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專賣法規
㈠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多少金額
非法經營罪立案最低標准金額是兩萬元。
法律依據: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1)鹽專賣法規擴展閱讀: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准: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㈡ 2017司法考試卷四食鹽國務院方案是行政法規嗎
不是,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形式公布生效。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5號 )只能叫國務院文件,也叫規范性文件。
㈢ 工業鹽按食用鹽賣按照什麼法律法規處理
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專,構成犯罪的,屬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王安石的新法有推行榷鹽----食鹽官賣的法規 食鹽官賣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官府壟斷食鹽
㈤ 對囤積食鹽哄抬物價行為工商部門使用哪些法律法規處罰
2003年5月2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加強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月20日聯合向各地發出《關於實施第五十二條中對哄抬物價違法行為查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貫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過程中,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經營者有哄抬物價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㈥ 國家為什麼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
國家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是為了防止壟斷,防止哄抬物價。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6)鹽專賣法規擴展閱讀:
總體思路
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㈦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運輸私鹽是什麼處罰,要是罰金罰多少
對於運輸私鹽的處罰,我國《食鹽專營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㈧ 哪條法律規定不能加乳礦物鹽
很多的法律規定不能加入礦物鹽,因為這種顏對我們的鄰居是有害的
㈨ 有關鹽的法律
行政法規
食鹽專營辦法 1996.05.27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1994.08.2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鹽加碘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06.30
鹽業管理條例 1990.03.02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鹽業行政案件中如何適用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與《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問題的答復 2003.04.2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9.04
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生產經營性項目碘鹽基金轉為中鹽總公司國家資本金的批復 2008.09.0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2007.01.24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6.04.28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鹽業管理辦公室關於為實現持續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加強對食鹽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食鹽計價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2003.01.03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14
國家經貿委關於多品種食鹽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08
國家經貿委關於食鹽定點企業證書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鹽業企業兼並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8.30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14
國家經貿委關於多品種食鹽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5.08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開展打擊非法加工經營食鹽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 2001.02.0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鹽業公司在銷售無碘鹽時強制用戶購買碘鹽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2000.09.13
團體規定、行業規定
中國輕工總會關於貫徹實施《食鹽專營辦法》若干規定的意見 1996.11.05
這些法規、規章都是現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