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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和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24 18:07:42

❶ 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屬於怎麼區分

可從制定部門,特點,適用地方這幾個方面區分

1、制定部門之間的區別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由國家機關制定。例如:比如說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

意見:地方政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

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直屬機關制定。

2、特點各不相同

法律:屬於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時效的穩定性,制發的獨特性。

辦法: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意見:內容的多樣性,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內容的針對性,作用的多重性。適用

實施細則: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操作性強。

3、適用范圍不同

法律:全國范圍內。

法規:行政法規全國范圍使用,地方性法規地方范圍。

條例:只能在本地區范圍使用,屬於地方法規。

辦法:國家制定的全國范圍實施,地方部門制定的適用於當地。

意見,實施細則:大多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經過本一級政府審批並通過實施。

(1)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網路:法律法規

網路:條例

網路:辦法

網路:細則

❷ 辦法與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❸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條例的區別和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版。  
行政法規是國權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❹ 法規中試行和暫行的區別

暫行一般來講要有抄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於正式法律的效力。暫行是指在一時間段內予以暫時的執行,一般以緊急的為准;

試行是指在某個范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的話,在全范圍內予以執行。它具有將來長期性的特點。

暫行條例和試行辦法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後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後再正式頒發。

(4)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法規_網路

❺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5)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❻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❼ 「辦法」和「條例」有區別嗎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辦法是在有關法令、條例、規章的基礎上,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②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針對有關法律、法令的輔助性和闡釋性,可以比較全面、系統地規定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

2.領域不同:

①辦法重在發布具體的可操作性措施,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②條例重在規定機關組織或工作人員的各項指標,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

(7)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內容的法規性

條例是國家機關為控制或調整國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則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單項法規,又是制定以後,貫徹實施之前的具體化,細則化,從而保證基本法律的具體實施。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其所涉及到的對象,必須依條款辦事,否則將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在一個相當長時限內,對其所涉及的對象行為起約束作用。

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其為「條例」。其制發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受這些機關委派的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黨派團體不能用條例行文。這就從行文的源頭上保證了條例的權威性、約束力

條例在頒布前,可以有一個試行的階段。經過試行以後,加以修改充實,作為正式文件頌施行,成為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法規性和約束力的文件。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弧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發布的機關、時間;或批準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布,這一項目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❽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8)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❾ 請問 法律 法規 條例 細則 辦法 的概念和區別

1、法律、法規、條例、細則、辦法的概念:

①法律位於第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最大,通過的文件可信度最高,下面的文件的都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為執行標准,如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一概宣布無效。

②法規:是指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文件為基礎依據,再對照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的實際執行標准.實際操作性是最主要的方面。

③條例:政府機關通過的文件,政府機關同時要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這個發布的文件為執行標准.做了一些對實際事務進行規范和要求的文件,就是條例。

④細則:解釋性的文件,具體解釋法律法規,並詳細規定其具體做法。

⑤辦法:更為詳細的做事規定,規定了做什麼事按什麼程序,要注意什麼。

2、法律、法規、條例、細則、辦法的區別:

幾者規定的范圍、內容涉及的方面有所不同。

①法律是全國人大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全國各地通用。

②法規,條例由國務院審議並通過,全國通用,但法律效力與法律相比較差。

③條例也可由較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所以只能在本地區實施,屬於地方法規。

④意見和實施細則一般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本一級政府審議並通過實施。

(9)法規和辦法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❿ 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

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二、內容不同

1、實施細則:對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三、特點不同

1、實施細則:

①規范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特點。

②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③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准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范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2、實施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四、作用不同

1、實施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

2、實施辦法是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實施的辦法的列舉,是幫助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實施。

五、格式不同

1、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①、標題。幾乎全按「適用范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范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②、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范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准、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2、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①、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②、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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