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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2-27 07:26:48

①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第50條

我的理解:基本來的原自則是以原告為准:就是告訴才處理,不告不訴的就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
效力的問題:
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的,屬於效力待定
被告仍就原具體行政行為起訴的,不影響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② 如何理解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條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版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權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共計二十七條。為了准確回答,建議題主,列明文號或者該條款詳細內容。

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簡單的說:行政訴訟的訴訟目的是改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民事訴訟的訴訟目的一般是給付、確認、變更等。還有行政訴訟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民事訴訟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同時,在一定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訴權是不可以放棄的。這與民事訴訟訴權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審查和限制撤訴的目的是雙重的,既要保護公民權利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損害,又要保護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違法行為的損害。

《行政訴訟法》施行後(這意味著要求法院對撤訴進行審查的規定生效),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於1/3,最高時達到57.3%!從一些行政法官的報告中,我們看到個別地區的撤訴率竟然一度高達81.7%! 與《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比較,行政案件的撤訴率非但沒有降低,反而在長達8年的時間內穩步上升,居高不下(1998年後有所回落,但仍高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前)。

#####################################

由於這個問題相當復雜,要詳細的說明肯定要幾萬字的研究生論文,我先闡述相反的一個例子:

《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除了該條規定的原告明示申請撤訴的兩種情形外,還有根據原告的行為推定其撤訴的,即《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對此,人民法院照樣可以根據情況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在上述三種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與一些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行政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原告撤訴的法定情形(例如,在被告作出實體性的答辯前,原告有權撤訴),相反,強調了撤訴一律需經法院裁定準許才能實現。 如果法院不準許撤訴,不管原告是否願意,也不管被告是否同意撤訴,訴訟都將進行下去。那麼,法院根據什麼決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行政訴訟法》對撤訴的限制出於什麼目的?從一些參與過《行政訴訟法》起草的學者以及實務部門的專家口中,我們可以了解撤訴審查的標准和目的。

由最高法院行政庭法官編寫的《行政訴訟訴訟貫徹意見析解》在闡述一條司法解釋的理由時,否定了原告可以處分自己訴權的觀點。除了撤訴申請的形式(書面)和時限(在庭審結束前)外,作者指出了准予撤訴的兩條實質標准:

……第二,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真正自願,對於別人強加違心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準予撤訴……第四,申請撤訴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的,人民法院都不應該裁定準許撤訴。

一位學者具體地描繪了撤訴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原告利益的諸種情形,認為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既要防止被告規避法律,也要防止原告規避法律:

……第二種情形的撤訴(指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被告規避法律的可能性較大;他們可能以犧牲國家社會利益換得原告的撤訴,也可能通過壓制、威脅、欺騙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無關痛癢的改動,來迫使或者誘使原告撤訴。第三種情形的撤訴(指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申請撤訴的),原告規避法律的可能性較大;他們可能感覺到自己理虧,敗訴結局已定,就故意不出庭,以逃避敗訴責任。撤訴如屬於這些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准許。

可見,法院對原告撤訴申請除了程序審查,還要進行實體審查,包括原告申請撤訴是否自願,被訴行政行為或者變更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和限制撤訴的目的是雙重的,既要保護公民權利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損害,又要保護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違法行為的損害。由此,法院除了裁判糾紛,還肩負著糾察違法行為、維護行政法律秩序的職責。只要當事人違法,一旦上了法院,都休想逃脫,不管它損害的是原告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

也就是說,行政訴訟中訴權雖然屬於原告,但是,原告在推動訴訟後,就承擔了一定的推動義務,如果原告放棄這種推動義務,法院就通過限制和強制兩個方向對原告的撤訴行為進行制衡。

限制:就是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民事性質的訴訟費預交問題作為例外)

強制:就是《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還有「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訴權是不可以放棄的。這與民事訴訟訴權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④ 如何理解《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3條第款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此條規定產生了兩種理解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具備該條第2款規定的條件, 行政相對人就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第立2條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該條規定並非僅指非復議前置的案件,也包括復議前置的案件,即無論是復議前置還是非復議前置的案件,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均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作復議決定的糾紛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解釋》第33條第1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而起訴的,如果復議為前置條件的,未經復議的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訴訟,不能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如果屬非復議前置程序的,當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因此,在適用《解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時,應當注意該條第1款的規定。

⑤ 最高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里26條和行政訴訟法的67條規定內容沖突沖突嗎

最高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出台,2018年2月8日已經廢內止。行政訴訟法容屬於法律,且2015年已經修訂,應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
第一百六十三條本解釋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有效嗎

新的解釋沒有復廢止原來的解釋,制還有效。原來的司法解釋中僅與新的解釋不一致的才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9號 2015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⑦ 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失效了嗎

新的最高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法條僅有27條,是史上條文最少的對訴訟法回適用的全面的司法解答釋。根據新是規定,原解釋與新解釋不一致的自動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9號 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11項

第六十三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回(二)駁回起訴;
(三)管轄異議答;
(四)終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七)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八)財產保全;
(九)先予執行;
(十)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十一)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十二)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十三)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十四)准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⑨ 如何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條文應理解為:第一款:在主債權轉讓時,不區分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還是版第三人提供,權抵押人仍然承擔抵押責任。
第二款:如果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主債務分割或轉讓,債務人仍以抵押物承擔責任;如果抵押物為第三人提供,主債務分割或轉讓,比須經過第三人同意,否則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⑩ 《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什麼區別

前兩者是《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和《行政強製法》屬於兩個法律部門,雖有聯系但沒什麼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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