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線審批
⑴ 不改變海岸線的碼頭需要報交通部進行岸線審批嗎
要的,使用了海岸線就要報批。。。不然不能用,如果規劃了其他用途,也是批不下來的
⑵ 誰知道岸線申報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我市按照適度分散、相對集中的原則,編制了《佛山市水運發展規劃》。目前依據《佛山市水運發展規劃》正在開展《佛山市港口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在確保港口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相銜接,且滿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港區的水域、陸域范圍、港口的性質、功能及建港岸線的布局。
為確保建港岸線的合理、有效利用,規范港口碼頭的建設、經營管理,從源頭上促進港口岸線的科學使用,現就建港岸線利用及港口碼頭建設經營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港岸線利用原則
(一)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的港口碼頭建設必須符合《佛山市港口總體規劃》,在《佛山市港口總體規劃》頒布實施前,港口規劃區內的港口碼頭建設必須符合《佛山市水運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劃的功能建港;對港口規劃區內不符合《佛山市水運發展規劃》功能的港口碼頭建設,未經原規劃審批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批准同意的,各相關部門可不予受理。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按港區規劃投資建設、經營公用性港口碼頭。各區政府可根據規劃港區的功能及區域經濟的發展需要,將港口作為可經營項目推向社會,在確保港口碼頭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前提下,積極協助企業做好岸線使用的申報工作。
(二)對港口總體規劃區外的現有港口碼頭,暫時保留,並嚴格限制發展;確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防洪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又不影響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經區政府同意,報市相關部門批准後,可以進行改建。不符合上述規劃的港口碼頭,各區政府應採取措施逐步取消或拆除。
(三)控制企業自用碼頭的發展。對於電廠、煉油廠,燃油、液體化工、大型水泥廠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污染型散貨和管道運輸的碼頭,符合相關規劃的,必須依法進行岸線使用審批。區港航管理機構綜合相關部門意見,經區政府同意,報市相關部門批准後,可在廠區臨江河段建配套碼頭。其他類型的企業自用碼頭,原則上嚴格控制發展。
(四)對砂、石等建築材料裝卸需要臨時使用岸線的,項目業主分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當地港航管理機構綜合相關部門意見後,確定臨時岸線的使用,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該類碼頭設施。
(五)企業自用碼頭及砂、石建築材料使用臨時岸線是否採取有償使用方式,由各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六)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門工作碼頭和國家戰備碼頭的選址建設,按其原辦法執行。
(七)公用性旅遊、水上公共交通、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等公用性碼頭建設,由建設單位征詢發展和改革、環保、海事、航道、水利、規劃、港航、國土等部門意見後,按發展和改革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劃分審批。
(八)除上述第三、四、六、七項所列的港口碼頭外,原則上不允許在規劃港區外新(擴)建任何性質的港口碼頭設施。
二、建港岸線的管理
(一)根據《港口法》和交通部《關於發布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2004年第5號公告):在規劃港區范圍內使用港口岸線,實行兩級審批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審批,港口非深水岸線由省交通廳審批。
建港岸線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港區的功能,將項目申請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區港航、發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規劃、國土、環保部門,由區港航管理機構綜合各相關部門意見後,按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申報程序上報審批。
(二)在規劃港區外使用岸線建設港口碼頭設施的,按上述岸線利用原則,由岸線使用單位分別報港航、發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規劃、國土、環保部門、消防等部門,區港航管理機構綜合相關部門意見,並經區政府同意後,報市港航管理部門審批。
(三)在規劃港區外,砂、石等建築材料裝卸需要臨時使用岸線的,項目業主向當地港航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同時,分別報規劃、發展和改革、環保、航道、水利、海事、國土等部門,港航管理機構根據各部門的意見,確定臨時岸線的使用。臨時岸線使用由當地港航管理機構與臨時岸線使用單位簽訂臨時使用岸線協議,臨時使用岸線年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使用年限的須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臨時使用岸線的延期不得超過一年。在使用年限內由於國家建設需要的,必須無條件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使用岸線單位負責。
對於目前存在的砂、石等建築材料裝卸使用岸線的情況,各區港航管理機構應於2005年前進行統一清查、登記備案。並通知所有臨時岸線使用單位,若需繼續使用臨時岸線的,按上述程序申請臨時岸線使用,並簽訂臨時岸線使用協議。
凡未經依法批准使用建港岸線的,各級海事管理及相關部門不予核准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級港航管理機構不予許可從事港口經營。
(四)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方便當事人,有條件的區可以依據《港口法》,由區政府指定港航管理部門具體受理岸線使用申請,並分別轉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按照上述的管理許可權進行辦理。
三、港口碼頭建設的管理程序
為適應我市經濟的發展,建港岸線經批准後,港口碼頭建設按以下辦法實施。
(一)項目立項。港口碼頭立項由已取得岸線使用權的項目業主,向當地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和改革部門綜合相關部門意見後,按其許可權劃分及規定進行審批。
(二)設計管理。港口碼頭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並由項目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或咨詢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港航部門)根據項目立項,按平級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審批。
(三)項目報建。港區內附屬的工業及民用建築由項目業主按規定向當地的城市規劃部門報建。
(四)施工、監理招標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港口碼頭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必須按交通部頒布的港口工程招標文件範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預審評審報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港航部門)備案,項目業主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接受交通主管部門(港航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碼頭工程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並建立和健全項目法人負責、企業自檢、施工監理和政府監督「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項目業主必須向海事、航道等相關部門申報,並經施工許可後,方可施工。
(六)質量監督。碼頭、堆場工程質量監督由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港區內附屬的工業及民用建築,其質量監督工作由建設部門管理。項目業主必須自覺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七)工程驗收。港口工程驗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執行。有關交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交工驗收報告報當地交通部門(港航機構)備案。
1、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交通部負責;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交通廳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交通廳負責;交通部、省交通廳負責驗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驗收工作由市,區交通部門(港航機構)聯合完成。
2、除上述項目外,其他港口碼頭工程驗收,根據發展和改革部門的項目立項審批,按平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市、區交通部門(港航機構)進行驗收。
3、港口碼頭涉及城市建設、航道、水利、環保、海事、消防等專項驗收工作,項目業主在向交通部門
⑶ 如何處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建設的碼頭如何處理
只要來是符合規劃,可以自補辦手續。先批項目建議書,再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據此批復岸線使用權,再批初步設計,再驗收頒發港口運營證。期間還有一些環評,安評,消防,防空,地震,海域使用,漁業補償,通航安全,貓地,航標等評估和審查,都是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辦理以後開評估會,花一些評估費和會務費。
⑷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解讀
2011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並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公眾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意義、適用范圍、主要規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讀。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200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正式實施。《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這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制定並公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依法行政和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行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對涉及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作了較為全面和詳細的規定。港口岸線審批作為一項涉及港口岸線使用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必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並結合我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際,對港口岸線使用的審批范圍、條件、程序、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對人,提高岸線使用許可的透明度。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港口岸線資源的需要。近年來,地方人民政府紛紛實施以港興市戰略,促進臨港產業發展。各地建設港口熱情持續高漲,加大了港口建設力度,相繼建設了一批新港區。在港口項目建設中,出現了一些岸線使用不符合規劃、不盡合理的問題,個別項目存在未批先建行為。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是港口管理部門對港口建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來的實踐表明,通過加強對岸線使用審批,能夠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保障在港口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使用港口岸線,促進港口岸線資源的節約利用與保護,也有利於對岸線使用實施後續監督與管理。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審批行為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港口深水岸線審批程序,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線在內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相關工作。《辦法》共二十三條:第一至五條分別是關於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港口岸線使用原則、主管部門職責等方面的規定,第六至十五條是關於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程序及具體要求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至十九條是關於港口岸線審批效力、岸線使用證等方面的規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條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是關於實施日期的規定。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和要求 1、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的要求《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制度,明確了由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在建設港口項目時提出岸線使用申請,並提供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意見等五方面材料。2、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基本程序要求一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程序。對於港口深水岸線審批,《辦法》結合我國港口分級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省級港口管理部門兩級審查、轉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制度。二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職責。《辦法》規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港口深水岸線使用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省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三是明確了各級審查的時限要求。《辦法》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在第七條、第九條對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批相關工作的時限作出了規定。3、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查、評審的具體內容結合近年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踐經驗,《辦法》第十條提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的六方面具體內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必要性、岸線使用方案合理性審查,還包括產業政策、港口規劃以及國家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審查,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要求,有利於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和各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操作和執行。4、《辦法》對國家核准其它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做出了明確規定《港口法》第十三條提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港口岸線的審批程序,《辦法》對此規定在程序上進行了完善。《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港口建設項目提出行業意見時一並提出岸線使用意見。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其它建設項目,在港口總體規劃區范圍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核准之前,徵求交通運輸部關於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5、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辦法》建立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加強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便於對港口岸線使用實施後續監督。另一方面也是對岸線使用行政許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線使用證由交通運輸部直接向岸線使用申請人核發。《辦法》第十四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取得的時間、方式以及港口岸線使用證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規定。第十九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注銷條件進行了規定。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關於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辦法》將港口岸線使用審批作為港口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設施項目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運輸部關於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不予批准港口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許可。二是《辦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條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以及違規使用岸線行為的處罰規定。
⑸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辦理時限及收費標準是什麼樣的
岸線使用權的審批由交通部統一審批,只要是符合岸線使用規劃,具備了建設港口和沿岸設施的技術論證條件,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初步審核通過,設施建設通過了發改部門審核備案,三個月就可以審批通過,不收岸線使用費。
⑹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該《辦法》經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2年第6號公布。《辦法》共23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⑺ 使用港口深水岸線,需要哪個部門審批
港口竣工驗收手續,環評驗收手續,消防驗收手續,檔案驗收手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職業衛生驗收手續,通航安全評估合格手續。
⑻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應當按照本辦法開展岸線使用審批。
第三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堅持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的港口岸線工作,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具體實施對港口深水岸線的使用審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港口岸線分為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劃分標准及范圍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 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樣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第七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使用的岸線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港口岸線使用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進行審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港口岸線使用申請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初審和轉報工作。
交通運輸部應當在收到港口岸線使用申請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審批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岸線使用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條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港口規劃;
(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和規范;
(四)岸線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線使用方案是否滿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關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港口建設項目提出行業意見時,一並提出岸線使用意見。
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其它建設項目,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核准之前,徵求交通運輸部關於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設項目,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的,應當出具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
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且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設施項目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運輸部關於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不予批准港口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許可。
第十四條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取得審批、核准文件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持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文件向交通運輸部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
港口岸線使用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岸線使用人;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三)岸線的范圍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項與要求。
本條所指港口岸線使用證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相關政府網站發布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情況的信息。
第十六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批准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准文件失效,已經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應當予以注銷。
批准文件失效後,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超過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後,如因企業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批準的岸線用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注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
(二)項目法人依法終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第二十條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岸線使用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港口岸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線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⑼ 長江岸線批復程序
江南新區管委會,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范港口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規范我區港口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批我區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萬州城市總體規劃》、《萬州港口總體規劃》。
二、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域內實施港口建設項目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港口岸線選址。港口建設項目法人單位首先向區交委提出岸線使用選址申請,同時抄報重慶市港航局(四級及以下航道抄送區港航局),由區交委會同區港航局、萬州航道處現場踏勘,並初步確定岸線選址,由區交委審查同意後,再由區交委報重慶市交委,由重慶市交委批復岸線選址。四級及以下航道由區交委同意後,再由區交委下文批復岸線選址。
(二)業主取得岸線選址批復後,分別向區水利、環保、地災、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申請相關論證和行政許可,取得前置條件後,向區發改委報送可研報告或核准報告,待區發改委核准批復後,再向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岸線。長江干線深水岸線由市交委轉報國家交通部審批,四級及以下航道由區交委審批。只設置囤船不實施港口設施建設的項目,長江干線的由市交委審批岸線,四級及以下航道由區交委審批岸線。
(三)港口建設項目符合劃撥供地的,由區國土部門按劃撥方式辦理港口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需有償使用建設用地的,由區國土部門依法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四)工程項目初步設計評審和施工圖審查。取得港口岸線批復、環評、規劃和土地使用權手續後,港口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報告,邀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向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初設評審和施工圖審查。市發改委審批的項目由重慶市交委組織評審初步設計方案,區發改委審批的項目由區交委組織評審初步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由區交委負責。施工圖審查合格後,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項目監理、招投標及開工備案。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項目法人單位組織項目監理,區交委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項目法人單位向區交通質監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後,再向區交委申請辦理開工備案手續。同時,施工前,項目法人單位必須到海事部門辦理《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發布航行通告警告,影響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業,還必須申請海事部門進行安全維護。
(六)工程實施及交竣工驗收。施工中,項目法人單位要嚴格工程質量管理,積極配合施工監理、交通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工程完工後編制好竣工資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許可權組織竣工驗收,並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七)安全評價。工程竣工驗收後,市、區審批的1000噸級以上港口建設項目由市港航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安全驗收評價,1000噸級以下的港口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一並進行安全預評價。
(八)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由港口經營業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
(九)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港口經營業主憑港口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工商營業執照。
三、必須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港口經營業主才能進行港口經營。
⑽ 辦理港口岸線的審批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岸線的使用規劃及項目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環評批復,項目建設進度安排,到交通部規劃司辦理。