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法律法規
『壹』 哪些房屋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隨著房價飛漲,買房越來越難,這也就激發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潛力,導致房屋租賃越發火熱,源源不斷的房屋投入到租賃中。但是,是否所以房屋都可以用來出租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下列情況的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也規定,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貳』 關於房屋租賃有哪此相關法律法規及
據我所知,有以下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5.《公安部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辦公室
民政部
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6.《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重慶市工商局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地稅局關於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
7.《重慶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程》
8.《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叄』 房屋租賃公司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
主要是合同法
民法總則
民事訴訟法
具體事宜還要根據涉及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肆』 房屋租賃法律法規
如果不是承租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壞或合同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損壞由自己承擔的話,那麼你作為出租方就得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全部賠償。
『伍』 房屋租賃協議,關於租金支付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二二吧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陸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陸、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漆、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吧、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漆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一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一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一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三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一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一陸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一漆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一吧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一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