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亂作為
㈠ 行政部門的亂作為,不作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2)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9)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1)行政亂作為擴展閱讀: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㈡ 如何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以下是六種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表現形式,就是行政行為違法的具體表現。對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定原則,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只要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一)主要證據不足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某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進行執法監督時,認為該生產企業或經營單位有作為違法行為,要採取行政處罰,予以罰款處理,採用了罰款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收集違法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表現形式。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類事例在一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寫的檔案中,經常可以看到,在監督記錄中描述的所謂違法事實,從《食品衛生法》中找不到相應違法條款,在法規中也沒有。實際上就是沒有違法的法律依據。就是俗語說的:「犯了那條法不知道。」監督員只管記錄事實,不知道這事實是違反《食品衛生法》中或法規中的哪一條。就隨便牽強附會的安了一條,結果一審查,是錯誤的適用法律,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沒有按法定程序執法監督。如食品衛生監督員判定某食品經營單位商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准要求,予以沒收或銷毀的行政處罰,但是,監督員在采樣時沒有按法定的隨機抽樣原則進行,只是從大宗商品中選擇幾個變質的樣品作的檢驗,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質量。對方對沒收或銷毀的行政處罰不服,就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查,監督員采樣違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四)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也叫越權執法。這樣越權執法行為,在《食品衛生法)頒布實施的幾年中,不少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違法處罰時,在處罰決定中,常有越權執法字樣。如買賣雙方食品變質的處罰過程中,處罰決定常有這樣字樣:「賣方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這種決定,不僅是監督機構的越權執法,而且把監督機構置於雙方經濟糾紛中去。監督機構的這種判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實際上是行政行為的違法表現。又如罰款處罰。罰款是《食品衛生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權,但有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有越權執法字樣,寫「罰當月獎金,降一級工資,撤銷行政職務」等越權字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只有罰款權,沒有涉及獎金和工資權。更沒有撤銷行政職務的權力。監督記錄的這種字樣實質都是行政行為的違法。
(五)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在食品衛生監督實踐中,也經常有所發生。本不是監督機構的職能范圍,硬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對菜農索辦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借故勒索。這就是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要求應該給食品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 而具體執行人員長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復,或拒絕不辦。這種行為就是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表現。
㈢ 江西整治行政機關亂作為不作為
江西整治行政機關亂作為不作為
記者從省監察廳獲悉,5月至12月,我省對行政機關在市場中介組織管理中亂作為不作為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此次集中整治范圍是,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和部門,主要是指中介組織注冊登記過程中涉及的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性質的中介組織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各類中介組織行業管理職能的單位;在履行項目審批、市場監管、執法監督等行政職能過程中,需審驗對象單位委託中介組織作出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等經濟鑒證的行政管理機關。
重點整治4個方面突出問題:一是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中介組織市場准入、登記注冊、年檢等工作過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增設環節、提高門檻、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等現象;是否嚴格執行首問負責、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二是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中介組織管理規定、資質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不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違反規定擅自設定資質條件等;不按規定強行指定中介服務,將行政職能違法轉交中介組織辦理等。三是行政主管部門與中介組織未實現機構分設、人員分離、財務分開、職責分明,存在現職公務人員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領取報酬,在中介機構列支經費等問題。四是行政機關履行中介組織監管職責不到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