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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審計

發布時間: 2020-12-25 05:19:18

⑴ 我國政府審計採用什麼模式更利於其發揮作用

.審計主要是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模式的優勢分析
我國現行的行政型審計是我國審計發展的「初始模式」,在我國審計的創建和發展階段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考慮了當時的基本需要,符合當時我國的基本國情,適應了當時我國政治、經濟體制運行的需求,促進了國家審計的迅速發展壯大,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審計機關設在,審計職能與其他職能相結合,增強了審計的權威性,有利於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使審計工作能夠服務於經濟工作中心,促進工作目標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使其能夠快速地在國民經濟中發揮監督、檢查和評價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規范與發展。
二是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機關作為行政執法的重要部門,在的領導和其他部門協調配合下,能夠直接、有效地實施審計監督,及時發現、處理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審計意見和建議也能夠及時轉化為的行政命令,增強了審計的時效性和約束力,使與經濟信息相關的行政權力的運用能夠公開透明。
三是按照現行雙重領導審計體制,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使審計工作能夠按照國家的法律要求統一展開,有利於各級審計機關的統籌管理與協作;審計機關行政管理以各級為主,有利於各級審計機關主動根據地方經濟建設和經濟調控的需要,自主、靈活、適時地確定和調整審計工作的重點,有效監督地方經濟建設,是審計職能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是由於行政型審計模式符合人們長期以來對行政權力的習慣和認同,有良好的社會基礎,符合人們的行為習慣和思維習慣,廣泛地得到了人們的接受、認同以及配合和協助,因而能夠得到良好地運轉。
我國現行審計模式的弊端分析
我國現行審計模式畢竟構建於幾十年前改革開放初期,如今,隨著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逐漸完善,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並走向國際化,職能發生轉變,社會對經濟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等等形勢的變化,審計環境發生深刻的變化,這一審計模式的缺陷與不足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審計的獨立性難以全面保證,執法職能軟化,權威性弱化。現行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隸屬於又監督,在許多方面受制於,使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審計機關依據法規開展審計工作,其獨立地位較低,在審計監督過程中權威性和約束力弱化,主要表現在:審計機關對同級經濟活動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審計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的意志左右;在「同級審」中發現一些重大審計事項時難以保持獨立性,在涉及到責任人時,難以逾越地方保護的屏障;在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以及對本級和上級審計機關同時負責的關系處理上,地方審計機關往往面臨困難。「審計難,處理更難,落實難上加難」等現象普遍,正是審計執法職能弱化、權威性弱化的結果。「雙重領導」體制下,「以權壓審」現象頻繁出現,審計獨立性更難保證。
2、所必需的審計經費得不到保證。充足的審計經費是審計機關保持良好獨立性的前提。長遠來看,審計工作的重點應該是監督國家財政收支,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應當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然而,我國審計機關隸屬於,審計機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審計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制約,客觀上勢必會影響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監督力度。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予以保證,但在實施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地方財力緊張,無法保障審計經費的情況,這勢必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3、按行政管轄范圍確定審計對象造成了一定的審計盲區。我國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定,是按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管關系確定審計對象。這樣各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就會很廣,審計任務繁重,但是由於目前審計力量不足,加上審計經費難以得到保證,審計覆蓋面相當低,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審計盲區,有不少預算單位還從未接受過審計。
4、審計依據不完善,配套性差。審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但是目前我國的關於審計的法律法規並不十分完善。我國《審計法》與《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之間還存著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這使得審計機關在行駛審計監督權和處理處罰權時經常處於窘境。不僅如此,現行《審計法》及實施細則仍存在一些不足,對出現的一些問題未作規定,使得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感到無據可依、無所適從。同時,部分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對法規政策的特殊性和時效性強調不夠,導致審計依據過於粗泛、缺乏實際性、過時不適宜等問題,不利於實際審計工作中的操作應用。

⑵ 政府審計的基本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是為了規范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制定的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是規范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適用本准則。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承擔。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章 一般准則

第六條 一般准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審計組和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
(二)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經費保證。

第八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

第十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嚴謹的職業態度,保守其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執行業務中取得的相關資料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錄用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承辦審計業務。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制度。

第三章 作業准則

第十五條 作業准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准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負責制。

第十八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編制審計方案。
編制審計方案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

第十九條 審計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承諾制度。
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應當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以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及時修改審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確認後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開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范圍。

第二十七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重大過失和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報告准則

第三十條 報告准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的復核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
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復核審計報告後,應當提出復核意見,並作出復核工作記錄。

第三十四條 審計報告經復核後,由審計機關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准確、合法、適當。

第五章 審計報告處理准則

第三十六條 審計報告處理准則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以及報告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評價,提出被審計單位的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出具審計意見書。
(二)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製作審計決定書。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處罰,但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三)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建議書,由有關機關給予處理、處罰。
(四)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處理書,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五)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的重要問題和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在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進行復核。

第四十條 審計處理的種類: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三)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五)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審計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於九十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審計決定執行完畢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必須報經審計機關批准。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採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九十日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對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審計不服的,應當先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計復議事項。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准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同時廢止。

⑶ 我國為什麼設計行政型的審計隸屬模式

在建立國家來審計制度的初期,我國自選擇了隸屬於國務院的行政型模式。這種選擇是符合一定時期的國家政治經濟環境特點的。特別是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財經領域中違法亂紀和有法不依的情況還十分嚴重,弄虛作假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仍比較普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不規范的狀況還沒有根本好轉;在這種情況下,實行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財經秩序加強廉政建設,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國民經濟健康方面的作用。從總體上講,我國現行審計體制是符合現階段國情的,能夠較好保障審計機關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這些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大和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也給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審計執法環境有了明顯改善,為審計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⑷ 政府審計的作用、內容及程序

一、政府審計的復作用制

1、在財務行政中起著監督作用,促進了財政監督的實施。

2、在保證財務行政活動與有關政策法規的一致性方面發揮著保障作用。

3、保證了財務行政活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有助於提高財務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政府審計的內容

政府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是審計財政、金融保險、公共投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公營企業及公債等。具體內容主要有: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事業審計、企業審計。

三、政府審計的程序

政府審計的程序是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通常包括四個階段: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准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審計的原則,突出國民經濟工作的中心任務和宏觀調控的重點,分清輕重緩急,妥善安排審計工作。


(4)環境行政審計擴展閱讀

一、政府審計的許可權包括:審查權、要求報送資料權、審計檢查權、審計調查取證權。

二、政府審計的基本方法有:審計分析、審計檢查、審計調整和審計報告四種方式。

三、政府審計的一般原則是:政策法規性原則、客觀公正性原則、效益性原則、獨立性原則。

⑸ 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的必要性有哪些

A.財務收入方面
1、未經省級人民的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進行收費。
2、應繳未繳財政專戶和沒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及坐支應繳未繳收入。
3、賬外資金形成「小金庫」。
4、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收費票據。
B、財務支出方面
1、發放各種補貼、獎金未經財政部門批准。
2、應交未交各種稅金及附加。
3、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4、虛假報賬。
5、亂列支出。
6、虛列支出。
7、購置固定資產未記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
8、超越單位許可權處置資產。
9、購買控辦商品未辦理控辦手續。
C、財務其他方面
1、在往來款賬中長期掛賬。
2、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⑹ 審計的劃分

審計按照主體可劃分為
政府審計(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是指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它具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國家審計機關的種類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有以下兩種:
1.中央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它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和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
2.地方國家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
根據《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它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體制:
(1)立法體制;
(2)司法體制;
(3)行政體制;
(4)財政體制;
(5)獨立體制。
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
國務院設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汁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審計署設置派出機構,對重點地區和部門實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等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7、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國家審計機關的服務職能
1、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其實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開展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各項財政政策,通過審計,找出被審計單位不遵守財政紀律的方面,並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和處罰來達到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更正錯誤,以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規。
2、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主要是看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資產、負債的真實性以及損益的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的財政法規和稅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其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相分離。如何監督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賦予了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並通過審計手段,依法收迴流失的國有資產,促進國有企業及時更正經營決策方向,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3、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永恆的主體,對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收支效益性的審計,主要是審查政府各部門使用各項財政性的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將有限的資金使用在刀刃上;財政支出的結構是否優化、合理、科學;財政收入的構成比例是否科學;財政所投放的項目資金是否達到了投放的預期目標,特別是財政支農資金。政府對「三農」的投入逐年加大,資金總額每年不少於億元,如何監督財政資金撥付的層層渠道和環節?如何監督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別是資金的最終使用是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農民是否從中真正受益,從而改變了農村的面貌。這些都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層層把關,履行好自己的職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撥付、分配和使用上存在的各項問題,當好經濟衛士,促進資金使用的單位嚴格按國家政策法規辦事,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促進廉政建設,為地方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國家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依法開展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作為對領導幹部權力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機制,已經成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對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其認真履行職責具有重大意義。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設計和制定應該以科學發展觀的理論為指導,評價某一位領導幹部在任職期內是否能夠正確地、科學地、很好地履行了自已的職責,既要看任職期內本區域的經濟發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區域內社會的進步;既要看本區域內城市的變化,又要看本區域內農村的發展;既要看本區域內硬環境的加強,又要看本區域內軟環境的建設;既要看本區域內經濟的總量,又要看本區域內百姓的實惠;既要看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區域內黨的建設情況。通過建立科學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從側面積極引導領導幹部正確地、科學地、履行自已的職責,從而促進廉政體系的建設,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加強國家審計機關的保密工作
一、提高保密意識是加強保密工作的基礎
要使保密工作落實到位,首要問題是要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樹立保密工作無小事的觀念,增強全體審計人員的保密意識,提高遵守保密法律制度的自覺性。要提高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的保密意識,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經常性的保密教育。通過教育,不斷增強保密意識,使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清醒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了解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深刻領會新時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自覺地轉變思想觀念,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審計工作越發展,審計技術越先進,越要加強保密工作,做到平時學保密,審前講保密,審中促保密,審後查保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觀看保密教育錄像片和集中學習通報的泄密案例,使大家從案例中汲取教訓,提高警惕,強化保密意識。
二是組織審計人員系統學習《保密法》、《檔案法》、《信訪工作條例》和《審計法》等法規中有關保密的規定。通過全面系統地學習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的保密法律意識和素養,做到自覺學習保密知識,自覺遵守保密制度,自覺規范保密行為。
三是要重點提高審計機關領導幹部及重點崗位人員的保密意識。領導幹部除了掌握和涉及秘密事項比較多,理應做好保密工作外,領導幹部對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這個單位對保密工作的重視程度。因此,要提高審計機關的保密意識,就要求審計機關的領導幹部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識,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重視程度。此外,機要、文秘、檔案、計算機室等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崗位的性質,決定了他們會經常接觸涉密文件,因此加強對他們的保密教育應作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
四是要切實做好審計方案、審計報告、重要審計信息、移送處理等文書的保密工作,嚴格按程序審批、定密、報送、歸檔,確保審計成果信息的安全。此外,在特殊項目審計中,還要重點進行保密宣傳,加強保密工作。面對一些特殊項目就要重點強調不僅要保守審計工作秘密,還要對涉及到企業的重要商業秘密和財務數據嚴格保密,要求在審計期間採集、使用和管理電子數據時,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審計結束時銷毀不需要存檔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做到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二、建立健全保密機構和制度是加強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做好保密工作的關鍵是強化對保密工作的管理,只有建立一套堅強有力的保密工作領導體制,健全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證保密工作的順利實施。因此,加強保密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保密機構和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為此,審計機關應注重從完善保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重點抓好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審計機關應當健全保密工作領導體制,成立保密工作機構,由這個機構主要負責審計機關日常的保密工作。通過科學管理,不斷提高保密管理的水平和層次,把保密工作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真正建立起保密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是要不斷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要對秘密文電、檔案等涉密資料的借閱、保管、歸檔或銷毀,對電子計算機的使用、維修以及辦公室的保安等制定一整套專門的管理辦法和制度規范。
三是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化條件下的保密工作。隨著審計工作電子信息化和網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計算機及其網路的保密管理工作就成為擺在審計人員面前的一個新的重要問題。審計機關就網路管理、存儲介質的使用、計算機維修、電子文檔的使用等除了常規性的管理外,還需要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加強規范管理,使保密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三、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是加強保密工作的有效手段
為了將保密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防止出現保密管理的「空白點」,必須實行保密管理責任制,結合審計機關各部門的工作范圍和特點,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從而有效地保證審計機關保密工作的落實到位。
一是審計機關綜合部門作為全面協調審計機關各項事務的部門,應負責審計機關保密工作的綜合協調以及檔案保管等具體保密工作。重點要抓好機要、檔案、信訪舉報、計算機網路安全、信息安全、人事信息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時對上傳網路稿件的審核把關。這些工作常常涉及到幾個處室,因此也要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除了配備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外,還要不斷加強工作規范和管理,查找薄弱環節予以充實,發現空白點予以完善。使保密意識不斷強化,保密措施不斷完善,保密手段不斷創新,保密效果不斷提高。
二是業務部門應負責審計現場有關資料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於審計工作本身的特性,審計機關在進行現場審計過程中,辦公地點往往不固定,而且收集的資料數量多、種類雜,審計組不可能設專門的保密工作人員,所以審計現場保密工作就成為審計機關需要研究和完善的重要環節。除了加強現場保密管理工作,完善資料借閱、存放、移交等手續,確保萬無一失外,由於審計人員的所有審計資料大都存放於計算機、移動硬碟等電子存儲設備,所以審計人員應在審計期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計算機、移動硬碟等,並不得接入互聯網,以免造成審計資料的泄露。除此之外,審計機組還應特別加強審計人員住宿、旅途車輛、辦公場所等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審計現場保密工作落到實處。
四、注重研究新技術、新方法是新形勢下加強保密工作的重要途徑
隨著信息化不斷推進,計算機及其網路已經涉及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領域,各種審計信息資料在加工、整理、傳遞、管理等過程中常常以計算機數據、電子文件等形式存儲與傳輸。如何加強信息化下審計保密工作是審計機關面臨的新的課題,為此,審計部門要不斷加大新形勢下做好審計保密工作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的研究。
一是要重點探討信息化環境下如何提高審計保密技能、如何加強現場審計保密管理、如何有效防範審計保密風險等問題。通過對這些新問題的研究,提出一些信息化下保密工作的新方法,從而更好適應新形勢下對審計保密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加大研究如何將現代管理知識應用到保密工作中。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密管理工作從憑經驗上升到依靠現代管理技術,如何將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以及目標管理等現代管理方法應用到保密管理工作中,是信息化下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的一個新的課題。因此,應加大對這方面應用技術的研究,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三是加大對信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審計機關在進行在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應加大對信息安全的建設,通過採取對涉密網路和非涉密網路實行物理隔絕、IP地址和機器物理地址綁定、身份識別技術、加密技術等手段,使電子信息的儲存、處理、傳送等更加安全,從而有效的防止保密資料的泄露。
獨立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或社會審計、民間審計)、
內部審計三種。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准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信息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在香港,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核數,而會計師事務所則俗稱為會計師樓。 在台灣,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查核、查賬。

⑺ 政府審計的職能和作用是什麼

一方面是監督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對財政決算情況作出客觀 的鑒定與公證,為財政管理提供改進措施,並揭露違法行為。

1、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起監督作用,並促進財政監督的實施;

2、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符合有關政策、制度規定起保證作用;

3、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起保證作用;

4、政府審計有助於提高財務行政的效益。

(7)環境行政審計擴展閱讀

政府審計不應該局限於發揮某項職能,而應該根據客觀環境的需要,全面發揮各項職能,整合各種審計類型,以更好地為國家治理服務。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政府審計的服務范圍不斷擴大,內容不斷增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也提出「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相關工作要求極大地加劇了審計機關的工作壓力,審計機關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普遍存在人員缺乏、資金短缺、能力不足等問題,傳統的工作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新發展新要求。

近年來興起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社會審計組織或人員接受政府委派,雙方協同合作完成政府審計任務的工作方式獲得越來越多的人認可。

但是由於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兩者在審計要求、法律政策環境、服務范圍、人員素質、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差異,致使該工作方式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存在若干問題,應引起充分的重視。

⑻ 國家審計體制模式有哪幾種

1、立法型審計模式

立法型審計模式及特點:立法型國家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這種模式主要存在於西歐、北美等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

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在政治體制上基本上屬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

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機構。立法型審計體制模式,採取審計機構向代表人民的議會負責,向議會提供服務,審計結果對議會負責。

國家審計機構都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2、司法型審計模式

司法型國家審計模式,國家最高審計機構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該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審計人員具有司法地位,並享有司法權力,強化了國家審計的功能。

3、行政型審計模式

行政型審計模式下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政府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是國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構的工作范圍和審計處理。

4、獨立型審計模式

獨立型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不屬於任何國家機構,獨立形成國家政權的一個分支,只對法律負責。該模式的組織形式是會計檢察院或審計院。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干涉。

(8)環境行政審計擴展閱讀

審計機關成立以來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建立國家審計制度的初期,我國選擇了隸屬於國務院的行政模式。

這種選擇是符合一定時期的國家政治經濟環境特點的。特別是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財經領域中違法亂紀和有法不依的情況還十分嚴重,弄虛作假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比較普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不規范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好轉。

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在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有利於更好得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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