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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即

發布時間: 2020-12-27 00:17:48

① 什麼是行政訴訟法

一、 行政訴訟法 (36)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37)
具體而言其法律淵源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尤其是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行政訴訟活動的進行具有基礎性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2)國際條約。《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關審判組織、審判程序以及法律監督的規定。
(4)行政訴訟法典。
(5)單行法律、法規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主要是指《若干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法律、法規所作的其它解釋;
(7)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三、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74)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一) 空間效力 (29)
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於我國國家主權所及一切空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也就是說凡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
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二) 時間效力 (23)
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時間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行政訴訟法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日期即為行政訴訟法的生效日期。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 對人的效力 (23)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能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我國行政訴訟法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無論當事人為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外國組織或無國籍人,均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但是,中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外國公民的權利作了特殊規定的,適用該規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據此,除非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豁免或者外交人員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法,行政訴訟法對其沒有約束力。

(四) 對事的效力 (17)
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法對行政案件的適用范圍,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四、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53)

(一)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 (43)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程序法,它規定法院、訴訟當事及其他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是有關程序規范的總和。而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及相對一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所以,二才規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也有一定的聯系。行政訴訟法是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

(二)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 (58)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都屬於程序法,都是保證行政實體法正確實施的手段。但適用的主體不同,所處的階段也不同。行政訴訟法主要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據;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公務行為的依據。從適用的階段看,行政訴訟法是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後救濟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關於行政得為的程序法,它於行政行為的全過程,不僅包括事後救濟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況下,行政實體法首先通過行政程序法得以實施,只有發生行政爭議時,才有適用行政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實施行政實體法的必要。

五、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29)

(一) 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20)

(二)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9)

(三)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行使行政職權 (20)

② "行政訴訟即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這句話錯在哪裡呢

人民法院來審理行政自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合理性。

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確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內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夠審查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1.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規則,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標准來衡量行政行為。

  2. 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職權,還是相對於人的權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

  3.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對社會實行有效的管理,需要給行政機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

  4. 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有些方面專業性很強,要處理好,需要有豐富的行政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專業知識。

③ 運管所能否作為行政訴訟主體即被告,縣級運管所性質

運管所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運管所全稱是道路運輸管理所,通常指縣一級設立的道路運輸市場管理部門。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有的組織原來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但法律、法規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該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以該組織為被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該條規定授予了運管所具有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職責,因此,運管所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3)行政訴訟即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25條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例如:鄉政府委託某村民委員會行使某項行政職權,該村委會按照委託的許可權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必須以該鄉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

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權利可以委託、責任不能豁免」的原則的具體體現。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④ 什麼叫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

一、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即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

(一)同一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一個或幾個行政機關,針對一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意思表示為目的,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可見,正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本身,即必須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

2、法人或組織因違法而被處罰,該法人或組織的負責人或直接行為人同時被一個處罰決定書處罰。

3、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人。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者若干個當事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他們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在權利義務上發生不可分割的聯系,這既有事實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屬共同被告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原告人起訴中有遺漏,人民法院有權在徵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礎上追加被告,通知應訴,被追加的被告無權拒絕參加。而對共同原告資格來講,法院有義務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人參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應尊重原告人的意志與選擇。另外,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有獨立的訴訟法律地位,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並對各自的行為負責,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⑤ 對於哪些事即便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⑥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相同,即誰主張,誰舉證.是否對

不對的,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由被告負責,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6)行政訴訟即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⑦ 行政訴訟法全文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 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

⑧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那些屬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即不可訴范圍包括哪些

〈行抄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還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⑨ 請問哪位高手知道三大訴訟法,即形式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區別

三 大 訴 訟 法 比 較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訴 訟 參 與 人

解釋第97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1. 檢察院
2. 參加人
①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審申請人)
② 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
3. 勘驗人、鑒定人、證人、翻譯人員(狹義訴訟參與人,又稱其他訴訟參與人)

1. 當事人
① 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訴權,所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② 自訴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訴)
④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2. 其他訴訟參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條)
② 訴訟代理人(原告)
③ 辯護人(被告)
④ 證人
⑤ 鑒定人
⑥ 翻譯人員
期間 年/月/日/時 月/日/時

上訴的 提起

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提交上訴狀/第147條) 1.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進親屬,經被告人同意(用書狀或者口頭/第180條)
3.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當事人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申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院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格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抗訴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格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抗訴
2.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向同級法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決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
2. 簡易程序3日/解釋第118條
3. 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
提交答辯狀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辯狀,但被告及辯護人在開庭前5日提供有關材料

一審期限

3個月內/第57條 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 特別程序 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

1.6個月內

2.特殊情況,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延長,報上級法院

3個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內

2.公告期滿後30日內 1.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2.經省級高院批准或者決定,延長1個月

受理後20日內
上訴期間 不服判決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決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決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當事人申請再審 2年內 2年內 無期限限制
提起再審 無期限限制 無期限限制 無期限限制

再審對原判決的態度 1.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解釋第77條)
2.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62條) 1. 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民訴意見199、200)
2.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第178條)

當事人的申訴是再審案件的來源,雖然不能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第203條)

二審的開庭和書面審理 1.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2.事實有爭議的、認為認定事實不清楚的,開庭審理。

1.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1.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不公開審理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其它法律特別規定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當事人申請:離婚和商業機密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14-16歲
4.16-18歲,一般也不公開
5.商業秘密(申請、確實)

中級管轄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指: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轄

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釋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111條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意見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釋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

按申請撤訴處理

1.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應交而未交訴訟費的 1.自訴案件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
2.自訴案件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公訴案件,檢察院在補充偵察期限內沒有提請恢復審理(解釋第157條)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被害人陳述;
5.證人證言;
6.犯罪嫌疑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7.鑒定結論;
8.勘驗、檢查筆錄

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解釋第51條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管轄

1.自訴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

3.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解釋第181條、第204條

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中止訴訟1、2、3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解釋第52條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迴避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迴避,審判長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迴避,審判長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檢察人員迴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偵查人員迴避,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3.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4. 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同級人民檢察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經過審理,分別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職責判決
4.變更判決
5.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6.確認判決

審理上
訴,分別
處理 1.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1、2、3、4 1.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2、3、4
1.維持原判;
2.應當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1、2、3
1.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2. 適用法律錯誤
3.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三 大 訴 訟 法 比 較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訴 訟 參 與 人

解釋第97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1. 檢察院
2. 參加人
①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審申請人)
② 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
3. 勘驗人、鑒定人、證人、翻譯人員(狹義訴訟參與人,又稱其他訴訟參與人)

1. 當事人
① 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訴權,所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② 自訴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訴)
④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2. 其他訴訟參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條)
② 訴訟代理人(原告)
③ 辯護人(被告)
④ 證人
⑤ 鑒定人
⑥ 翻譯人員
期間 年/月/日/時 月/日/時

上訴的 提起

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提交上訴狀/第147條) 1.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進親屬,經被告人同意(用書狀或者口頭/第180條)
3.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當事人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申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院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格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1.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提交審判委員會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抗訴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格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抗訴
2.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向同級法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決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
2. 簡易程序3日/解釋第118條
3. 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
提交答辯狀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辯狀,但被告及辯護人在開庭前5日提供有關材料

一審期限

3個月內/第57條 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 特別程序 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

1.6個月內

2.特殊情況,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延長,報上級法院

3個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內

2.公告期滿後30日內 1.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2.經省級高院批准或者決定,延長1個月

受理後20日內
上訴期間 不服判決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決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決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當事人申請再審 2年內 2年內 無期限限制
提起再審 無期限限制 無期限限制 無期限限制

再審對原判決的態度 1.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解釋第77條)
2.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62條) 1. 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民訴意見199、200)
2.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第178條)

當事人的申訴是再審案件的來源,雖然不能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第203條)

二審的開庭和書面審理 1.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2.事實有爭議的、認為認定事實不清楚的,開庭審理。

1.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1.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不公開審理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其它法律特別規定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當事人申請:離婚和商業機密 1.國家機密
2.個人隱私
3.14-16歲
4.16-18歲,一般也不公開
5.商業秘密(申請、確實)

中級管轄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指: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轄

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釋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111條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意見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釋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

按申請撤訴處理

1.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應交而未交訴訟費的 1.自訴案件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
2.自訴案件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公訴案件,檢察院在補充偵察期限內沒有提請恢復審理(解釋第157條)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被害人陳述;
5.證人證言;
6.犯罪嫌疑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7.鑒定結論;
8.勘驗、檢查筆錄

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解釋第51條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管轄

1.自訴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

3.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解釋第181條、第204條

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中止訴訟1、2、3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解釋第52條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迴避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迴避,審判長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迴避,審判長決定 1.院長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檢察人員迴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偵查人員迴避,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3.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迴避,院長決定
4. 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同級人民檢察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經過審理,分別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職責判決
4.變更判決
5.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6.確認判決

審理上
訴,分別
處理 1.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1、2、3、4 1.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2、3、4
1.維持原判;
2.應當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1、2、3
1.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2. 適用法律錯誤
3.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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