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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審批流程

發布時間: 2020-12-23 09:59:44

⑴ 中成葯新葯注冊的程序和必須知道的有哪些0

為適應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葯品注冊管理法規作相應的修改。擬將原來的《新葯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和《仿製葯品審批辦法》中有關葯品注冊管理規定統一,修訂為《葯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葯注冊分為新葯申請和簡略申請兩類。現將中葯新葯注冊分類的修訂部分說明如下:

1、因為目前對「中葯」、「天然葯物」、「植物葯」在管理上沒有明確界定,經多次召開專家會討論,認識上也不完全一致。參考目前國際上對天然葯物和植物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目前進口注冊天然葯物以植物葯為主,一直歸中葯進行管理,新法規中將進口天然葯物與國內新葯實行統一分類注冊管理,所以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將天然葯物歸入中葯類進行注冊管理。

2、中葯的涵蓋范圍很廣,包括我國范圍內的民族葯及其葯材和飲片,傳統上中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使用;天然葯物一般指從自然界已經存在的物質中,通過一定手段獲得的、不經過化學修飾而應用於臨床的物質。為了界定中葯與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的管理范圍,在本《辦法》中,不論在臨床使用中是否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只要未經化學修飾的天然葯物都列入中葯管理范圍;被純化後經過化學修飾的則不列入中葯管理范圍。

3、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規定中葯材、中葯飲片逐步實施批准文號管理。考慮到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已有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且已在市場流通,所以按簡略申請申報。

4、目前中成葯的生產中,直接用中葯材、中葯飲片提取物投料的情況相當普遍。為加強管理,確保葯品質量,對其提取物也實行批准文號管理,並明確只限於單味提取物。將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物列入簡略申請管理並規定僅供生產制劑時作為原料使用,不能作為葯品流通。

5、目前國家標准收載的中成葯品種,由於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生產工藝簡單、落後,缺少技術參數,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和保證臨床療效。有的產品因為生產設備的更新帶來了工藝的改變,為鼓勵規范生產工藝和提高質量控制水平,在不影響臨床療效的情況下,本法規把對已收載為國家標準的葯品的生產工藝作重大改變的納入簡略申請管理。

6、一些專家及新葯研究單位認為,許多「經典方」、「經驗方」和中葯醫院制劑在民間及臨床使用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臨床數據,要求審批管理部門對開發這些「經典方」和「經驗方」新葯時應減少申報資料、簡化審批程序,即減少有關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並按簡略申請辦理,以降低開發、研究成本。但是,由於「經典方」和「經驗方」難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組織專家開會,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經典方」以何種典籍或歷史文獻為准?也有專家認為,數以萬計的「經典方」中,臨床療效好的處方基本上已被開發上市,未被開發的處方一般臨床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號的且臨床使用多年的醫院制劑,各級各類的三級甲等醫院到一級醫院都有這樣的制劑,臨床應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選?以上情況均需做出詳細的政策方面的規定,因此,「經典方」、「經驗方」及中葯醫院制劑申報新葯擬進一步徵求意見後再定。

7、原法規中將中葯注射劑單列放在新葯第二類,考慮到注射劑是一個劑型,在申報中葯注射劑時已有《中葯注射劑研究的技術要求》的具體規定,所以將中葯注射劑放在各有關條款分述。

對比新《辦法》和舊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最大的變化大概有三點:一是嚴格了「新葯申請」定義,二是加強了對企業新葯注冊申請資料和現場檢查的力度,以及臨床試驗環節的監測,三是加強了注冊審批環節的公開、透明以及審批權力的約束。

按照舊《辦法》,新葯注冊申請又分1~5類,其中對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增加新適應症的也被作為新葯管理,但在注冊審批時相對「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新葯申請較為寬松,導致按照「新葯管理」申請的數量遠遠高於「新葯申請」。

申報環節
老辦法審評、審批標准偏低,導致企業創制新葯的積極性不高,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
新辦法提高了審評、審批的標准,通過「特殊審批」等技術手段提高申報的門檻。

審核環節
老辦法存在葯品注冊與監督管理脫節的問題,對原始資料的審查、生產現場的檢查、產品質量的檢驗等方面要求不夠,監督措施不到位,葯品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新辦法強化了對資料真實性核查及生產現場檢查的要求,抽取樣品從「靜態」變為「動態」,將抽樣工作與GMP檢查結合起來,改變了現行辦法中只抽取樣品不看生產過程、不驗證生產工藝的做法。
新辦法實行先審評後抽樣,將生產現場核查和樣品檢驗後移至技術審評後、批准生產前,使造假機會大大降低。

監管環節
老辦法監督制約不到位,審評審批權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夠、過程不夠透明。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省級葯監部門及葯品審評中心、葯品認證管理中心、葯檢所等部門在葯品注冊各環節的職責分工。
回答者:karenlam - 經理 四級 12-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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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葯、天然葯物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
項目要求

一、注冊分類及項目

(一)新葯申請

1.新發現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的葯用品種及其制劑。

2.中葯材的人工製成品。

3.中葯材的生物技術培育品。

4.在動物體內用人工方法干預或人工建立仿生環境培育生成的中葯材品種。

5.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6.中葯材品種新的葯用部位及其制劑。

7.中葯或天然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8.首次進口的天然葯物及其提取物和其制劑。

9.單味中葯提取物製成的制劑。

10.中葯新的復方制劑。

11.首次進口的天然葯物的復方制劑(含中葯復方制劑)。

12.以中葯療效為主的中葯與化學葯組成的復方制劑。

13.由局部給葯改為全身給葯的制劑。

(二)按新葯管理的葯品申請

14.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15.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三)簡略申請

1.異地引種的葯材品種。

2.進口我國已有葯材標準的非傳統進口葯材。

3.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

4.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天然葯物的提取物。

5.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配方顆粒。

6.生產已獲得批准文號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或中葯配方顆粒。

7.生產已獲得批准文號的中葯、天然葯物的提取物

8.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葯和天然葯物的制劑。

9.進口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葯和天然葯物的制劑。

10.改變劑型而生產工藝無質的改變的制劑。

11.國外(境外)來料(來方)加工。

12.進口大包裝天然葯物在國內分包裝。

13.已有國家標准品種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的制劑。

(四)關於中葯注冊分類的起草說明

為適應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葯品注冊管理法規作相應的修改。擬將原來的《新葯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和《仿製葯品審批辦法》中有關葯品注冊管理規定統一,修訂為《葯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葯注冊分為新葯申請和簡略申請兩類。現將中葯新葯注冊分類的修訂部分說明如下:

1、因為目前對「中葯」、「天然葯物」、「植物葯」在管理上沒有明確界定,經多次召開專家會討論,認識上也不完全一致。參考目前國際上對天然葯物和植物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目前進口注冊天然葯物以植物葯為主,一直歸中葯進行管理,新法規中將進口天然葯物與國內新葯實行統一分類注冊管理,所以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將天然葯物歸入中葯類進行注冊管理。

2、中葯的涵蓋范圍很廣,包括我國范圍內的民族葯及其葯材和飲片,傳統上中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使用;天然葯物一般指從自然界已經存在的物質中,通過一定手段獲得的、不經過化學修飾而應用於臨床的物質。為了界定中葯與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的管理范圍,在本《辦法》中,不論在臨床使用中是否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只要未經化學修飾的天然葯物都列入中葯管理范圍;被純化後經過化學修飾的則不列入中葯管理范圍。

3、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規定中葯材、中葯飲片逐步實施批准文號管理。考慮到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已有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且已在市場流通,所以按簡略申請申報。

4、目前中成葯的生產中,直接用中葯材、中葯飲片提取物投料的情況相當普遍。為加強管理,確保葯品質量,對其提取物也實行批准文號管理,並明確只限於單味提取物。將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物列入簡略申請管理並規定僅供生產制劑時作為原料使用,不能作為葯品流通。

5、目前國家標准收載的中成葯品種,由於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生產工藝簡單、落後,缺少技術參數,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和保證臨床療效。有的產品因為生產設備的更新帶來了工藝的改變,為鼓勵規范生產工藝和提高質量控制水平,在不影響臨床療效的情況下,本法規把對已收載為國家標準的葯品的生產工藝作重大改變的納入簡略申請管理。

6、一些專家及新葯研究單位認為,許多「經典方」、「經驗方」和中葯醫院制劑在民間及臨床使用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臨床數據,要求審批管理部門對開發這些「經典方」和「經驗方」新葯時應減少申報資料、簡化審批程序,即減少有關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並按簡略申請辦理,以降低開發、研究成本。但是,由於「經典方」和「經驗方」難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組織專家開會,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經典方」以何種典籍或歷史文獻為准?也有專家認為,數以萬計的「經典方」中,臨床療效好的處方基本上已被開發上市,未被開發的處方一般臨床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號的且臨床使用多年的醫院制劑,各級各類的三級甲等醫院到一級醫院都有這樣的制劑,臨床應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選?以上情況均需做出詳細的政策方面的規定,因此,「經典方」、「經驗方」及中葯醫院制劑申報新葯擬進一步徵求意見後再定。

7、原法規中將中葯注射劑單列放在新葯第二類,考慮到注射劑是一個劑型,在申報中葯注射劑時已有《中葯注射劑研究的技術要求》的具體規定,所以將中葯注射劑放在各有關條款分述。

⑵ 專利申請流程及費用

專利申請流程:
1、准備材料
准備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說明書。外觀設計類的專利要有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可去國家專利局服務點索取相應的表格。

2、提交材料
Ⅰ、直接去專利局大廳或地方的專利代辦窗口交。
Ⅱ、通過郵寄的方式交,但是只能使用使用EMS,快遞、平信都不要用。

3、等待通知
接受國家專利局下發的受理通知書,通知書發放意味著專利的申請正式進入審批流程。

4、繳納費用
繳納申請費,除直接去專利局收費處、專利局代辦處繳費外,還可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款繳納申請費,在繳納費用時,應注意寫申請號,並要求銀行或郵局的工作人員錄入專利申請號、名稱、地址、郵編等。但是不應直接郵寄現金給專利局,沒人會收。注意要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費。

5、等待審核
專利局對申請審查,首先初步審查,對於除了發明之外的專利申請,只要初審合格,則可授權專利,不合格的修改重新提交。對於發明專利,則需要先初步審查,合格之後,還要進行實質審查,只有在實質審查之後,才能獲取專利。對於實質審查,有的可立即進行,有的則需18天之後才能進行。

6、領取專利證書
每種類型的專利申請注冊流程基本相似,但是具體如何申請專利注冊的細節以及提供資料方面會有一些不同。所以在您要確定申請專利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您是要申請什麼專利,充分的准備好需要的資料,按照相應的流程,才能更快更順利的申請完成。

專利申請的費用,包括官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的)和代理費(如果委託專業的代理機構申請,用於撰寫專利文件和其他手續等,具體代理費可訪問官網在線咨詢。)

⑶ 葯品專利的申請流程和相關手續是什麼有哪些

葯品專利的申請流程和相關手續是什麼有哪些?
答:葯品專利申請流程較為專復雜,建議委託代屬理機構進行辦理。流程如下:
1、咨詢,專利申請人通過專利代理人進行確認該項技術是否可以申請專利,並確定屬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類型。
2、正式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時,雙方需簽訂一份代理委託協議。
3、技術交底書撰寫,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供關於該項發明創造的背景資料或相關內容,專利代理人要充分了解該項發明創造的內容,以便撰寫最大范圍保護該專利的申請書。
4、申請文件:撰寫專利申請文件、製作申請文件、提交專利申請。
5、審查,正式進入審查階段,在審查過程中可能申請人與代理人需要配合進行專利補正、意見陳述、答辯等工作。
6、審查結束後,專利局會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授權或駁回審查的結論。
7、專利授權,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專利證書。

⑷ 1.有沒有醫院對開展有關臨床試驗、葯品試驗、醫療器械明確的制度與審批程序

1、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關於臨床試驗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及內附件-也有臨床試驗方容面的規定及審批方面的規定;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2004-關於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2004-也有臨床試驗方面的規定及審批方面的規定;
2、有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九條研究者應與申辦者商定有關臨床試驗的費用,並在合同中寫明。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用葯所需的費用。第四十三條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於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應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與經濟上的擔保,但由醫療事故所致者除外。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第七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費用。
3、不好意思,這個不了解

⑸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的第六章 葯品生產的審批與監測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完成葯物臨床試驗後,應當按照《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技術審評,同時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生產情況及條件進行現場核查,並組織對試制樣品進行抽樣、檢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核查情況及相關意見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新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可以一並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進行葯品注冊審評的同時,立即開展《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
第二十六條葯品檢驗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的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後,應當立即組織安排檢驗。
檢驗工作結束後,葯品檢驗機構應當在2日內完成檢驗報告,並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規定開展技術審評,並於技術審評工作完成後3日內完成行政審查,作出審批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發給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應當出具《葯品注冊批件》,申請人具備葯品相應生產條件的,可以同時發給葯品批准文號;決定不予批准生產的,應當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與特別批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有關的新的或者嚴重的葯品不良反應、群體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報告。
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應將特別批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作為重點監測品種,按有關規定對所收集的病例報告進行匯總分析,並及時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已批准生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葯品的上市後再評價工作。

⑹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的第三章 注冊檢驗

第十三條葯品檢驗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版部門抽取的樣品後權,應當立即組織對樣品進行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
葯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申報葯品的檢驗周期完成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對首次申請上市的葯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早期介入方式,指派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在注冊檢驗之前與申請人溝通,及時解決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
對用於預防、控制重大傳染病疫情的預防用生物製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決定注冊檢驗與企業自檢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葯物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完成後,葯品檢驗機構應當在2日內出具復核意見,連同葯品檢驗報告一並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⑺ 新葯審批程序。

根據葯品特性,美國將新葯分為創新葯和仿製葯二類。創新葯上市前必須提出新葯申請,而仿製葯上市則提出簡略新葯申請。 新葯申請有四類:新葯申請,適用於在美國首次上市的葯品;簡略新葯申請,適用於仿製葯的申請;新葯申請修正,指要求改變數據、方法或提出新論點,或需要說明的有關資料;補充新葯申請,指在新葯上市後要求對原批準的內容作改動。 仿製葯的簡略新葯申請大體與新葯申請一樣,但不必提供葯理、毒理、臨床等資料,只要提供「簡略新葯申請依據」,援引仿製自哪一品種。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生物等效性,其試驗方法指導原則,規定必須用雙單側檢驗的統計方法。 化學原料葯不需要單獨進行新葯申請,抗生素原料葯和制劑需要分別提出新葯申請,生物製品則按照有關衛生法提出上市申請,而不是按照新葯申請。 向FDA申報新葯要提供的幾種文件: 1. INDA=研究用的新葯申請書。 2. NDA=新葯申請書(抗生素及中成葯物在內) 3. ANDA=簡略新葯申請書 在申報一種原料葯時,除了呈交上述的申請書外,還要向FDA呈報一份葯物主文件(DMF,FDA要為此文件保密,DMF詳盡地敘述一種葯物生產的設備、工藝、包裝及倉儲的過程,DMF文件是由FDA的CDER(葯物評價及研究中心)來審核,從而對申請書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⑻ 請問:中葯配方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文號的程序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局令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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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21號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於2005年11月18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葯品特別審批程序是指,存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威脅時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為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盡快獲得批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統一指揮、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學審批的原則,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葯品進行特別審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 存在以下情形時,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決定按照本程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實行特別審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程序依法啟動時;
(三)國務院葯品儲備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已有國家標准葯品實行特別審批的建議時;
(四)其他需要實行特別審批的情形。

第四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的葯物臨床試驗、生產和進口等事項進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的現場核查及試制樣品的抽樣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受理及現場核查

第五條 葯品特別審批程序啟動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的注冊申請統一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葯品及預防用生物製品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將有關研發情況事先告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葯品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注冊申請,並提交相關技術資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的注冊申請可以電子申報方式提出。

第七條 申請人在提交注冊申請前,可以先行提出葯物可行性評價申請,並提交綜述資料及相關說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僅對申報葯物立項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評議,並在24小時內予以答復。
對葯物可行性評價申請的答復不作為審批意見,對注冊申請審批結果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八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特別專家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注冊申請進行評估和審核,並在24小時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注冊申請受理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同時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物研製情況及條件進行現場核查,並組織對試制樣品進行抽樣、檢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核查情況及相關意見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葯品注冊、葯品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現場核查。
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現場核查及抽樣工作應通知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已有國家標准,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依法認為不需要進行葯物臨床試驗的,可以直接按照本程序第六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只變更原生產用病毒株但不改變生產工藝及質量指標的特殊疫苗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確認變更的生產用病毒株後3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三章 注冊檢驗

第十三條 葯品檢驗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的樣品後,應當立即組織對樣品進行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
葯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申報葯品的檢驗周期完成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對首次申請上市的葯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早期介入方式,指派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在注冊檢驗之前與申請人溝通,及時解決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
對用於預防、控制重大傳染病疫情的預防用生物製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決定注冊檢驗與企業自檢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葯物質量標准復核及實驗室檢驗完成後,葯品檢驗機構應當在2日內出具復核意見,連同葯品檢驗報告一並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章 技術審評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的注冊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首輪技術審評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將補充資料內容和時限要求立即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補充資料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3日內完成技術審評,或者根據需要在5日內再次組織召開審評會議,並在2日內完成審評報告。

⑼ 新葯申請的審批流程

新葯申請的審批流程

1,報單位填寫新葯臨床研究(或生產)申請表,連同申報的技術資料和樣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即對新葯的各項原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同時,派員對試制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填寫考察報告表。,

2.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檢驗所按新葯審批各項技術要求完成對申報資料的審查和樣品的檢驗。葯檢所的審核系指對新葯的葯學(包括葯理、毒理)研究資料進行審查和對樣品進行實驗檢驗;不包括為申報單位進行新的檢測方法的研究。葯檢所審核完畢後,提出質量標准和對葯學(包括葯理、毒理)方面的綜合審查意見,送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3.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同意上報的,在新葯臨床研究(或生產)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報的技術資料一式5份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注冊司進行形式審查。

4.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注冊司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向申報單位發出收取審評費的通知。同時交葯品審評中心安排技術審查、審評委員會審評及必要的復核等工作。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審。

5.技術審評通過後,將建議批準的或退審的審評報告及意見,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注冊司。

6.辦理新葯臨床研究申請批件,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注冊司司長審批。申報單位在取得臨床研究批件以後,在選擇的臨床研究負責和承擔單位中,進行新葯的臨床試驗。

7.辦理新葯生產申請批件,報注冊司司長審核,再轉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審批。新葯質量標准與轉正技術審查工作由國家葯典委員會負責。

8.將申請批件發送申報單位等。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新葯經批准後,其質量標准為試行標准。批准為試生產的新葯,其標准試行期為三年,其它新葯的標准試行期為兩年。

第四十條 新葯的試行質量標准期滿,生產單位必須提前3個月提出轉正申請,填寫"新葯試行標准轉正申請表"並附有關資料(見附件六),經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准。

第四十一條 新葯質量標准轉正技術審查工作由國家葯典委員會負責,實驗室技術復核由省級葯品檢驗所負責。兩家以上生產須統一質量標準的同一品種以及第二十六條所列新葯,須經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進行實驗室技術復核。

第四十二條 同一品種如有不同單位申報,存在不同的試行標准,應按照先進合理的原則進行統一,並須進行實驗復核。對標准試行截止期先後不同的同一品種,以最先到期的開始辦理轉正。試行期未滿的品種,由國家葯典委員會通知有關單位提前向當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轉正手續,以便統一標准。

第四十三條 新葯試行標准轉正時所採用的凡例和附錄等,按照我國現行版葯典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在新葯標准試行期內,葯品生產單位應做好產品的質量考核和標準的修訂工作。標准試行期滿未提出轉正申請,試行標准自行廢止,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取消其批准。

參考資料 光明網光明網



⑽ 進口葯品的流程是什麼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10)葯物審批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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