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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審批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23 08:31:11

『壹』 注冊公司哪些經營范圍是需要報經批準的批准文件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貴金屬項目投資(具體項目另行申報);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開展投資活動,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受託資產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限制項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商務信息咨詢、投資顧問(以上均不含限制項目);金融信息咨詢、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外包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需要審批的,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文件後方可經營);房屋租賃;物業管理;金融軟體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貴金屬飾品的銷售;經營電子商務;國內貿易、經營進出口業務。(企業經營涉及前置性行政許可的,須取得前置性行政許可文件後方可經營

『貳』 企業管理制度具體應該包括哪些呢

企業管理制度一般會包括如下內容:

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及行為規范、崗位職責(或崗位說明書)、考勤制度、招聘制度、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離職制度、企業管理培訓制度、人員調動管理制度、獎懲制度、福利管理制度、工資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等。

二、安全管理制度。警衛人員值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三、財務管理制度:資金預結算制度、 資金管理制度、現金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盤點制度、審計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出納管理規范、會計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制度等等。

四、行政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報刊、郵件、函電收發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辦公用品管理制度等等

五、物資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招標采購管理制度、物料消耗定額管理制度、物資庫存量管理制度、采購物資價格管理辦法。

六、生產管理制度。車間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生產調度制度等等。

七、銷售管理制度。 合同簽訂制度 、 產品發運計劃、組織回籠資金制度 、產品銷售信息反饋制度。

八、質量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 質量審核制度、產品質量檔案及原始記錄管理 。

(2)企業審批管理擴展閱讀:

規范實施企業管理制度是需要規范性的環境或條件的:

第一,編制的制度是規范的,符合企業管理科學原理和企業行為涉及到的每一個事物的發展規律或規則的;

第二,實施規范性的制度全過程是規范的,而且是全員的整體職務行為或工作程序是規范的;只有這樣,企業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運作才有可能是規范的,否則將導致管理制度的實施結果呈現不規范的狀態。

企業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依照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度的目的是讓企業更加高效、穩定的運行,但由於每家企業在行業、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等各方面都存在著差異,所以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管理制度適用於所有的企業。

在制定企業管理制度的時候,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原則

2.堅持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叄』 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企業設立

第七條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經營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其中從事公務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 5000萬元;經營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經營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由民航總局確定;
(四)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民用航空器與機組的比率應達到1∶1.5(含)以上;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符合標准、取得執照或證書的維修、作業技術、簽派、通信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條件和能夠保證飛行安全、與所申報經營項目作業質量相適應的其它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但應當徵得其他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時,申請人應當首先了解國家通用航空發展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申請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經調查研究和論證後,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必要性;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空勤人員、機務人員及飛行簽派、通信導航、經營管理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保證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資歷表及其是否具備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資歷表和組織領導能力評價;
(六)兩家以上投資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後,報民航總局。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按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於90天內對申請人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批復。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批件,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維修人員執照和通用航空企業標志;
(三)申辦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執照及飛行簽派人員執照;
(四)申辦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六)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和擬委託的飛行簽派代理意向書;
(七)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適合企業實際的手冊:
1.企業運營手冊;
2.企業質量手冊;
3.飛行簽派手冊;
4.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
5.快速檢查單;
6.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以及維修規劃;
7.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
8.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10.安全保衛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第十五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向民航總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情況和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及經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以及批準的維修規劃;
(六)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空勤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技術狀況登記表及飛行人員當年的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十二)企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飛行手冊、快速檢查單、飛行簽派手冊、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七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資料、證照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後,對具備頒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經營許可證。
通用航空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執管公務飛機,從事被執管單位或個人自用公務飛行業務,需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十條通用航空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和作業質量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損害,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肆』 哪些企業需要辦理環保審批

一般企業上馬項目,房地產、工業等項目,在行業核准或者備案前,必須要進行環保影響評價---環保局進行審批,項目建成竣工,要有一個環保驗收審批,比較繁瑣。你可以查詢環境影響評價法,需要做環評影響評價的,都是要辦理環保審批的。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企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技改項目)在行業核准或者備案前,均需要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領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通知,在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完成後交辦事窗口,在承諾的時限內領取正式批復文件。審批時限為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後10日內正式批復。


企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流程:

1.環保局或安監局(部分地區)進行環境保護審批咨詢;

2.現場勘查;

3.不屬於許可范疇或者本機關職權范疇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級機關審批的,告知申請人;

4.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或建設單位委託環評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5.技術評審或現場核查;

6.窗口受理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登記表5天,報告表10個工作日,報告書25個工作日)

7.不予許可的,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復議、訴訟權;

符合要求,環保局或安監局(部分地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8.通知申請人;‍

(4)企業審批管理擴展閱讀: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業建設;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含調整公路、城鎮高架 路等)、電訊工程;

(四)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

(五)飲食業、屠宰業、旅館、旅遊區;

(六)醫院、療養院、教學和科研單位實驗室(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電影製片廠;

(七)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場(廠)、城市環境整治工程;

(八)土地、流域等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城市新區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

(九)國家及省、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優先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

(三)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

(四)環境影響評價表明建設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環保審批對有些企業來說是運營的一項必備資質,對企業能否運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創業者中大部分屬於初次創業,對於環保審批申請需要的材料,環保審批流程等方面都不了解,如果自己親自去辦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

因此,企業在辦理環保批文時,可以選擇專業代辦公司會根據客戶企業的具體情況,處理好各項問題,提升企業申請效率,降低申請成本,幫助企業在短時間內順利完成申請。

『伍』 政府關閉企業的程序

對策建議:1、完善綜合管理機制。一是建立嚴格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目前,建設項目審批涉及部門不少,但各部門審批時執行的基本都是本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在建設項目審批方面大多沒有把環保審批作為前置條件,因此依法審批重污染項目的現象屢屢發生。國務院近幾年出台的關於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雖然明確提出在項目審批上實行綜合決策,落實環保一票否決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其他有關部門一律不能審批,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監督和懲處法,對其他部門約束力較弱。因此,建立嚴格審批程序,把前項審批作為後項審批的前置條件,並制定相應的監督和懲處法是預防新的重污染項目的重要措施。二是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職能部門的法律法規資源,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對土小企業的打擊力度。2、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下沉環保執法力量,防患於未然。當前我國環保執法以「塊」為主,地方環保部門作為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在人、財、物上受制於地方政府,而上級環保部門只是負責業務指導,地方保護的難題難以破解。因此要抓好改變土小企業污染控制,就必須改進現在的管理體制。我國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環保部門垂直管理試點,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應該認真總結,加速推開。同時,在環保執法隊伍人配置上,應適當改變「人員倒掛」的現象,重點充實市、縣、鎮級環保執法隊伍,加大現場監管力度,及早發現和預防土小企業污染反彈等環保違法行為。3、實行土小企業目標責任制管理(轄區負責制),把管理責任落實到鄉鎮政府。土小企業大多建在鄉鎮、農村,而且大多是所在鎮、村的「財柱子」,經濟利益關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護,是關停取締土小企業的主要障礙之一。因此,實行土小企業鄉鎮管理責任制,從基層抓起,同時施以嚴格的行政責任追究是解決土小企業污染的有效手段。當然,地方環保部門還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形成雙管齊下的管理態勢,防止土小企業的污染反彈。4、進一步明確土小企業范圍。屬淘汰工藝、土小企業近幾年來,出現了一些小選礦、小鋼渣處理等污染較重、規模較小的企業,沒有明確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圍,在關停取締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無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葯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據此或其他相關環保法律在土小企業范圍界定上予以拓展,進一步明確土小企業范圍,為關停取締土小企業提供法律依據。5、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力。一是環境法律、法規僅授予環保部門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責令停產權力,而停產的處罰執行起來又比較困難。法律沒有規定建議工商部門吊銷或者暫扣停產企業營業執照,環保部門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困難,而且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處罰到執行時間拉得過長,嚴重影響環境管理工作。同時,因環境執法隊伍力量薄弱,執法環境不理想等亦導致執法不到位。

『陸』 企業標准由哪一級標准管理機構進行審批

有標準的哪一級管這個不管是哪個企業,他的比你的那個等級他是不一樣的。

『柒』 如何辦理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

1、《河南省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版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權(國、地稅); 4、企業章程; 5、《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安置卡》、《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殘疾狀況鑒定報告書》及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殘疾證復印件; 6、《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名冊》; 7、《社會福利企業職工名冊》; 8、基層國稅部門按照文件(豫國發[2002]44號)要求出具的調查報告。 辦理過程:1、由企業寫出申請,一式七份上報市民政局,以及企業成在地國稅管理局、地稅分局(所);2、由民政部門組織國、地稅單位進行審查、核實;3、審核合格後加蓋單位印件報市局再次進行審核;4、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業務主管簽字加蓋印件,上報省民政廳審查確認。

『捌』 企業部門公章管理辦法

僅供參考:
一 、總 則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運營,維護公司信譽,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
第二條: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三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四條 :公司法人私章或總經理私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五條:財務專用章,法人財務印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三、印章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章按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定移交登記表。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第八條 :印章損壞,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辦公室將印章統一登記,收繳銷毀。
第九條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丟失,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登報申明作廢。
第十條 :印章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蓋戳。對外重大投資、合資、合作協議在蓋合同專用章前,需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總經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許可權使用。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須嚴格用章登記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經有權審批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根據審批規定的使用范圍在「用章登記簿」上做好登記,印章使用人簽字,然後蓋章。如遇緊急情況,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電話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後必須辦審批和登記手續。「用章登記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第十三條 :非特殊情況不準攜帶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書面承諾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違規用章。印章管理審批人必須書面承諾將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違規審批或運用權力壓服印章保管人違規用章。印章管理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諾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檔案室存檔。
四、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違規刻章使用、管理的行為和行為人追究行政、經濟到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凡擅自私刻公司印章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七條 : 印章使用人不經批准,私蓋印章的給予紀律處分;偷蓋印章的給予除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按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印章保管人履行職責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給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蓋印章的,給予行政處分,不經批准使用印章的,給予除名:因違規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丟失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按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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