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審批
『壹』 國有獨資企業再投資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等活動時,是否還需要報國資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的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投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柳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號)、《柳州市交委系統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國有(公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下稱「屬下單位」)。集團公司所屬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以貨幣資金或其他經評估後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通過持有股權形式進行的投資活動。
2.對內投資指以自有資金或借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和建設大型機器、設備等形成企業內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原則
1.合法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
2.適應性原則:各項投資項目的選擇要符合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發展戰略,規模適度,量力而行;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調動現有資源。
3.投資組合優化原則:以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身業務主導方向及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4.最大限度控制風險原則:投資項目必須通過科學、嚴謹的可行性論證;投資項目實施後要進行多層面的跟蹤分析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風險,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條根據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出資者(或出資者代表)是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集團公司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承擔具體的日常工作。屬下單位的股東會、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屬下單位應指定相應部門(下稱「屬下單位投資管理部門」)承擔投資管理具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自身資源情況,制訂或調整集團公司的整體投資計劃,編制當年投資計劃(含預算)和投資方案。屬下單位根據自身資源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的投資計劃,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每年12月份,集團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集團公司及各屬下單位當年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檢查。
第七條 建立投資信息共享制度。集團公司屬各職能部門和各屬下單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資信息,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報備。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將有關投資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和組織研究,不定期向屬下單位進行發布。
第八條各投資項目動議可由集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和屬下單位提出。投資項目須經立項申請批准後,方可正式立項。立項申請的審批許可權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一致,詳見本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第九條 投資項目由提出投資計劃的部門或屬下單位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實施方案。
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目標企業發展過程、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及資信情況、財務狀況、法律問題、行業特徵、享有優惠政策等;
2.管理情況:目標企業管理團隊基本情況、經歷和管理模式,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作風和能力;
3.技術情況:目標企業研發能力、已有業務(產品)及新業務(產品)的技術狀況、無形資產及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等;
4.市場情況:目標企業當前業務(產品)及潛在業務的市場需求、市場競爭情況、項目盈利模式、市場未來趨勢;
5.投資預測:投入資金的數量、用途及運作思路和控製程度、未來 3-5 年的財務狀況預測、財務風險、法律風險及對策分析;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對內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等;
(2)市場預測及競爭狀況;
(3)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實施進度的建議;
(4)經濟效益分析,包括項目的回報率、凈現值、回收期、盈虧平衡點等指標,以及項目貸款本息償還情況等;
(5)項目不確定性、風險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應對措施;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由《柳州市交通委員會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投資及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按要求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屬下單位下列投資項目,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一)設立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營業務的投資行為;
(三)單項對外投資超過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含10%),或對外投資額累計達到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
(四)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股權變更行為;
(五)單項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行為;
(六)用無形資產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進行的項目;
(七)從事股票、債券市場等風險投資的項目;
(八)利用場地或房產等物業,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合同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過3年的項目;
(九)其它集團公司要求報批的投資項目。
上述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均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審核,並可視實際情況要求相關單位對投資項目作進一步補充完善、必要時可組織中介機構參與、進行專家評審等。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將由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出資、收購資產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
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進行。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和運作管理
第十三條 全資或控股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1. 凡確定為集團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凡確定為屬下單位對外投資項目,由該屬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2.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項目,由集團公司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集團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產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3.屬下單位全資或控股項目,由屬下單位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屬下單位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必須指定具體項目負責人。對內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對外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和派出到項目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下稱「派出人員」)共同承擔。派出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後再表態或簽訂決議。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向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報告投資項目注冊登記、資金到位、項目進展、業務發展等情況,同時對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被投資企業的章程,落實投資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成為獨立法人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畢相關法定手續後進入正常運作,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的投資項目,納入集團公司屬下單位體系統一管理;屬下單位投資的項目,由屬下單位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凡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非全資或控股項目,應通過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工作,被委派人員應每季度向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遞交投資項目的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對每一投資項目,同級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各項決議、重大事項等資料分項歸檔。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根據投資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項目進行過程和事後評估。項目實施單位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和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審計部等部門組成評審組提出評估意見,並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告。集團公司依據評價結果對投資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相關考核細則另行制訂。
第五章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收回和轉讓
1.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投資協議或被投資企業章程,該投資項目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經營不善,被依法宣告破產;
(3)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明顯有悖於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發展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認為市場環境有利於轉讓項目,可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資項目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政策法規關於轉讓投資項目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中止或合同修訂等。
第二十二條投資項目的收回、轉讓、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理由和方案,並按許可權報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投資管理決策機構批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擅自表態或簽訂決議的,派出單位應追究該派出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單位投資項目未按本辦法向集團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追究該屬下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執行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當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項目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被判處刑罰的,終生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
『貳』 國家對外投資審批 哪些是敏感國家,地區 名單發布
敏感國家和地區主要是朝鮮、台灣、阿富汗、伊拉克
『叄』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管理體系建立是什麼時間
中國的投資政策體現在各個時期中國共產黨的綱領、決議和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長期規劃和五年計劃之中。在2000年以前,中國的國際投資政策是以鼓勵吸引外資、限制對外投資為主要特徵的。2000年以後,中國開始實施「走出去」戰略,從限制對外投資逐漸向放鬆對外投資管制和鼓勵對外投資轉變。登尼特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演變。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走出去」戰略的演變
在「走出去」戰略中,既包括對外投資的內容,又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內容,而以對外投資的內容為主。當時提出的「走出去」戰略,鼓勵三類對外投資。 「帶動出口」、「獲得資源」和「技術進步」是當時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理由。在「走出去」戰略的內容中還提出了兩大實施手段,即「健全服務體系」和「規范對外投資的監管」。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戰略目的方面, 2006年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將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帶動出口」改為了開展境外加工貿易「促進產品原產地多元化」。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一是不再提對外投資的支持體系或者促進體系,二是不再提「走出去」的戰略目的,而是強調「按照市場導向和企業自主決策原則,引導各類所有制企業有序到境外投資合作」。這些變化意味著,未來的「走出去」戰略,其實施手段除了前面提到的加強服務之外,開始朝著放鬆投資管制或者投資自由化的方向發展。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審批與管理制度的演變
現行的對境外投資的審批與管理制度是根據2004年7月16日通過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2008年8月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來確定的。前者確立了對境外投資管理由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並明確規定發改委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商務部負責對境外開辦企業的核准。後者確立了外匯管理由強制結售匯向自願結售匯的轉變。這里主要討論發改委、商務部和外管局的審批與管理制度。
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發改委於2004年10月9日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除了對核准程序和核准條件做了詳細規定以外,還對核准許可權做了進一步細分。
在此之前,凡是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均必須由國務院或者相關部委審批。新辦法對審批許可權做了一定程度的下放。不過,相對於企業自主進行投資決策而言,審批許可權的下放是有限的。只有中央企業的小額投資才有真正的投資自主權,不需要核准。對於地方企業的小額投資,只不過將審批許可權從國家發改委下放到了省級發改部門而已。另外,考慮對外投資的財務損益應該由企業自己負責,發改委只對項目的投資方向及合規性負責,因而新辦法不再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只核准項目申請書(之前有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兩道審批)。可見,新辦法在核准內容上確實有更大的合理性。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鼓勵政策的演變
中國對境外投資鼓勵政策的出台,經歷了兩個階段。其一是從1998年以來一系列資金方面的支持與鼓勵措施,二是2006年以來國家發改委提出的框架性的鼓勵政策。
在資金方面的支持與鼓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國家開發銀行從1998年以來,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合資設立了三個產業投資基金和一個發展基金。其次是中國政府自2000年以來先後推出的四項涉及促進境外投資的政府專項資金。第三,2004年10月,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頒布了《關於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2005年8月,為推動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做出了《關於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優惠措施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政策性金融機構在促進對外投資方面確實發揮了一些實質性的作用。但是,從當前來看,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大項目的支持較充分,而對中小項目的支持還是不足的。
另外,發改委於2006年7月5日發布了《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在這一文件中明確規定了鼓勵類和禁止類境外投資項目。對鼓勵類境外投資項目,國家在宏觀調控、多雙邊經貿政策、外交、財政、稅收、外匯、海關、資源信息、信貸、保險,以及雙多邊合作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支持。而對禁止類境外投資項目,國家不予核准並將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具體的支持政策,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和實施。
『肆』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4)對外投資審批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伍』 對外股權投資 是不是實行審批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回》
3、《中國銀行業監督答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辦理條件】
1、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2、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3、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申請前1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5、有合法足額的外匯資金來源;
6、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7、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陸』 最新對外投資審批程序及流程是什麼時候的
「一會兒你就到你四叔那邊去,不要讓他挑眼。生於憂患死於安樂,他現在正在回春風得意之答際。你到了他身邊需學他的處事開朗,但萬不可像他一樣不拘小節不近仁義。明白了嗎?」曹胤閉上眼睛養神,「我曹家今靠外戚之力興旺,一定要時時留心如履薄冰,才能長保平安。我最擔心的還是老四……」他雖然憤世嫉俗大罵曹鼎,但還是對他的命運牽腸掛肚,對家族的前途更是憂心忡忡。
『柒』 我公司對外投資一家公司,記長期股權投資,現這家公司破產清算了,我公司該如何向稅務機關申報
樓主的問題適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三類中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該投資損失為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所以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依法申報責任,企業採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資產損失,或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
稅務機關審批許可權主要有三項。一是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後,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二是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三是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其審批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審批時限最長不得超過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時限。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管理辦法》特別提示,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主要包括:(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告示或清償文件;(五)行政機關的公文;(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2、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主要包括:(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二)資產盤點表;(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資產損失認定方面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1、企業資產損失應當以賬務處理為基礎,比如企業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和財務管理的程序已經管理當局作出責任認定和核准處理批示,資產損失已經轉入「待處理資產損益」或「營業外支出」。
2、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必須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證據的范圍和內容應當具有充分性和相關性。
3、注意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賬務轉出處理。
4、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5、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6、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管理辦法》最後強調指出,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捌』 界定境外投資項目是發改委審批還是商務部審批的標準是什麼
2016年12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四部門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管。對於申請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監管部門將在受理之前開展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並重點關注大額非主業投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項目。另外在實際操作中投資額超過500萬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報告外匯管理局通過核准後方可換匯。上述監管措施實施後出現了資金出境難的現象。盈科外服認為本輪監管措施旨在對境外投資市場進行去偽存真的篩查、對非理性的以及虛假的境外投資進行監管並非要遏制境外投資,具有真實商業需求的、理性的投資項目仍將得到監管部門的許可。
2017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境外投資的類型被劃分為三類:鼓勵類型、限制類和禁止類,盈科外服認為國家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製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在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一般將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核准,即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級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包括商務部和省級地方商務主管機關)以及國家外匯主管部門(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省級地方外匯主管部門)。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分別報送。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及《備案通知書》後,境內企業方可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因此在整個境外投資的過程中核准與備案的通過至關重要。
『玖』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9)對外投資審批擴展閱讀: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拾』 什麼項目需要做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實施主體為了實施某項經濟活動需要委託專業研究機構編撰的重要文件,其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作用:
1. 用於向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行政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我國對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實行核准和備案兩種批復方式,其中核准項目向政府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備案項目一般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同時,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某些項目仍舊保留行政審批權,投資主體仍需向審批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 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我國的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等以及其他境內外的各類金融機構在接受項目建設貸款時,會對貸款項目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平谷,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確認項目具有償還貸款能力、不承擔過大的風險情況下,才會同意貸款。項目投資方需要出具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確認項目具有償還貸款能力、不承擔過大的風險情況下,才會同意貸款。
3. 用於企業融資、對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此類研究報告通常要求市場分析准確、投資方案合理、並提供競爭分析、營銷計劃、管理方案、技術研發等實際運作方案。
4. 用於申請進口設備免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主要用於進口設備免稅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內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的項目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5. 用於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企業在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國外礦產資源和其他產業投資時,需要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或省發改委,需要申請中國進出口銀行境外投資重點項目信貸支持時,也需要可行性研究報告。
6. 用於環境評價、審批工業用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我國當前對項目的節能和環保要求逐漸提高,項目實施需要進行環境評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審查項目對環境影響的依據,同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作為向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和規劃部門申請工業用地、施工許可證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