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法者
㈠ 什麼是對執法者的要求
公正執法
㈡ 執法者的定義是什麼
是為了追求正義而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的工作者。
㈢ 交通行政執法用於規定對於執法者和執法對象有什麼意義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是為維護公路暢通,保證出行安全的執法機關。
㈣ 對執法者犯法。應該罪加一等!不然不足以平民憤!對官員和執法者也起不到震懾力!還會為所欲為!!
現在是法治文明社會,法有規定嚴格按照法律執行,不存在什麼罪加一等的說法,國家法律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適用的
㈤ 對執法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按即往不究原則對平民百姓就終身追究責任這法律公平嗎
這法律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對執法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按即往不究的原則,應該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㈥ 對於執法者口出臟話用什麼法律途徑
我認為復,執法者應是代表國家權制威行使公權力,對社會各個方面依法進行管理,率先垂範文明執法,做到權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如果在執法中不能用事實講道理,而是口吐狂言,滿嘴臟話,說明他的自身素質很低,玷污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就不配做個執法者。
當事人可以向他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還可以向政府的行政服務中心投訴。
㈦ 執法者對所執的法律知道多少
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說不 是我們每個人的權益也是義務,只有我們努力抗爭,一點點爭取合法權益,才能讓暗勢力小一點 正義大一點 不是嗎
㈧ 辱罵執法者算犯法嗎
算犯法,嚴重的觸犯刑法。
輕微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回像權、名答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嚴重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㈨ 執法者對職責范圍外的違法行為如何對待
執法者對職責范圍外的違法行為,我覺得你就應該要把它納入到執法者的執法范圍內進行處理,如果是說在范圍外,那麼你就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