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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檢驗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27 17:30:42

Ⅰ 生活飲用水抽檢結果是否能使用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文書檢驗結果告知書

看飲用檢驗報告用途性質,一般水廠檢驗報告不具法律依據屬自檢監控記錄出,只有具備國家檢測資質方檢測生活飲用水有效法律依據。

Ⅱ 質量技術監督在執法抽樣時,抽樣的數量如何確定有是標准嗎

一般情況下是根據抽樣產品的執行標准來定的,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准來定,沒有標準的按檢驗項目和庫存產品的基數來定,沒有統一的標准,也不可能有統一的標准。

Ⅲ 在一次食品衛生大檢查中,執法人員從抽樣中得知,目前投放我市的甲、乙兩種食品的合格率分別為90%和80%。

解:(1)P(ξ=2)=0.1×0.2=0.02,
因為每人從兩種食品中各取一專件,兩件恰好都是不合屬格食品的概率為0.02,所以三人分別從中各取一件,恰好有一人取到兩件都是不合格品的事件,可看做三次獨立重復試驗問題.
∴P=
所以期望Eξ=0×0.72+1×0.26+2×0.02=0.30。


Ⅳ 如何強化標準的實施與標准質量的監督

一、完善綜合執法體制,發揮綜合執法優勢,全面提高質監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省質監局的要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實行「多位一體」的綜合執法體制。專職執法稽查機構受行政機關委託統一開展標准化、計量、質量、認證認可、特種設備、代碼、條碼等行政執法活動。各單位要以行政執法工作為龍頭,發現違法問題,對發現重大文法問題,在實施行政處罰、制止違法行為繼續對社會構成危害的前提下,要將案情及時反饋到業務管理部門和技術機構。使行政執法工作與相關業務工作緊密結合。業務管理部門要指導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技術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配合行政執法工作,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出具科學公正合格的檢驗檢測結論;法制監督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各部門應當形成職責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溝通,加強信息反饋,確保運轉協調,共同發揮優勢,努力提高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的行政執法機制,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促進各項業務工作的全面開展,擴大質監工作的社會影響。嚴禁技術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託的情況下單獨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任意分解專職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和執法許可權。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整體水平
1、建立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和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每季度組織領導幹部學法講法,不斷提高領導幹部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識。每年對持證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教育培訓,
2、繼續實行執法人員資格年審制度,嚴格持證上崗。2006年對持證執法人員進行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記。執法人員崗位調整的,要在調整後10日內向市局書面備案,辦理領取和收回執法證件手續。凡未參加年審、年審不合格、調離執法崗位的人員,由市局統一收回執法證件。
3、試行行政案件主辦人制度。經市局考核選拔優秀的執法人員作為案件主辦人,案件主辦人負責整個案件的檢查和調查取證,對案件的處理提出主導意見,並對查辦的案件負全面責任。
4、嚴肅執法紀律,純潔執法隊伍。調研出台《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和《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禁令》。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在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結合實際,認真全面梳理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在此基礎上明確執法崗位和責任,公開各項工作辦事程序。重點是加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落實考評獎懲。逐步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必追究的執法責任監督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不斷規范執法行為
1、建立行政首長負總責的執法監督制度。行政首長是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探討建立以對執法辦案質量、辦案數量監督和執法辦案錯案責任追究為主體的行政執法監督考核體系。並將考評結果作為單位和執法人員年終行政執法監督考核獎懲的主要依據。
2、繼續實行案件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並落實具體的工作機構和責任人,選配責任心強、綜合素質高、能適應工作的執法人員負責案件的預審和案件質量把關。堅決杜絕案件受理調查、審理、決定不分的現象。
3、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隊伍。根據基層推薦,市局組織評議與考試,擇優錄取,頒發青島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員證。負責對本單位和全市系統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4、逐步建立行政案件公開公示制度。定期對案情影響面大、案件貨值高、行政處罰能反映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力度的案件主要案情、處理結果實行網上公示。
五、建立重大案件事前報告、事後備案和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制度
1、重申凡進入市政府直通車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外國獨資、合資企業的執法檢查,應在介入檢查前必須向市局報告;對上述企業符合行政聽證條件行政處罰的,應在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前向市局書面報告擬處罰意見,由市局審查把關;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5日內書面報市局備案。
2、對查獲涉嫌產品貨值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案件,要在查獲後24小時內向市局書面報告,市局視案情介入指導,並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總局和省局報告。
3、對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應自接到相關通知材料等法律文書3日內向市局書面報告:
4、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和向其他行政部門移交的案件,應在移送移交後5日內向市局書面備案:
5、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本單位本年度查辦的較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件要選擇涉案貨值高、行政處理社會影響大且能充分反映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和社會影響的案件。
六、全面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過罰相當、公正執法
以《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為指導。在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時,要對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合法、合理、適當實施行政處罰。對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糾正或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當事人證照齊全、管理比較規范,並屬初次違法,且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應當按照低限處罰;對違法情節較重,損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或給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可接近行政處罰的高限進行處罰;對明知固犯,故意違法和的產品質量在一定時期內經常出現問題,屢教不改的、違法產品(設備、器具)數量多、價值大、危害性大的、或產品已經銷售,造成嚴重後果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處罰幅度的高限處罰從重處罰。
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從重處罰,應當依法取證,查明事實,並記錄在案。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取證據結束後,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書中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確保行政處罰體現法律本意,公正執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嚴格規范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權、扣押權。
2、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在事後24小時內補辦相應手續。
3、實施行政強制權的期限一般應控制在30天內,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對有保質期和失效日期的產品,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出保質期和失效日期。
4、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理由及救濟途徑,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查封、扣押清單應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執法單位分別保存,現場檢查筆錄和清單應由當事人、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現場筆錄中註明,實施查封時,現場檢查筆錄及清單中應填寫財產保管人,就地查封的一般由當事人簽名保管。
八、切實做好聽證、復議、訴訟及案件移送移交工作
1、認真做好行政案件聽證工作。對於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應依照法定程序,認真組織進行;聽證會應由持有山東省行政聽證主持人證件的人員主持;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堅持執法必嚴、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做出行政處理意見。
2、認真做好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一是各單位在出現復議、訴訟案件時,應在收到相關通知材料3日內向市局書面報告;二是加強與地方政府法制部門和法院的溝通;三是嚴格履行復議決定和法院判決,及時糾正被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從中認真總結教訓,採取措施,提高執法水平;四是對阻撓當事人復議、訴訟,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3、做好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行政案件,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接受移交的案件,要依法認真進行落實和調查,重新核實違法事實,調查取證,依法做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移交單位;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移送前應當主動與當地檢察機關溝通,聽取檢察機關的指導意見;凡屬本單位移交移送的案件,必須經過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要主動爭取當地人大、政府和政協的重視和支持。積極與經濟綜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緊密配合,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和理解。
九、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努力實現許可事項的集中統一辦理
1、嚴格規范行政許可程序、文書。一是按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各項程序,不斷提高行政許可的效率,實現行政許可的合法化和有序管理;二是在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時,應使用法律法規規定及上級統一制定的格式文書,無統一的格式文書,使用省局市局制定的行政許可格式文書。
2、努力實現行政許可事項政務大廳集中統一受理、統一送達。按照「一站式管理、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對外」的原則和要求,在政務大廳設立行政許可窗口,集中辦理和送達行政許可事項。
3、加大對行政許可工作的法制監督。繼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對行政許可工作的法制監督,特別是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必須依法集體討論決定,對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實體和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實現對對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和監察
十、嚴格規范執法抽樣程序
要加強對產品抽樣知識的學習和研究。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的抽樣方式抽取樣品;抽取的樣品應從在市場上銷售或企業的成品倉庫中經過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抽取,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樣時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或抽樣人員參加,在企業負責人的配合下當場填寫產品抽樣單,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記錄產品的生產日期、採用標准等相關必要信息,抽樣單應填寫齊全,特別要重視抽樣基數填寫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注意抽樣基數與現場筆錄內容的一致性。同時要採取必要措施保管好樣品和備用樣品。
十一、切實加強對產品標準的學習與研究
認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產品抽樣人員學習和研究產品標准,特別是要加強對新出版標准、強制性標準的學習和研究。在查處一類(種)產品前,必須首先了解企業生產該產品採用的標准,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對該類(種)產品的具體規定和解釋,研究和把握新舊標準的銜接和差異,正確理解和准確把握標準的產品名稱、制定本意、重點內容、條文含義、適用范圍、適用期限等;對產品標準的理解有歧義或上下標准規定不一致的,應及時與標准化管理部門和法制部門溝通,以便達到正確理解標准、正確適用標准、正確判斷產品質量的目的。
十二、准確搜集認定事實證據材料,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認真學習、理解和掌握《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七類行政訴訟證據的取證要求和審核認定的原則,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一是證據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證據的取得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沒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證據的真實性要求:一是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是所取得的證據應有當事人的確認;三是證據應為原件、原物,是復製件、復製品的,應與原件、原物相符;四是提供證據的人或證人應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一是每一證據都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二是案件的每一個情節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三是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四是全案證據形成的體系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並具有排他性。
十三、加強對罰沒物品的監管,依法規范罰沒物品的處置程序,
嚴格執行國家總局《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建立嚴格的罰沒物品交接、保管和處置程序制度。對罰沒物品統一登記造冊,設立專用場所和專門的保管人員,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執法人員應當在沒收物品後三天內憑罰沒物品清單將罰沒物品交給保管人員。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應當在半年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後統一處置。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品的不同特徵採取監督銷毀、拍賣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置時,由罰沒物品保管人員與物品處理人員辦理出庫手續。對罰沒物品進行銷毀的,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後及時監督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參加,並製作銷毀筆錄,需拍照、攝像的,應當拍照、攝像存檔。
十四、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努力做到執法監管到位,重視行政執法的整體效果,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一是要牢固樹立從源頭抓質量意識,加強與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政府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交流與配合,及時通報信息,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追查違法產品生產源頭,徹底鏟除違法行為發生的根源。堅決杜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以執法為手段擾亂經濟秩序的現象發生。
二是重視行政執法的整體效果,樹立行政執法的社會形象。各單位的行政執法監管要以執法稽查為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的作用,不得任意分解專職執法機構的工作;不得以罰沒款作為行政執法的目的,不得搞罰款放行,放縱違法行為;嚴禁以收代罰,嚴禁罰款放行;要正確區分一般不合格和嚴重不合格的界線和過失違法和故意違法的行為,對故意違法行為和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的問題,要予以嚴懲。加大執法檢查工作力度,跟蹤後處理結果;對限期責令整改為前提的,應當明確期限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整改的方可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對責令改正的,要嚴格落實後續整改監督措施,並配有相關材料,使責令改正真正落實到位,監管到位。切實樹立和維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建設。

Ⅳ 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後如何查詢

(一)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

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任務之一,具體包含28大類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為切實加強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企業從事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事項符合情況及生產行為進行重點抽查和監督評審。
(二)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重點品種組織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抽檢監測。
(四)根據投訴舉報,對相關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企業風險等級和監管類別,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對企業的監督抽查,落實執法檢查、整改回訪等要求。
監督檢查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至少有兩名監管人員參加,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發現食品企業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問詢,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加大對企業日常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開展監督評審發現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處理。
(二)加強證後監管,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檢查發現依法應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案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機關匯報由其進行處理。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食品經營者(含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中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符合情況;食品經營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組織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
(三)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准,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製作批發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台賬。
(三)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採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建立的進銷貨台賬,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
3、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機制。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示。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監管部門。
(十二)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並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三)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十四)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

為切實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餐飲服務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情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食品原料索證索票落實情況;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過程是否規范;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制度落實情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及公示落實情況;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明查、抽查、暗查暗訪等監督檢查。
(二)針對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時段,對學校食堂、中央廚房等重點餐飲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可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其主體資格、食品質量、供餐行為等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餐飲服務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等級評定。根據檢查結果更換動態評定等級和年度量化等級公示臉譜,張貼臉譜標貼。
(二)責令改正。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立即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或監督意見書。對於限期整改的單位,根據責令整改通知書內容進行追蹤檢查。
(三)查封扣押。在緊急情況下,對相關涉嫌違法物品和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四)采樣送檢。對可疑食品、環節或快檢陽性樣品現場采樣,製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當事人蓋章簽字確認後送檢。
(五)行政處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違法行為可實施當場處罰;調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一般程序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保健食品監管

為切實做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以及保健食品標簽標識情況等。主要包括違法添加行為,《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保健食品委託加工行為,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等。
(二)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檢查內容:銷售產品合法性、進貨渠道、標簽說明書、索證制度、各種記錄、銷售台賬及出廠檢驗報告等。
(三)各鎮街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日常監督檢查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情況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見或組織查處;執法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和質量監測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或者其他部門通報的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飛行檢查和暗訪;根據媒體曝光和投訴舉報等線索開展突擊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領導指示、媒體曝光、消費者投訴舉報、抽檢情況等開展突擊檢查。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可採取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監督抽驗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使用檢查記錄表、執法文書等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不定期組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對經營單位進行暗訪。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時採取下架、暫停生產銷售、責令召回等有效措施;對違法違規的企業,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葯品、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

為切實做好葯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完善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確保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生產企業,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生產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原料葯、制劑、體外診斷試劑、醫用氧、中葯飲片生產企業是否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及其附錄組織生產。
(三)葯包材生產企業的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醫療機構制劑室的配製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制劑室是否存在配製未經許可的制劑行為;醫療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制劑配製的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和人員的職責,保證配製的制劑質量和安全;醫療機構制劑室的設施、設備是否與配製規模和檢驗要求適應;制劑配製的物料管理、衛生管理、配製管理、質量管理與文件管理是否按規范要求建立相應制度,並按制度執行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以日常檢查、有因檢查及其他受濰坊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進行檢查等方式進行,其中,日常檢查包括系統檢查、常規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系統檢查。按照《葯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葯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等監管辦法和操作規范,對重點單位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
(二)常規檢查。對葯品、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的合法性項目和質量管理重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頻次應至少每半年一次。
(三)專項檢查。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專項行動工作要求,根據專項行動的目的、重點、程序進行有側重的檢查。
(四)跟蹤檢查。根據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對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的效果進行針對性檢查。發現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五)有因檢查。針對企業發生停產、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質量抽驗不合格、產品質量事故等重大事件,依法進行處置。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在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六)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

特殊葯品包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和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麻黃鹼等物質,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是制《2014年興奮劑目錄公告》中規定的品種。為加強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保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生產單位是否符合《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毒性葯品管理辦法》、《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和《反興奮劑管理條例》、《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安全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根據申請事項,進行許可檢查;
(二)根據監管計劃,進行日常檢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有因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本轄區內實際,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負責本轄區內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的日常檢查、有因檢查,配合市局開展檢查。
(二)實施檢查。監督檢查應有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產品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結果匯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在現場檢查報告中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根據風險監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發現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涉嫌違法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葯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管

為促進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監管效率,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經營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的條件符合情況。
(二)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三)國家、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葯品電子監管情況。
(四)醫療機構購進、使用葯品,以及落實《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葯品使用條例》、《濰坊市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管理辦法》情況。
(五)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四 、監督檢查方式
對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採取日常檢查、葯品GSP認證跟蹤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根據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信用分級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一)制定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工作要求等。
(二)實施現場檢查。採取人員詢問、資料檢查、產品抽驗等形式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應當公正、客觀,並當場做好檢查記錄。
(三)檢查結果反饋。檢查工作完成後,將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被檢查單位。
(四)落實整改。督促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完成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
(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監督檢查後,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整理歸檔,並將其作為信用評價和量化分級的主要依據。
(二)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葯品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Ⅵ 檢驗檢疫、海關、邊檢的區別

檢驗檢疫、海關、邊檢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實質不同:

1、檢驗檢疫的實質:一般是指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的總稱。

2、海關的實質: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3、邊檢的實質:邊防檢查是指對出入國境人員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入境登記卡、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財物,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運載的貨物等的檢查和監護, 以及對出入國境上下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的管理和違反規章行為的處理等。

二、三者的性質不同:

1、檢驗檢疫的性質:在我國專門設置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郵包攜帶物等進行檢驗檢疫,以保障人員、動植物安全衛生和商品的質量。

2、海關的性質:海關最早是指商人販運商品途中繳納的一種地方稅捐,帶有「買路錢」或港口、市場「通過費」、「使用費」的性質。

3、邊檢的性質:邊防檢查是為了保衛國家的主權和安全, 而對出入國境的人員等進行的檢查。

三、三者的規定不同:

1、檢驗檢疫的規定: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在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檢驗機構報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安全衛生、數量鑒定、重量鑒定等。

2、海關的規定:根據《海關法》規定,編制海關統計是中國海關總署的一項重要業務。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負責對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科學、准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

中國海關總署按月向社會發布中國對外貿易基本統計數據,定期向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報送中國對外貿易的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數據發布的及時性居世界領先地位。中國海關總署定期編輯出版《中國海關統計》月刊和年鑒,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3、邊檢的規定:因私出國人員到達出境口岸時,首先要填寫一張《出境登記卡》並將自己的護照、身份證、簽證等一並交給邊防檢查人員,由邊防檢查人員進行逐項檢查。

邊防檢查人員對持照人的證件進行核查(包括護照是否真實有效,簽證是否真實有效,護照和身份證內容是否一致等)後在護照上加蓋驗訖章(該章內包括出境口岸的名稱、編號、「出境邊防檢查」字樣和年月日等),並將出境登記卡留存於邊防檢查站;上述手續完畢後,將護照當面交給持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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