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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有關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7 05:56:11

❶ 為什麼說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第一部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第563號令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們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要履行行政法現賦予的職能。

一、 要充分認識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是繼《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後的農機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她全面總結了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成效和經驗,構造了統一、完整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條例的公布施行,是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機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條例》是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證。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學習好和貫徹落實好《條例》作為推動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

二、要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冶理的方針。對涉及農機安全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服務與監督等相關環節,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規定了農機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機所有者、操作維修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了農機淘汰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報廢和回收制度。規范了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農機化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服務行為。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要逐條的全面學習、深刻領會。

三、認真履行《條例》賦予我們的監管職責

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加強農機使用安全的源頭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做到標志統一,執法規范,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進行免費安全檢驗,保證農機安全技術狀態完好,及時消除農機事故隱患。要依法處理好農機產品質量和維修質量投訴。要強化農機報廢、回收的監管工作。做好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要主動與財政、公安交警、質檢、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聯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爭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❷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拖拉機駕駛證業務。
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駕駛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考試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拖拉機駕駛證。
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使用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拖拉機駕駛證。
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拖拉機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拖拉機駕駛證
第六條拖拉機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拖拉機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監理機構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機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拖拉機駕駛人准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G」;
(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不足14.7千瓦),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H」;
(三)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K」。
第八條持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的,准許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准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准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
第九條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拖拉機駕駛人初次獲得拖拉機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條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於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
(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拖拉機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二條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應當向所持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除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拖拉機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五條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後一科目考試。其中科目三的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可根據機型實際選考1項。
第十七條考試科目內容和合格標准全國統一。其中,科目一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十八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申請人在取得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後預約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試。
第二十條每個科目考試1次,可以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試日期應當在10日後預約。
在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二十一條增考項目
(一)持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試方法和評分標准與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申請人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拖拉機駕駛證。獲准增加准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各考試科目結果應當公布,並出示成績單。成績單應當有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拖拉機駕駛人應當於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拖拉機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拖拉機駕駛人戶籍遷出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拖拉機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取檔案資料,轉送申請換證地農機監理機構,並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機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拖拉機駕駛證記載的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拖拉機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換發拖拉機駕駛證;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駕駛人應當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三十條拖拉機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三十一條拖拉機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拖拉機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拖拉機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超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2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八)拖拉機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機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拖拉機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審驗
第三十二條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四考試。
第三十三條拖拉機駕駛人在拖拉機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換發拖拉機駕駛證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拖拉機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三十四條拖拉機駕駛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應當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按拖拉機駕駛證初次領取月的日期,30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身體條件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簽注駕駛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拖拉機駕駛證的式樣、規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執行。
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式樣由農業部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三)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准
附件: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准
一、科目一
(一)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監理法規、規章;
2、拖拉機及常用配套農具的總體構造,主要組成結構和功用,維護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和排除方法,操作規程等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二)考試要求
試題分為選擇題與判斷題,試題量為100題,每題1分。其中,全國統一試題不低於80%;交通、農機安全法規與機械常識、操作規程試題各佔50%。採用筆試或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為90分鍾。
(三)合格標准
成績在80分以上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盤式拖拉機場地駕駛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尺寸:
(1)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機長;
(2)路寬:機長的1.5倍;
(3)庫長:機長的2倍;
(4)庫寬:大中型拖拉機為機寬加60厘米,小型拖拉機為機寬加50厘米。
4、操作要求:
採用單機進行,從起點倒車入乙庫停正,然後兩進兩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准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6)發動機熄火;
(7)原地打方向;
(8)使用半聯動離合器或者單邊制動器;
(9)違反考場紀律。
(二)手扶式拖拉機場地駕駛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尺寸:
(1)樁間距:機長加40厘米;
(2)樁與邊線間距:機寬加30厘米。
4、操作要求:
手扶式拖拉機考試應掛接掛車進行。按考試圖規定的路線行駛,從起點按虛線繞樁倒車行駛,再按實線繞樁前進駛出。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准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除扶手把外機身出線;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5)原地推把或轉向時腳觸地;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三、科目三:
(一)拖拉機掛接農具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圖形尺寸:
(1)路長:機長的1.5倍;
(2)路寬:機長的1.5倍;
(3)庫長:機長加農具長加30厘米;
(4)庫寬:機寬加60厘米。
4、操作要求:
採用實物掛接或者設置掛接點的方法進行,從起點前進,一次完成倒進機庫,允許再1進1倒掛上農具。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機庫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進庫掛接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懸掛點和農具掛接點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准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拖拉機懸掛點與農具掛接點距離大於10厘米;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二)拖拉機田間作業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地頭線,前進線,─地邊線。
3、尺寸:
(1)地寬:機寬的3倍;
(2)地長:方向盤式拖拉機為60米;手扶式拖拉機為40米;
(3)有效地段:方向盤式拖拉機為50米;手扶式拖拉機為30米。
4、操作要求:
採用拖拉機懸掛(牽引)農機具實地作業或者在模擬圖形上駕駛拖拉機劃印方式進行。用正常作業擋,從起點駛入,入地時正確降下農具,直線行駛作業到地頭,升起農具掉頭,回程農具入地,出地時升起農具。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田間,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正確升降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地頭掉頭靠行作業的掌握情況;
(3)對拖拉機回程行駛偏差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准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機組掉頭靠行與規定位置偏差大於30厘米;
(3)機組回程行駛過程中平行偏差大於15厘米;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四、科目四
(一)考試內容
在模擬道路或者實際道路上,駕駛拖拉機機組進行起步前的准備、起步、通過路口、通過信號燈、按照道路標志標線駕駛、變換車道、會車、超車、定點停車等正確駕駛拖拉機的能力,觀察、判斷道路和行駛環境以及綜合控制拖拉機的能力,在夜間和低能見度情況下使用各種燈光的知識,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和安全駕駛情況。
拖拉機考試距離不少於3公里。
(二)合格標准
考試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評判標准。達到70分以上的為及格。
(三)評判標准
1、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號或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2)起步時拖拉機機組溜動距離大於30厘米;
(3)機組行駛方向把握不穩;
(4)當右手離開方向盤時,左手不能有效、平穩控制方向的;
(5)有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或扶手把現象;
(6)換擋時低頭看擋或兩次換擋不進;
(7)行駛中使用空擋滑行;
(8)行駛速度超過限定標准;
(9)對機組前後、左右空間位置感覺差;
(10)不按考試員指令行駛;
(11)不能熟練掌握牽引掛車駕駛要領;
(12)對採用氣制動結構的拖拉機,儲氣壓力未達到一定數值而強行起步;
(13)方向轉動頻繁,導致掛車左右晃動;
(14)考試中,有吸煙、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
(15)爭道搶行或違反路口行駛規定;
(16)窄路會車時,不減速靠右邊行駛或會車困難時,應讓行而不讓;
(17)行駛中不能正確使用各種燈光;
(18)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19)發現危險情況未及時採取措施。
2、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拖拉機有異常情況起步;
(2)起步掛錯擋;
(3)不放鬆手制動器或停車鎖起步,未能及時糾正;
(4)起步時機組溜動小於30厘米;
(5)起步時發動機熄火1次;
(6)換擋時有齒輪撞擊聲;
(7)控制行駛速度不穩;
(8)路口轉彎角度過大、過小或打、回輪過早、過晚;
(9)掉頭方式選擇不當;
(10)掉頭不注意觀察交通情況;
(11)停車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之前機組後溜。
3、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檢查儀表;
(2)起步時機組有闖動及行駛無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駛時駕駛姿勢不正確;
(4)掌握方向盤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5)行駛制動不平順,出現機組闖動;
(6)擋位使用不當或速度控制不穩;
(7)換擋掌握變速桿手法不對;
(8)換擋時機掌握太差;
(9)換擋時手腳配合不熟練;
(10)錯擋但能及時糾正;
(11)不按規定出入非機動車道;
(12)變換車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況;
(13)制動停車過程不平順。
4、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調整好後視鏡;
(2)起步前未檢查擋位或停車制動器;
(3)發動機啟動後仍未放開啟動開關;
(4)不放停車制動器起步,但及時糾正;
(5)起步油門過大,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
(6)換擋時機掌握稍差;
(7)路口轉彎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輪稍早、稍晚;
(8)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檢查擋位,抬離合器前先抬腳制動。

❸ 農機監理執法有國家法律規定嗎

主要有9部法律法規,分別是農業機械化促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專管理條例、屬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麥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農業機械管理維修規定、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化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

❹ 進口農用機械增值稅抵扣的相關法規及優惠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來不存在增值稅源抵扣,就是不能抵扣,國內銷售時按收入3%交
2.進口農機時,要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3.銷售國內按3%徵收率徵收,銷售國外免徵增值稅

至於是進口配件,國內組裝,是不是更劃算?
增值稅是:農機:13% 配件17%
關稅:你要去查這你要進口的兩種產品的海關編碼,再去按編碼查關稅稅率

❺ 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國家道路交通法規

以前拖拉機與農用運輸車是在農機局掛牌的!不過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取締農用運輸車版車型,權 全部納入汽車管理范圍。 由於各省農用車的監管條例不統一,所以在移交細則上沒有詳細定義,都是由各省公安與農機部門協調。 有的省份繼續由公安機關委託監管低速汽車,有的省份已經移交車輛檔案,但由於車輛經常在農村道路行駛管理難度大,公安交警與農機監理部門繼續協作管理。總之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將農用運輸車車型取締,國家的決策是正確的,取締後方便統一車輛安全監管,避免職能交叉建議將拖拉機的有關職能一並納入公安機關統一管理

❻ 農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多少人提出表決才能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相關法律法規

1_半數以上。《村民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內參加方可召開容,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2-對村幹部的審計,經縣政府安排,縣審計局可以審計。不需經村組織同意。

❼ 農機服務是什麼

農機技術服務的內容一抄般包括三個方面:即農機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後服務。
1.售前服務就是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免費為農民提供農機技術咨詢,介紹農機產品的性能、技術條件、運用范圍、質量保證、價格等,幫助農民選購適合當地作業的農機產品。在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出台後,農機服務人員還要向農民宣傳黨和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法律法規,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售中服務就是農民用戶購置農機開始到投入使用,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向農民傳教農機操作技術,面對面的向農民講解農機操作和安全使用方法,農機維護保養及故障排除等知識。
3.售後服務農機售後服務工作很重要,事關農機企業的發展,事關農機部門的形像,事關政府的信譽。農機售後服務就是農民用戶在使用農機時,農機技術服務人員根據農民的需求,進村入戶,深入田間地頭,幫助指導農民對農機進行維護保養、故障排除和農機閑置期封存停放的方法等。總之,農機技術服務就是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幫助農民用戶選擇、幫助農民用戶安裝調試、幫助農民用戶維護保養、幫助農民用戶修復和排除農機故障等。

❽ 農業機械銷售者資質許可哪個法律法規

《農業抄機械安全監督襲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
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17日發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該條例進行了修改:「六十一、刪去《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修改為「營業執照」。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❾ 農機化管理之農業機械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簡述摘要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❿ 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新政策

農業部第37號和第38號部令中有關部分農機法規修訂和廢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8號

《關於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關於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業部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無效。

十二、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4日農業部令第29號)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配備相應的交通、通訊等服務設備和技術人員,為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提供優質服務,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機主可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申領《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對符合條件的,農機管理部門免費發放《作業證》,並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

5.第十四條修改為:「《作業證》由農業部統一製作,全國范圍內使用,當年有效。嚴禁塗改、轉借、偽造和倒賣《作業證》。」

6.第十五條修改為:「嚴禁沒有明確作業地點的聯合收割機盲目流動,擾亂跨區作業秩序。」

7.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8.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我國境內成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從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活動,應到省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8月21日農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刪除第九條。

十四、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1984年11月15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第二條修改為:「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的,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村機械維修點分為一、二、三級綜合維修點和專項維修點。各等級維修點的開業技術條件按照有關行業標准執行。」

2.第五條修改為:「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機維修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相應的維修設施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五、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1999年4月30日農業部令第10號)

1.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辦理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和安全監理業務。」

2.第八條修改為:「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規定並經技術檢驗合格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一)農業機械登記表;

(二)農業機械來歷憑證;

(三)農業機械產品合格證;

(四)農業機械所有人(單位)身份證明。」

3.第十七條修改為:「初次申請或申請增駕學習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當填寫《駕駛員登記表》,提交體檢合格證明並交驗身份證;申請增駕的,還需交驗駕駛證。經理論科目考試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20日後約考技術科目」。

4.第二十條修改為:「初次學習駕駛聯合收割機的人員,經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5日內核發正式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經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後,5日內核發新駕駛證,收回原駕駛證」。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1982年8月31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更名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一條「特製定本條例」改為「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是指通過科學試驗測定和生產考核,綜合評定農機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價值,為農業選擇適用機具、推廣農機化先進技術提供依據。」

3.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改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

4.第十七條修改為:「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助、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7號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決定廢止下列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 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1994年9月2日農業部發布,1997年農業部第39號令修訂)

3. 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4月3日農業部發布,1997年農業部第39號令修訂)

(信息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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