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規定
1.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1、保密工作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7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2、定密責任:新《保密法》第12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當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4、知悉范圍確定責任:新《保密法》第16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批准國家秘密知悉人員的范圍。
5、發生泄密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6、查處不力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7條規定: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拒不依法處分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7、新《保密法》改「結果罰」為「行為罰」。該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造成泄密後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2. 新保密法重規定的違反哪些行為會給予處分或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密法增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如題 謝謝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通過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新《保密法》對機關單位的保密監督,檢查有何規定
在《保密法》第四章,內容如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5. 新修訂的《保密法》規定,其中濫用職權是指什麼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法律程序行使職權的行為。
6. 請問國家新保密法的量刑規定有哪些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新修訂的《保密法》保密方針是什麼
截止2019年9月,是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7)新保密法規定擴展閱讀:
違反保密法的懲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