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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和勞動仲裁

發布時間: 2020-12-27 11:53:58

⑴ 一般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從本質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其與有關國際公約所稱的仲裁並無任何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歸納起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於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⑵ 仲裁法與勞動法的矛盾

拜託,發表評論前至少應先明白一些基本的規則才可以。

簡單一點說明:版
1、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權新法對舊法進行調整,又不是不可以,自相矛盾的說法,除非是一個部門同時通過了兩個法律而這兩個法律互相沖突才可以算,否則一般情況下就是存在先後。
2、仲裁法不是解決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上述一裁終局的情況是不適用的,對裁決不服勞動者是可以起訴的。

⑶ 勞動仲裁與人事仲裁有什麼區別

現實困惑
孫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自其2004年5月6日進入公司工作,公司就未依法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其多次要求均被拒絕。後公司要求孫某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其辦理保險之用。孫某拒絕了此違法要求。月底,孫某被開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孫某該怎麼寫該勞動仲裁申請書?
律師答疑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勞動仲裁申請書包括的基本內容如下:(1)首部:標題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這一部分主要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法人、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2)請求事項: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有多個請求的須分項列出。(3)事實與理由:該部分主要是陳述為何要申請勞動仲裁,闡述具體的事實情況。其中,事實和理由都要寫清楚、透徹。另外,在事實理由之後,如有證據,則要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4)尾部及附項: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申請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本案中,孫某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時可以參看以下: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孫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市××縣×路×號,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董事長。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7000元;2.裁令被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12000元;3.裁令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比例補辦補繳申請人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則一次性賠償申請人5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4年5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被申請人一直拒絕。2006年7月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申請人辦理保險之用。申請人拒絕了被申請人的違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拒絕其違法要求為由將申請人開除。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依法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孫某
××年×月×日
附:申請書副本1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理薈萃
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予以維護時,應該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書面整理,即形成勞動仲裁申請書。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不僅是一種行政辦事程序,更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

⑷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程序作了那些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作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勞動爭議的時效延長。現行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立法時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得到盡快的維護,所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提出仲裁申請,超過這一時效當事人即被視作放棄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這種情況,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為勞動者維護權益確定了足夠的時間。
2.合理確定了勞動關系雙方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勞動者可以依據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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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仲裁與勞動仲裁區別。

一、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包括: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公正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1956年以來,我國政府也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稱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系,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⑹ 勞動仲裁的法定管轄和《仲裁法》的約定管轄

勞動仲裁雖然也是仲裁,但是其僅針對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仲裁。
而仲裁法回針對答的是商事、民事仲裁。
兩者范圍不同。
所以,雖然仲裁法允許約定仲裁,但是管不到勞動爭議中的仲裁規定。
你只需要把勞動關系和一般的民事關系當做是毫無干係就能理解了。

⑺ 勞動仲裁與民商事仲裁的區別

勞動爭議是行政仲裁
而商事仲裁
是民間組織
(但設立是行政審批)這才是最主要的區別

⑻ 勞動爭議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的區別

從本質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與《勞動爭議調解仲發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其與有關國際公約所稱的仲裁並無任何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通常設於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一裁兩審制,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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