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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定價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23 17:35:12

A. 車位的價格定價標準是什麼 什麼樣車位可以購買

車位的價格和房產的價格有什麼關系呢,在同一小區的房子和車位售價一樣嗎?是不是所有車位都可以購買呢?有的車位買了之後就後悔。

購房者買房肯定要看車位,但是現在車位的售價也達到了十幾萬,這個價格是誰定的?物價部門知道嗎?另外,車位價格和車位產權年限是分不開的,新房車位產權多少年?租賃車位期限最長是多久?有的開發商所說的「不帶產權的車位可以簽50-70年租約」不靠譜你知道嗎?

1、車位出售價格根物價部門有關嗎?

(1)如果開發商有產權證明,根據價格法和物權法,物價部門可以規范開發商的價格行為,但企業有自主定價權,物價局就能讓價格公開透明,明碼標價。

(2)如果開發商沒有產權證明,這種買賣行為是否合法,應該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界定。如果車位買賣是違法的,物價部門沒有介入價格管理,就是默認交易合法。

2、車位出售價格可以怎樣定?

(1)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2)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3、買車位,產權年限怎麼界定?

(1)商用的土地下面建設的停車場,車位產權年限與土地性質一樣,都是40年。

(2)住宅佔用的土地下面建設停車場,車位的產權年限與土地的性質一樣,都是70年。

4、租賃車位,70年租約是個坑!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協議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一般規定人防地下車位租賃期限20年,若是超過期限就屬違規。如果是人才工程作為底下車庫的,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對於此類車位,《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所以,有的發展商所稱的,不帶產權的車位可以簽50-70年租約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超過20年的租賃期限,則超過部分無效。超過20年的即為欺詐,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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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防車位怎麼沒定價

一、 注意公積金貸款是不能用於購買車位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二、 注意產權證是否能夠辦理
產權證能否辦理不僅關乎著能否證明這套房產是否屬於你,還可以拿來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如果你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那就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這樣的話,如果你有想要銷售你所購買的車位的想法就不能實現了,尤其對於已經買房但是沒有買車的人來說,車位不能銷售,購買車位的錢就打了水漂。
三、 注意租賃車位、車庫的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如果你在購買房子的時候,要是遇見商家說車位的銷售使用權超過了20年,並且不向你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你可以請求雙倍賠償。
四、 注意已計入公攤面積或人防的車位和車庫不能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也就是說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同時,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也無權出售。
五、 注意將車位買賣寫進合同
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要將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如果購房者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這樣才能更加充分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C. 業委會在小區要收車位費,定價840/年,沒有任何的手續,就是業委會幾個人就決定了,怎麼破,求支招

業委會是小區全業主選出來的代表,重大決定應該由全業主討論決定,大多數不同意,就不能執行,可以申請重選業委會,小區收入應該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你可以加入業委會,投反對票。

D. 物業車位費定價150元每月,我有權讓物業出示定價的文件嗎

住建來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源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 也就是說在房屋銷售伊始,如果規劃中已經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或者出租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那麼開發商擁有地下車庫的所有權。 如果作為人防工程的投資人,同樣也要經過規劃部門批准,那麼地下車庫所有權歸屬於開發商。 還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就是以上如此,地下車庫所有權到底歸屬誰,主要看在規劃部門審批時是否列入了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中,如果列入了,則屬於共有所有權,簡單說就是物業有權出租,也有權收費,至於價格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吧,150不貴,我在廈門做物業管理時800一個月還是位置不好的

E. 車位費,物業費業主有權參與定價嗎

車位費目前我國執行當地物價局的最高指導價,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回中由開發商、答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在合同中體現,物業費根據今年發改委的規定價格全部放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公平、合理、收費與物業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前期物業服務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按照服務標准雙方確定物業費的單價體現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根據服務標准來確定物業費單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中體現,單個業主無權參與定價,如果這樣收費標准缺乏了統一性,因為物業公共服務是統一的,我國合同法規定,物業合同是無名合同也就是集體合同,既是雙務合同又是勞務合同,所以業主不能參與定價,否則亂了套。

F. 租小區車位的價格是由物價局來定的還是由物業自己定的

綜上所述,地下車位開發商沒有申請大產權,也沒有分攤到公共面積,根據回物權答法規定屬於廣大業主共有,開發商偷換了概念,出售使用權,國家規定房屋的使用權只能租賃不得出售,而且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上述是依據建設部租賃管理條例,根據合同法開發商、物業不是租賃的主體,不具備資格。

G. 請問車位(庫)如何合理定價求大神幫助

《物來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源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H.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車位管理費小區內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物權法並沒有對小區車位管理費收費做規定和標准,小區內車位的收費標準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擬定收費明細,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依據物價局制定的物價標准審批同意後執行的收費標准。

《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收費的相關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8)車位定價審批擴展閱讀

小區內的公共區域(臨時佔道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所以總有人認為這是業主的地盤,不應該收停車費。但是車位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

第二種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戶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務成本(比如設置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這部分收益按理來說應該用來維修養護或者搞社區建設,但是由於公共收益缺乏監管,這部分要麼是被物業企業拿來補貼物業費的虧損虧空,要麼就是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共同侵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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