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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24 04:58:15

Ⅰ 問下行政處罰重實體法輕程序法

從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上來看,行政處罰程序已經比較完善,不存在重實體輕回程序的問題答。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只注重處罰結果,而不顧處罰程序,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而這些程序違法問題又得不到糾正,所以才會有行政處罰重實體輕程序的說法。
重實體指的是注重處罰結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對於處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關注。
現實中這種例子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城管執法。

Ⅱ 《行政處罰法》為聽證設置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是什麼2、結合案情,談談聽證的具體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Ⅲ 行政法新論的問題:從行政法產生的角度,談我國行政權利的現狀和行政法的發展趨勢

我國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應當說是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同步的,它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分散在集中、從低層次到高層級的逐步發展的過程,其中有兩次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一是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它從司法監督的角度有力推進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其中有宣言式的規定條款:具體行政行為違背的法定程序的,得以撤銷;二是1996年《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全面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開始,《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貢獻在於:在行政訴訟法確立的程序違法無效的原則上,又進一步確立了保障公民權利與促進行政效率相結合的公正、公開原則,規定了告知、陳述、早辯和聽證等程序制度。總體來看,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進程逐步加快,並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主要表現在:

1、新憲法為行政程序法律化提供了憲法依據。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往往有關於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構成這些國家行政程序的根本法律淵源。我國憲法並沒有專門明確規定行政程度的基本原則,但是,憲法中的有些規定卻可以被認為是行政程序法律化的依據。例如,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一規定是行政程序法上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的憲法依據。

2、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國以來,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行政程序無法可依的狀況有了明顯改善。20世紀80年代以後,行政程序法律化的進程明顯加快,有關國家機關先後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度程序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覆蓋面大為擴大。

3、某些行政領域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程序制度。雖然目前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總體上還比較落後,但從局部看,有些領域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等。以行政處罰以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都作了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此外,還制定了大量專門規定特定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這使我國行政處罰程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規則體系。

4、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開始得以確立,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價值取向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行政程序已不再被單純地看作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它的控權功能和保護公民權益的功能逐步被立法者所認識,其結果,使得我國行政程序中以控制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益為主要目的、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規則和制度逐步被確立。例如,告知程序、聽證程序、迴避程序、復審程序等。這種變化表明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逐步向現代化邁進。

5、行政程序制度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隨著國家法治的發展,行政程序開始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例如,《行政訴訟法》明確地將程序合法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三個必要條件之一。《行政處罰法》則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些規定表明,我國行政程序不再是行政實體法的附庸,它已經獲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盡管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水平還比較低,行政程序法律化還存在諸多問題。

二、完善我國行政法的必要性和趨勢(途徑)

就我國行政法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足來看,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根據行政法學的一般理論和學術界的研究、成果,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加以改進和完善,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和世界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也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完善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是改變我國向來重實體、輕程序這一落後觀念的必要途徑

行政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機統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談不上行政實體法律目標的實現,甚至還可能帶來破壞和其它消極的作用。在行政法制建設的起步階段,一般地說,行政程序法往往成煤其實體法的附屬品,行政程序法遠沒有行政實體法發達。但是,隨著行政法治與民主觀念的提高,行政過程中的一切活動,不僅實體上要求合法,而且帶必須在程序上合法。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使其具有與行政實體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違反程序法則,與違反實體法規則一樣,都將影響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在美國,行政法就是正當的法律程序,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美國學者認為,「程序法是執行,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從實際的觀點來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過了實體法。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國,以往往重實體法,輕視程序法,認為行政行為只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上有所不足,責令予以補政即可,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近年來,人們開始重視程序法,認為違反程序也是違法。立法上在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同時,作出了適當的程序性規定。其實,從某種意見上說,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如果存在著一些實體規則,但沒有好的程序規則去執行,實體規則定是再漂亮,沒有程序規則來保障,十有八九是執行不好的,相反,即使沒有實體法制,但卻有一個良好的程序法律,我們仍然可以實現理想的目標。為什麼在執法中經常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關鍵是我們的法律缺乏科學合理的程序設定,以致受該實體法律規范調整的人可以尋找很多對策來對付這個法律,致使法律得不到貫徹執行。有時實體法無法解決的問題,通過程序法可以公平合理地解決好。即使沒有一個實體規范,只要有一個好的程序規定,事情仍然可以處理得很好,所以行政程序規范具有獨立存原的價值。

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效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很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是發揮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基本的主要途徑

各國的行政程序法律由於其價值取向不盡相同,在功能上表現出一定差異。從理論上講,現代行政程序法功能有三種:

一是效率型。以提高行政效率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講究比較少的人力、財力來進行行政管理。

二是控制型。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於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權力。

三是權利保障型。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於保護相對各種合法權益,尤其是程序上的權利。

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類型應當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學術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當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兩方面。以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來看,應當保障公民的程序權利。但是,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權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並不可取,「並重型」的具體設想是把效率和權利保障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這樣的功能類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權利保障型,而是介於的選擇。立法者應當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當保障到什麼程序。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與權利保障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會利益,而權利保障更多的反映個人利益。處理兩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范圍,以權利保障為目標,在效率允許范圍內,對權利的保障努力達到「最大化」。

要實現行政程序的上述功能,只有通過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即通過科學的立法,才能構建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只有有了完備的或盡可能完備的程序法,才可能發揮程序法的功能,以保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實現公共管理職能,同時又最大限度的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實現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社會進步。

(三)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發揮行政程序制度的積極作用,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為中無處不在的,實體法不通過一定程序,就不可能被實施。為批准某一申請,可以通過幾個部門,蓋幾個章就簡明迅速地完成,也可以蓋上幾十甚至幾百個章,使這一程序成為一個漫長的難以完成的過程。對當事人從事一種行為,可以放任,可以要求備案,也可以要求審批,程序不同,效率也不同;對於審批許可,是規定一個月,還是三個月,直接影響行政效率。程序法的作用,就在於將合理的、即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護公民權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簡化繁瑣的程序,從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2、制約作用。所謂制約作用是指行政程序法能夠在程序上對行政機關起制約作用,防止其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行政程序法律使行政程序或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法律使行政程序成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合法,不等於運用實體法也正確;但是,如果行政程序嚴重違法,即使運用實體法正確,也將導致行政行為無效。例如,依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局批准專利權必須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這是批准專利權行為的行政程序。如果專利局不經過公告程序就給予申請人專利權,那將導致該行為無效,即使申請人的發明實際上已符合專利的條件,還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第地理與腐敗行為等行政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重要手段。行政違法中的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為,大都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規范有關。例如,在公民申請某貳權利的程序中由於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就可以為以權謀私開方便之間。處罰程序中缺少說明理由和聽證程序,就便於濫用職權。行政程序強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都對防止腐敗起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將從制度上制止腐敗、違法現象,保證為政清廉。

3、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靠行政實體法予以規定,還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例如,在行政處罰中設置說明理由,聽取意見以至聽證、裁決的順序性程序,就具有避免和減少濫用職權,保障個人和組織法權益的作用。

總之,適應依法治國、建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我認為,我國盡快制定「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等,並對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等作進一步的清理,以備在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時參考。

參考書目:

1、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

2、林紀東《行政法》

3、趙震江《中國法制四十年》光明日報出版社

4、周旺生《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5、王名楊《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6、王名楊《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王名楊《美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8、應松年《行政法新論》中國法制出版社

9、應松年、徐平《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

10、應松年、徐平《涉外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1、羅豪才《行政審判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12、應松年、胡建淼《中外行政訴訟案例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3、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4、姜明安《行政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5、張宗厚《法學更新論》雲南人民出版社

Ⅳ 葯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第二章 實體規則

第五條對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產品的風險性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給予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予處罰。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冒充其他葯品,或者以其他葯品冒充上述葯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葯、劣葯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注射劑葯品屬於假葯、劣葯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經處理後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葯品系假葯、劣葯,或者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葯品和醫療器械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葯品和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葯品和醫療器械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八條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一般處罰,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葯品和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罰:
(一)葯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葯物成份或者違法使用原料,生產的葯品為假葯的;
(二)葯品生產中違法使用輔料,生產的葯品為劣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葯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葯品和醫療器械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葯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葯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葯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發現其銷售的葯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不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不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導致假葯、劣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難以追繳、危害難以消除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其他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
本條所稱的「造成嚴重後果」包括造成人員傷害後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嚴重的情形。造成人員傷害後果是指輕傷以上傷害,輕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十一條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且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一般應當視為符合《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充分證據」,並依據該條規定,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葯、劣葯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一)進貨渠道合法,提供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及審核證明、葯品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
(二)葯品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
(三)葯品的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
第十二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
第十三條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准確定:一般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的中限,從重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從輕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減輕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

Ⅳ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

程序法和實體法是辯證統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實上,各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實質性的內容。因此,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劃分具有相對重要的意義。從理論上和形而上上反對二者,不僅不能自圓其說,而且不利於指導實踐。

1、程序的啟動是以實體法的實現為目的的。

程序啟動並以成本運行。程序只是過程、鏈接、方式和步驟。因此,程序運行的目的只能隱含在程序之外,即啟動程序以實現實體法。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區分是非,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治民事侵權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

2、訴訟程序的結束是實體法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行政目的的實現是行政程序的終結;罪犯受到懲罰,無辜者免於起訴,國家和社會秩序得以維持是刑事訴訟的終結;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是終結。民事訴訟程序。

3、程序操作評價標准

實質正義的實現程度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成本是評價程序運行的標准。

(5)實體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程序法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一種程序法。當然,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在實體法中也經常規定某些程序性問題,在程序法中,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更多的規定。程序法是實體法得以正確實施的保證,而司法活動則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法理學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律劃分為不同的范疇。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或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規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有關程序,以保障權利或權力的實現或行使,保障權利或權利的實現的法律。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6)實體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Ⅶ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處罰法是屬於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呢,實在想不懂.....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處罰法是規定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處罰實施的法律,屬於行政程序法的范疇。行政實體法是為當事人設定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安全生產法等。

行政復議法是規定行政復議的提出、審理、決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規定,屬於行政程序法。

行政處罰法是規定行政處罰中的緣由、過程,依據,決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規定,亦屬於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

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後,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後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麼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可見,程序性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7)實體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程序法是指實體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如何進行各種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實證法。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系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而言。

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1、民事

民事實體法所規范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表現在實證法上,就是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律或非訟事件法律等等。

2、刑事

刑事程序法就是國家為確定對於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它所規范的是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實體法)是對於人民行為的直接禁制。

3、行政

行政程序法則是規范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則、禁止差別待遇、信賴保護等等原則。

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並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然而正當法律程序等法律學說陸續出現,程序法即脫離以往僅僅依附於實體法的地位,而成為具有各種理論的一門專業法學領域。

甚至刑事程序法,由於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權及審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罰的不可回復性,有法律學者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Ⅷ 買房大產權和小產權有什麼區別

大產權和小產權區別:

1、按產權歸屬

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之所以如此劃分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的產權分割來的。

2、按合法性

國家不發產權證,而是由鄉鎮政府發產權證書的叫小產權。鄉鎮政府發放的產權證書實際上不是真正的產權,這種房屋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有關部門不會予以備案。

3、按交易稅費

所買的房再次轉讓時如果不用交付土地出讓金,那麼為大產權。如果仍然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這樣的產權叫小產權。

4、按轉讓時限

個人想要轉讓小產權房,必須在購買滿五年之後才能夠進行。個人想要轉讓小產權房,必須在購買滿五年之後才能夠進行。

5、按銷售對象

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集體所有,並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也就是當地)劃撥或者轉讓的,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8)實體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購房前注意事項:

在購房前,購房者要清楚該房屋的產權年限、用地性質、建築屬性。

1、清楚產權年限再購房

不管是二手房還是新房都要了解產權年限,尤其是二手房產權年限。比如說,1995年開發商買到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並且使用權是70年,但是實際上2017年新房主買下該房後使用年限只剩下48年。

但《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辨別房子的用地性質

不同的用地性質有著不同的建築屬性與產權年限,購買新房時,購房者可以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證》與《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購買二手房時,購房者可以看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性質與規劃用途。

3、有房屋未必有產權

一些所謂的「小產權房」,如佔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的住房是沒有產權的,不能進行上市交易,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房者應該清楚「小產權」的風險。

在我們買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產權問題,是大產權房還是小產權房。如果是大產權房,是40年、50年,還是70年,並要了解剩餘的產權年限是多少!

Ⅸ 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

是程序法。程序法一般是就其之設定和實施進行規定,由此,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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