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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發布時間: 2020-12-23 03:28:30

『壹』 哪個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的

不是那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也不是一概而論。(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貳』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效力哪個大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版由下面的方式進權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叄』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肆』 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的區別

1.規定內容的區別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

而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台了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的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

一般規范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具體結構上的區別

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

規范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是否在國務院備案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

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的主要標准。

5.地位上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

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

6.調整對象的區別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伍』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陸』 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法律文件的區別是什麼

  1. 由於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對法律文件,就應區分開規范性文件版與非規權范性文件。

  2. 規范性文件屬於法的范圍,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3. 非規范性文件雖有法律效力,但並不屬於法的范圍,而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營業執照、逮捕證等。在不承認法院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的國家(如中國),法院判決也是非規范性文件。

  4. 二者區分的標准就是如上所說的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還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復適用的還是僅適用一次的。

『柒』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沒聽說格式上有什麼區別。只聽說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法律,是由人大頒布的。法規是司法機關的解釋或者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其實,這樣劃分,也不怎麼對。每個法學家的觀點是不一樣的。

『捌』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並以國家主席令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稱為「一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法規
法規通常是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一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四、規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局)、委員會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由部(局)長或者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以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木材檢查站管理監督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五、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也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許可權范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按規定程序發布的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規定、辦法、細則、通知、通告、布告等。如《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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