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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單

發布時間: 2020-12-27 12:21:21

行政審批局承諾書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監察等為一體。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化」問題。通過「一顆印章管審批」和「內部流程再造」,建立「車間式流水線」審批流程。

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建立「一張申請表、一份承諾書」的便捷審批備案和信用管理體制。通過「體制機制+科技」的手段,解決了「權力碎片化」問題。

行政審批局「一份清單定邊界」,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實行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包括「權力清單」、審批運行圖和自由裁量標准等,釐清權力的邊界、責任和流程,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政務運作公開透明,通過社會監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範廉政風險,將權力置於陽光下。

(1)行政審批單擴展閱讀:

行政審批局內設機構及職能分工:

1、 綜合處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建設,黨建群團,廉政建設,招商引資,績效考核,輿論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文書處理,信訪維穩,對外往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

2、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改辦)

負責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行政審批相關制度,編制區級行政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優化、環節優化等工作。

3、投資項目審批處

負責辦理投資項目規劃選址、立項、能評、水評、安評、環評、土地等相關審批事項以及城鄉規劃、住建、環保、危化品生產、危化品經營、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海洋、采礦等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事項,開展投資項目全並聯審批及綠色通道,與職能部門間審批協調、投資項目包靠代辦幫辦、「上門服務」等工作。

4、 商事與社會服務處

負責辦理工商、質檢、食品葯品、教育、民政、體育、衛生計生、市政、交通、科技商務、宣傳文化、人力資源、財政、司法、民宗、保密、外僑、旅發等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事項,並提供幫辦代辦、「上門服務」等工作。

5、 政務服務管理處

負責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提出納入或退出中心大廳的窗口單位及其審批服務事項建議,監督窗口落實中心有關業務規程、制度,對納入中心審批服務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辦件監控,政務大廳入駐機構及人員管理考核,處理政務服務投訴,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

6、 軟環境建設處(督查考核處)

負責對全區軟環境建設工作指揮調度、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與考核評議,軟環境建設中的日常事務處理,宣傳、推廣全區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經驗做法,轉辦督辦企業、個人對各部門單位涉軟事項的投訴,制定全區軟環境建設相關制度,提出經濟發展軟環境方面的工作措施及意見建議等工作。

㈡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產品備案三者區別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㈢ 什麼是行政審批有哪些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內他組織提出的申容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2012年10月10日電,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1]
2014年2月15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子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 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 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㈣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申請,容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㈤ 規范行政審批應該怎樣做

一、完善行政審批手續,做到審批報表准確,完整和規范
1、審批報表填寫必須完整,規范。表格填寫不應缺項。
2、審批報表均應表明明確的受理時間和審批時間。
3、審批報表均應有審批人員簽名,需處長把關的項目,要由處長簽名,需局領導把關的項目要由局領導簽名。
4、審批,備案報表要保存完整,不應有缺表情況。凡歸檔保存的報表要有明細登記或電腦保存,以便於查找。
二、健全行政審批制度,做到職責清晰,要求明確
各有關處室部門要建立和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審批責任人,審批領導的責任要具體、明確;如有違反,要有追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2、建立健全審批限時管理制度。對超越審批工作時限,要有具體和嚴格的界定。制度中不僅應該規定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方式,同時,還應明確補救的措施。
3、建立健全審退件管理制度。建立審批退件單或登記表(一式兩聯:一聯,報主管領導審批,一聯交申請人保管),凡是因各種原因不能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要有具體明確的書面答復。
4、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對於印章的形式及使用范圍、印章使用許可權,印章管理及使用要求,保管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
5、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對於群眾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投訴、舉報要限時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要備案,定期檢查。
三、公開行政審批程序,做到審批制度和監督透明
1、行政審批人員姓名要公開,審批時應佩戴明顯標志,並且將行政審批人員的姓名網上公布。
2、政審批制度要公開,採取印製宣傳手冊、網上公布等形式,將審批時限、收費標准、審批所需資料及程序等向社會公開。
3、行政審批監督投訴要公開,通過電子網站及宣傳手冊等形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㈥ 什麼是行政審批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㈦ 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所以行政審批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從其分類也可以證明這一點,行政審批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綜上,行政審批應該只有行政許可審批,不包括非行政許可審批。

㈧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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