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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證件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43:19

Ⅰ 申請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執行黨來的路線、方源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人員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三)符合所在單位執法工作需要和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證件管理總量控制標准;
(四)年滿18周歲(其中路政執法人員需年滿20周歲,路政一線執法人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六)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合格;
(七)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Ⅲ 執法人員上路攔車應具備什麼樣的證件

交通協警有管理權但沒有執法權,就是說他有權核對你的證件,但不能扣你的證件。協警只能協助民警執法,協助民警攔車檢查證件、對違法車輛進行拍照記錄證據。協警沒有罰款處罰權。

Ⅳ 交通執法有沒有權力上路攔車罰款,或扣流證件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力上路攔車罰款,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Ⅳ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是部門規章嗎

是的

Ⅵ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辦理指南 (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門類) 政策法規處 2010-11-09 12:43:38
一、辦理依據、條件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號);
(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廣運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的意見》(交政法發〔2009〕725號);
(三)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對交通行政執法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廳函體法〔2008〕124號);
(四)交通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五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提高學歷層次教育實施意見的通知》(廳科教字〔2001〕439號);
(五)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交通廳《關於規范我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粵人發〔2009〕200號)。

二、材料要求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崗位培訓證書》(原件由縣級或者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退還申請人,留存復印件,並將掃描文件上載至「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存查)。
(二)申請人必須是按有關程序和許可權辦理公務員登記的人員,按粵人發〔2009〕200號文的要求,由所在市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登記證明(並將《公務員登記表》掃描上載至「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存查)。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持證人員呈報審批名冊》一式五份。
(四)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請示(附「三定」方案、註明編制人數及已經申領證件人數),以公函形式,一式二份(並採用電子公文交換平台向廳報送)。

Ⅶ 怎樣登陸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

這個是內部管理系統,只面向內部人員,需要賬戶名和密碼的。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的監管,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水平,部組織研究開發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

Ⅷ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證件申領

第六條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經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條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註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所提交的相應執法門類的申請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本機關公章後,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教學人員應當是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者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認可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執法經驗和較高法制理論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由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范、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其中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
培訓和考試應當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基礎知識,包括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包括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執法文書等;
(四)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將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Ⅸ 交警查車需要執法證的嗎

不需要執法證
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 沒有法律規定,在交警上路執法查車情況下,必須出示證件(便衣警察除外)。但是交警不允許便衣上路執勤。
警察執法時只要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的可以不出示證件。
但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所以執法疏導交通、維護秩序和宣傳教育等是不需要出示執法證的!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行政處罰法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所以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既然不需要出示執法證,那麼為什麼有的「交警」在一些司機追要執法證以後,就選擇息事寧人,直接放你走人呢?交通違章也不處理了?這一類「交警」並不是一時心軟,放你一馬,而是他自己根本沒有執法權!這就是「交通協管員」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協警」!
那麼協警(也叫交通協管員)究竟有沒有執法權呢?
根據公安部的印發《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84號)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Ⅹ 交警在執法時我們可以看他們的證件嗎

交警在執法時,公民可以要求查看其證件。

《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10)交通執法證件擴展閱讀

交警在進行警告、罰款等處罰時,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應出示表明警察身份的相關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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