等人購買的才計入管理費用。

❾ 關於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是哪個法律法規文件里的條款

法律中沒來有無償提供的表述自,但規定企業必須有安全投入,實際生產中,總包計提安全費,分包在總包領取勞保用品,為了保證不丟失就規定按價賠償。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❿ 國家最新出台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建立和發展,從時間上看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1、第一個時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創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上了議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務院頒布了帶有失業保障性質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1951年2月, 政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這個《保險條例》和1950年頒布的《暫行辦法》,對職工的醫療、生育、養老、病假、傷殘、死亡、失業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標準的規定,從而解除或減輕了職工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了職工的基本生活。政務院於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保險條例》。到1956年,我國當年享受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相當於當年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195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一制度增加了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項目。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以頒布單行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1950年頒布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對革命工作人員的傷殘死亡待遇作了規定。1952年頒布了《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1955年頌布了《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這些單行法規分別對疾病、養老、生育、傷亡等項的保險待遇作了規定。到1957年末,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個時期(1958年初——1966年4月):發展時期。1958 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職、退休條件,適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退職辦法不一致的矛盾。為了解決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中存在的浪費問題,1965年和1966年我國分別頒布了《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的通知》和《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改善了職工患病時的醫療待遇。同時,為了保證職工在病傷或生育時獲得合理的休養和病傷、產假待遇,做好職工因病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職工病傷、生育假期的試行辦法》、《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這期間建立了移地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職工及時享受待遇,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避免支付差錯,全國總工會於1960年制定了《關於享受長期勞動保險待遇的移地支付試行辦法》。為了合理解決輕工業、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福利待遇問題,1966年4月頒布了《關於手工業廠、社職工、 社員退休福利統籌辦法(試行草案)》、《關於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職處理辦法(試行草案)》,這兩個試行草案對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實施范圍、退休退職的條件和補助標准以及統籌基金的來源和徵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通過以上的改進立法,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3、第三個時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滯和受破壞時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在十年內亂時期, 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沖擊,社會保障立法處於停滯狀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被否定,勞動保險被污衊為「修正主義」,是「腐蝕人民腐蝕機關工作人員」,是「形式上為工人好,實際上腐蝕工人意識」,是「鼓勵懶漢」等,導致了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認識。在實踐上,勞動保險管理機構被撤銷,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在一些地區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險待遇的辦法也被迫停止執行。特別是1969年國家發布了《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建議(草案)》,停止提取社會保險金,取消了社會保險費統籌制度,將社會保險改為企業保險。這就降低了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勞動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總之,在十年內亂時期,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個時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復、 改革與創新時期。 1976年10月,十年內亂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復和重建。1984年,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立法從社會保障的運行機制、模式類型、項目構成、待遇水平、管理社會化等方面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與創新。頒布了大量社會保障法律法規。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同年,發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1987年國務院發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行了生育社會保險試點。199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向。1992年初,勞動部、國家體改委、人事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關於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統一籌集。適當擴大待業保險范圍,完善待業保險制度。加強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按國家政策用好基金,使之盡快運轉起來,並建立健全審計和檢查監督辦法。1992年,廣東、海南、深圳的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開始運轉,進行了以待業、養老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1996年8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同時加強了失業保險,到1994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失業保險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其中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由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達9500萬人。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中國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確的系統的法律規定。圍繞著《勞動法》的施行,勞動部頒布了17個配套規章。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線」為依據的現代社會救濟制度, 繼1993年6月上海市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濟措施後, 廈門、青島、福州等城市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了大病醫療統籌和試行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主要內容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補充回答:具體的法條在上文已經羅列,要法條全文的,請按提供的法條名稱,在網上搜索。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應用網www.cnfl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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