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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問題

發布時間: 2020-12-24 04:14:09

㈠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㈡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後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公安刑事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案階段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
(二)偵查活動中偵查手段的濫用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1、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2、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訊問時故意威脅、恐嚇犯罪嫌疑人,或許諾犯罪嫌疑人供述後減免其刑罰或無罪釋放,以此來達到獲取口供的目的;3、訊問不合法。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但實踐中常常是偵查人員單獨訊問,在筆錄上簽上兩個民警的名字;4、非法搜查、扣押。對公民的身體、物品或住處等進行搜查時未辦搜查證,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時手續不齊全,不該扣押的也扣押,還有隨意使用扣押的物品等。
(三)適用強制措施問題較多
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
2、以監視居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
3、濫用取保候審。
(四)對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阻撓
針對公安機關刑事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推進公安機關刑事執法工作,應採取以下幾個方面對策:
(一)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刑事執法能力
公安民警在刑事執法過程中,應當轉變執法理念,破除那些不合時宜的舊觀念,樹立現代執法理念,為提高刑事執法能力打牢思想基礎。執法理念是執法活動的先導,民警具有怎樣的執法理念直接決定了他會採取什麼樣的執法行動。只有樹立起正確的執法理念,才能產生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執法活動,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權才能得以很好地行使。
轉變執法理念,一是要增強辦案民警的程序意識,實現程序正義。二是要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二)完善刑事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首先,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所表述的只是確定有罪權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意思,與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其包含的具體內容還相去甚遠。針對立法的不足,可以考慮將條文修改為:「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且生效,都應視為無罪」。這更充分地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思想,也與絕大多數國家以及有關國際性法律文件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立法表述方式相一致。
其次,有必要引入沉默權。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執法監督
1、理順內部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就公安機關內部而言,已形成主體多元化的監督體系,但也存在職權交叉、多頭管理、監督部門缺乏獨立性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理順內部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調整監督機構的設置,從體制上對這些部門進行整合和優化,合理配置各監督主體的職能許可權和資源優勢。一是健全管理體制,合理設置機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設置督察機構。公安機關督察機構不與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行政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專門行使督察職權,向上級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但實踐中有些督察機構人員編制難以解決,只得掛靠在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而且督察長多由紀檢書記擔任。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於各級公安機關和政府的重視,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設置機構,明確領導責任,保障人員編制。二是在紀檢、監察、督察、法制等內部監督部門之間建立聯系制度,加強部門間的橫向溝通。三是建立統一的監督情報信息網。各監督部門把自己的工作情況、承辦案件的情況在網上公布,建立起系統檔案資料庫,方便監督部門查閱信息,以提高監督效率。
2、完善外部監督機制。
3、加強內外聯動, 強化功能互補。

㈢ 怎麼投訴公安機關的執法問題

以找律師起訴對方。 補充: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副局長鄭百崗回答說:「最快的途徑就是撥打「110」,你要告訴在什麼地方、和警察發生了什麼樣的沖突,一般這樣的問題,到110都會及時轉給督察部門。現在督察部門要求在全國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這樣可以在發生問題的時候及時趕赴現場,不至於讓這個問題繼續擴大,向嚴重的程度發展。我們也有一個理解的問題,在執勤過程當中,民警可能也有不冷靜、不合乎規定的情緒,但這些情緒如果不得到及時的制止,可能會造成不應該發生的後果。我們的督察部門和110都有一些熱線。比如說北京市公安局一聽到是投訴民警,馬上就通過熱線打給督察部門。」
他說,督察部門包括對公安民警的群眾投訴舉報來源有這樣幾點:一是「110」,承擔了群眾投訴公安民警的新職能,在發生問題之後向110投訴。另外一個是通過信函和電話來訪的投訴。還有包括媒體接到的群眾投訴反映之後,再通過一定渠道轉到我們這里。我們通過各個媒體和領導批過來的,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訴,群眾的投訴佔3/5。但這個總投訴量,因為我們沒有做過這方面的統計,各級分級辦理。比如說在北京發生的問題,有幾方面的渠道,有的直接打給公安部督察局了,但有的打給北京市公安局了,還有的打到了分局。為了這些問題得到快捷的處理,主張向當地公安機關投訴。另外,投訴的受理范圍,因為現在人民群眾投訴反映問題也不是很清楚,我們建議大家向警務督察部門投訴最好是正在發生和執法執勤過程中的問題。比如說像10年之前、20年之前的問題也可以反映給督察部門,但督察部門承擔最多的是正在發生的問題。 追問: 問題是在沒有確定有犯罪嫌疑於重要證據而對嫌疑人採取監視 回答: 不客氣,能幫到你就行了,想開點!

㈣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4)公安執法問題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㈤ 如何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能力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

㈥ 公安機關處置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前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處的現象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單位受利益的驅動,對一些賣淫嫖娼、賭博案件抓獲後,怕「麻煩」,主要一是怕上級法制部門抽卷檢查和監督,對這兩類案件不裁決,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保證金「;二是對這兩類案件做出較大罰款並處拘留,受「人情網」制約,對兩類案件往往是收取較大罰款和一定數額的所謂「保證金」後對已裁決的拘留不執行,導致部分受處罰人和群眾投訴告狀。
(二)亂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尋釁滋事、雇凶商人、僱人討債等案件,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往往抵不住「說情網」的干擾或受單位辦案經費不足的困惑,對上述案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採取這些強制措施後又不及時按照法核意見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或呈報勞動教養,群眾對此類案件反映強烈,受害者也是意見紛紛。
(三)保而不偵、保而不審現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層單位還存在人、財兩保現象。一些基層單位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辦理之後,就認為此案辦理完畢,高枕無憂了,辦案人員將案卷放在抽屜里睡大覺,收取一定數額保證金後就萬事大吉,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去繼續偵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響了整體打擊效能,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隨意剝奪嫌疑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些辦案民警沒有樹立程序意識,對應當告知嫌疑人或當事人的一些權利義務未及時進行告知。表現尤為突出的是鑒定結論的告知和對案件處理有知情權等諸多問題,結果導致案件當事人或嫌疑人家屬到處上訪告狀,或由於程序不合法導致案件被撤銷或變更,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動。
(五)調查取證不仔細,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一些基層單位民警在案件調查時不及時、不仔細,案件證據未及時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引起受害者到處上訪告狀,牽涉公安機關大量人力、物力。
(六)違反辦案程序現象突出。一些辦案民警由於工作不認真,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細節問題,如詢問為1人詢問、裁決在前,告知擬處罰事實、證據在後,裁決書未在法律期限內送達被處罰人或受害人,還有一些基層單位有讓非執法主體參與辦案之嫌,從抽查考評案卷上明顯看出記錄人的字跡和辦案民警簽名字跡明顯不是同一人,這些程序上的小細節、小問題有可能導致案件被上級部門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引起受害人不滿,到處上訪告狀。
(七)處罰執行不到位。一些基層單位由於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擾,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罰款未執行到位,更有一些單位將已裁決拘留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拘留,收取罰款和一定數額擔保金,主要表現在賣淫嫖娼、賭博兩類案件上,群眾對此意見紛紛,紛紛向法制、紀檢、督察部門投訴。
(八)法制部門監督指導不力。由於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法律監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層法制部門法律監督職能大打折扣,沒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尤其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執行情況,有案不決等案件沒有監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層單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評整改落實不到位,常見執法問題屢查屢犯,影響了執法質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機關打擊效能。

解決對策和建議
(一)必須加大法律指導監督力度。法制、紀檢、督察部門要互相配合,定期與不定期對接處警、立案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進行督導,對那些有案不決、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決不執行、群眾投訴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要敢於碰硬、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同時,法制部門要定期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進行定期清理審核,對符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呈報勞動教養案件,要及時下發《執法建議書》進行跟蹤個案督導,對《執法建議書》和抽卷考評中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執行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匯報,對執行落實不到位單位和辦案民警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執法監督委員會進行責任追究,並進行通報。
(二)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各級基層公安機關要利用以會代訓、參加庭審、法律知識考試、定期參加上級公安機關培訓,到法制部門跟蹤學習實踐的方式加大對辦案民警執法培訓力度,提升基層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法律業務水平,從而達到提升辦案水平、提升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訓要有實戰性、要結合本地執法實際,與公安部《執法細則》結合起來,要讓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處警、立案、調查取證、處理、送達、出庭應訴等工作,做到既重實體又重程序,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經得起各級部門檢查。
(三)加大卷宗考評力度,確保卷宗質量。法制部門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每月對各執法單位執法卷宗進行抽查考評,要按照統一下發的考評記分辦法,客觀公正對每一執法卷宗進行評判,從中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和共性問題,每月執法卷宗考評進行通報突出共性問題和個案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對個案存在突出問題,及時下發《限期整改執法存在問題通知書》,責令執法單位限期整改,對連續成績不理想的單位及時予以通報,督促其落實執法責任制,提升辦案質量。 四、加大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監管、指揮中心、宣傳、信訪、網監、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當月單位存在和群眾反映投訴執法問題,由法制部門形成執法問題綜合分析研判報告,對存在執法問題要及時下發《糾正執法問題通知書》和《限期整改執法問題通知書》,督促執法單位進行整改。同時,每月對綜合研判分析出來的執法問題及時下發執法警示,提醒各執法單位嚴加註意規范。

㈦ 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存在什麼問題

基層公安隊伍從主觀上講:一是缺乏艱苦奮斗精神,工作不求上進內,對工作挑挑揀揀,不願容到艱苦的地方去,總希望組織上予以照顧,工作不積極主動,缺乏責任感。二是特權思想嚴重,為民服務宗旨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對群眾態度不熱情,對群眾的求助行政不積極,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動輒訓人耍態度,引起群眾的反感。三是松馳,組織觀念淡漠,缺乏自我約束,不遵守單位制度,遲到早退,我行我素。四是少數單位政令、警令不夠暢通,信息不夠靈通。五是在執法方面仍存在著行為規范,帶有隨意性的問題。
以上問題的存在,雖然只反映在極少數人身上,但影響大、危害深,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的威信,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損害黨群關系和警民關系,敗壞公安機關的整體聲譽,如不痛下決心糾正,勢力影響到公安整體工作和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公正執法和整體形象。

㈧ 公安執法工作中應堅持怎樣的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執法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依靠群眾的原則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群眾的報案等要認真受理,並要注重從群眾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刑罰時更要依靠群眾來監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而不能憑主觀想像、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處理案件,不能另立標准,背離法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給予平等的重視和保護。

4、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嚴格執行刑事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各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關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從偵查、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羈押等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特別加以保障。

(8)公安執法問題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同時,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重證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研究上,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待口供要慎重,不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口供才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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