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執法
新安法將(分類分級監管)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
新安法改進安全執法方式,提高安全執法效率,嚴格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法條鏈接: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1、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❷ 新安全生產法將什麼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
新安法將分類分級監管、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
新安法第59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所謂「及時處理」,包括三種方式:一是選擇一批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二是對於公共、無主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政府預算安排資金,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治理;三是有關部門監管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處理。這一規定,既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劃進行,也考慮了「盡職免責」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監管部門盡職不免責的壓力。
❸ 城管除了法定節假日,有沒有其它休息時間!
1、城管除了法定節假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工作與休息時間。因分工不同工作時間會作適當調整,但總的休息時間同樣受保障。
2、城管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也稱「城管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以前屬事業單位,後來逐漸納入地方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3、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商鋪招牌等14個方面。
(3)法定執法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❹ 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下級不履行法定職責該怎麼辦
如果說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那就是行政不作為。你可發向該行政部門的上級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這一行政不作為的具體事例。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❺ 執法人員動不動就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標准處罰合理嗎
我感覺正常來說應該是不合理的,但是怎麼說呢,人家掌權你只能聽人家宰割,要麼自己,同時這也是一種規則吧,只要不超過國家法定范圍內,人家怎麼說怎麼有理,但是一般來說情節沒那麼嚴重的話是不允許用最高標准去處罰的。
❻ 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怎麼辦
如果說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那就是行政不作為。你可發向該行政部門的上級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這一行政不作為的具體事例。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❼ 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執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數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蓋章。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實施必要的檢查,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一般程序的主要規定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在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在調查或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出示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協助調查或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
證據時,可抽樣取證,經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調查終結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天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是: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過告知,當事人要
求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❽ 異地警察執法有那些規定
可以異地執法
主要好處:其一,執法部門和執法者改對官盡忠獻媚為對事效力負責,體現了監督檢查的威嚴要義;
其二,執法部門和執法者顧忌少、眼睛亮、膽量大,容易發現問題,方便處理問題,利於解決問題;
其三,執法部門和執法者始終處於緊急待命的不確定狀態,懈怠瀆職要嚴辦,查出問題要重獎,討好領導不見人,地方保護沒必要,剩下的便惟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這條路可走了。
當然,克服改正諸如執法不嚴、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等時弊的思路、方法還有很多,執法部門異地交叉執法既不是唯一選擇方案,更非一蹴而就的靈丹妙葯。目前,在「官本位」意識根深蒂固的現實條件下,執法部門異地交叉執法大概只能算是不得已而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