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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深化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26 04:38:47

❶ 《公安部關於創建執法示範單位的指導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一、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標准
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應當是領導班子和隊伍法律素質較高、執法制度健全、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質量優秀、執法保障有力、人民群眾滿意的公安機關。具體標准包括:
(一) 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嚴格依法辦事,近兩年內沒有因執法問題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無民警因執法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辭退、開除;
(二) 建立並落實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制度、理論中心組法律學習等制度,落實民警法制教育培訓制度;
(三) 各部門和各執法崗位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執法責任制健全,各項執法工作有章可循,執法基礎台賬、法律文書以及案卷的製作、管理規范;
(四)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執法制度,領導和民警的執法行為規范;
(五) 警務公開制度落實,窗口單位服務規范,群眾辦事方便;
(六) 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監督渠道暢通;
(七) 近兩年內信訪案件依法查結率在90%以上,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撤銷、變更率在10%以下;
(八) 近兩年內執法質量考評結果連續達到優秀;
(九) 近兩年內無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等重大違法問題和監管場所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無因執法問題被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批評;
(十) 轄區內社會治安秩序良好,隨機問卷調查,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創建執法示範單位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將其作為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有力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指導、協調以及監督,確保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扎實推進創建工作。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要善於發現執法質量較好、執法制度較完善、執法規范化水平較高的基層公安機關,幫助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扎扎實實創建一批執法示範單位,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縣級公安機關及基層一線科、所、隊要積極主動參與創建工作,從端正執法理念、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管理等方面,不斷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被推薦命名執法示範單位原則上是縣級公安機關和基層一線科、所、隊,地市級公安機關確實做得好的,也可以推薦和命名,但必須堅持標准,從嚴把握。
(三)切實加強對已命名執法示範單位的培養。對於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要始終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繼續加強和深化創建工作,打造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優秀品牌。要不斷改進和創新指導、培養方式,深入執法一線,幫助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總結執法經驗、完善執法制度,培養出公安機關真正的執法「精品」,使執法示範單位更好地發揮示範作用,成為其他基層單位學習的榜樣。要進一步加強對執法示範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按照程序撤銷執法示範單位稱號。要進一步拓寬外部監督渠道,讓執法示範單位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確保執法示範單位能夠起到典型示範作用,有效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四)大力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在創建工作中,各地要十分重視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成功經驗。要總結執法示範單位行之有效的執法制度,以及規范執法的先進事跡,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推廣。公安部將區分不同區域、不同治安形勢特點,從已命名的「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重點加以宣傳、推廣,樹立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的「標桿」,最大限度發揮執法示範單位的典型示範作用。
只作為參考。

❷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目標是什麼

《公安機關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任務和階段目標》提出了建設法治公安的目標,並從執法能力建設、執法制度建設、執法管理建設、錯案預防機制建設、執法信息化建設、執法辦案場所使用管理建設、執法公開建設和執法示範單位建設八個方面,提出了總計43項具體的工作任務,要求各級公安機關經過三到五年的努力,基本實現執法隊伍專業化、執法行為標准化、執法管理系統化、執法流程信息化,公安民警的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明顯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持續上升。

❸ 《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哪裡可以看到

可登錄公安部網站查閱徵求意見稿!!!!!!!

❹ 如何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能力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

❺ 淺談公安機關如何深化作風建設提高執行力(二等獎)

一、執行力對公安工作的重要意義 所謂執行力就是貫徹落實上級決策、工作部署的實踐能力,就是把握規律、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就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能力,就是狠抓落實、堅決完成任務的能力。當前,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三項重點工作」、公安部的「三項建設」和省公安廳的「六項創新」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加上「創平安,迎亞運」、警車和涉案車輛專項治理等各種各樣的專項嚴打、專項整治活動。可以說,今年是公安機關活動最多、任務最重、壓力最大的一年,如果沒有較強的執行力,那麼開展這些活動就很難取得實效。因此,各警種、部門必須以新的角度、新的眼光來認識和分析新形勢,以新的工作作風、新的工作效率把握和適應新要求,以新的執行理念、新的執行機制來推動和完成新任務。 (一)提高執行力,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建設平安和諧德慶的必然要求。當前,廣州亞運會的安保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縣城「兩搶一盜」案件時有發生。另外,隨著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面提速,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山林土地權屬等引發的不安定因素不斷凸顯。全縣公安工作面臨的形勢更趨嚴峻復雜,維穩任務和社會治安工作艱巨繁重,這些挑戰無疑對全縣公安機關的執行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標准和要求。要應對這些挑戰,戰勝這些挑戰,如果沒有堅強的執行力保證,所有的一切都只能是紙上談兵,是不可能做好的。 (二)提高執行力,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提升群眾對公安工作滿意度的必然要求。公安部黨委部署開展「三項建設」,之所以把加強和諧警民關系建設當作其中一項內容,置於這樣一個高度,就是因為當前一些地方的警民關系還存在著諸多不和諧因素,甚至產生嚴重的暴力對抗和警民沖突,不僅降低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親和力,也直接損害了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警民關系問題,關鍵在警。群眾對我們警隊的評價和印象,主要來源於公安民警對一起起案件和事件的處理,來源於一次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行為,歸根結底是來源於對公安民警執行力強與不強的表現。因此,全縣公安機關必須站在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認識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特殊重要性,把提高執行力作為事關公安工作發展全局和公安事業興衰成敗的大事,置於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積極構建警愛民、民擁警的和諧警民關系,努力把公安隊伍建設成為犯罪分子最怕、人民群眾最親的隊伍,永遠做黨的忠誠衛士和人民群眾的貼心人。 (三)提高執行力,是完成公安工作任務、推動公安事業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今年全縣公安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已經明確,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社會和諧穩定的總要求,以確保「兩運」(亞運會和大運會)安全為目標,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扎實推進公安信息化、執法規范化、和諧警民關系「三項建設」和公安隊伍建設,狠抓省公安廳提出「六項創新」工作的落實,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實現全縣公安事業的科學發展和跨越發展,關鍵是看執行力。沒有一種見賢思齊、取長補短的自覺性,沒有一種不甘落後、事爭一流的責任感,沒有一種腳踏實地、求真務實的進取心,沒有一種嚴謹求實、訓練有素的警務作風,何談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全縣公安機關一定要按照省廳、市局的部署,認清形勢,始終不渝地把抓落實作為今年公安工作的主線和關鍵,以作風建設為保障,大力提高公安機關執行力,以堅定的執行力為我縣公安事業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我縣公安機關執行力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公安機關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正確領導下,緊扣發展第一要務,在維護穩定、打擊犯罪、服務群眾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在隊伍建設方面實現了新發展。去年,我局先後被省廳評為全省優秀公安局、全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優秀單位、全省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這既得益於上級的正確領導,也是全體民警克難奮進、開拓創新、執行力不斷提高的結果。但是,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個別單位和少數民警身上還存在一些與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這些問題,不是戰略問題、思路問題、決策問題,而是執行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思想信念不堅定、不牢固。當前,受一些消極負面因素的侵蝕和影響,有的民警思想信念處於一種「灰色地帶」,宗旨觀念淡漠,理想信念模糊,方向迷失,思想空虛,境界不高。二是工作狀態不認真、不到位。有的民警安於現狀,整天無所事事;有的辦事拖拉,不推不動,工作主動性差;有的見到困難就躲,見到責任就推,見到成績就爭。三是執行警令不通暢、不徹底。個別單位對縣局決定的事,議論、遲疑、等待和觀望,講價錢,談客觀; 還有的紀律執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心有僥幸,如在「五條禁令」方面,縣局三令五申,逢會必講,但仍有個別人存在違反「禁令」苗頭。四是執法活動不嚴格、不規范。有少數民警處警不規范,取證不及時,有的對有明顯違法線索該查不查,有的對群眾報警求助推諉,有的不善做群眾工作,導致群眾不滿或投訴。五是領導作風不扎實、不作為。有的滿足於做「太平官」,對自身的問題不敢擔責,對下屬的問題不敢監督、不敢教育、不敢批評,不敢處理,當「老好人」;有的工作思路不明確,工作方法簡單,對問題找不準、摸不透,解決不力;還有的不琢磨事,專琢磨人,班子鬧不團結。 究其原因,既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不想執行。當前,上級部署的活動繁多,基層所隊疲於應付,抓執行也就無從談起。二是怠慢執行。出台的各種考核指標和標准不少,但由於監督不到位,最終導致有的民警思想上存在應付了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消極思想。三是無能力執行。部分基層民警業務素質不高,對一些比較難和棘手的問題,顯得無所適從、不知所措。 三、提高公安機關執行力的幾點思考 一位著名的管理學家曾說:「任何組織的成功都是5%正確的決策加上95%高效的執行,沒有執行,一切等於0」。我們認為,提高公安機關執行力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任務,必須抓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形成合力,在團結和諧中提升執行力。首先,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班子成員要以自身的模範行動成為抓執行的第一人,實現由督促執行向率先執行轉變、由被動執行向主動執行轉變、由常規執行向創新執行轉變的「三個轉變」。要堅持「五個能用」,一是能用自己的覺悟提升別人的覺悟;二是能用自己的熱情去激發別人的熱情;三是能用自己的信心去堅定別人的信心;四是能用自己的力量去凝聚別人的力量;五是能用自己的成功去造就別人的成功。其次,領導幹部要齊心協力。基層所隊長既是局黨委決策的執行者,又是基層的領導者,在計劃、指揮、協調、判斷、創新等方面的能力表現直接影響到整個單位的執行力。要努力解決不想執行、不會執行、不能執行的問題,要有以一種「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創新執行,執行創新。對上級決定的事堅決貫徹落實,不能頂著不辦,不能陽奉陰違。必須講原則,講職責,講紀律,講規矩,確保執行政策不「走樣」,推進工作不「跑偏」,完成任務不「打折」,做到一個聲音喊到底,一個目標干到底,一個責任負到底,齊心協力干成事。 (二)求真務實,在精抓細干中提升執行力。真抓實干是提高執行力的具體體現。要倡導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想實招、鼓實勁、謀實事。一是要樹立雷厲風行的作風。對上級做出的決策部署,要毫不猶豫、立即行動,堅決落實到位;對定下來的規矩,要毫不動搖、一以貫之,堅決令行禁止。領導幹部要有動真碰硬的決心,無論是辦案件、幹事情,還是處理日常工作,都要認真負責,不要敷衍應付;要果斷決策,不要瞻前顧後;要迅速快捷,不要拖泥帶水;要一抓到底,不要半途而廢;要馬到成功,不要貽誤戰機。二是要追求精益求精的質量。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了就是不平凡,把每一件簡單的事情做好了就是不簡單,細節決定成敗。由此,我們需要改變心浮氣躁的毛病,提倡注重細節,把小事做細、做實。尤其是在決策和標准已經確定的情況下,關鍵就在執行。細節、責任心是執行的重中之重,細節顧及不到,責任心也就缺乏了,也就談不上執行力了。因此,在工作數量上要做到毫釐不差,在工作時間上要做到分秒必爭,在工作標准上要做到多出精品,把執行力轉化到推動爭先創優上來。三是要實現高效務實的效率。凡是上級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已經確定的事情,必須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凡是群眾的報警求助或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必須推行限時辦結制,提高效率,徹底改變「群眾跑來跑去,領導批來批去,單位轉來轉去,開會議來議去,最後問題還是哪來哪去」的狀況。四是要達到群眾滿意的標准。要以保障民生為著力點,以群眾滿意為檢驗標准,切實解決老百姓最為關注的「門外怕搶,屋裡怕偷」的問題,要「主動走下去」察民情,「全身撲下去」保民安,「真心沉下去」解民憂,把執行力轉化到推動護民惠民上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的滿意度。 (三)與時俱進,在開拓創新中提升執行力。思路決定出路,創新的力度決定工作的成效。要善於搶抓機遇,不為視野所限;要勇於攻堅克難,不為艱難所懼;要敢於突破常規,不為定勢所困,把執行力轉化到推動創新上來。一要創新執法理念。要牢固樹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嚴格執法,以公平促穩定,以正義促和諧。要切實做到公平正義,就必須進一步提升民警的執法素質,力爭每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二要創新警務模式。在動態治安環境下,傳統「坐堂」辦公的舊模式已不合時宜,要結合轄區治安實際,積極探索警務勤務機制改革,不斷摸索出「實用高效」 的勤務模式,真正實現「貓鼠同步」。三要創新工作手段。在信息社會,「不會用計算機的民警將失去工作權,不會用計算機的領導將失去指揮權」。所隊長要帶頭學電腦、用電腦,促進公安業務由傳統運作方式向信息化管理轉變,推進「全警採集、全警錄入、全警應用、全警共享」的信息化進程。四要創新激勵機制。以推進「工作執法一網考」為契機,建立一套客觀公正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用考核的業績來評價部門的工作,來檢驗民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爭先創優,在高度的責任意識中提升執行力。一要營造爭先創優的氛圍。職務的大小、地位高低不是衡量一個人能力大小的唯一標准。有的民警接手一個部門有多少困難,交手還是那麼多困難,把困難當「遺產」往下交,「原封不動」。有的民警接手後積極應對,困難越來越少,單位業績越來越好。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不是上級「封」出來的,不是靠下面「吹」出來的,只有一個途徑,就是靠自己干出來的。乾的事越多,影響就越大。基層民警應該確立「知足奮進」的思想,在待遇上知足,在工作上知不足,在事業上奮進,在各自的職務、崗位上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二要完善獎優罰劣的機制。各警種、部門要持之以恆抓學習,以鐵的手腕抓隊伍,嚴格要求抓廉政,鼓勵學習,鼓勵創新,嚴懲違法違紀,建立績效考核獎懲機制,大力弘揚正氣,堅決剎住歪風,全力營造見賢思齊、爭先創優的優良環境。不能讓綜合素質高的人吃虧、不能讓幹事的人吃虧、不能讓老實人吃虧,做到「獎有理、罰有據」。三要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公安工作千頭萬緒,許多工作任務都通過分解來落實,把工作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每件事,形成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對執行不力、任務不完成的要層層追究責任,堅決處理到位,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❻ 如何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消防法律制度體系

消防執法工作大力推進規范化建設,不斷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嚴格執法監督,消防執法隊伍素質、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較以前均有了明顯提升。但在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要貫徹落實好公安部黨委關於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深入推進消防安全「五大」活動及打贏「清剿火患」戰役等一系列戰略部署,就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消防執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其在某些層面上已制約著我國消防工作健康快速發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不夠高。

《消防法》修訂實施以來,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明顯加快,「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但總體上目前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仍然較低。在政府層面,省、市、縣三級對消防工作重視程度較高,而鄉鎮及街道辦一級未設立專門的消防機構,且大多數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沒有真正把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基礎薄弱。在部門層面,一些部門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對消防聯合執法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不作為,影響了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在社會單位,特別是一般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四個能力」建設水平有待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比較低。

2、監督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較低。

①一部分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還沒有真正樹立執法理念,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不牢固。在消防監督管理執法過程中,個別監督執法人員執法隨意性大。

②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法律、業務和文化素質方面存在欠缺,消防執法人員自身知識結構水平相對偏低。部分監督幹部沒有經過系統的消防監督業務學習,導致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不能准確全面地發現和指出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同一階段同一單位多次檢查提出的火災隱患也不盡相同,有時提出的火災隱患也往往不著邊際,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和要求不盡科學和合理,不能正確綜合判定被檢查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導致老問題不改,新問題出現,造成問題的積壓,弄得單位無所是從,總覺得火災隱患永遠也整改不完,從而使群眾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理解。

③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消防專項治理工作流於形式。在實際監督檢查工作中,無論是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消防專項治理工作,對一個單位的進行了三五次甚至「輪番式」的監督檢查,某些消防監督員為了完成所謂的任務,僅僅填寫一個名不副實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而已,但火災隱患始終存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按法定要求必須給被監督檢查單位留存一份,但往往由於疏忽或人為就缺少了這一項工作,「執法痕跡」在被監督檢查單位很難查到。

④專項治理及聯合檢查時一整風,檢查時問題一大把,檢查完沒了下文,無跟蹤落實執法機制,執法不到位不徹底的現象在某些崗位普遍存在。四是個別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不能主動地為被監督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指導和幫助隱患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地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對群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的查處不及時,處理結果反饋不及時,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警民關系。

3、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不規范。

①法律文書製作填寫不規范,表現為個別執法人員對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不按規定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或者雖然填寫了但內容記錄不詳細;在製作填寫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時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用語不規范,案卷裝訂和移交管理不及時。

②個別監督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審驗把關不嚴,放寬尺度實施行政許可,忽視對在建建築工地的監督,竣工、開業時就留下許多先天性隱患無法整改等。

③個別監督執法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不及時下發法律文書,而是口頭提出整改意見,有的在檢查中雖然發現了許多火災隱患,但在下發法律文書時,只提一些容易整改的問題,對整改難度大的火災隱患避而不談,導致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始終得不到整改,留下了不安全因素。

4、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管理機制薄弱。

面對前所未有的火災防控壓力,為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災,廣大消防監督幹部付出了艱苦努力,保持了火災形勢的總體平穩。在長時間、超負荷的緊張工作中,對監督執法幹部隊伍管理的問題日益突出:

①壓擔子多,體恤關心少。

繁重的工作任務和巨大的工作壓力使大部分監督幹部經常犧牲節假日和雙休日,「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態,正常的年休假往往得不到保證,造成相當一部分同志精神處於超緊張狀,許多監督員滋生疲勞厭戰情緒,工作積極性、主動性降低,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下降。

②一線消防監督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亟待解決。

目前大部分縣(區)消防大隊幹部人數少,與基層擔負的繁重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經濟欠發達地更是如此。

5、內部監督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

執法排名重次序,造成監督執法人員為「執法」而執法、為完成指標而工作的現象。為強化執法考評的力度,考評結果採取排名的方式,在一段時間內發揮了促進工作的顯著作用,但如長期堅持則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①盡管各執法單位從事相同類型的消防執法工作,但由於所作區域的不同特點,執法工作重點、工作對象以及工作量不盡相同,單位之間不完全具備可比性;

②由於個別執法單位領導缺乏正確的政績觀,在考評中片面追求名次,盲目與其他單位進行比較,不切實際地組織制定相關執法指標,使執法人員壓力過大,違背了考評的初衷。同時,考評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層疲於應付的局面,過多過濫的排名導致數字的空洞及工作的浮誇,與消防執法的嚴肅性格格不入。

二、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快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

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構建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政府和企業專業消防力量為補充、群眾性消防組織為基礎,全面覆蓋街道鄉鎮、輻射農村的消防力量體系,條件允許時在鄉鎮、街道一級設置專門的消防監督機構。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強消防特種裝備、車輛和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當地火災事故特點,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使消防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與金融、保險信用及經營行為掛鉤。大力拓寬消防宣傳渠道,採取媒體宣傳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崗位培訓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的辦法,加大消防宣傳教育的廣度、深度與力度,堅持不懈地開展消防宣傳活動,使消防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使火災防範知識、火災撲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廣泛普及,形成一個人人懂消防、人人抓消防的良好社會環境。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查處長效機制,鼓勵廣大群眾自覺與消防違法行為作斗爭,共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2、提高監督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消防執法人員只有自身具備了相當的法治意識,法律知識,並在執法活動中樹立起許可權、程序、責任、公平公正意識,才能真正做到法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①要強化執法者的素質培訓,要在業務知識不斷更新、不斷深化的情況下,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和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者的素質,規范執法管理,熟練掌握消防執法程序,尤其是針對地方院校入伍的大學生和未有從事過防火監督的幹部,要進行崗前培訓,落實崗位從業資格,確保執法隊伍素質;

②要培養執法者全新的執法服務觀,要通過積極深入開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活動,切實做到「四個定位」,樹立「四個意識」,即在職能定位上,牢固樹立經濟建設參與者和服務者的意識;在執法定位上,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維護公平公正的意識;在權力定位上,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在工作定位上,樹立開拓創新意識,以使執法者真正融入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就是「規范服務、文明服務」的工作定勢之中。

3、加強防火監督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應結合政治教育進一步強化作為一名當代軍人的職業信仰,經常性地對監督隊伍開展當代軍人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教育,使監督幹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確保政治上合格。工作中還要加強政工領導與監督幹部之間的經常性思想交流,隨時掌握並控制監督幹部的思想動態,針對消防監督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地開展政治教育,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進行。

同時應加強廉政建設教育,使監督幹部牢固樹立起廉潔奉公、秉公執法、執法為民的思想意識,自覺規范自身的言行和工作。其次應加大對監督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許多監督幹部經常忙於事務性工作,很難、很少靜下心來研究業務及涉獵一些消防前沿的科學理論、消防監督方式方法及先進的管理監督體制,工作中難免會有「坐井觀天」、「閉門思過」的現象,「請進來」、「走出去」會因工作離不開成為奢望。拓展視野、強化理論,監督幹部的專業性職業性教育培訓已成為一個緊迫的任務。

另外,還應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對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消防監督工作,在大多數基層「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態,繁重的工作任務和巨大的工作壓力使大部分監督幹部經常犧牲節假日和雙休日,但好多地方沒有很好的落實加班政策,一分錢的加班費沒有,輪休換休更是談不上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監督幹部的身心健康,也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更弱化了工作,因此,調整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勢在必行。

4、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從監督上講,首先要從內部監督著手,不僅要搞好縱向監督,即不但上級對下級有監督權,而且下級對上級的執法活動、違法行為也有權提出建議;

同時要搞好橫向監督,即同一業務部門之間,不同業務部門之間要相互監督,保證消防執法活動准確合法。其次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深入推廣「問廉制」建設,還可採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幹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採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邀請現場監督等形式,廣泛徵求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反饋,提高消防執法工作的公信力。

大力推行警務公開,加大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執法程序,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條件允許時,可以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醒目位置公開負責該單位的公安消防監督員的姓名,也可以公開公安消防火災隱患及廉政建設舉報電話、信箱等,溝通、拓寬廣大人民群眾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渠道,加強與老百姓的心聲聯絡,充分體現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樹立公安消防部隊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進而促進消防執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5、制定科學的執法考評制度。

現行的某些考評標准,往往單純地注重執法的起數、行政拘留的人數和罰款的數額,不能全面有效對監督員的個人執法素質進行考核評價,因此必須根據實際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個人執法考評制度。要根據不同職責,制定以「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為核心,包括德、能、勤、績、廉等在內的考核標准,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結合崗位目標細化量化消防監督隊伍考核的基本標准、業務標准和層級標准,解決「一把尺子」量長短的問題。

應認真貫徹《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制度規定》,採取「素質考評、績效評估、社會測評、綜合評價」的方式進行考核,進行崗位專業筆試和績效分析,全面、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執法人員。同時要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把消防監督員考核結果、單位執法質量考評成績與幹部選拔、幹部調整、熱點崗位輪換等掛鉤,對於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大有益處。

當前,我國的消防工作同時也面臨著社會轉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復雜、火災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等問題。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事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只有我們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創新工作方法,促進消防執法公正,才能全面切實提升消防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❼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7)公安部深化執法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❽ 公安部公安執法的相關規定

公安部公安執法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通字〔2012〕38號)。

❾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法糾錯管理的最新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准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發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開服務。

第二章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許可權,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准。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第十條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

(二)公安機關在社會公共區域設置的安全技術防範監控設備信息;

(三)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對發現的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准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可以通過公安部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站、警務微博、便民聯系卡等多種群眾便於接受的方式,使社會廣為知曉。

第三章向特定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報案或者報警時,應當告知其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在旅館、網吧、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行業內公開檢查、處罰等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信訪等案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採取強制措施和案件辦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行政管理檢查情況、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等信息。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或者電話、手機簡訊查詢等方式進行。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並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告知。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

第四章網上公開辦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提供下列網上公開辦事服務:

(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咨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預約;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表格的在線下載、填報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接受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編號,方便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在網上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情況的滿意度測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和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執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開展網上公開辦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等方式進行。

開展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在窗口單位設置滿意度測評器等方式現場進行。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開審批程序和保密審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執法公開,特別是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及時發現整改問題。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建設完善政府網站和內部執法信息平台,為執法公開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結果。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❿ 2020年之前公安部會對輔警做出什麼樣的改革措施

具體的改革如下:

一、建議全國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將輔警寫入法律並明確規定輔警法律地位、輔警的許可權與職責。

二、建議由國務院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條令》。細化規定輔警的有關法律身份、權利、義務、教育、訓練、待遇、保障、休假。

三、警務輔助人員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教育培訓、待遇保障缺乏統一規范的法律規定和政策依據;一些地方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不夠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對上述問題,必須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力措施,痛下決心予以解決。

(10)公安部深化執法擴展閱讀:

光輝事跡:

2007年7月5日夜22時許,邳州市輔警郭允旺勇斗劫匪英勇獻身,邳州市18歲輔警隊員郭允旺勇斗持刀劫匪光榮獻身的消息在當地紛紛傳揚,社會各界群眾稱贊他是該市繼「江蘇平安衛士」楊松林之後出現的又一位了不起的英雄。

2009年3月31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輔警金曉軍、駱杭飛二人在古墩路起亞汽車4S店邊上蹲點守候時,發現兩名騎自行車的人與前期發現的一起丟錢揀錢的詐騙案嫌疑人極為相似,形跡可疑,隨即對兩人進行跟蹤。

在抓捕過程中,金曉軍被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連捅數刀,後因搶救無效不幸犧牲。哪怕這輩子不能做民警,我也一定要做最好的輔警金曉軍,他的畢生的夢想就是能夠成為一名真正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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