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試題
Ⅰ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練習試題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議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 證 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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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行政訴訟法試題,求助!
可訴不可訴,要看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對特定的人作出並對其權利造成影響。很明顯,A和B排除,D也排除,因為其他法律並不調整行政訴訟
Ⅲ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試題 課程代碼:0092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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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司法考試的試卷幾部分
國家司法復考試的命題范制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要出現在試卷二和試卷四。
司法考試的具體內容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
Ⅳ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復習指導試題類型舉例答案
一、選擇題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題
1、顯示公正 2、該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
三、名詞解釋
1、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2、行政侵權賠償: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承當賠償責任的制度。
四、簡答題
1、答:有八類:1、不服行政處罰的案件。1、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案件。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論述題
答: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樣,也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從民事訴訟法中脫胎而來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對於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民事訴訟中有關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但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在具體內容上有顯著的不同:(1)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告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行政復議機關。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因而,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2)訴訟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行政權利義務問題,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提起的訴訟。(3)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行政糾紛發生後,有的爭議須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民事糾紛發生後,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負舉證責任。(5)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中,除行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這是因為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管機關,它的職責就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它不能對依據國家法規所作出的決定加以更改和讓步。而民事訴訟中,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貫穿於整個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Ⅵ 急求:拜託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選擇試題答案
答案選BD。
對於B,派出機關不一定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稅務局、公安局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設立。
對於D,鄉鎮人民政府才是最幾層的人民政府,居委會、村委會是城市居民自治組織,不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