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釣魚執法
1. 在山東煙台市做滴滴專車司機會被釣魚執法嗎請有經驗的朋友回答下。
煙台沒有搞釣魚執法吧,就是有個別司機被查處過,純粹看運氣咯,好像2月份有個倒霉的司機被抓了現行,罰了至少5000以上
2. 滴滴打車合法嗎國家承認嗎
滴滴平台一直都是合法的。
只不過有些司機和車不合法,跑車需要有三證,缺一個證都是違法運營。
1、駕駛人准入標准
(1)年齡:22周歲至60周歲。
系統強制:加入平台的所有駕駛員,年齡超出標准後系統自動解約退出。
(2)駕齡:
快車:3年以上駕齡。
(3)准駕車型:
C2、C1及C1以上,且注冊車輛(分配代駕車輛)符合駕駛人准駕車型。
(4)駕駛人背景審查:
與國家有關部門合作,在駕駛人准入審核時進行以下嚴格審核與篩查,剔除可能威脅乘客安全的人員進入平台。
①三證驗真
核驗申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真偽。
②犯罪記錄篩查
不能通過犯罪記錄篩查體系篩查的,不予准入。該項工作將於3月份實施。(犯罪記錄篩查體系見附件)
③吸毒、精神病篩查
申請人吸毒、精神病,且未治癒的,不予准入。
④交通違法記錄、重大責任事故篩查
申請人1年內有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或3年內有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不予准入。
⑤體檢
擬對全職專車司機實施入職及年度體檢制度,並給予體檢補貼,體檢合格後方可准入。
2、車輛准入標准
(1)車輛年限(車齡)要求
快車:需滿足車輛注冊期限未滿8年方可准入。
系統強制:加入平台的快車,車齡達到9年後系統自動封禁退出。
(2)車輛注冊信息要求
申請加入平台的快車,均需提供車輛行駛證照片、車輛帶牌照照片、車輛識別碼。
(3)車輛保險要求
申請加入平台的快車,需按國家規定投保交強險,專車還需按平台要求的險種和額度投保商業險。
滴滴為平台快車的用戶,額外提供單人保額最高120萬元人民幣的綜合意外險,保險包含滴滴駕駛員和所有乘客。
3.駕駛人、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崗前培訓制度
申請升級專車時,申請人須參加線下審核與崗前安全服務培訓。
(2)月度安全培訓
對專車常規安全知識普及、典型案例分析、重大事故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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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改
1、滴滴出行將於2018年9月8日23點至9月15日凌晨5點期間在中國大陸地區暫停提供深夜23:00-5:00時間段的計程車、快車、優步、優享、拼車、專車、豪華車服務。
2、9月4日起,乘客端原「緊急求助」功能升級為「一鍵報警」;9月13日起,司機端上線「一鍵報警」功能;
3、9月4日起,乘客端上線「安全中心」快速入口,方便用戶快速使用一鍵報警、行程分享等功能;
4、9月4日起,乘客端陸續提示添加緊急聯系人,有助於親友在需要時與警方迅速聯動並及時獲取行程信息;
5、9月8日起,在加密保存數據、保障司乘隱私的前提下,在網約車業務(快車、優享、專車等)試運營全程錄音功能 ;
6、9月13日起,升級全平台司機安全培訓計劃,司機端強化安全提示,並在每日出車前進行安全知識考核,司機通過後方可接單;
7、在5月份啟動的人車不符清理計劃基礎上,持續開展犯罪記錄篩查、每日出車人臉識別等行動,持續配合警方堅決打擊犯罪;
8、全平台8月份日均客服咨詢及投訴進線212萬通,其中智能處理151萬通,1.5萬名客服(5000名自建及1萬名外包)仍然無法保質保量承接其餘61萬通進線。滴滴將持續投入最優資源到客服體系,年底前自建客服團隊將增加至8000人,持續建設安全高級客服團隊的力量。
9、2018年9月14日,滴滴發布公告稱,9月15日起將恢復深夜出行服務,但快車和專車司機需滿足注冊超半年、安全服務超1000單才能在深夜接單。
10、2018年9月26日,滴滴發布安全功能升級進展,稱9月27日起將在司機接單間隙隨機抽查人臉識別,通過後才能繼續接單;9月30日起,警方調證流程將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一步加速,用戶如假冒警察身份套取用戶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網路-滴滴出行
3. 滴滴專車司機被釣魚執法後罰款,滴滴公司是否有責任
沒有責任。根據目前政策的指示,滴滴專車確實屬於黑車在被取締和打擊的范圍內回,至於對於車答主的罰款車主是否可以要求加盟單位承擔,目前並無明確規定,因此無法給出一定確切的答復。
4. 滴滴專車司機被釣魚執法後被罰款,滴滴公司是否有責任
滴滴專車司機被釣魚執法後被罰款,滴滴公司沒有責任。根據目前政策的指示,雖然滴滴專車確實屬於黑車在被取締和打擊的范圍內。但是,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加盟單位需要對於車主的罰款車承擔,目前並無明確規定責任,因此無法給出一定確切的答復。
一、釣魚執法不具有合法性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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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
釣魚執法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釣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