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管行政區劃
⑴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這項職權由哪個部門行使(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回分」這項職權由答國務院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點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誰管行政區劃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行政區劃變更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勘定行政區域界線,並更新行政區劃圖。
第十七條行政區劃變更後,需要變更行政區劃代碼的,由民政部門於1個月內確定、公布其行政區劃代碼。
⑵ 行政區劃調整 哪個部門負責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跨省之間的行政區劃調整.
⑶ 行政區劃中,地區是由誰管轄
地區是省政府派出機構,直接由省政府管轄。
⑷ 行政區劃中「代管」是什麼意思 ——詳細點
依照我的來理解是:(供參考)
我國自的目前行政管理一般是:
中央政府(國務院)直管省、省直管地市、地市管區縣
但是有些區市縣由於各種因素由省級行政直管,省政府委託鄰近或原管轄該區縣的地區政府管理
就叫地區代管。
類似的 省政府代管計劃單列城市(副省級) 還有區縣代管 某些開發區等。
⑸ 行政區劃代碼哪個部委管
我國的行政區劃分權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提交設立省級行政區劃有決定權專,國務院對省級以下的行政區劃屬的設立變更的有批准批復權,具體授權民政部受理,行政區劃代碼為國家質監總局及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設立國家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2260),每年國家統計局在網站公布。
⑹ 我國是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劃。為什麼還有市管縣呢
您可以查閱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自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句,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其中的「較大的市」是可以管理縣的,所以「市管縣」的存在是有完全的憲法依據的。
至於高贊回答中所論證的「市管縣」究竟有無合理性屬於法律的應然層面,與問者所問的法律實然層面沒有直接關系,本答者也不予置評。
最後,請謹記憲法是中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部法律,依法治國的前提和題中應有之義是依憲治國,憲法的權威性不容任何人動搖,我們應當看清憲法、看懂憲法、理解憲法、學好憲法,再予以評價。
⑺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是哪個部門負責
...這個牽扯到跨省的利息 而且劃分行政區域是很大的一項工程
您要寫出大內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報告
現在容社科院出報告說重新劃分廣州地區管轄范圍 但只是民間流傳廣 涉及多方利益 實施起來不是一兩日的事情
對你的精神表示贊賞~
⑻ 縣級行政區劃的管理原則是什麼嗎
貌似官方沒有提出縣級行政區劃的管理原則。下面是關於行政區劃的一般介紹,供你參考。
行政區劃是指國家對行政區域的劃分及其政權的設置,行政區域體制是國家組織結構的重要形式。當前,行政區劃管理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制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民政部關於慎重穩妥地做好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調整變更主要包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撤縣設市、縣級市升格、撤縣(市)設區、政府駐地遷移等。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上述調整事項均由國務院審批。
我個人總結了幾點,僅供參考:
法制化原則。縣級行政區劃調整變更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審批權屬於國務院。
相對穩定性原則。縣級行政區是我國基本行政區域,要保持相對穩定。尤其是縣(有些已經改成縣級市,有些改成市轄區),自秦漢以來一直是我國基本行政區域,更要保持相對穩定。
靈活性原則。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社會、科技、人口等因素變化,可以對縣級行政區劃進行局部調整。
機構設置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縣級政權機構設置,與全國機構設置一樣,同時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
⑼ 行政區劃上什麼叫管理局
單純說管理局是不抄嚴謹的襲,因為管理局有部級,廳級,處級等等,比如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廬山風景區管理局歸江西省政府直管,屬於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管理著廬山山頭。http://law..com/.html
⑽ 人民政府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公室屬於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你好,人民政府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公室他是屬於政府辦公室下屬二級辦公室的行政單位。負責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規;研究全市行政區劃總體布局;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