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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22 01:46:31

❶ 到工商局列印公司章程蓋有工商局的公章的需要帶哪些材料

注冊公司完畢後會領到5枚公司用的印章,這個印章是要到公安局去備案的印章,所以印章把控一旦出了問題可是每個公司都覺得糟心的事情。那麼今天企盈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公司注冊成功後有關公司印章的那些事,希望大家喜歡。
一、公司印章的種類:
(1)公章,用於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2)財務專用章,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鑒。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鑒。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然後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經過上述程序後,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 ,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三、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願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五、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❷ 涉密檔案數字化加工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

涉密檔案數字化加工是需要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加以管控的項目。
國家秘密載體印刷資質里有這個單項,只要你們取得這個資格就可以從事相關工作。

望採納,謝謝。

❸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

1、保管的對象。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2、保管期限。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4、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存問題是帳簿憑證管理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記錄和證明。保管好這些資料,不僅有利於維護財經紀律、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而且在稅收上有著重要意義。征管法所列舉的這一類資料與納稅有著密切聯系,帳簿、記帳憑證是計稅的重要依據,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的法定標示和納稅人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的法定證明。因此,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這些資料保存得不好,就不利於依法征稅,也不利於稅收檢查工作的開展。同時又增加並明確了發票、出口憑證也是應保管的憑證,用列舉的方式強調了其重要性。 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證券法》規定,重要的原始憑證保存期不能少於20年。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1天開始起算。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和其他有關資料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銷毀清冊,報單位負責人批准,由資料保管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銷毀。銷毀前,監銷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

❹ 檔案行政法規的介紹

檔案行政法規僅指由國務院依法制定的各種檔案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其含義主要有:第一,檔案行政法規必須是國務院制定或由其批准與公布的;第二,檔案行政法規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針對檔案事業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檔案行政法規是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精神。

❺ 人才交流中心的檔案管理費如何收取

按照國家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國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按照規定,免除的只是檔案管理費,而人事代理的其他服務屬於額外外包服務,沒有減免,但這項服務可以自由選擇
檔案管理費是支付檔案管理所付出的勞動力的費用。主要包括用於檔案封裝保存的裝訂、檔案盒等文具費;人員經費、場地費、日常運營這三大支出。2016年起全國將取消檔案管理費,人事檔案屬於公共服務部門提供的公益服務,產生的管理費用理應由國家財政承擔。
2014年8月11日,新華社播發評論,指出專家估算全國每年收取數十億元檔案保管費,收費依據和去向存疑。
2014年8月13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遲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檔案費。[
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已有多地暫停了對檔案費暫停收取。
自2015年1月1日起,五部門表示取消起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費

❻ 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結束之後檔案需要保存幾年

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合同存檔期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❼ 關於檔案有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11)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12)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
(1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❽ 如何全面地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

4月24日,新華社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規定,《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從此,中國的政務信息公開步入「有法可依」時代。

在推進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如何評價《條例》的出台?《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如何防止行政機關規避《條例》的規定,不公開本應公開的信息?如何修訂《保密法》,協調其與《條例》的立法精神?《條例》有沒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上升為國家立法?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電子政務示範工程專家組成員

莫於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參與信息公開立法

《條例》為維護知情權提供法律依據

背景:2006年底,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積極起草中。然而此後數月,一直沒有下文,引起輿論的極大關注。現在,該《條例》正式出台,中國政務信息公開從此進入「有法可依」時代。

新京報:《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

汪玉凱:一是政務公開有了法律依據。政務公開以前靠行政權力推動,缺乏法律基礎,一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沒有公開;法律的明確規定,會約束政府行為,一些公共權力行使的非理性會受到一定抑制。其實,一些地方存在公權力被濫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眾信息不對稱狀態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狀態被打破後,公眾知情權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達,從而制約政府權力行使的非理性。

二是為公眾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有關部門責任。過去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再次,貫徹實施《條例》,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以後,政府不斷公布信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互動權不斷得到保障,有助於改變過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權行使過大導致的腐敗現象。

當然,《條例》實施過程還會面臨很多困難和阻礙。比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將掌握的信息作為獲取資源的手段,千方百計維護舊體制的慣性。所以伴隨《條例》實施,會有一個各方博弈的過程。

防止例外范圍隨意擴大化

背景:《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京報:有人擔心第八條會成為一個不公開的理由,威脅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如何看待這種擔心?

汪玉凱:這可能是《條例》實施過程中比較關鍵的一個問題。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有國家安全、國家主權、信息安全、公共秩序的問題,不公開的例外就是指這一塊。我們擔心的是「例外」范圍的不當擴大化,所以應該制定配套的具體制度辦法,將《條例》規定的內容細化。在信息不公開方面,哪些信息不公開?特別不公開的信息應該分類別細化,使政府各個機構有可操作的依據。這樣也能經得起公眾檢驗,保證國家信息安全和主權,防止例外范圍擴大化,消除人們的擔心。

姜明安:對這些規定的解釋必須與《條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現代行政的要求,所謂「例外」,即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發生爭議,最終由司法判斷。

《保密法》和《檔案法》應盡快修改

背景:《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新京報:有人認為,這是「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機制條款」,是「信息公開與保密條款的抵牾」。對此你怎麼看?

莫於川:要看到,《保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是分級分類確定密級並自覺遵守為主,只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審查,但許多情況似乎可以理解為是保密工作部門來協助做好保密工作。這次正式公布的《條例》第14條的規定,實際上是與《保密法》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審查,只是在遇到疑難問題,自己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依法報給包括保密工作部門在內的有關部門確定,這種情況也可理解為是一種行政協助機制,協助該行政機關做好公開工作,不必將其理解為一種保密審查機制。

新京報: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應該怎樣?如何與《條例》的立法精神相協調?

莫於川:在堅持若干底線的基礎上更加民主、更加開放。這里的底線基礎是保守國家秘密和安全、商業秘密和安全、私人權益和安全。誰違背這個原則都是不行的,都會失去平衡、造成損害,增大社會成本、影響社會和諧。至於是通過新的立法來補充,還是修改現有法律,這都是有可能的。面對法律文件的立、改、廢,仍然需要強調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法理。

姜明安: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修改《保密法》、《檔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范疇,其位階低於《保密法》和《檔案法》。《保密法》和《檔案法》都是上世紀制定的,有些規定與政務信息公開原則有沖突。如果我們不對這種立法精神和體現這種立法精神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修正,《條例》的實施就可能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此外,為保證《條例》在各個部門、各個領域的全面實施,還必須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如前不久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行政訴訟是《條例》有效貫徹的關鍵

背景:早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不久,就有學者撰文直指法律實施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擔心良好的法律被成功規避,立法者的智慧總是趕不上執法者。同樣的疑問也存在於《條例》的貫徹實施。

新京報:怎樣避免貫徹實施《條例》出現有法不依的問題?

姜明安:《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要得到嚴格貫徹執行,政府必須進行認真扎實的工作:要設立信息公開的專門工作機構;要建立信息收集、儲存、保管、交換、查閱、設立、發布的專門制度、場所、設施;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清理、分類和對未來的信息源進行預測,確定公開方案等。

另外,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和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機關手裡,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於種種原因,不願將其掌握的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那麼,必須要有督促、監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評議、監察、行政相對人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在所有這些措施中,行政訴訟應該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獲得某種信息,行政機關違法拒絕的,可訴諸司法審查;法院經審查,如認為相應信息屬於依法應公開的范圍,可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提供,如行政機關拖延提供造成相對人損失的,法院還可判決行政機關賠償。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審判、檢察信息公開也應受法律調整

背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政務信息公開法》是作為由國務院起草或提請審議的二類立法項目被寫入規劃的。而今年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最後一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政務信息公開法》並沒有被列入。

新京報:《政務信息公開法》沒有如期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有哪些原因?

莫於川:政務信息立法的思路主要有兩種:有人主張先在行政機關內部搞《條例》,待實施一段時間,總結經驗教訓之後再制定法律。也有人認為,經過一些地方的試驗,信息公開立法的某些問題已很清楚,所以主張制定一部政務信息公開法就可以。實踐證明,後一種思路還是有相當難度。

《條例》雖然只是行政機關對自己的約束,把各地進行的探索統一規范,但即便這樣的做法,難度也是很大的,光是協調一些部門的看法都很困難。還要看到,該法在立法規劃中列為第二類計劃,也即著手進行一些研究起草工作,如果條件成熟就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未能在規劃期內制定出來是很普遍、很正常的事情。

新京報:《條例》上升為法律還需要哪些條件?

莫於川:上升為法律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由全國人大這樣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給自己做出規定當然好得多;但這需要經驗教訓的積累過程。從《條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個時間周期。這個周期內可以形成三步三台階:一是一些地方的積極探索,如上海、廣州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與實施過程,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同時為《條例》出台創造了條件;二是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行政法規,也就是剛公布的《條例》;三是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積累經驗,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出有關法律創造更好的條件。這樣一種前進步子可能更穩當,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模式、行政行為方式的改變路徑,阻力也會少一些。

十一屆人大立法規劃正在起草過程當中,我估計《政務信息公開法》還是會寫進去的。因為經過五年左右的探索,將《條例》上升到法律應該說會比較成熟;待到法律出台,不僅行政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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