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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4 23:36:58

❶ 教育法律,法規與政策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如下:
教育法規(廣義)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
狹義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構制定。
教育政策:一個政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為實現一定的數育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有關教育的行動准則。供參考。

❷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區別有

教育法律,即

一、制定主體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黨組織,也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二、執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執行方式主要是倚靠黨政力量或黨的紀律,運用號召、宣傳、教育、解釋、動員等方法貫徹落實,其強制力是有限的。

三、規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有關社會成員和行政人員都必須遵守執行。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教育政策:政黨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規范效力則只對政黨組織及其黨員有效。


❸ 什麼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是指黨和國家頒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學前教育政策與專學屬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它們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並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3)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擴展閱讀:

近些年來,我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學前教育政策法規體系,這為我國學前教育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為了提高學前教育專業在校學生的幼教法律、法規意識和依法治教的水平,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層次基本上都開設了《幼兒園政策法規》這門課程,但目前並沒有合適的教材,相關教學參考書也不多。

同時,基層幼教行政管理部門和一線園長、教師也迫切需要學習和掌握幼兒教育的相關政策法規,卻缺乏適宜的參考書。在這種需要的推動下,本人以執教這門課程的經驗為基礎,權且嘗試著主持編寫了這本教材,希望能解決同行們的一些問題。

❹ 教育政策法規包括些什麼內容

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語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好多條例,不過我們考的主要是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育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4)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擴展閱讀:

教育政策學習目的

(一)有助於我們提高依法從教、依法行政的素養

(二)有助於我們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三)有助於我們推動教育法學學科的發展

教育政策現存問題:

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主要是由於政策「缺席」和政策「無能」而造成的。

1、教育政策「缺席」

所謂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時空下需要教育政策來進行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范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應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考慮政策制定。

一方面,問題從潛隱到顯現、從輕微到嚴重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行、從實行到起效也存在時滯問題。這個從無到有、從存在到有效的過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不僅僅表現為教育政策的供給不足。有的時候,政策過多、過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會擾亂或限制教育實踐的良性發展。

2、教育政策「無能」

所謂教育政策「無能」是指,當前的教育政策不能獲得預想的效果,對實踐起不到規范和管理的作用。教育政策「無能」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由於問題的特殊性、政府能力、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目標群體的接受程度等原因,教育政策有其自身的能力限度。

二是指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主觀犯錯的傾向,這種犯錯傾嚮往往是因為人們或過於信奉理性、或過於感情用事、或急於辦成某事、或追求某種特殊利益而不能從現實出發來考慮問題。

❺ 論述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系

聯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規的依據。教育法律、法規是將教育政策具體化。

區別:教育法律、法規是任何政黨或集團組織無論執政與否,都可制定的,而教育法律只有統治階級才能制定。實施的手段不同,政策是通過學習,教育實施的,而法律是通過國家強制力實施的。
拓展資料: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准則。

教育法規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所以,我認為教育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規范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規的依據。
所謂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時空下需要教育政策來進行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范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應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考慮政策制定。一方面,問題從潛隱到顯現、從輕微到嚴重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行、從實行到起效也存在時滯問題。這個從無到有、從存在到有效的過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不僅僅表現為教育政策的供給不足。有的時候,政策過多、過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會擾亂或限制教育實踐的良性發展。
特性
內容具有多層次性、廣泛性、調整對象的多樣性、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另解
教育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是我國各級師范院校,師范類考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教育法規》與《課程與教學論》、《教育史》、《德育》一起被視為師范生最重要的四門基礎課程。

❻ 什麼是教育法它與教育政策有什麼區別

通過學習教育法的涵義,我們對教育法與教育政策(這里是指黨的政策)的關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並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並且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1.制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則是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其本身並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約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黨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必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法。
2.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後,以條文形式出現,其規范有著特殊的形式。通常對適用該法的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都有明確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公開性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從詞語看,法律條文使用的都是說明式的陳述句,且一般是主語明確的完全句。使人們一看就知道誰必須做什麼,誰不得做什麼,誰可以做什麼。從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而黨的政策的表現形式則多樣,如黨的決議、決定、通知等,他們大多數比較原則,富於指導性和號召性,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的形式,有些黨的政策則不向也不宜向社會公開,甚至有些在黨內也不公開。
3.規范和穩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雖然都是一種行為准則,但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教育法的規定則是具體、明確,它不僅對人們的行為提出具體要求,而且還指出違反了它將會給行為者帶來什麼後果。一般說,法是在總結貫徹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更加集中群眾的智慧和意見而確定下來的,因而比政策更為成熟、更為穩定,同時法律的變動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
4.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為,而是必須做的行為,不為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黨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主要是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靠宣傳教育、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靠黨內紀律和黨政組織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強制性。
分清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異同,可以避免在實際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們各自發揮獨自的作用。

❼ 教育政策法規

教育法規試題(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學校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為依據,完善 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 ,使學校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規定,國家建立以 財政撥款 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3.《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適齡兒童、少年 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 未成年人禁止進入 的標志。
6.《刑法》是規范有關 犯罪 和 刑罰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學生每天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中學不超過 8 小時,小學不超過 6 小時。
8.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 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9.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 3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0.學校對校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應當 每月 檢查一次。
11.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 權利和義務
1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 預防和矯治
13.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 受教育權 ,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1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 不停止 執行。
16.《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 田徑 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17.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 , 懲罰為輔 的原則。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0.權利是以 法律形式規定 並加以保障的人們所應當或可以享有的一種利益。
二、選擇題(分單項選擇和多向選擇,共30分 )
(一)單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1分,計10分)
1.有關法律規定:"對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和紅色回轉警燈的警車,其它車輛應當避讓。"這體現了行政職權的什麼特徵?( C )
A、優益性
B、單方性
C、強制性
D、執行性
2.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開審理的年齡是( B )
A、14周歲以下
B、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C、16周歲以上不滿17周歲
D、18周歲以下
3.對民辦學校重大問題擁有決策權的是( D )
A、校長
B、教職工代表大會
C、學校工會
D、學校董事會
4.王某擔任某縣高二英語教師期間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學校以王某服務期未滿、學校英語教師不足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職學習。王某欲以剝奪其參加進修權利為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是( A )
A、當地縣教育局
B、當地縣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廳
5.有的學校在學生手冊中規定:"禁止男女生之間互訪宿舍。"此規定從法學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釋為:"男女生不得無故進入異性宿舍。"這一解釋屬於( A )
A、目的解釋
B、文法解釋
C、歷史解釋
6."學校應當於每年的教師節組織教師宣誓活動。"這是( D )的規定。
A、《教育法》
B、《山東省實施〈教師法〉辦法》
C、《教師法》
D、《青島市實施〈教師法〉若干規定》
7.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下列有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長
B、某市市長
C、某市公安局
D、某鄉鎮黨委書記
8.《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B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
9.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和發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規
C、教育政府規章
D、教育單行條例
10.某寄宿小學派車接送學生,途中有學生提出要上廁所,司機在路邊停車5分鍾,5分鍾過後,司機沒有清點人數就將車開走。小學生王某從廁所出來發現車已經開走,急忙追趕。在追趕過程中摔倒在地,將門牙跌落三顆。王某的傷害由誰承擔責任?( B )
A、司機負責
B、某寄宿學校負責
C、司機和某寄宿學校共同負責
D、司機和王某共同負責
(二)多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2分,計20分)
1.法律責任的類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責任
B、行政法律責任
C、刑事法律責任
D、違憲責任
2.張某作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 ABCD )
A、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
B、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C、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D、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3.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 AD )
A、行政復議
B、民事訴訟
C、仲裁
D、教師申訴
4.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職責是( ABC )
A、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B、聽取和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團結教職工支持校長正確行使職權
C、決定有關教職工福利的重要事項,監督校長和學校其他負責人的工作
D、罷免校長
5.學校可以解聘教師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團結同事,其他教師不願與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C、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下列屬於體罰學生的情形是( BC )
A、讓1-2年級的小學生一個生字抄寫10遍
B、王某上課講話,老師令其抄課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習課講話,老師令李某等八人到學校運動場跑10圈
D、體育課教師在課堂上為糾正某學生的不規范動作,令其反復練習4次
7.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有( ABCD )
A、權力和自由的廣泛性
B、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C、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D、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8.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定包括( AB )
A、法定監護
B、指定監護
C、委託監護
D、代理監護
9.我國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學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學校對高中生可以進行以下何種處分?( ABD )
A、警告
B、記過
C、送勞動教養
D、開除學籍
三、簡答題(共6小題,1-4小題各3分,5-6小題各4分,計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規則;(2)法律原則;(3)法律概念。
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有哪幾種?
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3.什麼是行政復議?
答: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行動。
4.教師與學生之間有哪些法律關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關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⑶保護和被保護的關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關系。
5.簡要回答學校的法定義務。
答:(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6.簡要回答教師的法定權利。
答:⑴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⑵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⑶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⑷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⑸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⑹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案例分析(共2小題,每小題10分,計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歲, 系農村某鎮初中二年級學生。李某認為女孩上學無用,還不如早下來賺錢,遂於2003年暑假將李霞送到鄰鎮一個體戶處打工。開學一周後,學校老師、領導、村幹部多次上門家訪,李某拒不說明其去向,有時還惡語相報:"孩子讀不讀書是咱們自家的事,你們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閑事。"
請問:⑴該案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⑵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⑶違法主體是誰?⑷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案要點:(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
(4)《義務教育法》第15條規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吳老師在批改作業時,發現學生高某的作業本中夾了一封寫有XXX收的信件,吳老師順便拆封閱讀了此信。這是高某寫給一位女同學的求愛信,吳老師看了十分生氣,後在班會上宣讀了此信,同時對高某提出了批評。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張字條後離家出走。高某家長找到吳老師理論並要求將高某找回。吳老師解釋說:"我作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職責,我批評高某是為了教育和愛護他。他是從家中出走的,與我的工作沒有關系。"
請問:⑴吳老師的哪些做法不正確?試述你的判斷所依據的法規及條款。⑵吳老師的解釋是否正確?為什麼?
答案要點:⑴吳老師私自拆閱學生高某信件的行為和在班會上宣讀高某信件的行為是不正確。因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
⑵吳老師的解釋不正確,因為吳老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但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教師法》規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愛護學生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吳老師不適當的教育方式對學生高某的離家出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❽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有哪些區別

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是法律,位階絕對高於政策。我國的《教育法》是基本法,是由全國**制定的,位階僅次於憲法與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相同,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教育政策的制定主體就可能不同了,有可能是國務院,也有可能是國務院所屬部門如教育部,也有可能是省市縣各級政府或其工作部門。效力絕對低於教育法,而且內容不得與教育法相抵觸,否則可以不予適用乃至於撤銷。適用范圍也因其制定主體而各不相同,如國務院的當然全國使用,但是省市縣的則只在本轄區內適用。

❾ 教育政策與法規

《教育政策與法規》教學大綱學 時:36學時 學 分:2學分理論學時: 30 討論學時:6學時適用專業:教育學專業 大綱執筆人:李宜江 大綱審定人:周興國一、 說明(一)課程的性質、地位和任務《教育政策與法規》主要是為教育學本科專業學生開設的一門專業選修課程。該門課程是以教育學、法學理論等為基礎,綜合研究教育政策與法律現象,是教育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本門課程設置的總目標是,使學習者通過對本門課程的學習,比較全面和比較系統地掌握我國當前的教育政策和有關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為樹立正確的教育觀、法律觀提供知識和材料,使學習者了解如何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同時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課程教學的基本要求 立足於培養學生的問題認知和分析的能力,課程教學應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法條介紹與案例分析相結合,學習與研究相結合。(三)課程教學改革 突出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與課堂討論相結合。二、本文(一) 課程理論教學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3學時)1、教學內容 第一節 法的性質法律的概念及特徵。法的價值目標。法的部門與教育法的歸屬第二節 教育法的涵義教育法的含義。教育法的特點第三節 教育法的體系教育法的體系。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局限性。第四節 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的涵義。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2、教學重點、難點:重點是教育法內涵的分析。難點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運動形式。3、思考題:(1)簡述教育法的含義及特點?(2)簡述教育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3)論述教育法的體系?(4)試分析教育法律關系的具體內涵? 第二章 教育法的價值(3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教育法價值的涵義價值。教育法的價值。第二節 教育法的社會價值教育法的政治價值。教育法的經濟價值。教育法的文化價值。教育法的秩序價值。第三節 教育法的個體價值教育法的正義價值。教育法的平等價值。教育法的自由價值2、教學重點、難點:重點是教育法價值的涵義; 難點是教育法的個體價值。3、思考題:(1)簡述教育法的含義及特點?(2)簡述教育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3)論述教育法的體系?(4)試分析教育法律關系的具體內涵? 第三章 學校(3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概述學校。學校的法律地位。學校的設置。第二節 學校的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第三節 學校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第四節 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學校內部領導體制。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部管理制度。2、教學重點、難點:學校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和辯證關系。3、思考題:(1)簡述學校的法律地位?(2)簡述學校的權利和義務?(3)試分析學校內部的管理體制? 第四章 教師(6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教師的界定教師是承擔教書育人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教師的成長過程是一個專業化的過程。第二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對我國教師法律地位的認識。我國教師法律地位的確定。教師法律地位主要通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體現出來。第三節 教師的權利教師權利的內涵。教師的基本權利。教師權利的保障機制。第四節 教師的義務教師義務的內涵。教師應履行的義務第五節 國家教師制度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聘任制度2、教學重點、難點: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及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系。3、思考題(1)《教師法》的特點有哪些?(2)試述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3)試述教師資格取得的條件。(4)試述《教師法》關於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4、課堂討論教師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身體健康權的相關案例分析討論。 第五章 學生(6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學生法律地位的確定學生的概念。學生法律主體地位的演變與確立。第二節 學生的權利學生權利的涵義。學生的基本權利。一些特殊學生群體享有的特殊教育權利。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學生權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學生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2、教學重點、難點: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及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系。3、思考題:(1)簡述學生的權利和義務?(2)試分析學生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系?4、課堂討論涉及學生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案例分析討論。 第六章 教育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3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概述。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二節 教育法律救濟法律救濟的定義。法律救濟的主要制度。第三節 學校事故及其法律責任承擔學校事故概述。學校事故類型與責任承擔例舉。2、教學重點、難點:學校事故及其法律責任承擔分析。3、思考題(1)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性質的法律責任?其構成要件及其免責的條件是什麼?(2)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制度有哪些?(3)什麼是學校事故?學校事故的法律責任應如何認定?(4)學校事故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免責?(5)學校事故可以分為幾類?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教育政策概述(3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教育政策涵義教育政策的概念界定。 第二節 教育政策分類 元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各級教育政策:學前教育政策、初等教育政策、中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 。鼓勵性政策、限制性政策。 第三節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聯系。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區別。2、教學重點、難點:重點是教育政策的涵義;難點是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聯系和區別。3、思考題:(1)簡述教育政策的含義?(2)簡述教育政策的分類?(3)試分析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 第八章 教育政策制定與執行(3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教育政策的制定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因素:環境因素、政策制定者的因素和制定體制、機構的因素。教育政策制定的步驟:即問題的識別、問題進入議事日程、政策目標的確認、政策方案的設計和選擇、政策的合法化。第二節 教育政策的執行教育政策執行的基本步驟。影響教育政策執行的因素。教育政策執行偏差及其糾正。2、教學重點、難點:影響教育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因素。3、思考題:(1)簡述影響教育政策制定的因素?(2)簡述影響教育政策執行的因素?(3)論述教育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及其糾正?(4)試分析教育問題進入政府議事日程的條件? 第九章 學校、教師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舉例(6學時)1、教學內容第一節 學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舉例涉及學校管理工作的案例。涉及學校權利保護的案例。有關學校意外事故的案例第二節 教師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舉例涉及學生受教育權的案例。涉及體罰學生和損害學生人格尊嚴的案例。涉及學生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例2、教學重點、難點:教師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舉例。3、思考題或討論題:(1)精選一至兩個學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案例要求分析(2)精選一至兩個教師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案例要求分析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五、《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七、《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八、《2003-2007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二) 本課程考核方式本課程採用平時聽課記錄、查閱讀書筆記、對課堂討論的參與及論文等方式進行考核。三、教學參考書目1、公丕祥,《教育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2、勞凱聲,《教育法學》,遼寧大學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3、鄭良信,《教育法學通論》,廣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4、張樂天,《教育法規導讀》(修訂版),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2版。5、鄧建華 蔣先福,《教育法學基礎》,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6、褚宏啟,《中小學法律問題分析》(理論篇),紅旗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7、褚宏啟,《中小學法律問題分析》(案例篇),紅旗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8、杜偵, 《依法治教案例評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9、張樂天,《教育政策法規的理論與實踐》,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10、吳志宏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11、勞凱聲,《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1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12、勞凱聲,《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2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13、袁振國,《論中國教育政策的轉變——對我國重點中學平等與效益的個案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14、Dan E. Inbar等著,史明潔等譯,《教育政策基礎》,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15、袁振國,《中國教育政策評論(2000)》,教育科學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16、袁振國,《中國教育政策評論(2004)》,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17、教育部法制辦公室編,《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匯編(2004年版)》,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18、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19、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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