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高校行政開除

高校行政開除

發布時間: 2020-12-25 07:22:42

Ⅰ 公立高校開除考試作弊學生屬於行政法調整范圍嗎

你好! 學校對在校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剝奪了高全的受教育權,系學校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引發的爭議,高全對此不服提起訴訟,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Ⅱ 三個高校學生考試作弊,兩個記過處分,一個開除學籍處分,他們能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開除學籍的學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記過處分的學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版高校中的行政訴訟,權最高法院的觀點是如果侵犯了受教育權可訴,否則不可訴訟。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已經被侵犯了受教育權,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被記過的考生,只能向當地省級教委申請復查。

Ⅲ 高校開除學籍是行政處罰還是算內部行為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系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范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Ⅳ 學生不服高校開除學籍是屬於行政訴訟受理范圍嗎

屬於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獎專勵或處分的權屬力,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屬於教育行政管理關系,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權利的管理行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高等學校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高等學校依法具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有權制定校紀、校規,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紀、校規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在補考中隨身攜帶紙條的行為屬於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Ⅳ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允許在外兼職如果不允許,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允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5)高校行政開除擴展閱讀:

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允許兼職。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

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路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

Ⅵ 急!作為一個被開除學籍的大學生,我該怎麼辦

由於辦理過眾多大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頭的咨詢電話絡繹不絕,問題均涉及高校開除大學生學籍的問題,大概是期末各種考試紛至沓來,有些高校大學生鋌而走險,意欲通過投機取巧矇混過關。當然,對大學生的作弊行為不能熟視無睹,這不但涉及誠信,更關乎高等教育的質量,但是,大學生出現諸如夾帶紙條、抄襲他人試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為時,高校應當如何處理?能否直接將其開除學籍?這涉及到開除學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學生解決應對的法律途徑問題,焦景收律師及其團隊在此一並探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高校開除學籍事件一覽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參加碩士研究生政治理論科目的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專門用於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被中央美院開除學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中代替李某考試,許昌學院作出開除益衛紅學籍的處分決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大學生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徐某所在的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隨即對徐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學大三學生張某礙於情面替室友參加補考。事情暴露後,張某被學校開除學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學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試中夾帶紙條,被河北某高校開除學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學以艾某體檢復查不合格為由,作出要求退學的處理決定。實際上,艾某作為特招生9月份入學前已通過各種考核。

高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4條之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匯總的六個事件中的學生真的就應該被施以「極刑」嗎?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除了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會依據施行的規章制度。當然,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另外,還需要對「嚴重」進行嚴格界定。筆者認為,這種界定不能由學校一方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決定,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這種界定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路徑

高等院校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無疑是剝奪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未進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這種結果對其人生肯定會產生重大變化和影響。所以,這種「極刑」式的處分要慎之又慎。也許是考慮到這種「極刑」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濫用「極刑」的風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5-66條對高校的處分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並為大學生維權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行為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過相應程序予以維權,筆者對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程序總結如下:
第一步,面對一個處分,學生應當考量以下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定性是否准確、處分是否適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經過了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學生接到處分決定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步,申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書仍然不服的,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學生如果對答復仍不服的,可到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束語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對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都不會毫無原則的容忍,因為這關乎學校的管理以及學生享受教育權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著「殺一儆百」的心態,在未能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對學生處以「極刑」,畢竟,在現存的體制中,開除學籍不僅是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學生來說更是一種滅頂之災。

因此,大學生入學教育顯得尤為重要,高校在入學教育時必須大力宣傳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嚴肅性,讓學生深刻了解大學教育過程中可為、不可為的范圍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其次,在發生類似作弊事件時,學校應慎重處理,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分合理合法。

最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完善高等院校與學生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立法工作,規范高校管理職能的同時,進而加大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師

Ⅶ 某高校因兩學生嚴重違反校規而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該學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

一般法院不受理的、可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訴。

Ⅷ 我是上海高校有編制的行政崗位人員,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請問學校這種情況學校可以隨意開除我嗎謝謝

高校有編制的行政崗位人員
你所說的 簽訂聘用合同 是不是在當地人事部門簽訂的內 呢
還是單位自己與你簽訂的
但是無論容那種情況(當然政府人事部門簽訂的更有效)
除非你違反的裡面的規定
或者說是 你簽訂的期限已滿 需要續簽
學校單方面是不能隨意開除的

Ⅸ 公立高校開除開除考試作弊學生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法調整范圍


《教育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回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答理;……(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規定,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規定。而在法規層面,沒有任何關於學生處分的規定。在規章層面,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和開除學籍五種形式的紀律處分,並在第五十四條將包括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情形在內的多種情形,規定為「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另外,各高校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中涉及學生處分的規定,也均有「開除學籍」的規定。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