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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22 12:54:57

① 工商部門拒不執法咋辦

1、如有紀律上的違規問題向當地紀委(監察局)反映;如認為其執法不當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商局)或地方政府法治部門(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直接向當地政府領導反映;此外還可以向人大或糾風部門反映,本事件向糾風部門反映比較合適。
2、在復議、訴訟中由行政單位(工商局)提供證據,如工商局對你的不合法商品進行處罰,你提起復議、訴訟,則有工商局提供商品不合格的證據。行政復議一般申請人不承擔費用,是國家規定的
法律
援救措施,並且在部分地區、案件中復議機關有偏袒申請人的傾向;
3、對行政機關(工商局)的檢查,相對人有義務配合,不配合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但絕不得阻撓。法律上對行政機關的檢查次數一般未作規定,部分地方政府有文件規定;
4、罰款一般是規定15日內交,逾期加收滯納金;工商局下達處罰決定書後,規定期限內未交罰款也未申請復議、訴訟的,工商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並工商局並不能自行執行,更不能無故查封。對查封要有法律明確條款規定,行政機關對何種違法情節進行查封,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不交納罰款而查封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查封、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政的權利,但目前中國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的聽政制度並不健全;
5、說話本身不違法,只是行為不當。如工商只是說,並沒有具體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可能不予受理。

1補充:此外還可以向人大或糾風部門反映,個人認為本事件向糾風部門反映比較合適;
2補充:行政復議一般申請人不承擔費用,是國家規定的法律援救措施,並且在部分地區、案件中復議機關有偏袒申請人的傾向;
4補充:對查封要有法律明確條款規定,行政機關對何種違法情節進行查封,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不交納罰款而查封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查封、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政的權利,但目前中國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的聽政制度並不健全;

② 我國執法不嚴的原因

產生執法不嚴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原因既有內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職能性因素
即政府經濟職能不清。就經濟職能而言,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承擔著經濟人與執法人的雙重職能。一方面,政府作為社會經濟利益的代表者與企業經濟利益相混同。政府與企業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因此,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政府必然要干預或參與企業的經營,並從這種干預和經營中獲得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又以經濟執法人的身份參與對市場、企業的管理與監督,保證企業依法進行經營活動。這種經濟人與執法人的雙重職能使政府在實施法律、法規時,猶如運動場上 「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一樣,往往因利益的驅動而疏於經濟監督,因而對法律、法規的實施帶來了許多問題。首先,經濟利益的混同,導致了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違法的庇護。從縱向分析,財政分配上的「分稅制」即按比例上繳與留存的體制強化了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利益的維護。這種維護往往是通過對中央的擠兌來實現的。很難想像,地方政府作為執法者會對這種擠兌依法進行嚴厲制裁,因為法的實施首先是以其對自身的經濟利益的維護為首要條件的。地方對中央財政的擠兌是通過兩種手段來實現的:一種是,政府通過制定本來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來實現。如許多公益性事業名目繁多的收費相當一部分就是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規定的。另一種是,政府通過庇護地方企業的違法行為從中獲取更大的收益,如震驚上下的相關省市土地違法等案件就是如此。從橫向分析,政府作為執法者,本應嚴格依法辦事,而應從全局出發,不應區分經濟違法行為是損害本地區利益還是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乃至整個國家利益。但是在政府利益與企業利益相混同的情況下,這點則難以做到。地區執法者往往因維護本地的利益而默認本地區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地方保護主義"。如貴州省大龍工業園長期超標排污得不到根本治理,既損害了當地老百姓的生存權也損害了周邊鄰近省的社會和經濟利益。其次,經濟利益的混同,導致對經營責任人的處罰不力。我國管理的約束機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讓法人及其經營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形式來達到使企業合法經營的目的,但是現實中執法部門「以罰代法」的現象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嚴懲,進而使違法成為常態,守法反而得不到利益。在政府與企業的經濟利益相混同的情況下,這種約束方式亦被軟化了。企業與政府的經濟利益相混同,企業經營者的行為既可以說是為企業謀利,也可以說是為政府謀利。當企業經營責任人違法時,則可以大言不慚地說他是為了當地的利益作想,而不是謀一己私利,基於這一邏輯,政府作為執法者當然難以嚴格依法處置為政府謀利益的人。於是,在經濟違法中,經營責任人的責任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調一個單位又重新任職。顯然以經營責任人的處罰不力,使法律在經濟領域的威懾力量減弱,從而使其一般預防的功能失去作用,導致更多的經營者違法,進而形成一種執法不嚴的惡性循環。
2、體制性因素
即執法體制不順。嚴格執法依賴於一個疏密有度、分工合理、職責分明的執法體制和能公正地代表國家行使權力、高質量的執法主體。在這方面,我們存在著種種弊端:①立法有待進一步完備,法規之間還存在著許多不協調、不配套、不銜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適應市場經濟關系的法規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②執法的利益趨向,嚴重地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本來,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執法權應是相關部門的基本職能,國家應保證其相應的執法經費,但是,我們現行的行政執法主體既有行政部門,也有社會團體,甚至還有企業。這些相關機構的運行經費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執法中的各種收費收入。在執法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很難保證這些部門能夠執法公正。③管理多頭。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我們往往是許多執法隊伍都可插手。有利可圖的都爭著管,無利可圖則誰也不管,以致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帶。如一些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門既有城管和市政、規劃、環衛、建管、園林、工商、交通、交警等專業管理部門,又有創國家衛生城市管理辦公室、城市文明管理辦公室等綜合管理部門。這幾大隊伍齊上陣,互相扯皮又互相推諉,其執行效果很難想像。④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在我們現行的行政執法隊伍中,相當一部分人員的第一學歷是初、高中畢業又未經過嚴格的崗位培訓,有的甚至是聘請離退休人員。在他們自己對有關法律、法規就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嚴格執法?⑤執法隊伍缺乏獨立性。分散於各行政主管部門中的執法隊伍在執法中受制於各主管部門,使其缺乏相對的獨立性,當部門的利益與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時,往往因主管部門的干預而犧牲了法律、法規的尊嚴。
3、政策性因素
即政策對法的沖擊。在我國,法與政策同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是社會的最高權威,政策是一種短期的行為規范,當政策與法律相抵觸時,應嚴格依法辦事。但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依政策辦事。各種改革措施大多都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現,於是政策一來,法的實施遭受沖擊的現象不可避免。因為誰也不敢反對「改革」。政策對法的沖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以中央的導向性的政策規定沖擊法律。如全國高考錄取線都不在同一條分數線上統一錄取,北京的錄取分數線遠低於湖南等省,理所當然沖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國家之大法、憲法的規定。②部門政策對法的沖擊。當政策與法律相抵觸時,隨意解釋法律,使法律規范適應政策實施的需要。由於政策對法的沖擊,在我國政府法制工作中,立法和執法脫節的現象仍然存在。法制觀念還未滲透到全體政府各級領導幹部的思想之中。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政府行政機關不僅是多種法律關系的參加者,而且又依法負有監督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糾正偏離法制軌道行為的義務,這一認識問題還未被全體政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所完全接受。因此,許多行政機關不僅怠於履行法律、法規的監督職責,甚至執法違法。行政工作人員不依法辦事,以權代法、徇私枉法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目前某些行業不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隨意抬價,變相漲價;一些納稅人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甚至嚴重偷稅、漏稅,都與行政執法不嚴有關。
4、機構性因素
即法律監督機構監督不力。政府法制機構不健全,幹部數量和業務素質與所承擔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眾所周知,法律的有效實施靠兩種完備的監督體系:一種是執法部門對社會的監督,即監督行為者;另一種是對執法者的監督,即監督監督者。在我國,後一種監督顯得較為軟弱無力。我國憲法規定了三種法律監督實施的形式,即:人大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司法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但,現在這三種監督處於一種乏力狀態。即,權力機關的監督有的在走形式。權力機關的監督即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簡稱人大的監督)。目前人大的監督由於黨委和人大、人大同 「一府兩院" (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系未十分理順、人大機構人員的配備力量不足或不夠專業化,使人大的監督權僅僅局限於聽聽匯報、組織一些視察、開展一些執法檢查等形式的活動,許多問題難以觸及實質。其二,審判機關缺乏對行政執法的制約。首先,人們習慣於用行政手段來解決行政糾紛,大量的行政糾紛集中信訪、調糾等部門解決;其次,各地習慣於以出台快、容易改的行政規章代替地方性法規來規范許多社會行為。這些行政規章由行政部門一手制訂,一手監督實施,審判機關往往基於各種原因,也是不願觸及。檢察機關監督范圍太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這種監督,應該是對國家所有法律實施的監督。但目前我國的檢察機關除應付訟訴和對其自行偵查的案件進行偵查外,基本上未開展對憲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監督工作。其三,人民群眾的監督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往往各種舉報石沉大海,有些甚至會受到打擊報復。

③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3)執法不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④ 公安局執法不公,該找什麼部門投訴

那要看是什麼樣的不作為了,如果是公安行政方面的不作為,有些情況是可以提回起行政訴訟答的,比如公安機關不給上戶口,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那就向檢察機關申訴。投訴是向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但是沒有起訴和申訴管用。

⑤ 交警在執法時不秉公執法,徇私枉法,該如何告倒他

可以投訴,保存視頻證據,15天內有任何異議都可以投訴的

⑥ 衛健行政執法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有哪些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⑦ 執法不規范違反了什麼紀律

你好,執法不規范違反了執法條例,執法不規范是可以受到處罰的。

⑧ 執法不什麼

執法不阿
[ zhí fǎ bù ā ] 
釋義
[ zhí fǎ bù ā ]
阿:迎合。執行法律公正無私,不屈從權勢。

詳細釋義
【解釋】:阿:迎合。執行法律公正無私,不屈從權勢。

⑨ 派出所不執法如何投訴

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督察部門或者檢察院偵監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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