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體溫的法規
❶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準是多少
18℃±2℃。根據《新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室內採暖溫度為18℃±2℃,不低於 16℃。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加強管理、規范服務,將規范服務的標准、內容、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用戶監督。設置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服務質量和供熱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因經營企業責任停止向用戶供熱,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和當年標准,向用戶退還或減收相應的熱費。
(1)測體溫的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准為18℃±2℃的原因:
室內溫度過高時,會影響人的體溫調節功能,由於散熱不良而引起體溫升高、血管舒張、脈搏加快、心率加速。由於室內外溫差懸殊,人體難以適應,就容易患傷風感冒。
研究證明,冬季室內適宜溫度為17℃至22℃。如果室內溫度經常在22℃以上,人就會神疲力乏、頭昏腦脹。
「暖氣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環境和人體乾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導致人們出現不同程度的內熱外寒症狀,並能進一步導致感冒發生。供暖期常出現的口乾、頭暈、嗓子疼、咳嗽、煩躁、皮膚發緊等都屬於「暖氣病」,希望廣大用戶能對其重視起來。
❷ 工作環境溫度超過人體正常體溫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已經出台的高溫勞動保護法規能否跟得上越來越熱的天氣?「絕對滯後。」中版國勞動法學研究會權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說,「現行《勞動法》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這一規定過於籠統,對於合適工作環境的具體衡量標准,《勞動法》並沒有涉及。」
據介紹,目前,針對高溫作業可以參照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是1960年制定的,已經遠不能適應當前形勢,而且該規定只是針對冶金等特殊高溫作業的行業,關於自然氣候引起的室外高溫下能否放假、如何補助、應採取何種保護勞動者措施,我國現有法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
記者查閱了一些資料後發現,對於高溫作業的勞動保護,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並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