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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1-21 16:02:02

行政訴訟的管轄與受案范圍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
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❷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三種。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凡第一審行政案件,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處,一般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幾類行政案件,如海關、發明專利確權案件,重大、復雜的案件等。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所謂「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一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二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是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四是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轄區內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負責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只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才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以及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決而提起的上訴案件。只有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它是以轄區為標准劃分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來劃分管轄法院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於「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②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③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特殊地域管轄情況: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②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在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管轄方式,是對上述兩種管轄的有效補充。根據《行政訴訟法》,適用共同地域管轄的情形有:①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相對於法定管轄而言,屬於管轄的一種分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都屬法定管轄,它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訴訟管轄法院;而裁定管轄則不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決定來確定訴訟管轄法院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某個法院把已經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既可能因人民法院自己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引起,也可能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而引起。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指定管轄】是指由於特殊原因或因兩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對指定管轄的兩種情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也稱「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❸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准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❹ 行政訴訟的管轄

你肯定看不懂,題目本身有問題。
向市政府提起針對警方約束這一行為的行政復議,本身就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實現。

❺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5)行政訴訟的管轄擴展閱讀

規定

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並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並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❻ 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❼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❽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復》第18制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❾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圍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類。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復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行政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所作的原則規定,為一般地域管轄;對地域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特殊地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❿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有哪些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特別規定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 應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決定,也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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