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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取消行政審批項目

發布時間: 2020-12-24 06:09:41

①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什麼意思

同過國家行政機構的決議,取消、簡化了項目批准手續,可以直接執行相關項目的行為。

也就是說那184項項目,可以不經過「管理層級行政審批」直接上馬(開工)。

這是我國政府為提高工作效率,所採取的有利於加快發展的決議。(前提;在合理的范圍內)

(行政審批的定義)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② 2014國家取消了哪些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葯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③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含義是什麼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就是國務院決定取消該項行政許可.
也就是說建築外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了,不用辦了,以前取證的也沒用了

④ 國務院取消的314項審批有哪些

具體來看,取消和調整的314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71項,包括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等;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43項,主要是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例如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准由國家發改委下放至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再如,「房地產預售許可」由原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下放後,實施機關變更為「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中,和證監會有關的行政項目43個,包括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保薦代表人注冊、證券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審批、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選任或者改任審核、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審批、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等。

⑤ 取消行政審批什麼意思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取消行政審批就是不再進行上述行為,目的是簡政放權。取消行政審批主要有四種類型。
1、直接取消。就是不再設立相關審批程序。比如國務院最近直接取消了高技術應用部門發展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明信片資費確定等多項行政審批手續。
2、暫停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暫時停止,以後根據情況有可能恢復,也有可能直接取消。比如國務院暫停實施省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准審批。
3、下放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下放到下級行政機關。比如國家將學前教育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審批下放到市級教育部門。
4、合並審批。就是將幾個行政審批事項合並成一個審批事項。比如合肥市市規劃局等11個部門將46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並為16項行政審批事項。

⑥ 國務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 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國家海洋局 無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無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⑦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內容解讀

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積極性——工信部、保監會解讀國務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內容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受益面較廣。對此,工信部、保監會進行了解讀。
工信部稱,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取消後受益面廣。目前全國有2557家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其中2305家跨地區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按照取消前備案核准管理要求,至少會設立11525家分公司或子公司,辦理71455個備案申請,因此,取消該項審批,企業將減少分支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降低辦事成本。二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工信部開通並且不斷升級改造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逐步實現了在線審批,另一方面著手完善備案、年檢等管理功能,同時,建立信譽記錄管理平台並主動向社會公示。通過這些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能夠實現有效管理。
電信資費涉及千家萬戶。工信部表示,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審批,主要考慮通過市場競爭來進一步推動電信業務資費水平的下降,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審批取消後,將不斷完善電信資費監測制度和體系,加強對市場資費情況的監測,同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企業價格行為,督促企業做好資費網上公示等相關工作,推動企業不斷提高電信資費透明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工信部稱,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水平、能力和信譽等,主要由市場評判。取消後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准入門檻,增加市場活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標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底,我國保險公估機構有320家,獲得公估從業資格人員7.1萬人。
保監會表示,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許可事項,將相關管理責任移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利於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活躍金融市場。下一步將適時修改《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相關規定,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行業協會將制訂相關配套制度,在資格考試、執業登記、考試系統等方面加強管理,確保政策順利過渡,確保不會因為取消行政許可,降低准入標准,放鬆後續管理。

⑧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哪些行政審批事項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禕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李章澤:同一個事項在不同人看來感受不一樣。舉個例子,一個是「省級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陝西省認為沒什麼用,但是江蘇、浙江和廣東他們就認為受益非常明顯。而隨著審批事項的逐漸下放,明細政府的手能伸多遠的權力清單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目前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省級政府,將權力清單對外公示。針對外界對中央層面的權力清單遲遲沒有露面的質疑,李章澤予以了澄清。李章澤:今年3月17日,在中國機構編制網上公布了1235項行政審批事項。1235項是國務院60個部門的審批權,事實上這個單子就是一個權力清單,只是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相比,要窄一些。我們這個單子也在不斷地調整,其實就是在不斷地減少。記者統計發現,一年多來下放的632項行政審批事項,在數量上已經達到約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3。這意味著本屆政府任內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完全有可能超額完成。

⑨ 國家取消上崗統考是不是建築工地以後不需要上崗證了

第一, 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對建造師資格制度無影響。
第二, 准入類資格的取消對建造師資格制度無影響。
第三, 指望通過一建\二建證書奔小康的同志,你的選擇依然正確。
接下來,我們就現從政策內容和工程實踐等方面予以深入解讀,望有助於各位考生理解政策走向,打消疑慮,排除干擾,全力備考。
(一)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產生影響
依據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已經步入深化階段。名師、中國設備監理協會委員李素貞副教授談到:「行政審批是行 政許可理論制度的現實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權力來源於行政許可。十八大後,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主要改革方向為簡政放權,首當其沖的就是改革行政 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的對象為行政審批項目,2003年出台《行政許可法》之後,行政審批項目即以此可以分為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行政許可審 批項目即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調整范圍進行規制的審批項目,非依《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進行歸類即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當然,二者在理論上還存 在其他方面的區別,在此不再贅述。
通過此改革方案,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和預測政策走向。首先,嚴格控制行政審批事項,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換言之,未來幾乎不會再新設其他資格考試類項 目,因此現在已經保留的建造師考試的含金量會更高。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代之以政府部門內審或後置審批。對此,名師、知名律 師事務所律師蔡恆副教授談到:「從2013年起,我國就開始規范這類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今年開始分批取消,按照十八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 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是,一級建造師考試則屬於國務院確定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最後,對水平類資格考試的相關管理工作,由國務院部門轉移至 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其實,這一轉變主要是針對於政府部門間的權力博弈與運作而設置的,對建造師資格制度運作本身則不會產生影響。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決議提出取消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注冊作為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而在最終執行環節,仍按照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示信息,請各位予以關注,具體見河南省工程建設信息網關於注冊的相關信息。
一級建造師屬住建部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法律依據為《建築法》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不經法律修訂,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所以,不會取消一級建造師的注冊管理 。
二級建造師不屬於住建部的審批事項,而是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事項,在沒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不得調整審批事項的性質。因此,不會取消二級建造師的注冊管理 ,同時也不會降低建造師的市場價值。
(二)部分准入類資格的取消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產生影響
目前,我國考試亂象問題亟待進一步規制。從職業考試的體系角度來講,職業考試分為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有區分執業資格考試和准入資 格考試。執業資格主要針對社會通用性強、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而言,准入資格主要針對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事項而言。同時,職業水平考試則 與行業准入和執業准入無關。
上個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議,涉及到行政審批項目共95項,其中,各位考生比較關注的考試類的行政許可事項分別是房地產經紀人、注 冊稅務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國際商務專業人員、注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 監督員、品牌管理師等11項。
人社部緊隨其後,出台最新規定。針對人社部的最新規范,名師、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專家李佳升教授談到:「取消了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主要是跟國家利 益、公共利益關系並不密切的,可以按程序提前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在確需保留的前提下可以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尤其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 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卻有必要保留的,可以經人社部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予以管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這11項主要是涉及非國家利益、非公共利益、行業從業人員和受眾范圍較小的審批事項,不包括建造師。而建造師近年報考人數突破三百萬每年,從業人員三千萬以上,關繫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建造師的工作成果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離。因此此次取消准入類資格的行政行為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會產生影響。
二、工程實踐改革反思
建 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於英國,迄今已有150餘年的歷史。目前,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都相繼建立了建造師制度。自2003年第一屆建造師考試時,全國的建築 業企業有10萬家左右,從業人員達3669萬人,約佔全世界建築業從業人數的25%,經批准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有50多萬人,其中一級項目經理10萬 餘人,但對外工程承包額卻僅占國際建築市場的1.3%。但經過11年的建造師考試制度的運行,截止2014年9月3日,全國一級建造師初始 注冊人數336238人,變更注冊197881人。其中,江蘇省和浙江省的注冊人數都超過30萬人,位居前兩位。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為我國培養技術人 才、開拓國際建築市場、增強對外工程承包能力等國家利益作出巨大貢獻。
但也恰如市場需求的大量激增,在行業良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眾多亂象問題。建築工程學院王雙增院長談到:「具有資質的建造師人才稀缺、企業承攬工程因 資質問題受到阻礙,不惜重金「租證」。同時,建築行業考核評價體系尚待健全、工程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問題尚待有效的監督管理,多重因素,共同滋生掛靠產 業鏈。但是,制度的建設不會因噎廢食,對於一級建造師等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的資質管理今後只能加強,不會削弱。可能會向先進國家學習,也會和政府轉變職能 相結合。但是在改革中前進的目標不會改變。」
2014年8月31日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修訂案)》,進一步加大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於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罰2000萬元,按 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罰款。從最新出台的規范性文件對於安全生產的處罰力度和重視力度,即可見一斑。
從行業的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來講,改革勢在必行。但改革的方向,是進一步對行業進行規范管理,進而完善建築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但絕非政府部 門的不作為和簡政放權。同時,對於建造師資格管理制度而言,存在《建築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據,且從制度運行和法律修訂程序 來講,都絕非可以通過簡單程序即予取消此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業和市場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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