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取消審批國家稅務總局

取消審批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時間: 2020-12-23 07:58:10

A. 《國家稅務總局保留不變的非許可審批項目》是幾幾年的幾號文件怎麼找不到呢

不是文件,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1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3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限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和注銷、驗證和換證、停業和復業、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一)開立銀行帳戶;(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四)領購發票;(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六)辦理停業、歇業;(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3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2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4 對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第10條規定:投資者將從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舉辦新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對再投資部分已繳稅款可以退回40%到100%。

5 對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第8條規定:從事農、林、牧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定期減免稅後,經企業申請,稅務總局批准,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減征應納稅款的15%-30%。

6 對農業稅困難減免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第20條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自治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征或者免徵。

7 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第22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需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的,需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稅務機關批准。

8 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准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13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9 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准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30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10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行政法規。《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11 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減免資源稅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139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12 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減免審批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車船使用稅。

13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減免審批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14 對外商投資企業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減免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19條規定:外國企業轉讓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等領域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使用費,凡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經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

15 對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項目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73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在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或「兩個密集」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總局批准後,所得稅減按15%徵收。

16 對外國企業改變納稅年度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8條規定:外國企業按照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後,以該企業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

17 對外國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90條規定: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申請,可以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其中在同一省市的,由省市稅務機關批准,跨省市的,由總局批准。

18 對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的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40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需報總局批准。

19 外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稅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74條:按照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享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將其從事的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等情況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

第75條:稅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是指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下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一)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七)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在國務院已經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規定中有關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或者第(八)項規定申請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交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需要享受定期減免稅的,需報經規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

20 從事能源交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73條規定,設在沿海開放地區的從事能源交通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總局批准後,所得稅減按15%徵收。《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發[1999]013號)規定‚將此項優惠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21 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的審批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7]27號)第8條規定: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緣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給予減稅或免稅。

22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黨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第8、9條規定: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給予減免稅收優惠;對主輔分離輔業轉制的經濟實體,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6條「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23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部門規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05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即征即退,均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

24 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038號)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5 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審批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11條: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徵土地增值稅。

26 對企業技術開發費集中提取的審批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4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的,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由總部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跨地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或授權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7 對外國企業從持有我國企業債券而取得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審批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減征免徵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050號)第2條第四款規定:我國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需要對債券免徵利息所得稅的,由企業直接報總局批准。

28 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審批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減征免徵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050號)第二條第三款和《財政部關於我國公司企業購進設備或租賃設備由對方提供貸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4)財稅字第61號)規定:外國銀行按優惠利率貸給國家銀行的利息,以及我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商品,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方按不高於對方國家賣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對於我國企業購進設備或以租賃貿易方式租賃設備,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賃費中所包含利息,如果貸款利率低,經申請,所在地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

29 對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的核准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需持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出口經營權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

30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部門規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1條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31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附件《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暫行辦法》第5條。第5條:「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采購申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如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相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有關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購貨方。」

32 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企業名單與限額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對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繼續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企[2002]368號)第2條。「(一)「十五」期間,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當年應退稅額在下一年度報經批准後辦理。......(三)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對本轄區上一年度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企業名單和退稅還貸限額審核後,於當年7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3 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中第22條規定。「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並實行年審。」

34 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收入免徵營業稅審批。 部門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2號)第1條規定:「各地保險公司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開辦的、符合上述規定的險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批後,也可享受免徵營業稅照顧。」

35 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徵營業稅審批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第1條:1994年1月1日後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稅務部門嚴格審批,才可享受稅收優惠。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並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第2條第2款:......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採取先征稅後返還的辦法。

第2條第3款: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的,免徵營業稅。

36 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企業集團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55家),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納稅,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37 對跨地域企業改組、分立、合並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待遇的確認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4條第2款規定: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5條第2款規定: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於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進行的整體資產置換,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38 對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的審批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第1條規定:外國政府、民間機關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關,需要免稅的,在提供對方稅務當局的證明後,報總局批准。

39 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86)財稅外字第102號)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原合同規定中分階段投資的,且各階段經營情況劃分清楚的,經申請,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分階段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056號第一條規定:享受追加投資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0 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部門文件。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15號)規定:締約對方國家居民(包括個人和法人)取得來源於我國的有關所得時,應在提交居民身份證明時,填報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經我國當地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後」,才能享受。

41 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核准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7]172號)第4條規定:設在中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延長三年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2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的核准部門文件。《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13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投資合同被批准之前共同發生可行性研究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准予列為開辦費。

43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的的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87)財稅外字033號)第八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提前解散應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但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解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免予補稅。

B. 什麼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最高開票限額最高開票限額應由哪級稅務機關審批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條規定:「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五條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規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 二、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
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C. 鄉鎮稅務所合並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嗎

不需要但是需要所管轄區的直接領導稅務部門審批

D. 福利企業退稅

國家稅來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自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

--------------------------------------------------------------------------------

國稅發〔2007〕67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

E. 國家稅務總局退稅屬於行政審批嗎

是的:見文件:
稅務總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2014年2月13日)

F.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還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備案即可。

G. 境外中資企業進行居民身份認定的審核流程是如何規定的認定結果應如何告知企業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七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於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層報稅務總局確認。稅務總局認定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應當將相關認定結果同時書面告知境內投資者、境內被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於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後,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見附件1),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規定:「為完善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實施居民企業的認定工作,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居民企業認定條件的境外中資企業,須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抄送其境內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級稅務機關。?
二、按本公告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時,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30日內抄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統一對外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適時開展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糾正。
......
五、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H. 計劃單列市的地稅局是否具有省級地稅局的審批許可權

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簡稱「計劃單列市」,是在行政建制不變的回情況下,省轄市在國答家計劃中列入戶頭並賦予這些城市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計劃單列市的收支直接與中央掛鉤,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兩分,而無須上繳省級財政。
計劃單列市是中國對省轄市(區)實行計劃單獨列,就是在行政建制不變的情況下,省轄市(區)在國家計劃中列入戶頭。即中央把這些城市(區)視同一級的計劃單位,在國家計劃中單位列戶頭,並賦予這些城市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計劃單列市畢竟不是直轄市,和省級政府還不是個級別,所以不具有省級政府的審批許可權,而是需要省級政府給出審批建議。

I.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最新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略)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為
加強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更好
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杠桿
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減免稅的報批范圍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徵應繳稅款的,
屬於減免稅的報批范圍。超出這個規定范圍的,不得報批減免稅。
對於符合規定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核
批准後執行。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納稅人一律不準自行減免稅。
二、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
情況等;
(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
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辦理。
三、減免稅審批要求
(一)必須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政策性強、數額較大、涉及較廣的減免稅,堅持集體審批制度。
(三)審批減免稅要依法秉公辦理,不得越權行事,更不得以權謀私。
(四)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手續完備,所需的資料齊全。
(五)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和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後,
要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或下級稅務機關。
(六)超過一年以上的減免稅原則上實行一次審批制度。
四、減免稅審批許可權
審批減免稅,應當按照許可權要集中的原則辦理,不搞層層下放。具體是:
(一)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
局審批或確定。
(二)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於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
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
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餘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五、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審批機關不直接
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
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後,要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
及時進行核報或審批。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事項,要進行專題調查,
核實情況後,再作出決定。
六、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
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
(一)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
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
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
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
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
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
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
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的檢查。
七、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免稅台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准時間、
年限、金額、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減免稅統計制度,定期統計本地區的減免稅情況。具體格式、
時間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要向國家稅
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報表式樣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二
《企業減免項目表》。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
本規定執行。

J.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方式近年來有哪些變化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方式近年來有如下變化:
近年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方式是一個逐步變革的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2008年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項目劃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兩種,其中備案為事前備案,全部屬於行政審批方式。
二、是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在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基礎上,稅務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將備案管理進一步細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兩種方式,明確了實施審批管理的所得稅優惠項目。
三、是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實行清單管理。2014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0號公告公布了7項行政許可和80項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包括20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在清單之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不再保留審批。2014年4月,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各部委進一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明確稅企責權、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經過1年多清理工作,稅務總局先後印發了《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和《關於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明確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