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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7 17:14:27

『壹』 高空作業國家有何規定

  1.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內。

  2. 國家標准《容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3.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貳』 高空作業規章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工廠建設維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製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建設維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於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准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准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泄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系,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范圍,加強相互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後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並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桿、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後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並縛扎牢固,下端須採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裡裝手電筒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桿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桿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盡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並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並設有扶手欄桿,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松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1.3米高的防護欄桿(懸空高度大於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桿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桿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於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於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於30厘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於1米,坡度不能大於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於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後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銹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並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並綁扎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桿,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台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並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志。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採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後,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採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後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叄』 國家規定高空作業費是多少

國家並沒有統來一規定高空源作業費,要看相關地方法規。對應相應的作業,也有不同的收費標准。有的普通高層不會收取「高空費」,如果需要懸空作業,或用到吊高架時會收取一定費用。有的是根據樓層高度劃分收費標准:4樓以下要根據具體情況,與安裝工人協商。

(3)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准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標准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著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

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准。

『肆』 高空作業安全制度和辦法

高空安全作業制度
1、高大、技術復雜的高空作業,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高處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帽、安全帶、穿防滑鞋、支掛安全網等用具,安全帶系在人體上方牢固可靠處。施工人員所持工具必須用繩掛在工具欄內,禁止拋擲,防止墜落傷人。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體檢,嚴禁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人登高作業;嚴禁酒後登高作業。
4、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坐在平台的邊緣,不得站在欄桿的外側。在
構架或電線桿上作業時,地面應設有專人進行監護和聯絡。
5、嚴禁人員跟隨起重物上下。
6、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有通訊設備。運送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
7、高處作業應有統一規定的信號、旗語、手勢、哨等與地面聯系。
8、高空作業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檔和墊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時上下,在通道處(或平台)使用梯子要設置圍欄。
9、高處作業時應與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上、下交叉作業必須採取隔離措施。
10、夜間不宜進行高處作業,必要時必須訂有夜間施工安全措施。
11、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在霜
凍或雨雪天氣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時,應採取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維修工、清潔工、門窗安裝、廣告安裝、空調安裝、裝飾、裝修等作業)
(1)年滿18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高處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禁止登高作業。
(2)距地面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o,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應視為高處作業。
(3)登高、懸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作業人員,要正確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不準穿光滑的硬底鞋、高跟鞋和托鞋。要使用合格的安全帶,並應將繩子牢固系在堅固的建築結構件上或金屬結構架上,不準系在活動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
(6)高處作業、高處懸吊作業區,地面要劃出禁區,並圍擋,掛上「閑人免進」、「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7)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前,應先聯系停電、確認停電方可進行工作,並應設置絕緣擋壁,作業人員最少離開電線(低壓)2米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作業。
(8)高處作業、高處懸吊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得在高處投擲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精力集中不準打鬧;工作完畢,清理現場物料,並從指定路線上下。
(9)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若特殊情況必須垂直作業時,應經有關領導批准,並在上下兩層間設置專用的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
(10)嚴禁坐在高處無遮欄處休息,防止墜落。(11)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時,要用木板或梯子等物墊在瓦上行動,防止踩破石棉瓦墜落。(12)進行高處焊接,氣割作業時,系好安全帶,並且必須事先清除火星飛濺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
(13)遇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高處作業。
(14)高處作業、高處懸吊作業時,要注意危險標志和危險地方。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施工。
(15)當結凍積雪嚴重,無法清除時,停止高處作業。
(16)使用梯子時,必須先檢查梯子是否堅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o為宜,梯底寬度不小於50公分,並有防滑裝置,梯頂無搭勾,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高空作業人員有哪些規定和合法權益

《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勞動安全防護及健康保護】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特種作業資格】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過程安全防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者的權利: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

9、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陸』 規定多少米以上算高空作業

2米就算。

國家標准/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臨邊作業是指: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於80cm時的高處作業。

洞口作業是指:孔、洞口旁邊的作業.在水平方向的樓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邊小於25cm(大於2.5cm)的稱為孔,等於或大於25cm稱為洞。在垂直於樓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則高度小於75cm的稱為孔,高度等於或大於75cm,寬度大於45cm的均稱為洞。

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等孔洞邊沿上的高處作業都屬於洞口作業。

(6)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高空作業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高處懸掛作業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10.8m/s,相當於陣風6級)等惡劣氣候及夜間無照明時作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作業。在距離高壓線10米區域內無特殊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作業。

『柒』 高空作業的法律規定年齡是多少

從事高空作業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年齡不宜超過55周歲,女性職工不宜超過4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該退休: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7)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凡身體患病(如高血壓、心臟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視、畏高症)人員,嚴禁從事高處作業。

2、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3、高處高空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作業點的腳手架、欄桿、平台、梯子是否良好。

4、高處高空作業,上下行動要謹慎,不得沿繩或立桿及腳手架的欄桿攀上爬下。

5、嚴禁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凡因工序原因必須上下交叉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防範措施,設安全隔離層,否則不準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嚴禁向下拋扔或丟落工具或物件。作業點以下的危險地面,要劃出禁區,掛「禁止通行」警告牌。

7、高處高空作業應佩戴工具袋,小型金屬材料應裝在專用袋內,不得上下投扔材料和工具,因工作需要時,應用繩系牢後吊運,但垂直下方不能站人。

8、登高作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要平穩,並設防滑裝置,坡度60~70°為宜。

9、在高處高空作業,需要使用動力設備時,必須兩人參加,其中一人看閘,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以防觸電,如發生問題,立即切斷電源。

10、高處高空作業人員,要注意空中距高壓線的距離必須在兩米以上。

11、任何人不準騎在或坐在腳手架欄桿上休息,也不得在欄桿處的板頭上工作和依靠欄桿起吊重物。

12、高處高空作業與地面保持聯系,並有專人負責,聽從指揮。

13、高處高空作業下方2米內不準站人,有六級以上的大風、大雨、雷電等情況嚴禁登桿作業。

『捌』 高處作業有哪些安全規定

凡在離地面2m以上的地點進行工作為高處作業。進人高空作業現場,應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皮帶。高處工作傳遞物件,不得上下拋擲,應使用工具袋。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設置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以防落物傷人。

(8)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要求承載時建築物或支承處應承住吊籃的載荷,理論上來說高處作業有一定的風險。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要求

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製作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帽》(GB2811)的有關規定。

2 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選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3 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

4 建築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5 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6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7 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施工。

8 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 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 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玖』 高空作業國家有何規定

  1.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 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內級》規定:容「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3.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拾』 國家規定多少米以上算高空作業

國家標准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10)高空作業法規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中的高處作業主要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交叉等五種基本類型,這些類型的高處作業是高處作業傷亡事故可能發生的主要地點。

臨邊作業

臨邊作業是指: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於80cm時的高處作業。 下列作業條件屬於臨邊作業:

1、基坑周邊,無防護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等;

2、無防護樓層、樓面周邊;

3、無防護的樓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電梯和腳手架等的通道兩側面;

5、各種垂直運輸卸料平台的周邊。

洞口作業

洞口作業是指:孔、洞口旁邊的作業.在水平方向的樓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邊小於25cm(大於2.5cm)的稱為孔,等於或大於25cm稱為洞。在垂直於樓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則高度小於75cm的稱為孔,高度等於或大於75cm,寬度大於45cm的均稱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等孔洞邊沿上的高處作業都屬於洞口作業。

建築物的樓梯口、電梯口及設備安裝預留洞口等(在未安裝正式欄桿,門窗等圍護結構時),還有一些施工需要預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沒有防護時,就有造成作業人員高處墜落的危險;或者若不慎將物體從這些洞口墜落時,還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員發生物體打擊事故。

攀登作業

攀登作業是指: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或採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在建築物周圍搭拆腳手架、張掛安全網,裝拆塔機、龍門架、井字架、施工電梯、樁架,登高安裝鋼結構構件等作業都屬於這種作業。

進行攀登作業時作業人員由於沒有作業平台,只能攀登在可藉助物的架子上作業,要藉助一手攀,一隻腳勾或用腰繩來保持平衡,身體重心垂線不通過腳下,作業難度大,危險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墜落。

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是指: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進行高處作業。其特點是在操作者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中的構件吊裝,利用吊籃進行外裝修,懸挑或懸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澆砼等項作業都屬於懸空作業,由於是在不穩定的條件下施工作業,危險性很大。

交叉作業

交叉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的上下不同層次,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現場施工上部搭設腳手架、吊運物料、地面上的人員搬運材料、製作鋼筋,或外牆裝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進行面層裝飾等等,都是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交叉作業中,若高處作業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運物體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業人員,發生物體打擊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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